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纳入行政赔偿探析
合集下载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初探

四 、 语 结
种形态 , 然也包 含在这一法则之中。我国于 19 年颁布了《 自 94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国家赔偿法》 明确 了行政侵权损 害赔偿责任认定 的法律依据。 , 但 是, 国家赔偿法 中却并没有适用于精神损害 的具 体规定 , 这就导致 公民 在遭受一些行政机关侵权行为所 导致的精神创伤后无能为力 , 这并不符 合法律中“ 有损 害必有救济” 之原则, 因而这一 问题值得关注。 我 国行政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我国法律制度 源远 流长, 但是 , 在我 国漫 长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 中, 由于制度 从根本上忽视了人的权利 , 因而绝不 可能形成行政赔偿思 想, 导致在内容浩瀚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 无法找 到涉及行政赔偿 的 相关规定 , 更难以提及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内容 。 9 9 14 年新 中 国的建立 , 为建立行政赔偿制度 的实施奠定 了坚实 的政治基础 。我 国的 15 年宪法明确规定 ,因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 民权利而受 到损失 的公 94 民, 有获得赔偿之权利 , 是中国历史 上首次在宪法 中出现 行政赔偿原 这 则 。但是 , 在侵权损害赔偿理论 中, 基本照搬前 苏联侵权理论 , 主张在赔 偿数额上实施低额化赔偿 , 不重视人 的精 神权利 , 不承认精 神损害方面 的赔偿。1 8 年 , 国颁布 的《 96 我 民法通则 》 中规定 ,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 中, 由于侵犯公 民合法权 益而造成损害 的, 应承 担 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成为我 国行政赔偿 的法律依据 。 民法通则》 《 同时 还规定 , 公民的姓名权 、 肖像权 、 荣誉权等受 到侵害的 , 有权要求停 止侵 害, 恢复名誉, 并可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这一条款中的赔偿损 失 , 被理 解为包括了精神损害 , 并在我国的审判 实践 中被广泛采纳为精神损 害赔 偿之依据。从 19 9 5年起施行的《 国家赔偿法》 虽然对包含行政赔偿 在内 的国家赔偿进行 了全面而系统 的规定 ,但是该法不管是从赔偿范 围上 , 还是在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上, 都未能对精神损害作出可采用金钱赔偿 之法律规定 , 只是规定了一些非财产性救济措施 , 不能不说是该法 的 这 大缺憾 。 二、 国行政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我 1 . 生命健康权。 这是公 民人身权 中的最基本权利 。 在现实之 中, 民 公 由于生命健康权 而遭受到损害 , 由此 而带来 的精神痛苦 , 时甚至 比名 有 誉权遭 到损害所导致 的痛苦还要大得多。 比如 , 毁容事件虽经 医疗 , 但是 仍然无法恢复 到原状 , 就会给受害 人造成终身痛苦 , 这 对于这 一损害 的 赔偿 , 如果只考虑到有形 的物质损失 , 却不考虑到无形的精神赔偿 , 那显 然是不公平的。
种形态 , 然也包 含在这一法则之中。我国于 19 年颁布了《 自 94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国家赔偿法》 明确 了行政侵权损 害赔偿责任认定 的法律依据。 , 但 是, 国家赔偿法 中却并没有适用于精神损害 的具 体规定 , 这就导致 公民 在遭受一些行政机关侵权行为所 导致的精神创伤后无能为力 , 这并不符 合法律中“ 有损 害必有救济” 之原则, 因而这一 问题值得关注。 我 国行政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我国法律制度 源远 流长, 但是 , 在我 国漫 长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 中, 由于制度 从根本上忽视了人的权利 , 因而绝不 可能形成行政赔偿思 想, 导致在内容浩瀚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 无法找 到涉及行政赔偿 的 相关规定 , 更难以提及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内容 。 9 9 14 年新 中 国的建立 , 为建立行政赔偿制度 的实施奠定 了坚实 的政治基础 。