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与实践

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与实践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及社会制度建设,在国际上已经被普遍接受和实施。
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成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改革的重要里程碑。
本文将探讨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探索。
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法治理论、民主理论和效率理论。
法治理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落实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措施,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披露和发布。
因此,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时必须严格遵照法定的程序及标准,除非法律明文规定不公开的信息,否则一切信息都应该公开。
同时,政府部门要承担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义务,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信息内容。
民主理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建设,它可以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联系,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公开度和互动性,促进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政府部门在决策制定中应当充分考虑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响应公民的关注和诉求,倾听社会声音,使政府更好地服务于公众,提高公共治理的质量和效果。
效率理论则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能够促进政府的高效治理和社会的资源优化配置。
透明度和公开度的提高有助于预防腐败和权力寻租现象,有效减少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纠纷,使政策决策制定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性,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社会公平正义。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探索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探索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它不仅能够促进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的提高,还能够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以下是政府信息公开实践探索的几个方面。
一、不断加强制度建设。
政府应当从立法、规范制定、人员培训、机制设计等各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全面规范,确保信息公开的法定程序及标准实施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政府还应当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实行信息共享和交流,促进政府部门间和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和协作。
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举措、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政府的透明度和公民的知情权。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一些主要的举措包括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公开渠道、加强信息公开宣传和培训等。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
政府部门需要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制定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和规定,建立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
通过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部门可以规范信息公开的程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高政府的透明度。
完善信息公开渠道也是非常重要的举措。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公开网站、设立信息公开窗口、开展信息公开沟通等方式,为公民提供便利的信息获取渠道。
通过完善信息公开渠道,政府部门可以提高信息公开的效率和透明度,为公民提供更加便捷的信息获取途径。
加强信息公开宣传和培训同样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宣传推广活动、培训课程等方式,提高公民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认知度和理解度,增强公民参与信息公开的意识和能力。
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宣传和培训,政府部门可以促进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地实施,提升信息公开的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然而,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信息不全、信息不及时、信息不准确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部门可以采取一些改进措施。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加强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形成良好的信息公开氛围。
在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中,信息公开工作是促进政府透明、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政府部门可以提高政务公开的水平和效果,增进政府和公民之间的信任和理解,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完善信息公开渠道,加强信息公开宣传和培训,不断改进信息公开工作,为建设法治政府、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的要求,现就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一)推进行政决策公开。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扩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二)推进行政职权公开。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依法梳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对其中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职权,要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积极推动不涉密的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
(三)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公开。
切实转变职能,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优化流程、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目录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
推进行政审批集中公开办理,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
(四)推进办事公开。
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
所有公共服务事项都要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
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建立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效能评估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与完善

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与完善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政务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政务信息公开代表着政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在我国,政务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种永恒的话题,而政府也已经意识到政务信息公开对于政府形象的塑造和公民信任的建立至关重要,在不断的探索和改进中,政务信息公开正在不断发展与完善。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历程政务信息公开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公开方式,是在相对较晚的时期被引入到中国的。
2007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行,此次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政务信息公开正式迈入了法制化、标准化的阶段。
在此后的几年内,政务信息公开法治化的进程不断加快。
2008年,我国出台《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办法》和《政务公开办法》,这两项规定都重点强调政务信息公开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问题,明确了政府各级部门信息公开的种类和范围,并且要求各部门在网站上公开政务信息,以便公民更为便捷地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
2013年,全国政协委员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与完善”专题协商会上,提出了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举措,其中明确了应当加强对于政府运行情况监督信息的公开。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状况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情况与现代化水平以及政府意识的提升程度有关,同时也与公民的参与度和对于信息获取的需求息息相关。
在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水平相对较高,截至目前,已经有国务院和各省市政府网站向公民开放了56类政务信息。
首先是实体政务信息公开。
我国政府对于各部门的运营管理已经实现了自主监管。
各级政府在办理业务中,均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向公众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公民通过互联网渠道可以随时查看政府公开的信息,包括各部门的职责、工作进度、财务支出、项目招商等。
其次是互联网政务信息公开。
在国家信息化大力发展的背景下,政府部门亦按照国家要求积极网上公开各种政务信息,例如公共服务事项、行政审批流程、市场监管等等,政府还通过实现与第三方网站的合作与交互,设计开发了便民查询应用程序等服务型应用,加强了互联网政务公开的力度和质量。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和行政行为的一种制度安排,是现代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近年来也得到了不断加强和改进,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起步较晚,但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完善。
2007年7月1日,我国首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程序和方式,明确了公开的原则和要求。
