房地产银行信用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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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6.05•【文号】银发[2003]121号•【施行日期】2003.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8.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8.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房地产授信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我省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的一种,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业务受理、调查评价等操作流程和方法参照xxxxxxxxxxxxxxx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行业总体授信原则为“积极审慎、区别对待、优化结构、控制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种类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用于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等有关的活动。

1、房地产开发贷款只能用于支付房地产开发建设资金,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

2、房地产开发贷款只能用于本省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省使用。

XX银行辖内不得多家分支机构同时对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授信。

3、对房地产项目开发只能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贷款种类按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等。

住房开发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对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60%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按住房开发贷款管理。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贷款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购物中心、宾馆(酒店)等商用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对非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40%(含)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按商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3、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4、借款人应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5、最近一年在XX银行的信用等级应在BB级以上(含);6、借款人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含)以上;7、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8、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银监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中国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研究

中国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研究

中国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研究中国商业银行作为中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其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贡献和稳定性的作用不可忽视。

然而,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波动,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信用风险也在不断加大。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中国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和对策。

一、中国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信用风险现状1.1 贷款余额及增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截至2021年末,中国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余额为43.8万亿元,较上年增长8.0%。

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31.3万亿元,增速为8.6%;商业房地产贷款余额为12.6万亿元,增速为6.4%。

可以看出,尽管疫情影响了房地产市场交易量和房价涨幅,但总体来说,房地产市场仍是中国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的一个重要板块,并且该板块的增长速度也较为稳定。

1.2 不良贷款率截至2021年末,中国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不良贷款率为1.25%,较上年末上升0.09个百分点。

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贷款率为0.30%,商业房地产贷款不良贷款率为2.35%。

可以看出,商业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方面的贷款风险较低,但在商业房地产贷款方面的风险较高。

这是因为商业房地产贷款涉及到较大企业和项目的融资,受到市场波动影响较大。

1.3 风险点商业银行在房地产贷款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点:(1)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随着市场波动,商业银行可能会面临按揭贷款被拖欠,或者抵押物价值下降而无法偿还贷款等风险。

(2)担保物价值风险。

担保物价值下降会导致商业银行无法通过抵押物来偿还贷款。

(3)实施能力风险。

商业房地产贷款项目通常涉及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因此商业银行需要考虑借款方的实施能力。

(4)政策风险。

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银行的贷款风险增加。

例如,调整房地产政策带来的市场波动将增加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

二、中国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信用风险管理对策2.1 完善质量管理与风险控制在面对房地产贷款信用风险时,商业银行需要加强贷后管理和风险控制,包括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担保物的评估和监管,建立完备的资信评估体系等。

房地产与银行合作方案

房地产与银行合作方案

房地产与银行合作方案摘要:房地产业是一个多元化的行业,它是经济增长和就业的重要驱动力。

与此同时,银行作为金融系统的核心机构,在房地产领域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探讨房地产与银行之间的合作方案,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两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

引言: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于带动各项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便需要银行和房地产公司之间的紧密合作。

通过建立合作关系,银行可以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同时获得稳定的利润回报。

一、房地产与银行的合作形式:1. 信贷合作: 银行可以通过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来支持其项目开发。

房地产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类型的信贷产品,例如短期贷款、长期贷款或贷款担保等。

而银行则可以通过收取利息、手续费等方式获得回报。

2. 投融资合作: 房地产企业和银行可以共同设立基金或合作开发特定项目。

房地产企业可以将自身的资源与银行的资金相结合,以实现更大规模的开发项目,并分享风险和回报。

3. 存款合作: 银行可以提供房地产金融服务,吸引房地产公司将自有资金存放在银行中,以获得相应的利息收益。

这种合作形式不仅可以增加银行的存款规模,还可以为房地产公司提供方便快捷的资金管理服务。

二、房地产与银行合作的优势:1. 资金支持: 银行是房地产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渠道,通过与银行的合作,房地产企业可以获得所需的资金支持,满足项目开发的需求。