我 国的 15 年宪法明确规定 ,因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 民权利而受 到损失 的公 94 民, 有获得赔偿之权利 , 是中国历史 上首次在宪法 中出现 行政赔偿原 这 则 。但是 , 在侵权损害赔偿理论 中, 基本照搬前 苏联侵权理论 , 主张在赔 偿数额上实施低额化赔偿 , 不重视人 的精 神权利 , 不承认精 神损害方面 的赔偿。1 8 年 , 国颁布 的《 96 我 民法通则 》 中规定 ,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 中, 由于侵犯公 民合法权 益而造成损害 的, 应承 担 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成为我 国行政赔偿 的法律依据 。 民法通则》 《 同时 还规定 , 公民的姓名权 、 肖像权 、 荣誉权等受 到侵害的 , 有权要求停 止侵 害, 恢复名誉, 并可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这一条款中的赔偿损 失 , 被理 解为包括了精神损害 , 并在我国的审判 实践 中被广泛采纳为精神损 害赔 偿之依据。从 19 9 5年起施行的《 国家赔偿法》 虽然对包含行政赔偿 在内 的国家赔偿进行 了全面而系统 的规定 ,但是该法不管是从赔偿范 围上 , 还是在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上, 都未能对精神损害作出可采用金钱赔偿 之法律规定 , 只是规定了一些非财产性救济措施 , 不能不说是该法 的 这 大缺憾 。 二、 国行政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我 1 . 生命健康权。 这是公 民人身权 中的最基本权利 。 在现实之 中, 民 公 由于生命健康权 而遭受到损害 , 由此 而带来 的精神痛苦 , 时甚至 比名 有 誉权遭 到损害所导致 的痛苦还要大得多。 比如 , 毁容事件虽经 医疗 , 但是 仍然无法恢复 到原状 , 就会给受害 人造成终身痛苦 , 这 对于这 一损害 的 赔偿 , 如果只考虑到有形 的物质损失 , 却不考虑到无形的精神赔偿 , 那显 然是不公平的。
谈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意义

指 由于 行政 主体 通 过公 务 员 实 施 了违 法或 不 当
的行 政 侵权 行 为 , 造成 人格 利益 的损 害 , 国家 通 过行 政 侵权
了提请 审议 , 案 修 改 了 有关 规 定 , 草 明确 了精 神 损害赔 偿 。现 行《 国家赔 偿法 》 精神 损害是 不给 对
重要性 , 而说 明精神损害赔偿在 国家赔偿 中的象征性 意义。 进 [ 关键词 】 精神损 害赔偿 ; 国家赔偿 ; 意义 [ 中图分类号 ] F 1 D 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0 84 3 (0 9 0 .0 60 10 .6 0 20 )40 3 .3
20 年 1 08 0月 2 3日, 十一 届全 国人 大 常委会 第 五 次会 议 首 次对 国家 赔 偿 法 修 正 案 草 案进 行
认为是指 国家对实施的侵权行 为导致 的精神损
害所承担 的责任 ; 四是认为 国家赔偿 中的精神损 害赔偿应该称为“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它是 ,
收 稿 日期 :0 90 .0 20 .9 1
作者简介 : 韩国莉( 9 2 )女 , 东滕 ,Z , 16 一 , 山  ̄ -副教授 , l 主要从事法学教学与研 究工作。
的一 种安 慰 , 显然 不 能 弥补 如名 誉 权 受损 受 到 的 财 产利益损 失 。
三、精神损害赔偿在 国家赔偿 中的象
征性 意义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 : 有违法拘
20 0 9年 1 2月
韩 国莉 : 将 精 神 损 害赔偿 纳入 国 家赔偿 的 意义 谈
任并无财产 内容 ,也不具有经济补偿 的性质 , 属 于一种非财产责任形式。以上赔偿方式可以在公 众 范围澄清国家 给公 民带来的名誉上 的负面影 响, 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受害人在精神上的负 担 。但是 这种 赔 偿 方式 , 只不过 是 对 当 事人 情 绪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必要性探析

迫 切 需要 。
【 关键词】行政侵权 ; 精神 损害; 赔偿
19 9 4年 , 国颁 布 了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家 赔 偿 法 》 它 完 因此 该 种 行 为 的 直 接后 果就 是精 神 损 害 。伴 随着 精 神 损 害 而 来 我 中 , 善 了我 国在 行 政 侵 权 领 域 的 立 法 , 使 宪 法 规 定 的 国家 赔 偿 原 的 还 有 物 质 损 害 即财 产 损 害 的发 生 。由于精 神 损 害 的无 形 性 而 又 则 落 实 为 具 体 的法 律 制 度 , 为 行 政 侵 权 损 害 赔偿 责 任 的认 定 财 产 损 害 的 有 形 性 , 们 在 把 握 侵 害 人 身 权 的 行 为 时 , 往 会 也 人 往 提 供 了法 律 依 据 。然 而 , 国家 赔 偿 法 中却 没有 关 于 适 用 精 神 损 错 误 地 将 这 种 有 形 的财 产 损 害视 为直 接 的 损 害 , 对 真 正 的 直 却 害 的 明确 规 定 , 使 得 许 多 公 民在 面 对 行 政 机 关 的 侵 权 行 为 所 接精 神损 害视而不见 。这可能也是 为什么至今未有立法对 行政 这 造 成 的精 神 创 伤 时 却 无 能 为 力 , 是 不 符 合 法 律 “ 损 害 必 有 侵 权 的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明确 规 定 的 原 因 之 一 。 这 有