2008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的规定》,并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此,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得到推行和实施。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涵盖了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政府对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已经成为常态化的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也逐渐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并健全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产生的文件、资料和数据,还包括公共服务、公共资源的有关信息,以及政府采购、政府投资等领域的信息。
尽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不断完善和深化,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不明确。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并不清晰,政府对信息公开的重视程度和具体落实情况存在差异。
有些政府部门或机关对信息公开工作不够重视,导致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不理想。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不够多样化。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和行政机关门户网站进行,但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充分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的需求。
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也不够灵活,缺乏与时俱进的技术手段和工具,使得信息公开的方式相对单一和机械。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机制的完善与实践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机制的完善与实践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概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主动向公众公开政府事务的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贯彻法治原则的一种重要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参与政府治理的重要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可以有效地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行政责任性,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参与感,构建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治理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行政责任性。
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的必要体现,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
1. 增强政府的透明度政府信息公开可以让公众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处理政务。
2. 增强政府的行政责任性政府信息公开可以让公众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明确,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要求,从而促使政府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增强行政责任性。
3. 实现公共利益政府信息公开可以让公众知晓政府的决策和管理过程,进而对政府行为发表意见和建议,为政府提供改进政策和服务的参考。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践始于1990年代,主要是各级政府发布公告、通知等形式宣传政务信息。
2007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制化进程的开始。
2008年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和信息的公开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保障。
随着我国国民素质和民主政治意识的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完善将成为实现民主政治的必然需求。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机制的完善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机制,我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和完善。
1. 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需要花费一定的经费,涉及到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信息的获取、制作和发布等一系列环节。
应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投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经费保障机制,为政府信息的有效公开提供可靠保障。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主动向公众提供信息的制度。
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之一,在促进透明化、公正、公平的社会管理和民主决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提高政府机构的透明度,使行政活动更加规范和公正。
公众通过获取各种信息,能够监督政府的行为,促使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
同时,信息公开制度也能够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对法制的认同和遵循。
其次,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提升社会的信任度和科学决策水平。
信息公开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使公众能够更加客观地评估和选择。
最后,信息公开制度是一种民主权利的实现,有助于促进公众参与政治决策和社会事务。
公众通过获取信息,能够参与并影响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增强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感。
二、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有限。
政府和组织在信息公开时,可能会选择性地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完全,影响了公众对事务的全面了解。
其次,信息公开的形式和渠道有限。
目前,大多数信息公开是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和门户进行,但公众对这些信息的获取渠道不够多样化,不利于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共享。
再次,信息公开的效果和影响力有待提升。
一些公众可能对信息公开产生怀疑,认为信息可能被伪造或掩盖,导致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效果不佳。
三、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方向为了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和发展方向。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确保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其次,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的追责,提高信息公开制度的可靠性和执行力。
同时,应当推动信息技术的应用,建设更加便捷和多样化的信息公开平台,提升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传播的便利程度。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政府透明和提升公众参与度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效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创新。
一、优化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信息公开的核心在于为公众提供一个便捷、高效的获取途径。
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信息公开平台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要建设一套规范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其次,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平台的技术支持和维护,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此外,还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平台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使用率。
二、健全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首先需要依法确立信息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但仍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
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国内实际情况,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还要加强对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法律素养和意识。
三、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和广度信息公开的力度和广度是衡量一个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
在推进信息公开过程中,政府应当进一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和领域,保证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以大数据为支撑,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信息公开服务。
此外,政府还应当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监督和评估,提高信息公开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四、激发公民积极参与意识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和监督。
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政务公开工作。
一方面,要加强对公民的信息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对信息公开的认知和意识。
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只有激发公民的积极参与意识,才能真正实现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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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以瑞典《新闻报道自由法》(1776年)为先河,以美国《情报自由法》(1966年)为榜样,西方其它国家如丹麦、挪威、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韩国以及日本等也纷纷效仿,都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
建立以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
目前,全世界共有四十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
[1]我国要实现行政管理体制公正透明这一目标,也必须走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路子,2008年5月1日我国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本文试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由于其立法主体是政府,法律效力层级较低,而导致尚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拟就如何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进行一定的分析。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理论基础人民主权利监督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理论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下,政府是否应当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不是由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就是通过法律确立的保障公众获得政府信息权利的制度。
