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思考
浅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在现代法治社会下,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又有助于实现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正式实施,这一法规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又向前迈了一大步,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行政实践中仍有诸多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不足;完善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或依申请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当前,世界范围内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趋势愈演愈烈,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其中各种规定对于我国政府的透明度和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一)有利于推动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给广大公众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提供了一条有效的信息渠道,是促使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措施。
政府通过信息公开使广大人民的知情权得以实现,进而促使公众更好地监督政府的行政活动。
只有切实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政府才能够严格地依法行政,不断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
(二)有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过去,由于信息技术不发达,政府在信息资源方面占据优势地位;而如今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日益丰富,政府在信息资源上的优势地位被大大削弱了。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政府官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曝光,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了较大的挑战。
因此,现在政府唯有以坦诚的态度面对公众,对政府信息进行及时、充分的公开,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重塑良好形象,提升自己的公信力。
(三)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21世纪是一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政府信息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将发挥着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
关于推进政府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几点思考

关于推进政府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几点思考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政府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为了落实政府公开透明的要求,加强预决算管理的监督和公众的知情权,推进政府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推进政府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几点思考。
一、提高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意识政府部门在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提高信息公开的意识。
政府部门作为公共管理者,其预决算信息对于社会公众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意识不够强,往往会导致信息的不及时公开或者公开不全面。
政府部门需要意识到预决算信息公开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只有通过增强信息公开意识,才能够真正做到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公开。
政府部门还需要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机制和规范,明确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标准,确保预决算信息的公开透明。
政府部门还要不断加强信息公开能力建设,培训相关工作人员,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效率,为预决算信息的全面公开提供有力保障。
二、倡导社会监督,促进预决算信息公开除了政府部门自身的努力外,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也是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手段。
社会公众作为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和最终受益者,应当拥有获取预决算信息的权利,也应当参与到政府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来。
政府部门需要积极倡导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对预决算信息进行监督和评价,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和渠道,让社会公众能够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和使用预决算信息,同时也可以通过舆论监督和舆论引导来推动政府部门预决算信息的公开透明。
只有通过社会的监督和参与,才能够真正实现政府部门预决算信息的公开和公众知情权的保护。
三、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促进资源共享和协同办公推进政府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也需要通过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来推进。
政府部门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需要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同时也需要满足不同部门和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办公的需求,提高工作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关于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思考

党 的十七大 提 出“ 健全 民主制度 , 富民 主形 式 , 要 丰 拓宽 民主渠 道 , 依法 实行 民主选举 、 主决策 、 民 民主管 理、 民主监督 , 障人 民的知情权 、 与权 、 达权 、 保 参 表 监督权 ” 。这既 规划 了民主建设 的远景 , 同时 , 政府信 也对
收稿 日期 :0 9 2—1 ; 回 日期 :0 0 2 2 20 —1 9 修 2 1 —0 一O
作者简 介: 郑宁波 (9 7 , , 17 一)女 陕西户县人 , 西北政法大学讲 师, 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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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
色的民主政治建设。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 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专家咨询制度 、 社会公示 制度和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 , 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 、 监督权 , 因为一个政府的民主 化 程度 , 关键 是 要看其 行政 民主化 的发展 状况 和公 民直接 参 与行 政 的程 度 。真正 的公 共行 政 是 以公 众 的知 情权为前提 , 以参与为主导, 以监督为保障。如果没有公 民参与, 公共权力的运行就可能偏离社会公共 目标。 《 例》 条 的实施 有利 于行 政机 关更 好地 坚持 立党 为 公 、 政 为 民 ; 民意 、 民智 、 民心 , 而 推进 我 国社 会 执 聚 集 凝 从
主义政 治文 明建设 。
2 政府信 息公 开将提 高政府 公信 力 .
