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电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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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电气线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园电气线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园电气线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对幼儿园内部电气线路、设备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操作,防止火灾危害。

二、应根据幼儿园用电最大容量的需要和电气线路、设备敷设、安装环境,对配电房、供电线路、导线类型、设备安装进行设计,搞好总体规划和布局。

电气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锅炉等重要设备及易燃易爆场所的设置及其电器线路、设备的敷设、安装应请示消防、劳动安全部门。

三、幼儿园建筑内的导电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不允许采用铝芯导线,敷设线路进入夹层或闷顶内,应穿管敷设,并将接线盒密闭。

照明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

碘钨灯、荧光灯 (包括镇流器) 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件上。

不准用可燃物做灯罩。

四、主要的电气设备、移动电器、避雷装置和其他设备的接地装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绝缘及接地电阻的测试。

严禁在电器线路上私自增加容量,以防过载引起火灾。

在配电室和装有电气设备的机房内应配置适当的灭火器材。

五、各种电气设备的使用和操作都应明确操作程序并严格遵守。

重要电气设备应安装自动控制装置和消防安全保护措施;应配备专职电工或熟练工人,持证上岗;使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迅速处理,严禁带病运行等。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必须登记建档,按期检测,安全设防施及附件齐全。

六、防火重点部位禁止使用电炉、电取暖、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设备(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必须落实防火措施并经单位领导审批),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严禁损坏和随意更改用电保险装置。

JGJ310-2013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专家解读

JGJ310-2013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专家解读

JGJ310-2013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专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第173号公告批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JGJ310-2013),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级各类学校校园电气规划和教育建筑工程电气设计。

施等,
一、标准主要内容的针对性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共有14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代号、校园电气总体规划、供配电系统、低压配电、配电线路布线系统、常用教学实验设备配电、照明、防雷与接地、校园信息设施系统、校园信息化应用系统、校园公共安全系统、电气设备抗震安全及电气节能等。

本规范各章条文注重针对性,即符合教育建筑的性质,体现出教育建筑的特点。

如术语及代号、低压配电、布线系统、常用教学实验设备配电、照明、校园信息设施系统、校园信息化应用系统、门户网站系统、校园公共安全系统。

此外,根据学校的特点增加了“校园电气总体规划“和“电气设备抗震安全”两章。

1
余项
标。

2
3
,分别
4)教育建筑电子信息系统雷击防护等级
5)教育建筑弱电系统技术要求
本规范内容的侧重点落在现行国家标准的原则下,力求针对不同等级学校教育建筑智能化的特点,对系统的构架、功能设计提出要求
三、严于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1)教育建筑主要通道的负荷级别
2)教育建筑疏散场所地面的照度值
3)教育建筑低压配电电线电缆选型
4)强制性技术要求。

幼儿园初步设计电气说明

幼儿园初步设计电气说明

第五篇电气设计篇(一)设计依据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4、《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4-2009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0、其它专业提供的委托资料。

11、上级部门批准的文件及甲方设计任务书。

(二)工程概况及设计范围一、工程概况:本工程为------------------------。

班级数:6个班,学生人数180人,教职工人数50人计容建筑面积:3115㎡不计容建筑面积:295㎡建筑层数:3层局部2层;地上为幼儿园用房及辅助用房。

地下室为设备用房。

二、设计范围1、供配电设计:包括室外箱式变电站。

2、动力配电:包括电梯、空调、水泵(公用)等配电及控制。

3、电气照明:包括一般室内照明、室外照明、应急照明。

4、防雷接地及安全保护设计。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供电设计1、负荷等级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本工程应急照明、消防水泵、消控室、发电机房等消防设备用电为二级负荷,其它用电负荷为三级负荷。

从市政供电网引入一路10KV电源至本工程室外箱式变电站,引入电缆选用YJV22-10KV交联电力电缆2、负荷计算3、供电电源和电压本工程拟采用一路10KV高压进线,由市政供电网引入一路10KV电源至本工程室外箱式变电站,室外箱变设在园区西南角,距离建筑物不小于3米,距离道路不小于 1.5米,四周维护空间不小于1.5米。

箱变容量暂定为400KVA。

单体供电电压为380/220伏,由变压器降压后从箱变低压配电室引出。

4、供电系统:消防用电设备等二级负荷均由两路低压电源同时供电,末端设双电源自动切换箱。

幼儿园电气设计规范

幼儿园电气设计规范

幼儿园是照管婴儿、实施幼儿教育的重要场所,其对象是年龄幼小的孩子;由于它们是所属对象遇紧急情况时自我保护能力有限,而工作人员又多为女士,因此,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疏散困难,很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一.火灾危险性1.室内装饰、设备多是可燃物,并且幼儿园里孩子的玩具也多是可燃物。

2.电气设备安装和使用不当,照明灯具功率过高,离可燃物太近等弓没火灾.3.生活用火不慎,以及幼儿玩火均能引起火灾。

二.防火措施1、一般宜单独设置,工矿企业的幼儿园、托儿所应远离生产厂房和仓库,距离危险性大的厂房至少50米以上,距离其他民用建筑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面积不宜过大。