人民主权理论和知情权理论构成了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的合理性,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一般来说就是指政府主动或被动地将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掌握的公共信息依法定的程序、范围、方式、时间向社会公开,以便社会成员能够方便地获取和使用。
[2](一)人民主权。
从行使权力的来源看,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切权力均来自于人民的权力和宪法的授权;从行政权力内容看,行政权力涉及到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组织管理,包括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发展社会经济和福利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行政权力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对它的监督的重要性;从行政权的行使方式看,行使行政权应当是公开的。
国家是根据人们订立的契约建立的,大家必须服从公意。
公意即为最高权力,即主权。
主权应当属于人民。
政府机关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人民有权获得政府信息。
(二)知情权(又称了解权)。
知情权是信息公开的直接理论基础。
"知情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在现代法治国家,公民是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主体,无论是与公民眼前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社会政治生活,还是事关国家命运和社会发展大局,公民对此都享有知情权。
知情权是一项原生性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对与自己权益相关的各种事务充分知晓的情况下,公民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生活,并对社会承担责任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必然性从政府建设的趋势而言,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是顺应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之路。
政府信息不仅是政府活动的重要资源,更是社会的宝贵财富。
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有效利用的前提是政府信息开放和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能保障公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就在宪法上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肯定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
而人民权力的正确行使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和人民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知晓为前提的。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反映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在要求。
(二)政府信息公开能有效地与WTO规则接轨。
WTO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是透明度,它要求成员方政府应把与贸易有关的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与行政裁决,均应迅速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工作者熟悉它们。
透明度原则转化为国内法,反映到国内法律当中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政策透明的有关规定。
[3]我国制定信息公开法,把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规制起来,有利于我国履行透明度的法律义务。
(三)政府信息公开能有效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将政务内容、权力运作过程等向公众公开,这就给予了人民群众以知情权,加大了权力行使的透明度,把权力行使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群众能够充分了解政府的计划、工作程序、办事结果、政府内部的工作纪律,为人民群众进行有效监督提供制度保证。
(四)政府信息公开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有助于社会公众通过公开的、公平的、合法的渠道及时获取政府信息并加以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阻塞、信息浪费的现象,使政府信息能够适时地转化为社会物质财富。
同时,制定信息公开法还可以促使政府依照法定义务提供其拥有的信息资源,社会公众可以依据法定权利要求政府提供信息。
这将有助于减少和避免信息资源的闲置与浪费,促使实现资源共享,满足社会各界对资源的需求。
三、如何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虽然2008年5月1日我国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信息公开上还存在着尚待完善的地方。
(一)应尽早由全国人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相对于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而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效力层级上居于明显的弱势。
从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行政制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行政法规层次上的规范只能是一种过渡。
[4]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属于对人民政府的权力义务的设定,应当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
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通例是以信息公开为原则,以免除公开为例外,即未被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免除公开的信息,政府都应当公开。
我国也应该明确信息公开的这个基本原则。
明确要求,信息公开是政府的法定义务,没有特定限制,所有政府信息均应公开。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许多非政府组织,包括企业、事业组织和多元化的社会团体,都掌握着一定的社会资源和信息,从而享有可以支配他人的社会权力,这些社会主体的社务信息也应相应公开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
所以,广义的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应不限于国家机关,还有社会权力组织和社会公共团体。
也就是说在我国应当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公共机构纳入到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范围。
凡涉及公共利益的政策、规定、文件及其决策起草过程;法规及规章的起草情况;政府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对投资和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分层初步;规划、政策和规定;本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组织、职能;本政府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等等都要公开。
无论是日本、美国还是其他国家,确立信息豁免公开例外,都是为了保护特殊种类的信息。
这些信息的公开可能造成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等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信息向未经授权的人披露,就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
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属于例外,可采用"排除法"对信息公开的范围以明确规定,即首先列举哪些事项不能公开,然后说明排除不能公开的事项都属于公开的范围。
如《美国信息自由法》第2条规定了九项免除公开的政府文件。
通过在因特网上建立政府网站进行政务公开,具有集中统一管理、随时更新维护、可长期保存、方便查询利用、扩大公开范围等多方面的优势、是推进政务公开的最有效的形式之一。
[5]应当明确通过网络公开信息,成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方式。
信息公开的程序,应以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为主,特殊情况的申请公开为辅。
《政府信息公开法》应当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信息公开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公众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如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美国、英国、日本等国政府信息公开法都规定,针对这类案件,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请司法审查。
如果没有相关的、比较完善的救济制度,尽管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很难真正施行。
(二)制定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信息公开法律实现首先,修订《保密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
我国1988年制定的《保密法》,其中诸如对定密、解密程序、泄密处罚以及救济机制等重要制度设置上已远远落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
《保密法》的修改首先应当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合理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大幅度缩减保密范围。
在我国,对于保密文件以外的政府信息是否应该公开一直没有一个科学的认识或统一的规定,结果,造成了定保密范围过大,从而使一部分非保密文件也完全对公众封锁和保密。
二是应当建立规范定密,科学解密的相关制度。
由于定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国家秘密偏多、密级偏高的问题长期存在。
因此,要完善定密监督程序,做到依法行使定密权,应明确规定解密的权限和程序,强化解密活动的监督制约。
切实改变目前实践中只定密,不解密,甚至国家秘密"终身制"的现象。
其次,修改《档案法》。
政府信息实际上分为档案和非档案文件,档案由《档案法》调整,要受到30年期限的限制;非档案文件尚无任何法律调整,因而无法对其进行规范管理。
这样一来,档案法实际上限制了档案类政府信息向公众开放。
同一个政府信息,一旦归入档案类,则要受三十年期限的限制;如果不归档,则因尚无法律调整虽有公开的可能,但公开的内容可能会无迹可查。
可见,档案法的规定不但不利于政务公开,反而限制了政务公开。
最后,加快制定我国的《隐私权法》立法。
信息公开法的个人信息例外只是对个人信息披露的保护。
在我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认识到个人数据保护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并加快数据保护法的立法工作,保护个人隐私,促进个人信息的流动。
其内容应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电子监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公务行为等方面的隐私权保护。
隐私权法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部分,对世界各国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者介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南昌大学在职法硕2007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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