法治政府的建设有赖于政府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 。政府信息公开 , 就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项 重要举措, 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经之路。我国各级政府拥有很大的权力 , 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 , 公开这 些信息 , 向社会提供“ 政府信息” 这类公共产品, 使其充分利用这些信息资源 , 是建设服务型政府 的应有之义。 首 先 , 代社会 突 发事 件频 繁 , 如地 震 、 水 、 现 诸 洪 矿难 、 流感 、A S 甲型 流感等 威胁着 人类 生命 和财 产 禽 SR 、 安全 , 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和效果直接考验政府的管理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 而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将直接 影 响 突发 事件 的发 展 , 政府 信息 封闭将 导致 不应 有 的损失 , 伤政府 在 民众 心 目中的威 信 。我 国又正 处 于社 挫 会 转型期 , 是各 种社 会矛 盾 的高发期 、 正 复杂期 。推 行政府 信 息公 开可 以有效 缓解 矛盾 , 构建 和谐社会 , 因为 政 府信息 公 开可 以增加 公众对 政 府 的信 任 , 小 政 策 推 行 过程 中 的阻 力 , 减 为矛 盾 的解 决 奠定 群 众基 础 。其 次,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 , 可以让群众 了解政策依据、 法律依据 , 了解官员在处理类似问题上应采取 的正确方 式, 掌握在受到侵害时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等, 比如拿起法律 、 政策的武器通过正常渠道保护 自 身权益 , 避免集 体 上访甚 至更 加过 激 的事件 的发 生 。同 时 , 官员 在公 开 、 明状 态下 的行 政 行 为 , 透 也有 利 于减 少 公众 的不必 要猜 疑 , 减少 干群对 立 , 以 , 所 政府 信息 公开 能有 效消 除 “ 民怨 ”相反 , , 如果 信息 公开不 够 , 众不 知情就 会埋 公 怨政 府损 坏他们 的利益 , 对政 府不 信任 。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和行政行为的一种制度安排,是现代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近年来也得到了不断加强和改进,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起步较晚,但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完善。
2007年7月1日,我国首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程序和方式,明确了公开的原则和要求。
2008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的规定》,并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此,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得到推行和实施。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涵盖了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政府对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已经成为常态化的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也逐渐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并健全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产生的文件、资料和数据,还包括公共服务、公共资源的有关信息,以及政府采购、政府投资等领域的信息。
尽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不断完善和深化,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不明确。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并不清晰,政府对信息公开的重视程度和具体落实情况存在差异。
有些政府部门或机关对信息公开工作不够重视,导致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不理想。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不够多样化。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和行政机关门户网站进行,但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充分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的需求。
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也不够灵活,缺乏与时俱进的技术手段和工具,使得信息公开的方式相对单一和机械。
浅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摘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对转变政府职能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文章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作了初步分析,在找出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对策一、政府信息公开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政府信息公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初步建立。
市场经济要求行政决策更加民主、透明。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打破信息资源垄断,降低经济活动运行成本;有助于遏制腐败,维护市场竞争活动的公平、公正;有助于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避免因决策失误导致在经济发展中付出巨大代价。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服务型政府是集法治、透明、高效和低成本于一体的现代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形成开放、透明的政府形象,杜绝“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行为;有利于消除官僚作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信息低成本、大范围传播,以简单高效的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方式。
一方面,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求政府把决策变成集思广益的过程,从而做到趋利避害。
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提高,对政府信息有了更高的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公众在深入了解、有效参与的基础上,正确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