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如处于居民建筑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卫小时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位隔开,室内的厨房与其他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

50小时的不燃烧墙隔开。

活动场所和宿舍,最好布置在地面首层。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超过3层,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超过2层.2.安全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

疏散楼梯应分别设计有适宜幼儿行走的踏步和扶手,并且也不可少于2个.房间门至外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同时,为预防万一,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计划,平时可结合下课或散会进行适当的演习,以便在遇事故时能有秩序的进行疏散。

3.室内装饰材料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幼儿园的吊顶均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幼儿园还应限制塑料制品的使用。

4.配电线路符合电气安装规程的要求,禁止乱拉乱接电线.荧光灯(包括镇流器)和超过6O瓦的白炽灯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不准使用落地灯和台灯照明,灯泡不准用纸或其他可燃物这光。

另外,幼儿园内的电源开关、电闸、插座等距地面应大于1.3米,灯头距地面一般应大于2米。

另外,不准用灯泡和明火为小孩烤衣物,并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5.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配备灭火器。

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第4.3。

幼儿园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幼儿园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幼儿园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一、引言幼儿园是孩子们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为了保障幼儿园师生的电气安全,制定本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幼儿园的电气设备安全可靠,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

为此,制定了以下管理措施。

二、用电设备维护保养1. 定期检查用电设备:幼儿园将定期组织专业机构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2. 清洁用电设备:幼儿园工作人员要保持用电设备的清洁,定期清理灰尘和杂物,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保持用电设备周围整洁:幼儿园要保持用电设备周围的环境整洁,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确保用电设备周围的安全。

三、安全用电操作规范1. 用电设备操作人员资质要求:幼儿园明确了用电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才能操作用电设备。

2. 确定用电设备操作责任:幼儿园明确了用电设备操作的责任人,并指定了备用责任人,确保用电操作人员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使用合格的电器及电线:幼儿园要使用经过质量检验合格的电器和电线,确保安全用电。

4. 正确使用插头和插座:幼儿园指导工作人员正确使用插头和插座,防止电线插座过载,避免电火灾的发生。

5. 定期检查电线和插座:幼儿园要定期检查电线和插座是否有破损或老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四、用电安全防护措施1. 安装漏电保护器:幼儿园要在用电设备的进线处安装漏电保护器,确保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电击事故的发生。

2. 设置用电警示标识:幼儿园要在电气设备周围设置用电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电器安全操作。

3. 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幼儿园要在用电设备周围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一旦发现可燃气体泄漏,及时报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应急预案和演练1. 制定应急预案:幼儿园要制定用电安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抢救措施和各个责任人的任务。

2. 定期演练应急预案:幼儿园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确保工作人员熟悉预案,能够有效应对突发情况。

幼儿园电气设计规范

幼儿园电气设计规范

幼儿园是照管婴儿、实施幼儿教育的重要场所,其对象是年龄幼小的孩子;由于它们是所属对象遇紧急情况时自我保护能力有限,而工作人员又多为女士,因此,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疏散困难,很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一.火灾危险性1 •室内装饰、设备多是可燃物,并且幼儿园里孩子的玩具也多是可燃物。

2. 电气设备安装和使用不当,照明灯具功率过高,离可燃物太近等弓没火灾。

3•生活用火不慎,以及幼儿玩火均能引起火灾。

二•防火措施1、一般宜单独设置,工矿企业的幼儿园、托儿所应远离生产厂房和仓库,距离危险性大的厂房至少50米以上,距离其他民用建筑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面积不宜过大。

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如处于居民建筑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卫小时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位隔开,室内的厨房与其他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小时的不燃烧墙隔开。

活动场所和宿舍,最好布置在地面首层。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超过3层,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超过2层。

2. 安全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

疏散楼梯应分别设计有适宜幼儿行走的踏步和扶手,并且也不可少于2个。

房间门至外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同时,为预防万一,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计划,平时可结合下课或散会进行适当的演习,以便在遇事故时能有秩序的进行疏散。

3•室内装饰材料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幼儿园的吊顶均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

幼儿园还应限制塑料制品的使用。

4•配电线路符合电气安装规程的要求,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荧光灯(包括镇流器)和超过60瓦的白炽灯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不准使用落地灯和台灯照明,灯泡不准用纸或其他可燃物这光。

另外,幼儿园内的电源开关、电闸、插座等距地面应大于 1 . 3米,灯头距地面一般应大于2米。

另外,不准用灯泡和明火为小孩烤衣物,并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5•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配备灭火器。

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 —87第434条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

中小学、幼儿园的电源插座

中小学、幼儿园的电源插座

(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第8.0.6条第6款:“在住宅和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应采用带保护门的插座。