而银行则可以通过贷款发放,获取稳定的利润。

2. 风险分担: 房地产开发项目属于高风险行业,通过与银行合作,房地产企业可以分担一部分风险。

银行通常会要求房地产企业提供抵押品或担保,以确保其贷款的安全性。

3. 专业服务: 银行在金融领域拥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例如资金结算、资产管理和风险评估等。

这些服务可以帮助房地产企业有效管理资金,降低运营风险。

三、房地产与银行合作的挑战:1. 利率风险: 银行贷款的利率是随市场波动的,一旦利率上升,房地产企业的还款压力也会增加。

银行应对房地产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银行应对房地产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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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本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良好、财务状况稳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报表,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4、拥有合法、有效的项目开发用地,并已取得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书;5、项目开发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已取得必要的批准文件;6、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且能够按照项目开发进度足额到位;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和期限第六条贷款用途仅限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包括土地购置、前期工程、建筑安装、配套设施建设等。

第七条贷款期限应根据项目开发周期、销售进度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四章贷款额度和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应根据项目总投资、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销售预测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市场情况和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浮动。

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应采取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担保方式。

抵押物应为借款人合法拥有的、易于变现的房地产,质押物应为符合本行要求的有价证券、存单等。

保证人应为具备代偿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抵押物价值应经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按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抵押率。

第十二条对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符合本行的信用评级要求,并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和担保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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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银行存款形式的受信业务
• • • • • • • • • • • 按存款来源分类: ①企业存款 ②储蓄存款 ③其他存款 按受信期限分类 ①活期存款 ②定期存款 ③定活两便存款 按存款性质分类 ①政策性存款 ②商业性存款

