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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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定我国房地产市场火热已有好几个年头了,在此期间,大量资本与企业涌入这个市场,给政府管理带来了一定的考验。

政府必须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加以严格管理,否则必然对城市整体规划布局、百姓民生造成影响。

律师365网将借本文,为大家讲述其中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规定。

我国房地产市场火热已有好几个年头了,在此期间,大量资本与企业涌入这个市场,给政府管理带来了一定的考验。

政府必须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加以严格管理,否则必然对城市整体规划布局、百姓民生造成影响。

网将借本文,为大家讲述其中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规定。

▲2016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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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旨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二条房地产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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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房地产开发商:指依法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商品房:指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出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的房屋。

3、预售许可证: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房地产项目在销售前需要取得的证明文件。

4、住房公积金: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月缴存并由相应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的住房储蓄制度。

5、不动产登记: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并颁发证书的行为。

第八十一章结束语
本文档为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详细阐述了房地产市场的市场准入、交易规则、合同管理、房屋赁借、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具体操作。

希望各方能够依法履行相关规定,遵守合同精神,积极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
2、房地产开发商登记申请表格
3、预售许可证样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详见第八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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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颁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1月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颁布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999年4月28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年6月4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日颁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日颁布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999年4月日颁布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颁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颁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7月1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1月5日颁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颁布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1月21日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日颁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1998年12月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日颁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1998年5月12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月21日颁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颁布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5月1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1月21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上)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下)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3年2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1998年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1998年颁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3月3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991年月21日颁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1994年6月日颁布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颁布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查办法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2日颁布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年8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1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8日颁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颁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2003年5月30日颁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日颁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2003年6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2003年5月日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7月25日颁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501020012001年7月31日颁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月日颁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3年12月30日颁布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3年12月4日颁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1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颁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5月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7月6日颁布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颁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2004年8月27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2004年10月日颁布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日颁布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2004年8月6日颁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0日颁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月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4年12月1日颁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2004年12月31日颁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2日颁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颁布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日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2005年3月1日颁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5年1月31日颁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日颁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8日颁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颁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4月12日颁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5月8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2005年5月12日颁布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4月28日颁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颁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2005年7月20日颁布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05年8月4日颁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2005年8月5日颁布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9日颁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颁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8月日颁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2005年10月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10月31日颁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月10日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颁布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电梯应急指南2006年1月4日颁布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5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1999年1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2006年6月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颁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8月日颁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8月19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2006年9月4日颁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颁布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6年8月30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颁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2006年10月8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06年月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9日颁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月09日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1月日颁布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颁布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1月19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08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08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08月30日颁布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公用建管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1992年7月27日颁布关于对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2003年1月30日颁布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3年2月日颁布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调研的紧急通知2003年2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颁布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紧急通知1999年7月9日颁布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2001年7月10日颁布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4月3日颁布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颁布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近期进展情况的通报2003年6月27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8月4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年9月2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年8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2003年9月19日颁布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2003年10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年月14日颁布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2003年月21日颁布’’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2003年12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颁布’'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2004年1月7日颁布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颁布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月3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2004年2月4日颁布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2004年2月12日颁布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2月19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通知2004年1月9日颁布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3月6日颁布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4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4月7日颁布关于发布《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及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10日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1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4月日颁布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关于公路建设中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G012003)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5月2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6日颁布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2004年6月8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7日颁布关于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日颁布关于做好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函2004年7月5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2004年7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2004年7月7日颁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12日颁布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9日颁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开展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9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4年9月30日颁布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2004年9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29日颁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31日颁布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2004年10月21日颁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北方地区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2004年月日颁布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2月6日颁布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2004年月6日颁布关于请重点监控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通知2004年12月3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月12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19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2月9日颁布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颁布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2005年1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2004年12月26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2005年1月5日颁布关于加强春季和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通知2005年2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2月7日颁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定我国房地产经济⼀直是⽐较活跃的,每年都有⼤量的资本注⼊,为房地产业带来新的活⼒。

