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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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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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
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取消出口退税商品清单,原粮及其制粉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7﹞359号
【发文日期】2007-12-28
【实施时间】2007-12-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财
税[2007]16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中储粮[2002]73号颁布日期:2002-02-19 执行日期:2002-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分公司: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工作,保证中央储备粮油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的有关规定,总公司对2001年7月下发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轮换办法和国粮调[2001]209号文件一并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公司。

附件:1、《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2、《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略)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附件1: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储备粮(含食油,下同)轮换管理工作,保证中央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0]2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章程的通知》(计人事[2000]322号)、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939号)以及国家有关粮油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储备粮轮换是以符合国家储备标准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轮换,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1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8-15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地方商品储备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发文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
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12.09
•【文号】国税发[1998]209号
•【施行日期】1998.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
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
(1998年12月9日国税发〔1998〕209
号)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在1999年夏收之前建成250亿公斤仓容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精神,支持中央直属储备粮
库建设,现就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务院决定的上述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全额免征耕地占用税,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凡不属于上述计划内的其他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和地方粮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6-29字体:【大】【中】【小】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五、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

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和商品储备食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和商品储备食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和商品储备食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商业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7.19•【文号】[91]财商字第265号•【施行日期】1991.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和商品储备食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91]财商字第265号1991年7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4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工作的通知》和国发[1990]5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和食油商品储备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专项粮食储备的品种为大米、小麦、玉米。

各地转作专项储备的粮食必须是完成合同定购、议转平等任务、并保证当地正常议销需要之后,从农民那里收购的新粮,严禁用议价库存粮划转,禁止向农民收购“过头粮”。

二、粮食企业收购专项储备粮食按国家规定的分品种结算价格作为记帐成本。

实际收购价格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结算价的差额部分,粮食企业列入盈亏;凡实际收购价高于国家规定结算价增加的开支,由地方自有财力负担,凡实际收购价低于国家规定结算价增加的收入,全部留给地方用于解决财政应补未补的挂帐或顶抵粮食企业亏损指标。

三、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收购资金由银行贷款专项下达,专款专用,不准截留挪用。

贷款按优惠利率计息,不加息不罚息。

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贷款的管理意见,由人民银行另行通知。

四、粮食企业收购的专项储备粮食,在1991年4月1日前统购价部分的贷款利息由地方财政负担,统购价与结算价之间差额的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5.22
【实施日期】2015.05.22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42号)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的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已取消。

经商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现将其后续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其涉
及的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统称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

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9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韩俊2021年7月30日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省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资金,并对省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负责省级储备粮的储存、轮换等具体业务的管理,并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健全储备运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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