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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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吉地税发[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16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为加强欠税管理,省局制定了《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欠税清缴计划》(略)2、《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表》(略)3、《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略)4、《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台账》(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税源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或解缴期限而未缴纳或未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三条有上述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普通住房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普通住房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普通住房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31•【字号】吉地税函[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普通住房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吉地税函〔2006〕37号)吉林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非普通住房契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市地税发〔2006〕17号)收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函〔2005〕76号)明确规定,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

只要其中有一个条件不符合,就不是普通住房,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普通住房标准适用于存量房和增量房,也适用于郊区和农村。

因此,对于纳税人承受的旧房屋、市区零公里以外的住房(包括平房)以及农村住房,只要不符合普通住房标准,就应按照非普通住房3%的税率缴纳契税。

二、对于单独坐落未形成住宅小区的楼房、平房等容积率问题,有小区规划的,其容积率以建设部门规划的小区容积率为准;没有小区规划,只有单独一个建筑物的,其容积率以实际容积率为准。

三、对于没有制定平均交易价格的,可比照同一城市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

征收机关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对实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9)(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颁布时间】2009-02-04【实施时间】2008-01-01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土地管理局文件吉林省价房涉字[1997]3号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收费政策,我省对土地系统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整顿后的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或称土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会计实务: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2)

会计实务: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2)