• 按存款受信人分类:企业存款,储蓄存款, 其他存款。
①企业存款
• 房地产银行的企业存款主要有以下两种。 • 企业住房建设存款。企业拥有的准备用于住房建设的暂时 闲置资金,包括用于住房建设、维修、房租补贴的资金, 出售新建住房和旧住房出售回收的资金,以及企业其他已 提取尚需专用的住房建设资金,这些资金存人房地产银行 就构成了企业住房建设存款。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存款。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各类 超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和房地产买卖、 租赁、物业管理等经营公司。这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拥 有的货币资金存人房地产银行的部分构成了房地产开发经 营企业存款。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存款中还包括这些企 业发行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所筹集的资金存款等。
第二节 房地产银行信用的受授业务
内容提要 一、房地产银行受信业务的意义和 内容 二、房地产银行授信业务的意义和 内容
一、房地产银行受信业务的意义和内容
• (一)房地产银行受信业务的意义
• 受信业务主要是银行的负债形成业务,银 行通过受信业务来筹集资金,这是银行日 常经营的基础。各项负债最终以存款形式 表现出来。
③其他存款
• 其他存款是指上述企业存款、储蓄存款之外 的存款,或者兼有企业存款和储蓄存款性质 的存款。这些存款主要有: • ④住房合作社存款。住房合作社是群众性互 助协作建房组织,它的建房资金来源是由社 员入股储蓄资金和社员所在单位、社区的一 定资助资金构成。这些资金由住房合作社集 中,并将货币资金存人银行,这就构成了住 房合作社存款。
第三章 房地产银行信用及其管理
本 章 讲 授
房地产信用概述
房地产银行信用的受授业务
住房储蓄积数贷款
房地产银行信用管理
本 章 学 习 目 的 和 要 求
1.了解 信用,房地产信用,房地产银行信用 房地产银行信用的受授业务
2.掌握 房地产银行信用的特点 住房储蓄积数贷款
第一节 房地产信用概述
内容提要
• 房地产信用则是以房地产作为特定对象, 产生于房地产再生产过程中的信用,它包 括土地、房屋的开发、营建、经营和消费 过程中发生的货币借贷和房地产交易中的 预付与赊销行为。
房地产信用的主要形式有:
政府信用 商业信用 银行信用(主要形式) 消费信用 民间个人信用
房地产政府信用是指政府的一种借贷行为在房地 产领域的表现。 其主要的接受信用形式是由政府发行政府债券。 如住房建设等房地产开发类政府债券,以筹措资 金支持住房等房地产的开发建设或者廉租房收购。 政府从个人、企业和金融机构取得信用,形成债 务,成为债务人。
• 房地产消费信用的产生具有现实意义,消费者可
以用未来的收入作保证取得当前消费的权利,房 地产企业可以推销房产,银行可以增加资产的收 益。房地产产消费信用的结果是促进了房地产消 费,繁荣了房地产市场。利用房地产消费信用,
目的并不是在于仅仅适当地刺激消费,而是在于
吸收社会消费基金,改变消费者个人的消费结构 和个人的资产结构。
②储蓄存款
• B.存贷结合的住房储蓄 • ‘存贷结合的住房储蓄,又称住房储蓄贷款,是一种支持 居民购买、建造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的储蓄贷款。对于 具有购买、建造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在房 地产银行存有规定额度的住房储蓄存款并有偿还借款能力 的存款人,通常为当地居民,在用本人房产、有价证券等 作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向房地产银行申请住房储蓄贷款。 住房储蓄贷款的形式主要有: • 零存整取和整存整取。 • 零存整借和整存整借。
4.房地产银行信用资金的管理具有较 高的集中性。
• 由于住房问题是许多国家政府关心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为 住房建设服务,需要建建立能迅速归集住房资金,并有效 监督使用的专业房地产信用机构,以便集中管理资金、更 好地实施政府的住房政策。
• 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已有专业房地产信用机构,如美 国的专业储蓄贷款协会\日本的住房金融公库等。我国过 去曾经有烟台、蚌埠两家专业住房储蓄银行,尽管现在已 经改制成商业银行,但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金融体制改 革的深化,我国在金融机构创新上已经有了新的突破,中 德住房储蓄银行于2004年2月15日正式开业,标志着我国 专业住房信用机构开始有了新的发展。(42页)
• 内容包括企业之间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买 卖时所采用的延期或分期付款或预付定金或预付金 额或预付款。房地产经营性租赁中也有类似情况, 如租金的预付、租赁的定金等。房地产商业信用的 发生,应该要有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据,房地产 商业信用发展的方向应该是房地产商业信用票据化。
• 房地产银行信用是指银行以货币形式向企 业或个人提供的与房地产有关的信用。银 银行一方面以债务人的身份,通过吸收存 款等形式,把社会上可以用于房地产领域 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另一方面,以债权 人的身份通过房地产贷款等形式将资金提 供给企业与个人。
