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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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陕西省,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财税﹝2015﹞10号
【发文日期】2015-08-04
【实施时间】201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税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三、本通知自己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4日
关联知识:
1.各省公务交通补贴纷纷出炉: 税前扣除分六类 个税计征各不同。
全国“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文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 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
云南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薪 金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3〕145号)
深圳市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 复》(深地税发〔2007〕186号) 《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 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 知》(豫财税政〔2015〕82 号)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 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 〕 121号)
补贴收入,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标准
可能已作废
一般企业交通补贴需缴纳工资、薪金所得 公务员: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内容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 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我省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0元,另增加200元 的通讯补贴费用扣除。即: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国家统一规定的减除费用 标准)的基础上,再减除6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再减除6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范围包括:我省发放的“三项补贴”收入、独生子女补贴、家属成员的 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伙食补贴、取暖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或医药费包干、边 疆津贴等各项津贴、补贴收入以及通讯补贴收入。 三、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不得再扣除200元的通讯补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有关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我市继续按照据实扣除的原则执行。公务用车改革 后,单位为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在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应 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 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 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 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 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晋办发〔2015〕45号)确定的公务交 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 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一、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 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 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 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一)厅局级每人每月在19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二)县处级每人每月在12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三)乡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在7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适用范围是全省党政机关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适用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全省党政机关包括各 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 众团体、事业单位。 一)应税收入范围。“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发放给个人的所有工资、奖金(含目标奖、年终双薪、单项奖、月 奖、季度奖等)、补贴(含“阳光补贴”、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等)、津贴等所有收入,无论是否列入工 资表内还是表外,也无论以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方式发放,均应并入应税收入范围计算扣税。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

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
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是指在公务员工作期间,对其使用私家车进行工作出行
的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各地区公务员车补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下面将详细介绍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的执行范围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各级机关、事业单
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公务员。
对于这些公务员来说,他们在工作中需要频繁出差、办事等情况,因此需要使用私家车进行工作出行。
其次,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的发放标准是按照车辆排量进行划分的。
一般来说,排量在1.6升及以下的车辆,每月的车补标准为XXX元;排量在1.6升至2.0
升的车辆,每月的车补标准为XXX元;排量在2.0升以上的车辆,每月的车补标
准为XXX元。
这些标准是根据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制定的,旨在保障公
务员的合理出行需求。
另外,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的发放还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公务员需要
提供相关的出行证明,包括出差、办事等相关文件;其次,公务员的私家车需要符合相关的登记和规定,不能是临时注册或者违法车辆;最后,公务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车辆的申报和审核,确保车补的合理发放。
总的来说,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是为了保障公务员在工作期间的合理出行需
求而设立的。
通过合理的标准和严格的条件,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的出行权益,同时也能够规范和约束车补的发放,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希望吉林省的公务员们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地享受车补政策,为工作提供更加便捷的出行条件。
私车公用税务处理

私车公用税务处理私车公用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比如公司员工利用私家车出差、接送孩子上下学、外出旅游等。
但是,私车公用涉及到税收问题,需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进行合理处理。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私车公用税务处理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一、税法规定根据税法规定,私车公用属于个人财产转让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征纳税款。
具体来说,私车公用需支付个人所得税和车辆购置税等。
在办理征税手续时,应如实申报个人收入和税款,遵守税收政策。
二、税务处理流程1.申报征税:私车公用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征税。
填写相关表格,如《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提交所需证明材料,如行驶证、车辆购置发票等。
2.缴纳税款: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金额,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车辆购置税。
可以选择线上缴税或线下银行汇款等方式,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3.保留相关证明: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后,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明文件,如申报表格、票据、缴税凭证等。
以备日后税务检查或备案使用。
三、注意事项1.按规定征税:私车公用需按照税法规定征纳税款,如私人小范围共享车辆,部分地方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要合理规避风险,避免违法行为。
2.保持记录:私车公用时,应保持相关记录,如行驶里程、使用时间、费用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核实税务处理依据,保障自身权益。
3.咨询专业人士:如果对私车公用税务处理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税务人士或律师。
他们可以提供详细解读和实用建议,帮助你规避税收风险。
四、结语私车公用是一种常见行为,但涉及到税务处理问题,需要留意相关法规和规定,合理办理税务手续。
只有遵守税收政策,按规定征纳税款,才能确保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日后税务风险。
希望本文对私车公用税务处理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扣除标准【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黑地税函﹝2006﹞11号【发文日期】2006-02-17【实施时间】200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

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一、使用汽车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标题:关于企业自有应征消费税车辆用于企业经营所发生的汽车油费及修理费进项税抵扣的问题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请问企业自有应征消费税车辆用于企业经营所发生的汽车油费及修理费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第十条和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企业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同时在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下是两个地方文件规定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是可以抵扣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问题回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2012/03/19综上所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企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购入时其本身的进项税额。
而其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所以,在私车公用中汽车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有关政策【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吉地税函﹝2004﹞107号【发文日期】2004-12-29【实施时间】200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注释:法规第二、六条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参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一些地区的反映,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人员任职受雇于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对离、退休人员任职受雇于企事业单位工作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实行效益工资的单位,其年终一次性支付的职工工资征税问题 实行效益工资的单位,应在年初将效益工资方案及职工工资手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按当月实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职工取得效益工资后,分摊年度各月进行汇算清缴。
否则,职工取得的效益工资应视为年终奖金,计算纳税。
--废止 三、关于个人因招商引资而取得的奖励征税问题 个人因招商引资而取得的奖励收入,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应税项目:属于本单位职工,其取得的收入与任职受雇有关,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本单位职工,其取得的收入是因介绍服务而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一次性奖励,其收入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向个人支付股息征税问题 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将个人存入的款项列入“股本金”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按一定比例向个人支付所得,这项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农村信用合作社代扣代缴。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1.06•【字号】吉国税发[2001]243号•【施行日期】2001.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1〕243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举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举报人参与税务违法行为又举报的,不予奖励,但处理该案时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结合举报人在查办案件中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5%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10%以内掌握计发奖金。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一)奖金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批确定。
(二)奖金额度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批确定。
奖金数额在10万元以内掌握。
本条所称贡献大小,应当从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准确程度、证明材料的确认程度、配合积极程度等方面进行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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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公车改革补贴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日期】2007-06-21
【实施时间】200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精神,根据我省目前公车改革的实际情况,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省局备案。
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没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单位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养路费、保险费、租车库费、维修费、人工费、折旧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
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一年度车改车辆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
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
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集团性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坐落地不在省内同一城市,其总部享受车改补贴的人员确实经常到省内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经营管理业务,且总部车改方案已明确在省内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所属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每人每月3000元。
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
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