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对于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问题,是众多会员经常咨询的一个问题,企业会员的理解与税务征管机关的理解经常存在争议,本文将从三个方面为大家简要解析一下. 一、新购(建)房屋初次装修费 1、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有如下规定: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2、《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如下: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规定: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因此,对新建房屋进行首次装修中,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灯具、中央空调、地砖、门窗、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装修费用,属于使房屋这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在会计核算上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旧房改扩建重新装修费用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关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有如下规定: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旧房的更新改造(改扩建)支出应该予以资本化,增加房产的账面价值,对于旧房的维修费,应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规定: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因此,对于旧房的更新改造(改扩建)支出,通常都是为改善房屋的使用功能,增添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该计入房产原值;更换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该按加新减旧的方式计入房产原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维修和更换时作为维修费计入当期费用,不计入房产原值. 三、租入房产发生的装修费 1、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关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有如下规定: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对于承租方,对房产没有所有权,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人,因此不能将发生的装修费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相关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8号)规定:企业将承租的房产进行加层、扩建或拆除重建,双方协议对加层、扩建、重建新增加的房屋面积,在若干年内,由承租企业使用不交房租,期满后承租企业无偿将房产归原房主所有,协议租赁期间,由原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出租方式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以加层、扩建、重建新增加的房屋面积的建造合同金额为准,按协议租赁年限平均计算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承租人将租用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若干年内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如原有租约的,按租约租金收入计税,如无租约的,按支付的修理费用为租金计税. 因此,租入房产由承租人承担的装修费用,作为承租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不能要求承租人以装修费为依据缴纳房产税。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4•【字号】吉政办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1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按照修订后的《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本着发展经济、公平税赋的原则,对各地上报的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进行了综合平衡和适当调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各市州、县(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吉林省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四日附件:吉林省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表单位:(元/平方米)┌───────┬────┬────┬────┬────┬────┬────┐│税等││││││││市额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县│││││││├───────┼────┼────┼────┼────┼────┼────┤│长春市│ 8.00│ 6.00│ 4.00│ 2.00│ 1.00│ 0.50│├───────┼────┼────┼────┼────┼────┼────┤│榆树市│ 4.00│ 3.00│ 2.00│ 1.00│ 0.30││├───────┼────┼────┼────┼────┼────┼────┤│德惠市│ 4.00│ 3.00│ 2.00│ 1.00│ 0.30││├───────┼────┼────┼────┼────┼────┼────┤│九台市│ 4.00│ 3.00│ 2.00│ 1.00│ 0.30││├───────┼────┼────┼────┼────┼────┼────┤│农安县│ 2.00│ 1.50│ 1.00│ 0.50│ 0.20││├───────┼────┼────┼────┼────┼────┼────┤│吉林市│ 8.00│ 6.00│ 4.00│ 2.00│ 1.00│ 0.50│├───────┼────┼────┼────┼────┼────┼────┤│蛟河市│ 4.00│ 3.00│ 2.00│ 1.00│ 0.30││├───────┼────┼────┼────┼────┼────┼────┤│桦甸市│ 4.00│ 3.00│ 2.00│ 1.00│ 0.30││├───────┼────┼────┼────┼────┼────┼────┤│舒兰市│ 4.00│ 3.00│ 2.00│ 1.00│ 0.30││├───────┼────┼────┼────┼────┼────┼────┤│磐石市│ 4.00│ 3.00│ 2.00│ 1.00│ 0.30││├───────┼────┼────┼────┼────┼────┼────┤│永吉县│ 2.00│ 1.50│ 1.00│ 0.50│ 0.20││├───────┼────┼────┼────┼────┼────┼────┤│四平市│ 6.00│ 4.50│ 3.00│ 1.50│ 0.80│ 0.40│├───────┼────┼────┼────┼────┼────┼────┤│公主岭市│ 4.00│ 3.00│ 2.00│ 1.00│ 0.30││├───────┼────┼────┼────┼────┼────┼────┤│双辽市│ 4.00│ 3.00│ 2.00│ 1.00│ 0.30││├───────┼────┼────┼────┼────┼────┼────┤│梨树县│ 2.00│ 1.50│ 1.00│ 0.50│ 0.20││├───────┼────┼────┼────┼────┼────┼────┤│伊通县│ 2.00│ 1.50│ 1.00│ 0.50│ 0.20││├───────┼────┼────┼────┼────┼────┼────┤│辽源市│ 6.00│ 4.50│ 3.00│ 1.50│ 0.80│ 0.40│├───────┼────┼────┼────┼────┼────┼────┤│东丰县│ 2.00│ 1.50│ 1.00│ 0.50│ 0.20││├───────┼────┼────┼────┼────┼────┼────┤│东辽县│ 2.00│ 1.50│ 1.00│ 0.50│ 0.20││├───────┼────┼────┼────┼────┼────┼────┤│通化市│ 6.00│ 4.50│ 3.00│ 1.50│ 0.80│ 0.40│├───────┼────┼────┼────┼────┼────┼────┤│梅河口市│ 4.00│ 3.00│ 2.00│ 1.00│ 0.30││├───────┼────┼────┼────┼────┼────┼────┤│集安市│ 4.00│ 3.00│ 2.00│ 1.00│ 