二、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一)取得的成就1.制度建设初见成效,信息公开有法可依目前,中央各部委、31个省级政府均已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
一些具体制度也在不断落实中,例如: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法规公告体系、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等。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从法律上对政府信息公开做了明确规定,并确立了公开、平等、服务、便民等一系列重要原则。
2.电子政务提高效率,信息公开方便快捷电子政务已经成为政府部门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依靠信息技术,政府门户网站不断增多,发布大量用于社会共享的信息,已成为承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流载体和窗口。
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思考

这里所谓的 可操作性 差 , 主要 是指 信息公 开 的质量 不
是在制度层 面 、 执行层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
二 、 国政 府 信 息公 开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我 ( ) 众观 念 方 面 受历 史惯 性 影 响较 大 。 一 公 对政 府 信 息 公
开制 度 重视 程 度 不 够
开 , 由于《 但 保密法》 强调 的是保 密 , 对保 密事项 以外应公开
的 事项 怎样 公 开 并 未提 及 。
综合 的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 , 政府信息公 开还存
在很 多问 题 , 同许 多 国 家 相 比 , 国 目前 无 论 在 观 念 层 面 还 我
( ) 有 的 政府 信 息 公 开 制度 可操 作 性 差 三 现
5月 1日起 正式 实行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政府 信息公 开条 例》 从法规层 面上把政府决策 、 , 行政信息公开作为一种强制 性的职责和义务给确定下来 , 民当家作 主有 了进一步完善 人 的以法规为基础的知情权 , 这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在建没服 务 型 政 府 , 高政 府 工作 透 明 度 上 的 决 心 。 但 在 取 得 一 定 进 提 展的同时 , 我们必须承认 , 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才刚刚开始 , 我
高, 信息沟通渠道不 畅通 。当前各 地方公 开的信 息多是大家
知道的及价值小和适用性不强的信息 , 而公众 和企业关心 的
信 息 却 很少 , 时 信 息 沟 通 的 渠 道 也不 畅 , 少 对 政 府 信 息 同 缺 公开的申请途径 , 人们 想要 获取的信息 , 并不 知向哪个单位
长 久 以来 , 人们 思 想 中 就 已经 形 成 了 一个 固 定 的 模 式 ,
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探讨

政 府信 息公 开 制 度 的法治 基础
政府 为什 么要公开信 息?其法治基础是什么?这是研究政 府信息公开制度必须首 先回答的理论问题 。 首 先 , 府信 息 公 开 是 人 民 主 权 原 则 在 行 政 领 域 的 具 体 体 政 现。 传统行政强调保 密 , 具有行政神秘 主义的品格 , 而现代行政 强调公 开 , 不断进 行着增 加透 明度 的行政 民主化转 型 , 需要有 面 向社会 的开放信息 系统 。公开 是民主政治 的核心理念 , 也是 法治 的必备要素 。 现代 宪政理论指出 , 政府是 否公 开信 息 , 是否 向 民众 提 供 信 息 , 不 是 由政 府 的 权 力 所 决 定 的 , 是 由 民众 并 而 的权 利 所 决 定 的 , 种 权 利 就 是 民 众 所 享 有 的 宪 法 权 利 。现 代 这 社会 的治理 ,一方 面需要 政府通 过 主动 公开 和依 申请公 开信 息 , 效 保 障公 民 的 知 情 权 , 高 公 民 的 民 主 意 识 , 强 公 民对 有 提 增 政治事 务 的参 与意识 , 而实 现宪法规定 的“ 民依照法 律规 从 人
下 简 称 《 例 》 , 看 作 是 保 护 公 民 知 情 权 、 范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被 规
的过程 。 本文拟对政府信 息公开制度的几个重要 问题进行法理 上 的 梳 理 和 辨 析 , 我 国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的建 设 与 发 展 建 言 为
献策 。
一
、
定 , 过各 种途 径和 形式 , 通 管理 国家事 务 , 管理 经济 和文 化事 业 , 理 社会事务 ” 管 的权 利 ; 一 方 面 , 要 公 民 通 过 掌 握 政 府 另 需 信息 , 了解政府 的决策与措施 , 来妥善 安排 自己的生产 和生 活 , 提 高 政 府 的 运 作 效 率 。 正 如 党 的 十七 大 政 府 报 告 所 提 出 的 , 要 加快 行政 管理 体制 改革 , 完善 各类公 开办事 制度 , 高政 府工 提 作 的透 明度和公 信力 , 权力 在 阳光下 运行 , 障人 民的知情 让 保 权 、 与权 、 参 表达权 、 监督权 。因此 , 政府信息公开是在 国内外政 府信息公 开立 法加快 步伐 的大背景 下 , 建设法 治政府 , 实现社 会 主 义 民 主政 治 发 展 目标 的 重 要 切 人 点 。 其 次 , 府信 息公 开是 建设服务 型政府 的题 中应有之 义。 政 2 0世 纪 7 代 末 以来 , 美 国 、 O年 在 日本 等 发 达 国 家 , 开 了 被 称 展
对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思考

、
政 府信 息公 开概 述
所 谓政府 信 息公 开是 指 政府 机 构依 照 法 定程序 以 法 定形 式公 开与 社会 成员 利 益相 关 的信 息 资 源 ,并允 许 公 众通 过 查 询 、 阅览 、复 制 、下 载 、摘 录 、收 听 、 观 看等形 式 ,依法利 用 各级 政府 部 门所 掌握 的信 息 。
二 、完善 我 国政 府信 息公 开 制度 的重 要意 义
( )理 论 层 面 一
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 是指有权 向行政主体或者其他义 务机 关提 出信 息 公开 请求 的人 ,具 体是 指 公 民 、法 人 和其他组织。义务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有义务公开政府 信息的机关,主要是各级政府部 门。
现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通过选举选出人民代表组成 人民代表大会,人 民代表大会对政府进行监督,人民
对代 表进 行 监督 ;二是 人 民依 照 法 律规 定 ,通过 各种
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 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
管理 社会 事 务 ;三是 人 民直 接 对政 府 及其 工 作人 员 的 违法 活动 提 出批 评 、建议 、控 告和 检 举 。
1 . 于 公 民直 接 参 与 国家事 务 的管 理 ,促进 我 有利
国 民主 政 治建 设
受 政府信 息公 开法 律关 系 的调 整 ,是 否 应 当纳 入 政府 信 息公 开 的范 围。
14 9 9年 ,新 中 国 成 立 伊 始 ,我 国 的政 府 信 息 公