救济” 原则 。 的
一
二 、 国 行 政 侵权 精神 损害 赔 偿 的立 法 现 状 我 我 国关 于 行 政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规 定 , 要 体 现 在 《 家 赔 主 国
、
行 政 侵 权 行 为 分 析
行 政 侵 权 行 为 通 常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及 其 公 务 人 员 在 行 使 职 偿法》 中。《 国家赔偿’ ) 法) 第三 条规 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权 或履 行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法 ( 括 部 分 不 当 ) 施 了侵 害 相 对 在行使行政职权 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 的, 违 包 实 受害人有获 人 合 法 权 益 的行 为 。 它 既 可 以是 一 种 行 政 作 为行 为 , 可 以 是 得 赔 偿 的权 利 : 1 违 法 拘 留或 者 违 法 采 取 限制 公 民 人 身 自由 也 ()
【 关键词】行政侵权 ; 精神 损害; 赔偿
19 9 4年 , 国颁 布 了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家 赔 偿 法 》 它 完 因此 该 种 行 为 的 直 接后 果就 是精 神 损 害 。伴 随着 精 神 损 害 而 来 我 中 , 善 了我 国在 行 政 侵 权 领 域 的 立 法 , 使 宪 法 规 定 的 国家 赔 偿 原 的 还 有 物 质 损 害 即财 产 损 害 的发 生 。由于精 神 损 害 的无 形 性 而 又 则 落 实 为 具 体 的法 律 制 度 , 为 行 政 侵 权 损 害 赔偿 责 任 的认 定 财 产 损 害 的 有 形 性 , 们 在 把 握 侵 害 人 身 权 的 行 为 时 , 往 会 也 人 往 提 供 了法 律 依 据 。然 而 , 国家 赔 偿 法 中却 没有 关 于 适 用 精 神 损 错 误 地 将 这 种 有 形 的财 产 损 害视 为直 接 的 损 害 , 对 真 正 的 直 却 害 的 明确 规 定 , 使 得 许 多 公 民在 面 对 行 政 机 关 的 侵 权 行 为 所 接精 神损 害视而不见 。这可能也是 为什么至今未有立法对 行政 这 造 成 的精 神 创 伤 时 却 无 能 为 力 , 是 不 符 合 法 律 “ 损 害 必 有 侵 权 的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明确 规 定 的 原 因 之 一 。 这 有
救济” 原则 。 的
一
二 、 国 行 政 侵权 精神 损害 赔 偿 的立 法 现 状 我 我 国关 于 行 政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规 定 , 要 体 现 在 《 家 赔 主 国
、
行 政 侵 权 行 为 分 析
行 政 侵 权 行 为 通 常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及 其 公 务 人 员 在 行 使 职 偿法》 中。《 国家赔偿’ ) 法) 第三 条规 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权 或履 行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法 ( 括 部 分 不 当 ) 施 了侵 害 相 对 在行使行政职权 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 的, 违 包 实 受害人有获 人 合 法 权 益 的行 为 。 它 既 可 以是 一 种 行 政 作 为行 为 , 可 以 是 得 赔 偿 的权 利 : 1 违 法 拘 留或 者 违 法 采 取 限制 公 民 人 身 自由 也 ()
对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7 6
维普资讯
国的 国家赔偿 法仅 对 国家机关 和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 员 的职务 侵 权行 为 作 出规 定 , 不 承 认 国家 权 力 而