• 房地产消费信用是指房地产最终消费时消费者 获得的信用。房地产消费信用产生于房地产商
品交易中的赊销。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消
费者以赊销方式提供的信用称为房地产商业消
费信用;由银行向消费者以一定期限的消费性 贷款方式提供的信用是房地产银行消费信用。
房地产消费信用主要有个人购房分期付款和个
人购、建房贷款两种形式。
二、房地产银行信用的特点
• (一)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比较: • 1.银行信用能动员全社会的闲置资金,把它们集 中起来,而不是某个企业的商品(包括房地产企 业的房产等)。 • 2.银行信用所提供的是全社会经济活动参与者都 需要的货币资金,不受商品(包括房地产商品) 流转方向的限制。 • 3.银行信用在资金数量、运动方向和银行自身信 誉上一般都要优于商业信用。
一、房地产银行受信业务的意义和内容
• (一)房地产银行受信业务的意义 • 1.有利于筹集房地产贷款资金
• 房地产贷款业务的规模受多种因素制约,但就房地产 银行内部来说,房地产贷款资金来源状况(包括资金 来源的数量、期限等)对房地产贷款业务有很大的制 约。房地产银行广泛利用各种受信手段开辟多条渠道 筹集房地产资金,为房地产贷款业务的发展提供资金 保障。
③其他存款
• 其他存款是指上述企业存款、储蓄存款之外 的存款,或者兼有企业存款和储蓄存款性质 的存款。这些存款主要有: • ③房地产抵押债券存款。房地产抵押债券存 款是指房地产金融机构发行以受押的房地产 作为担保的房地产金融债券而形成的存款, 这是我国房地产银行今后调节资产负债状况、 调剂头寸的一个发展方向
一、房地产银行受信业务的意义和内容
• (一)房地产银行受信业务的意义
• 2.有利于把部分消费基金引向住房建设,改善居民消费结 构 •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主要集中在吃、穿、用上, 居住条件指望由国家包下来,因此消费结构过于倾斜。随
着住房制度的改革与深化,通过引人银行受信机制,有利 于引导和分流居民:的消费,把部分消费基金用于住房建 设,改善居民消费结构,提高居民的住房水平。
②储蓄存款
• C.政策性住房基金储蓄 • 政策性住房基金储蓄是顺应住房制度改革,归集住 房建设资簧金,实现住房自有化而设立的一个带有 强制性的政策性储蓄品种。此储蓄收储时采取强制 性,如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储,或按职工 获配住房建筑面积的定比例收储。此储蓄的仗川方 向有明确规定,如规定只能用于个人与亲属购建自 用住房、私房翻建与大修,或者规定要存满一定期 限才能支用等。政策性住房基金储蓄具体形式有住 房公积金储蓄和公房储蓄等。
③其他存款
• 其他存款是指上述企业存款、储蓄存款之外的存款,或者 兼有企业存款和储蓄存款性质的存款。这些存款主要有: • ⑤住房建设基金奖券存款。这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的商品住房基金会,经有关部门批准发行住房建设基金募
捐奖券。筹集住房建设资金后,由商品住房基金会将所募
集的资金存入房地产银行而形成的住房建设基金奖券存款。 此做法是我们在住房制度改革深化中可以考虑有条件地恢
一、房地产银行受信业务的意义和内容
• (一)房地产银行受信业务的意义
• 3.有利于房地产金融结算业务的开展 • 受信业务形成的各项存款是办理房地产金融结算业务的 前提。结算是货币的收付行为,收入货币的单位要把资金 存人银行,支付货币的单位要有存款,办理货币结算与办
理存款受信业务是联系在一起的,开展存款受信业务有利 于房地产金融结算业务的开展。
• 房地产民间个人信用是指个人之间存在的与房地 产有关的借贷行为。随着住房商品化政策的实施, 个人投资各类房产的行为增多,个人拥有房产越 来越多,个人之间的房产交易也相应地增多。在
个人房产交易中的赊销、预付款等行为就构成了
房地产民间个人信用,如个人之间房屋买卖中的 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个人之间房屋租赁中的预 付款等。
③其他存款
• 其他存款是指上述企业存款、储蓄存款之外的存款, 或者兼有企业存款和储蓄存款性质的存款。这些存 款主要有: • ①土地开发基金存款
• 指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与开发者按一定标准收 取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后的存款 • ②政府住房建设债券
• 指政府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筹得的资金存入房地产银 行所形成的存款
复和发展的一项有益做法。募捐实得资金可以作为低息或
无息资金支持安居工程的开发,帮助低收入家庭实现住房 自有化。
• 按存款受信期限分类,分为活期存款、定 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
房地产银行存款按存款性质可以分为政策性 存款和商业性存款。 ①政策性存款 政策性存款是指按照某种特定政策、法规归 集的存款。 ②商业性存款 商业性存款是指房地产银行自主运用信用手 段归集的除政策性存款以外的所有存款。
一、信用与房地产信用 二、房地产银行信用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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