政 府信 息 公开 制度 的首 要 意义 就 是促 进公 民参 与 国家管 理 。在 我 国 ,人 民代表 大 会 制度 决 定 了人 民有 参 与 国家管 理 的权 利 。根 据 宪法 规 定 ,这 种权 利 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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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思考【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系制度的完善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趋势,而且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正在向开放的政府转变,但从总体上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不断地探索与发展,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完善整个法律制度体系;需要政府工作人员尽快转变思想;还需要公众广泛,积极的参与推进。
【关键词】信息公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信息公开也称为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府资讯公开。
从行政法学的角度上来说,它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在现实中,信息公开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外延,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是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属性。
信息公开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腐败,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根本保障。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政府信息公开,在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就被确定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将这一政策性的制度上升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公民的法定权利,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促进民主法治建设和民主施政,充分实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有学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或依申请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行政约束性。
政府信息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公开同样具有行政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和实施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约束,充分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约束性;二是权利性。
政府信息公开尽管具有行政性,但是,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效权利;三是例外性。
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是不可予以公开的。
政府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等级的,这是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四是载体多样性。
政府信息是无形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一定的方式实质就是一定的载体的表现形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查询、阅览、复制。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系制度的完善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趋势,而且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建设阳关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
确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如下。
(一)有效推动全国范围的反腐倡廉。
一切欺诈行为的基础都来自信息不对称,无论是不法分子的欺诈,还是政府官员的贪污和滥用职权,都源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事实证明占据信息优势就会成为强势的一方。
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将信息充分公开,减少了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会极大地改善社会公众的监督条件,提升公众的监督能力,对政府的渎职、贪污、滥用职权行为产生极大的抑制效果,政府信息的充分公开是反腐败的重要措施,是推动政府官员廉政、勤政的重要措施。
(二)推动全国自上而下依法执政。
政府信息公开之前,虽然部分先进地区已经通过电子政务的建设来实现部分政府信息的公开,但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很不平衡,很多地区尚未行动起来,一些地方的官员藉没有相应法规为由而减慢政府信息公开的进度,拖延政府改革。
政府信息公开有力规范了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保障了政府改革的进度,并使各项政策都因为有了更为有效的公开而提升了执行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阳奉阴违,促进了政府行为,特别是基层、边远地区、农村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推动了整个国家自上而下依法执政。
藉此可以预知,与政府信息公开相结合的电子政务建设也必将成为推动各级政府依法执政的重要力量。
(三)提升政府公信力、促进政府与公众合作。
现代社会中政府的公信力已经成为一项宝贵的社会资源:政府与公众的相互信任可以增强彼此的合作效果;政府与企业建立共识可以提升经济活动的成效,从而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使社会更为受益。
在过去,政府在公众面前有着很强的信息渠道优势,管理起来比较容易;如今,随着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手段的普及,公众的信息渠道日益丰富,了解的事情日益增加。
社会的流言、噪声及一些政府官员违纪现象的出现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很大的挑战。
因此,现在已经不再是政府说什么公众就相信什么,政府唯有以坦诚的态度面对公众才能提升自己的公信力。
(四)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政策稳定、政务公开是现代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境,公众越清楚地理解政府的政策意图,对未来的预期就越有把握。