机关立法侵权行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 只承认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和司法侵权赔偿责任 。 行政侵权行为和司法侵权行为所侵犯 的客体是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侵权行 为所致损害后 果 一般 表现 为两种 : 为财产 损失 , 为精神 损害 对 财 产权 的侵 害 , 接 给 主体 造 成 财产 上 的损 一 二 直
侵 害主 体人 身权 的 情况 下 , 对受 害人 而 言 , 精 神 上 的痛 苦往 往 比财产 损 害对 主 体 的影 响更 加严 其 重 。如错 判行 为 : 一 , 第 因错判 而剥夺 了主体 的人身 自由, 其 带来 身 体 上 的不 便 、 神 上 的痛苦 。 给 精 第 二 , 为 国家行 为 的错 判 , 作 导致 了主体对 社 会公平 、 正义 的怀 疑和失 望 , 比之 一般 民事 主体非法 限 制人 身 自由给 主体 造成 的心灵 打击更 为 巨大 , 重影 响受害 人心 理 与身 体 的健 康 。有时 , 严 这种精 神 上 的创 伤甚 至会伴 其终 身 。第 三 , 由于此 种行 为来 自于 国家机 关和 国家 机关 工 作人 员 的职务 权 力 的行 使 , 在社 会 中表征 着 国家对 主体 的政 治道 德评 价 。这 种 来 自于 国家 的评 价 给受 害人 造成 的名
No.2 02 2. 0
Cr , .No 5 e .4
对 国家 赔 偿 法 中精 神 损 害 赔偿 的几 点思 考
哈 丽 蓉 ,那
黎
(. 汉大 学 法学 院, 1武 满北 武 汉 4 00 ;. 3002 宁夏职 工科 技 学院 , 宁夏 银川 700 504)
维普资讯
国的 国家赔偿 法仅 对 国家机关 和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 员 的职务 侵 权行 为 作 出规 定 , 不 承 认 国家 权 力 而
机关立法侵权行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 只承认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和司法侵权赔偿责任 。 行政侵权行为和司法侵权行为所侵犯 的客体是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侵权行 为所致损害后 果 一般 表现 为两种 : 为财产 损失 , 为精神 损害 对 财 产权 的侵 害 , 接 给 主体 造 成 财产 上 的损 一 二 直
侵 害主 体人 身权 的 情况 下 , 对受 害人 而 言 , 精 神 上 的痛 苦往 往 比财产 损 害对 主 体 的影 响更 加严 其 重 。如错 判行 为 : 一 , 第 因错判 而剥夺 了主体 的人身 自由, 其 带来 身 体 上 的不 便 、 神 上 的痛苦 。 给 精 第 二 , 为 国家行 为 的错 判 , 作 导致 了主体对 社 会公平 、 正义 的怀 疑和失 望 , 比之 一般 民事 主体非法 限 制人 身 自由给 主体 造成 的心灵 打击更 为 巨大 , 重影 响受害 人心 理 与身 体 的健 康 。有时 , 严 这种精 神 上 的创 伤甚 至会伴 其终 身 。第 三 , 由于此 种行 为来 自于 国家机 关和 国家 机关 工 作人 员 的职务 权 力 的行 使 , 在社 会 中表征 着 国家对 主体 的政 治道 德评 价 。这 种 来 自于 国家 的评 价 给受 害人 造成 的名
No.2 02 2. 0
Cr , .No 5 e .4
对 国家 赔 偿 法 中精 神 损 害 赔偿 的几 点思 考
哈 丽 蓉 ,那
黎
(. 汉大 学 法学 院, 1武 满北 武 汉 4 00 ;. 3002 宁夏职 工科 技 学院 , 宁夏 银川 700 504)
论精神损害行政赔偿制度的构建——让阳光温暖受伤的心灵

行 政赔偿 是 指 国家行政 机关及 其工 作人 员违
法 行使 职权 , 侵犯 公 民 、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的合法 权 益 并造 成损 害 , 国家 承担 赔 偿 责任 的制 度 。行 由 政赔 偿是 我 国 国家 赔 偿 中 一个 重 要 的组 成 部 分 。
误 裁决 。此后 , 麻旦 旦将 泾 阳县 、 阳市 两级公 安 咸
以期 为此 问题 的解 决 提供一 些思路 。
一
7 与 50万元 , 然这 对 相 差 悬 殊 的数 字 4元 0 虽 让人 们感受 到 了受 害人 的 委 屈 , 麻 旦 旦 只能 就 但 人 身 自由受 限 制一 事 提 出索赔 请 求 。因此 , 院 法 按 照 国家上年 度职 工平 均工 资水平 判决 公安机关 应予 赔偿 的 数 额——7 4元 , 得 不 承认 的是 , 不 法 院的判决 符合 法律规 定 。 精神 损害 不予赔 偿一 方面 使得 受害 人面对 国 家机 关侵 权行 为造成 的精 神损 失无 法得 到满意 的 救 济 , 一方 面更 反 映 出 我 国行 政 赔 偿立 法 中的 另 缺 陷 。麻 旦旦 案 给 我们 带 来 的思 考是 : 国家 机关
3 2
安 阳 师范 学 院学 报
20 0 9矩
论 精神 损 害行政 赔 偿 制度 的构 建
— —
让 阳光 温 暖 受 伤 的 心 灵
苏贺峰 , 宋慧 勇
( 华 师 范 大学 政 治 - 政 学 院 , 西 b行 四川 南 充 670 ) 30 2
