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合集下载

【法规】劳动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法规】劳动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 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决定发布本通知,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作出解决方案和指导。

2. 背景劳动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谐合作的基础。

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劳动部制定了以下指导意见。

3.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3.1 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劳动关系建立前订立。

用人单位应提供具体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详细信息,并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或无固定期限。

3.2 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双方权利义务相互约束的过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和保障,而劳动者要按时履行工作职责。

4. 劳动合同期限4.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的期限,并在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

4.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期限,双方可以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要合理评估劳动者的岗位需求,根据工作需要来选择合适的劳动合同形式。

5.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正当原因进行。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给予对方书面通知,并在通知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

6. 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通过和平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

如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请求仲裁。

7. 结语劳动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稳定的基础。

劳动部将继续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管和指导,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护。

以上是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密切关注,并积极遵守和执行。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劳动部咨询。

谢谢!此文档为Markdown文本格式输出,最低字数要求为1200字。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近年来,中国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推动经济稳步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
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相关问题,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
干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国家的基本方针,任何单位都必须切
实执行。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的义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应
在入职前明确告知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试用期等信息,确保双方达成合法、合理的劳动关系。

2.劳动报酬的支付: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及时、足额的劳
动报酬,且不得拖欠或少付。

3.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合同解除应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不得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出现劳动争议时,应及时采取
合法的解决办法,如协商、调解或诉讼等。

5.福利待遇的保障: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向劳动者支
付合法、合理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带薪休假等。

以上是《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主要内容。


动部希望通过该通知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合同范本。

标题,《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劳动合
同管理,特制定本通知,明确以下劳动合同制度相关事项:
一、劳动合同签订。

1. 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员工入职后30日
内完成合同签订手续。

2.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
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内
容,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二、劳动合同变更。

1. 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变更内容。

2. 变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重新签订。

三、劳动合同解除。

1. 企业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员工长期患病无法从事原工作、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

2.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提前通知员工,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其他事项。

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定期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和更新。

2. 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劳动合同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员工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充分理解。

以上为《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请各部门严格执行,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合同范本。

标题,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劳动关系,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就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1.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2.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
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并书面确认。

2. 劳动合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续订,也可以终止合同关系。

2. 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其他事项。

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管理义务。

2.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

日期,年月日。

合同范本专家。

(您的姓名)。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合同范本。

标题,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就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问题通
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签订。

1.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关系建
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2.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息等内容,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二、劳动合同变更。

1. 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重新备案。

三、劳动合同解除。

1. 劳动合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 劳动者有权依法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应当依法履行解除程序。

四、其他事项。

1. 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是否续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有权主张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续订程序。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

日期,年月日。

此为合同范本,如需具体操作,请咨询专业人士。

退休返聘人员的单位证明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退休返聘人员的单位证明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退休返聘⼈员的单位证明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到了退休的年龄,就应该要从⼯作岗位上退下来,多给⼀些年轻⼈机会,让年轻⼈可以独当⼀⾯。

但⼀些⼯作岗位需要退休⼈员继续把关,就会返聘。

那么,退休返聘⼈员的单位证明应该包含哪些内容?下⾯店铺⼩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关于离退休⼈员的再次聘⽤问题。

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对被再次聘⽤的已享受养⽼保险待遇的离退休⼈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劳动合同制度若⼲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协议可以明确⼯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员与⽤⼈单位应当按照聘⽤协议的约定履⾏义务,聘⽤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协议的,应当按照双⽅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员聘⽤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

离退休⼈员与⽤⼈单位发⽣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协议⼯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对于社保、住房公积⾦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决定,返聘⼈员贡献⼤,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些,返聘⼈员可有可⽆,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范本注:因退体⼈员返聘不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范围,公司与返聘⼈员之间仅是雇佣关系,如果双⽅发⽣争议,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有关纠纷需要到⼈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不建议在本协议的内容上体现与劳动相关的内容。

甲⽅(⽤⼈单位)名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退休⼈员)姓名:原⼯作单位:退休时间:家庭住址(现住址):居民⾝份证号:退休返聘⼈员内容包括很多,⼯作中遇到难题可以找店铺在线律师解决。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职留薪”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8.用人单位应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待岗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10.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

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

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16.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17.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

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19.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

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20.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