0.30││├───────┼────┼────┼────┼────┼────┼────┤│通化县│ 2.00│ 1.50│ 1.00│ 0.50│ 0.20││├───────┼────┼────┼────┼────┼────┼────┤│柳河县│ 2.00│ 1.50│ 1.00│ 0.50│ 0.20││├───────┼────┼────┼────┼────┼────┼────┤│辉南县│ 2.00│ 1.50│ 1.00│ 0.50│ 0.20││├───────┼────┼────┼────┼────┼────┼────┤│白山市│ 6.00│ 4.50│ 3.00│ 1.50│ 0.80│ 0.40│├───────┼────┼────┼────┼────┼────┼────┤│临江市│ 4.00│ 3.00│ 2.00│ 1.00│ 0.30││├───────┼────┼────┼────┼────┼────┼────┤│抚松县│ 2.00│ 1.50│ 1.00│ 0.50│ 0.20││├───────┼────┼────┼────┼────┼────┼────┤│靖宇县│ 2.00│ 1.50│ 1.00│ 0.50│ 0.20││├───────┼────┼────┼────┼────┼────┼────┤│长白县│ 2.00│ 1.50│ 1.00│ 0.50│ 0.20││├───────┼────┼────┼────┼────┼────┼────┤│江源县│ 2.00│ 1.50│ 1.00│ 0.50│ 0.20││├───────┼────┼────┼────┼────┼────┼────┤│白城市│ 6.00│ 4.50│ 3.00│ 1.50│ 0.80│ 0.40│├───────┼────┼────┼────┼────┼────┼────┤│洮南市│ 4.00│ 3.00│ 2.00│ 1.00│ 0.30││├───────┼────┼────┼────┼────┼────┼────┤│大安市│ 4.00│ 3.00│ 2.00│ 1.00│ 0.30││├───────┼────┼────┼────┼────┼────┼────┤│镇赉县│ 2.00│ 1.50│ 1.00│ 0.50│ 0.20││├───────┼────┼────┼────┼────┼────┼────┤│通榆县│ 2.00│ 1.50│ 1.00│ 0.50│ 0.20││├───────┼────┼────┼────┼────┼────┼────┤│延吉市│ 6.00│ 4.50│ 3.00│ 1.50│ 0.80│ 0.40│├───────┼────┼────┼────┼────┼────┼────┤│图们市│ 4.00│ 3.00│ 2.00│ 1.00│ 0.30││├───────┼────┼────┼────┼────┼────┼────┤│敦化市│ 4.00│ 3.00│ 2.00│ 1.00│ 0.30││├───────┼────┼────┼────┼────┼────┼────┤│龙井市│ 4.00│ 3.00│ 2.00│ 1.00│ 0.30││├───────┼────┼────┼────┼────┼────┼────┤│珲春市│ 4.00│ 3.00│ 2.00│ 1.00│ 0.30││├───────┼────┼────┼────┼────┼────┼────┤│和龙市│ 4.00│ 3.00│ 2.00│ 1.00│ 0.30││├───────┼────┼────┼────┼────┼────┼────┤│汪清县│ 2.00│ 1.50│ 1.00│ 0.50│ 0.20││├───────┼────┼────┼────┼────┼────┼────┤│安图县│ 2.00│ 1.50│ 1.00│ 0.50│ 0.20││├───────┼────┼────┼────┼────┼────┼────┤│松原市│ 6.00│ 4.50│ 3.00│ 1.50│ 0.80│ 0.40│├───────┼────┼────┼────┼────┼────┼────┤│前郭县│ 6.00│ 4.50│ 3.00│ 1.50│ 0.80│ 0.40│├───────┼────┼────┼────┼────┼────┼────┤│长岭县│ 2.00│ 1.50│ 1.00│ 0.50│ 0.20││├───────┼────┼────┼────┼────┼────┼────┤│乾安县│ 2.00│ 1.50│ 1.00│ 0.50│ 0.20││├───────┼────┼────┼────┼────┼────┼────┤│扶余县│ 2.00│ 1.50│ 1.00│ 0.50│ 0.20││└───────┴────┴────┴────┴────┴────┴────┘注:工矿区、建制镇在每平方米土地0.20—1.00元之间由当地政府划定土地等级和各等级的年税额标准,全省不作统一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年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税务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经征求各地意见,国家税务局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厂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厂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吉政明电〔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2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2022年3月1日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服务业恢复发展,形成稳增长强有力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和“服务企业大调研”征集的意见建议,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落实服务业普惠性扶持措施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省税务局负责)2.2022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征适用范围,并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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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6.09.25•【文号】[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施行日期】1986.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五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五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

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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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标 签】使用税有关政策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06﹞42号
【发文日期】2006-04-20
【实施时间】2006-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各地陆续提出一些业务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出租的计税依据问题
对商(市)场或其他纳税人将部分房屋整间出租,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对未构成房屋的柜台、铺面、场地等出租的,仍按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转租的房屋计算缴纳房产税问题
承租人转租的房屋,按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房屋装修费用计入房屋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四、关于恢复福利企业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如纳税确有困难,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办理减免税。

五、关于居民小区内绿化、道路用地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居民小区竣工后,其小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绿化和修建公共道路的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论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对已经开发或使用的土地,从开发或使用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关联知识:
1.房屋的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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