[ 摘 要 】 国家 赔 偿 法 修 正 案 草 案 前 不 久 终 于 迎 来 了全 国人 大 的 首 次 审议 , 草 案 可 见 , 精 神损 害 纳 入 赔 偿 范 围是 从 将 这 次 国家 赔 偿 法 修 改 的核 心 内容 之 一 。建 立 和 完 善 我 国 精 神 损 害 行 政 赔 偿 制 度 正 是 当 务 之 急 。 本 文 应 用 案 例 分 析 方
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显 而 易 见的 , 精神 的伤 害是 无法 想象 的 , 以用物 质尺 度 来衡 与 一股 民事侵 权 导致 精神 损害 赔偿 近 乎开 放式 的规 定有 明显 的 但 难 量 精神 价 值 。 不 同, 因此 , 在赔 偿 的标准 上就 必 须加 以调 整 。
二、 国家赔 偿法 中精 神损 害赔 偿制 度 的缺 陷 虽 然 国家 赔偿 法 已对 国家 侵权 行 为所致 的 精神 损害 做 出 了 支 付相 应 的精神损 害抚慰 金 的规定 , 关 于精神 损害 赔偿方 面 的 但
权 力所 及 的广 泛 的范 围 内, 都有 可 能存 在 国家侵 权行 为 , 就 都 也 《 国家 赔偿法》 中没 有规 定精神损 害赔 偿 的具 体标准 , 笔者认 有 可 能存 在 国家侵 权精 神损 害赔偿 为应 当通过后 续立 法 、 司法解释 或 实施细 则等方 式构建精 神损 害 ( ) 家侵权精 神 损 害赔偿损 害程度难 以计算 三 国 抚 慰金 的标准 和适用 方 法 。 民事侵 权领 域 , 神损 害往往 不 可 在 精 国家侵 权精神 损 害作 为一 种 非物 质损 害 , 无形性 和抽 象性 计量 , 其 但在 国家 侵权领 域 的精 神损 害赔 偿则 又有不 同 , 因为 国家 等 特 点决定 了 国家精神 损害赔 偿损 害程度难 以度 量 , 损害赔 偿难 侵 权的种 类 是基本 固定 的。刑 事 司法 赔偿 情形在 立 法上采 用 的 以量化 , 能直 接用 计 算财产 损 失的方 法来 衡量 身体 的伤 害是 是列 举的方 式 , 不 而行 政 司法侵 犯人 身权 的情 形只 有五种 , 因此 , 其
{ 轧会 l } I
◆ 法 制 园地
2 1 ・0 ( ) O2 l上
国家赔偿 法 中精神 损害赔偿 制 度研究
二、 国家赔 偿法 中精 神损 害赔 偿制 度 的缺 陷 虽 然 国家 赔偿 法 已对 国家 侵权 行 为所致 的 精神 损害 做 出 了 支 付相 应 的精神损 害抚慰 金 的规定 , 关 于精神 损害 赔偿方 面 的 但
权 力所 及 的广 泛 的范 围 内, 都有 可 能存 在 国家侵 权行 为 , 就 都 也 《 国家 赔偿法》 中没 有规 定精神损 害赔 偿 的具 体标准 , 笔者认 有 可 能存 在 国家侵 权精 神损 害赔偿 为应 当通过后 续立 法 、 司法解释 或 实施细 则等方 式构建精 神损 害 ( ) 家侵权精 神 损 害赔偿损 害程度难 以计算 三 国 抚 慰金 的标准 和适用 方 法 。 民事侵 权领 域 , 神损 害往往 不 可 在 精 国家侵 权精神 损 害作 为一 种 非物 质损 害 , 无形性 和抽 象性 计量 , 其 但在 国家 侵权领 域 的精 神损 害赔 偿则 又有不 同 , 因为 国家 等 特 点决定 了 国家精神 损害赔 偿损 害程度难 以度 量 , 损害赔 偿难 侵 权的种 类 是基本 固定 的。刑 事 司法 赔偿 情形在 立 法上采 用 的 以量化 , 能直 接用 计 算财产 损 失的方 法来 衡量 身体 的伤 害是 是列 举的方 式 , 不 而行 政 司法侵 犯人 身权 的情 形只 有五种 , 因此 , 其
{ 轧会 l } I
◆ 法 制 园地
2 1 ・0 ( ) O2 l上
国家赔偿 法 中精神 损害赔偿 制 度研究
论行政不作为的精神损害赔偿

中 图分 类 号 : D F 3 1 2 文 献标 志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0 8 — 7 1 9 2 ( 2 0 1 3 ) 0 2 — 0 0 4 0 一 O 4
Th e Re s e a r c h o f Ad mi ni s t r a t i v e Om i s s i o n S pi r i t u a l Da ma g e Co mp e n s a t i o n
l e m i s o f g r e a t t he o r e t i c a l s i gn i f i c a n c e a n d pr a c t i c a l s i g ni f i c a nc e . To d e f i ne a dm i ni s t r a t i v e o mi s s i on
明确 的法 律条 文及 相关 规 定 , 但是 无 论 大 陆 法 系
规 。相反 , 行政 不作 为 却受 到 了忽视 , 虽 然在 《 国 家赔 偿法 》 中没 有 完 全 排 除 规 定 , 却 也 没有 明 确 的立法 规 定 。纵 观 目前 我 国行 政 不 作 为精 神 损
害赔偿 问题 , 不仅无法可依 , 而 且 连 学 理 观 点 也
还是 英美 法 系都未 否 定行 政 不作 为 的赔 偿责 任 ,
在行 政 不作 为精 神 损 害赔 偿 方 面 的立 法 国 内 外
是 十分 欠缺 , 仅仅 停 留在 对 行政 不 作 为 是否 明确 出现在 国 家赔 偿 制 度 中 、精 神赔 偿 是 否 纳 入 国
均 属空 白。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和 行 政 赔 偿 制 度 是 现代 民主法 治社 会 在侵 权 赔 偿 法 律 制 度 领 域