同时,明确的预期能够鼓励社会的长远投资,也能有力的促进经济的发展。
政策只锁在抽屉里由官员随需而用,会增加投资者对日后效益的担心而缩减投资规模,从而导致企业与投资人追求短期效果,使经济建设的质量及效益大大下降。
事实证明,那些吸引投资多、经济发展好的地区常常是政府信息公开做得好的地区,是政府最讲信用的地区。
(五)推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
中国经济已经发展到必须推行以人为本政策的阶段,依靠大量消耗自然资源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已走到尽头,“知识经济”已经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经之路。
知识经济社会最重要的资源是知识、智慧与创造力,这种资源只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现代政府要以调动智力资源为中心,唯有以人为本、尊重人才的社会才能够调动智力资源。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正在向开放的政府转变,但不可否认的是,从总体上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如下:(一)信息公开的质量不高,沟通渠道不畅当前各地政府的信息公开多限于办事制度的公开,对决策依据、决策程序的数据和资源等深度信息公开较少且实效性较差。
公开的信息多是大家已经知道且价值小、实效性差的信息,而公众或企业关注的信息却很少关注。
同时信息沟通的渠道不畅,保密范围过宽,公开与保密的尺度难以把握。
我国目前有保密法,尚无信息公开法,许多机构和工作人员只知道保密,而无信息公开意识。
地区间信息化不平衡,信息公开上各自为政,妨碍了政府信息的传播。
(二)《保密法》等配套法律规定,限制了政府信息的公开条例建立了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但是1988年制定的《保密法》为核心的我国保密制度体系,为国家秘密的确定过于广泛,若按照其审查政府信息可能导致无事不秘密。
当然,除了条例提到的《保密法》外,还有《档案法》、《国家安全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均是涉及到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
由于,制定时间较早,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保密有余,公开不够的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和保密原则之间关系不够协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与世界各国政务公开理念是一致的,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照的是,我国现行保密法和档案法规定的原则是“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特例”。
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民众对政府信息的获得。
(三)我国信息公开难以进行绩效考核我国信息公开主要是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方式推动的,不仅存在机构职责模糊,难以进行绩效考核的问题,而且存在评估制度不健全、行政问责制度不成熟等问题,使政府信息公开缺乏应有的内在动力。
正因如此,近年来各地开展的信息公开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已蜕变为方便政府部门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其所具有的创新意义,在实践中被行政组织运行的惯性消解掉了。
(四)信息公开流于表面化、形式化。
在多数情况下,信息公开只是政府机关单向度的一种“社会承诺”,基本上停留在告知的层次,相关的措施也往往被视为政府的职权或办事制度,而不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
这种信息公开,实际上只是一种以权力为主导的围绕着办事制度而进行的公开主要目的在于回应政府的行政需要,而非公众的权利诉求。
信息公开主体与人民群众之间缺乏互动和回应,难以形成政府与人民群众积极互动的双向反馈机制,公众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不能真正体现信息公开的精神实质。
(五)信息公开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
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部门以及统一的规划和部署,法制和其他相关机制明显滞后地区、部门和单位在信息公开方面大多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相互之间缺少统一性和协调性,公开的形式、公开的范围存在较大的差别。
甚至由于部门之间相互封闭,造成信息割据的现象,阻碍了信息资源的互通与共享。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一)政府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的信息公开意识淡薄目前,官本位、特权思想依旧根深蒂固,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公务人员缺乏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意识,漠视公众的知情权,甚至把老百姓看成时政府的对立面。
也有一些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利用自身的特权地位对掌握的信息进行寻租,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使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难以真正步入正轨。
理念是行为的先导,观念是制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瓶颈,可以说,建立全面的信息公开制度首先应是一种观念上的改革。
(二)有关法律体系有待健全健全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没有对公民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进行明确规定,至今没有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比较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也没有形成并实行全国统一的政务公开制度,这导致了政府信息公开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信息公开难以落到实处。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有力地推进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进程。
但是,公开条例只是行政法规,我们缺少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活动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三)制度构造存在先天不足政府信息公开与否、如何公开、公开的措施是否到位等完全依靠行政机关的内部自觉和自我约束来实施,缺少外部的监督和审查机制的制约。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障更是极为匮乏,特别是政府机关如果拒绝提供信息,信息申请人没有获得相应的救济手段和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