”对此款规定要注意:第一,此款规定将“安全型插座”改称为“带保护门的插座”。

所谓“安全型插座”就是指“带保护门的插座”。

那么不如直接叫做“带保护门的插座”。

单从字面上说,一方面,不戴保护门的插座如果采取了其它安全措施(比如有的插座为了防止意外电击将插孔略向下凹等),算不算安全插座呢?另一方面,设置了保护门,能在多大程度上保证安全呢?所以,还是叫做“带保护门的插座”更为贴切。

另外,称为“带保护门的插座”也符合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2099.1关于插座分类的规定。

第二,此款规定取消了安装高度是否满足1.8米的要求。

这就是说,在住宅和儿童专用活动场所,不论安装高度是多少,都应采用带保护门的插座;第三,根据此款规定《民规》JGJ 16-2008第10.8.1条第13款:住宅“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低于1.8m时,应选用安全型插座。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第8.5.5条:“住宅建筑所有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低于1.8m及以下时,应选用带安全门的产品。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5.5条:“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应视为无效。

(2)《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2013第5.2.4条(强条):“中小学、幼儿园的电源插座必须采用安全型。

幼儿活动场所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应低于1.8m 。

”。

关于本条:第一,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条文中的用词为“必须”和“不应”,要严格执行;第二,中小学、幼儿园的电源插座,不论安装高度,不论什么场所,必须全部采用安全型(带保护门的);第三,中小学、幼儿园的幼儿活动场所的电源插座,不仅要带保护门,还要求底边距地不应低于1.8m 。

(3)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 33/1040-2007第6.3.3条第5款:“电源插座应带接地孔与安全密闭,离楼地面的高度不低于1.7m。

幼儿园设计规范-电气部分

幼儿园设计规范-电气部分

JGJ39-2002幼儿园设计规范-电气部分
电气(前面55条为其他专业)
第五十六条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
房间名称照度值工作面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 150 距地0.5m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100 距地0.80m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75 距地0.80m
卫生间、洗衣房 30 地面
地面门厅、烧火间、库房 20 地面
第五十七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室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

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动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五十八条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五十八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

第六十条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第六十一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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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是照管婴儿、实施幼儿教育的重要场所,其对象是年龄幼小的孩子;由于它们是所属对象遇紧急情况时自我保护能力有限,而工作人员又多为女士,因此,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疏散困难,很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一.火灾危险性1.室内装饰、设备多是可燃物,并且幼儿园里孩子的玩具也多是可燃物。

2.电气设备安装和使用不当,照明灯具功率过高,离可燃物太近等弓没火灾。

3.生活用火不慎,以及幼儿玩火均能引起火灾。

二.防火措施1、一般宜单独设置,工矿企业的幼儿园、托儿所应远离生产厂房和仓库,距离危险性大的厂房至少50米以上,距离其他民用建筑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面积不宜过大。

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如处于居民建筑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卫小时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位隔开,室内的厨房与其他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小时的不燃烧墙隔开。

活动场所和宿舍,最好布置在地面首层。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超过3层,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超过2层。

2.安全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

疏散楼梯应分别设计有适宜幼儿行走的踏步和扶手,并且也不可少于2个。

房间门至外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同时,为预防万一,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计划,平时可结合下课或散会进行适当的演习,以便在遇事故时能有秩序的进行疏散。

3.室内装饰材料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幼儿园的吊顶均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

幼儿园还应限制塑料制品的使用。

4.配电线路符合电气安装规程的要求,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荧光灯(包括镇流器)和超过6O瓦的白炽灯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不准使用落地灯和台灯照明,灯泡不准用纸或其他可燃物这光。

另外,幼儿园内的电源开关、电闸、插座等距地面应大于1.3米,灯头距地面一般应大于2米。

另外,不准用灯泡和明火为小孩烤衣物,并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5.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配备灭火器。

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第4.3.4条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

GB50303-2002 的22.2.1 第一条当不采用安全型插座时,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学等儿童活动场所安装高度不小于1.8m。

选用安全型插座,安装高度1.8米。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副标题***)(1987年9月3日)(87)城设字第4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选择第五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八条总用地面积应该按照国家现实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

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180+20(N-1)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 的戏水池等。

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一条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

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置。

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园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十四条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十五条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

第十六条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十六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十七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十八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十九条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十九的规定。

第二十条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m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压级L,W不应大于75dB.窗地面积比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比值不宜大于2.5。

第二节幼儿园生活用房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二十一的规定。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平方米注: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平方米。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第二十二条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二十三条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060m。

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低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二十四条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

每个而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

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二十五条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二十五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表二十五第二十六条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二十七条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

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托儿所生活用房第二十八条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

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二十八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 表二十八第二十九条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三十条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喂奶室、配奶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奶室应设洗涤盆。

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

使用的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三十一条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第四节服务用房第三十二条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三十二的规定。

服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 表三十二第三十三条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应距离。

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

医务保健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三十四条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三十五条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第五节供应用房第三十六条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三十六的规定。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m表三十六第三十七条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节防水与疏散第三十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

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四十条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四十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m表四十第四十一条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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