Th e Re s e a r c h o f Ad mi ni s t r a t i v e Om i s s i o n S pi r i t u a l Da ma g e Co mp e n s a t i o n
l e m i s o f g r e a t t he o r e t i c a l s i gn i f i c a n c e a n d pr a c t i c a l s i g ni f i c a nc e . To d e f i ne a dm i ni s t r a t i v e o mi s s i on
明确 的法 律条 文及 相关 规 定 , 但是 无 论 大 陆 法 系
规 。相反 , 行政 不作 为 却受 到 了忽视 , 虽 然在 《 国 家赔 偿法 》 中没 有 完 全 排 除 规 定 , 却 也 没有 明 确 的立法 规 定 。纵 观 目前 我 国行 政 不 作 为精 神 损
害赔偿 问题 , 不仅无法可依 , 而 且 连 学 理 观 点 也
还是 英美 法 系都未 否 定行 政 不作 为 的赔 偿责 任 ,
在行 政 不作 为精 神 损 害赔 偿 方 面 的立 法 国 内 外
是 十分 欠缺 , 仅仅 停 留在 对 行政 不 作 为 是否 明确 出现在 国 家赔 偿 制 度 中 、精 神赔 偿 是 否 纳 入 国
均 属空 白。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和 行 政 赔 偿 制 度 是 现代 民主法 治社 会 在侵 权 赔 偿 法 律 制 度 领 域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一、总体原则
1、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应当根据给予补偿的内容和形式、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因素,确定补偿范围、补偿数额及补偿期限等,使行政补偿具有法律约束力。
2、被补偿者对补偿数额应表示书面同意,才可以得到补偿。
3、补偿,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补偿的具体范围
1、物质损害补偿:指由于政府、国家行政机关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各种损害而给予的补偿,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政府、国家行政机关的责任。
2、精神损害补偿:指对患者因感到精神不适,可以补偿其精神损失,包括财产损失,身体受损,职业发展受阻,家庭生活受挫、家庭关系受累等。
3、赔偿损失:指因行政机关、政府的过失、疏忽而给予损失补偿等。
4、补偿医疗费用:指由于政府、国家行政机关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医疗费用损失,而政府、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承担的补偿。
三、补偿流程
1、受损方提出补偿申请,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2、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审查申请,并调查损失情况。
3、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适用的法律确定补偿内容和补偿金额。
4、行政主管部门将补偿金额通知受损方,受损方接受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支付补偿金。
5、受损方收到补偿金,行政补偿程序完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维普资讯
贵州 师范大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Ju a o uzo oma Un esy( oil cec ) o rl f ihuN r l i rt Sca Sine n G v i
20 0 2年 第 6期
( 总第 1 9期 ) 1
析 , 论 是 应 当将 精 神 损 害 纳 入 行 政 赔偿 。 结 关 键 词 : 神 损 害 ; 政 法 ; 政 赔 偿 精 行 行 中 图分 类 号 : F l D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1 3 X 20 )6—02 0 10 —7 3 ( 0 2 0 0 8— 5
名誉权等 。人 格权可 以从不 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 照人格利 益 的不 同形 式可 将类 。物质 性人格权 主要包 括生命 权 、 健康 权 、 身体权 , 精神 性人 格权 主 要包括姓 名权 、 肖像 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 等。人格 权是 “ 真正 作为社 会一 员存 在所 必需 的权 利 , 人 它 体现 了个人 的本质属性 和文明社 会对于权利 主体 的承认 ” 。人格权 是每一 个 民事 权利 主体 都享 … 有 的权利 , 而且 是与生俱来 、 身享 有 的权利 , 终 是公 民实现并维护其人格 独立 的最重 要的 民事权利 。 确认 和保护人格权 对于维护公 民的人 格利益 、 促进个 人的发展与完善有重 要意义 。
On hehe n W t r a Adm i it a i e Co pe s to ha lb n sr tv m n ain S l e
M a efrM e tl nu y d o na j r I
W ANG e W n—h i u
( rpgn aD p r et f uzo om l nvr t as tn —pfso, uyn , uzo 50 1 C ia Poaa d eat n i uN r a u i sy si at nesrG ia g G i u5 0 0 , hn ) m oG h e i s h
一
、
精神损 害以及赔偿 问题
关 于精 神损害 以及赔偿 问题 , 有两个 与此相关 的问题需要首先 阐明 : 一 , 第 赔偿 ( 论是 民事赔 无
偿 还是 国家赔偿 ) 的前提是受 害人 的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 , 无损害则无赔偿 。只有在有损 害事实存在 的前提下 , 法律 才会进一步深究这个损 害是如何造成 的。如果是一般 民事 主体 的行 为造成 的 , 这项
精 神 损 害 纳 入 行 政 赔 偿 探 析
王 文 惠
( 贵州师范大学 政治经 济系 , 贵州 贵阳
摘
500 ) 50 1
要 : 照我 国国家赔偿 法的规定 , 依 对于行政机 关及 其工作人 员违法行使 职权 , 给相对人人 身权造成损 害, 国家只对 受
害人人 身权 中的物 质性损 害进 行赔偿 , 而对其精神性损 害则不 以支付赔偿 金 的方式进 行赔偿 。对这 一 法理 问题进 行 分
Ab t a t sr c :Ac o d n o t e p o iin h u r n a o e P o l , p b i f h n n Sa e C mp n ai n,n c s n a — c r i g t r vso si t e c re tL w ft e p e S Re u l o i ao tt o e s t h n h c c o i aea d mi i r t e a t o t n t sa ef n t n r s vo ae t e l w i x r ii g t erf n t n d p w r d d ma e t e p r o a n s ai u h r y a d i t t u ci a e il t h a n e e csn h i u ci s a o e a a g h e n t v i s o i o n s n s l i h ft p o i p r t e e y,te sa es alma ea c mp n ain o l r h t r a g h e o a g t u e e rg to e o p st a t h r b h e y h tt h l k o e s t ny f e ma e i d ma e i t ep r n r h f r d o o t l a n s li s
损害赔偿就 是 民事赔偿 ; 如果是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 的 , 这项 损害赔偿 就 是 国 家赔偿 。第 二 , 于受害人来说 , 对 其所 受到的损害 , 包括 人身权损害和财产权 损害 。其 中 , 人身权 是 指与权利 主体 的人身不可分离 而又没有直接财 产 内容 的一类 权利 , 括人 格权 和身 份权 。人格 权 包 是指公 民具有法 律上 的独立人格所 必须享有 的民事权利 , 包括公 民的生命健 康权 、 姓名权 、 肖像 权 、
b evcm , n h lnt o p na i m na ijr i epy n o mpna o yt i i adsa o cm est hs et uywt t amet f o est n.T i T ei m e n yi o h t l e l n hh c i hs h s a s a a s n s k a n l s ti i u f ea ter , depu d ht d iirt ecm nai hl b d r et jr. hs s eo lg o a xo n s a a a mns ai o p st nsa emaef na i u s l h y n t n t v e o l om l n y Ke o d : e t jr ; ae amiirt ecm est n yw r sm na i uy m d ;d ns a v o p nai l n t i o
贵州 师范大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Ju a o uzo oma Un esy( oil cec ) o rl f ihuN r l i rt Sca Sine n G v i
20 0 2年 第 6期
( 总第 1 9期 ) 1
析 , 论 是 应 当将 精 神 损 害 纳 入 行 政 赔偿 。 结 关 键 词 : 神 损 害 ; 政 法 ; 政 赔 偿 精 行 行 中 图分 类 号 : F l D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1 3 X 20 )6—02 0 10 —7 3 ( 0 2 0 0 8— 5
名誉权等 。人 格权可 以从不 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 照人格利 益 的不 同形 式可 将类 。物质 性人格权 主要包 括生命 权 、 健康 权 、 身体权 , 精神 性人 格权 主 要包括姓 名权 、 肖像 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 等。人格 权是 “ 真正 作为社 会一 员存 在所 必需 的权 利 , 人 它 体现 了个人 的本质属性 和文明社 会对于权利 主体 的承认 ” 。人格权 是每一 个 民事 权利 主体 都享 … 有 的权利 , 而且 是与生俱来 、 身享 有 的权利 , 终 是公 民实现并维护其人格 独立 的最重 要的 民事权利 。 确认 和保护人格权 对于维护公 民的人 格利益 、 促进个 人的发展与完善有重 要意义 。
On hehe n W t r a Adm i it a i e Co pe s to ha lb n sr tv m n ain S l e
M a efrM e tl nu y d o na j r I
W ANG e W n—h i u
( rpgn aD p r et f uzo om l nvr t as tn —pfso, uyn , uzo 50 1 C ia Poaa d eat n i uN r a u i sy si at nesrG ia g G i u5 0 0 , hn ) m oG h e i s h
一
、
精神损 害以及赔偿 问题
关 于精 神损害 以及赔偿 问题 , 有两个 与此相关 的问题需要首先 阐明 : 一 , 第 赔偿 ( 论是 民事赔 无
偿 还是 国家赔偿 ) 的前提是受 害人 的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 , 无损害则无赔偿 。只有在有损 害事实存在 的前提下 , 法律 才会进一步深究这个损 害是如何造成 的。如果是一般 民事 主体 的行 为造成 的 , 这项
精 神 损 害 纳 入 行 政 赔 偿 探 析
王 文 惠
( 贵州师范大学 政治经 济系 , 贵州 贵阳
摘
500 ) 50 1
要 : 照我 国国家赔偿 法的规定 , 依 对于行政机 关及 其工作人 员违法行使 职权 , 给相对人人 身权造成损 害, 国家只对 受
害人人 身权 中的物 质性损 害进 行赔偿 , 而对其精神性损 害则不 以支付赔偿 金 的方式进 行赔偿 。对这 一 法理 问题进 行 分
Ab t a t sr c :Ac o d n o t e p o iin h u r n a o e P o l , p b i f h n n Sa e C mp n ai n,n c s n a — c r i g t r vso si t e c re tL w ft e p e S Re u l o i ao tt o e s t h n h c c o i aea d mi i r t e a t o t n t sa ef n t n r s vo ae t e l w i x r ii g t erf n t n d p w r d d ma e t e p r o a n s ai u h r y a d i t t u ci a e il t h a n e e csn h i u ci s a o e a a g h e n t v i s o i o n s n s l i h ft p o i p r t e e y,te sa es alma ea c mp n ain o l r h t r a g h e o a g t u e e rg to e o p st a t h r b h e y h tt h l k o e s t ny f e ma e i d ma e i t ep r n r h f r d o o t l a n s li s
损害赔偿就 是 民事赔偿 ; 如果是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 的 , 这项 损害赔偿 就 是 国 家赔偿 。第 二 , 于受害人来说 , 对 其所 受到的损害 , 包括 人身权损害和财产权 损害 。其 中 , 人身权 是 指与权利 主体 的人身不可分离 而又没有直接财 产 内容 的一类 权利 , 括人 格权 和身 份权 。人格 权 包 是指公 民具有法 律上 的独立人格所 必须享有 的民事权利 , 包括公 民的生命健 康权 、 姓名权 、 肖像 权 、
b evcm , n h lnt o p na i m na ijr i epy n o mpna o yt i i adsa o cm est hs et uywt t amet f o est n.T i T ei m e n yi o h t l e l n hh c i hs h s a s a a s n s k a n l s ti i u f ea ter , depu d ht d iirt ecm nai hl b d r et jr. hs s eo lg o a xo n s a a a mns ai o p st nsa emaef na i u s l h y n t n t v e o l om l n y Ke o d : e t jr ; ae amiirt ecm est n yw r sm na i uy m d ;d ns a v o p nai l n t i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