房地产这么⽕热,对于政府来说,也是管理上的考验,所以要规划布局,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定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定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的原则,实⾏全⾯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六条以出让⽅式取得⼟地使⽤权进⾏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地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地⽤途、动⼯开发期限开发⼟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开发⽇期满⼀年未动⼯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地使⽤权出让⾦百分之⼆⼗以下的⼟地闲置费;满⼆年未动⼯开发的,可以⽆偿收回⼟地使⽤权;但是,因不可抗⼒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为或者动⼯开发必需的前期⼯作造成动⼯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的设计、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竣⼯,经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

第⼆⼗⼋条依法取得的⼟地使⽤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作价⼊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九条国家采取税收等⽅⾯的优惠措施⿎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够的专业技术⼈员;(五)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商⾏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登记。

⼯商⾏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四川房地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房地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房地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交易、登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条管理原则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部门职责四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地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四条开发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法人资格;2. 注册资本符合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模;3. 具有符合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专业技术人员;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项目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土地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第七条交易规范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四川省关于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交易合同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交易限制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1. 虚构买卖合同,误导市场行情;2. 低于市场价格抢购囤积房源;3. 擅自改变房地产用途;4.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房地产登记第十条登记机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房地产登记工作,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第十一条登记程序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申请登记;2. 受理登记申请;3. 审核登记申请;4. 记载登记事项;5. 发放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登记内容房地产登记应当记载下列内容:1. 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 房地产坐落、面积、用途;3. 房地产权利类型、期限;4. 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修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城市房地产,是指位于城区范围内,用于办公、商业、居住等用途,以及用于特定用途的土地和房屋,并包括土地上建造的其他与房地产有关的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公正监管的原则,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经济适度增长,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建设经济、安全、文明的城市。

第四条 国家的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施策和依法独立自主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区域范围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推进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土地利用第七条 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市房地产的用地布局和规模。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发展空间布局、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内容。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需求,科学规划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适度增长。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农田保护和防灾减灾等因素,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监测和评估制度,确保土地利用合理、安全、科学。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安排房地产开发,并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随意填埋或者破坏耕地、草原、森林和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土地。

第三章: 房地产市场主体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取得合法证照,开展经营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市场竞争秩序,尊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颁布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颁布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1月18日颁布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颁布7.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999年4月28日颁布8.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颁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颁布1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颁布1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14.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年6月4日颁布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颁布1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颁布18.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1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20.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颁布2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颁布2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颁布23.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999年4月22日颁布24.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25.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颁布26.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颁布27.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7月1日颁布29.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30.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1月5日颁布31.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32.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颁布33.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1月21日颁布3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颁布3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1998年12月7日颁布3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颁布3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38.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39.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1998年5月12日颁布4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颁布4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4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颁布43.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5月19日颁布4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4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46.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1月21日颁布4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1 2003年1月3日颁布4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 2003年1月3日颁布4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3 2003年1月3日颁布5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4 2003年1月3日颁布5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上)2003年1月3日颁布5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下)2003年1月3日颁布53.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3年2月20日颁布5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颁布55.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6.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1998年颁布5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颁布5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59.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1998年颁布60.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61.建设部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62.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3月3日颁布6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6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65.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991年11月21日颁布66.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1994年6月16日颁布67.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颁布68.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查办法69.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70.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71.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2日颁布7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7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7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75.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7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77.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78.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颁布79.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年8月22日颁布8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8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82.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1日颁布83.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8日颁布8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85.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颁布86.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87.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8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颁布89.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2003年5月30日颁布9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颁布9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26日颁布92.物业管理条例。

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

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

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一、产权法规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地产是指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对房地产的产权归属和转让有以下法规细则:1. 房地产权属登记规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地产的权属必须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只有经过登记后,房地产的产权才能得到保护。

产权登记可以确保产权的真实性和权益的合法性。

2. 房屋买卖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需要明确约定房屋的基本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以及交付日期等条款。

同时,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对房屋进行权属验证,确保房屋的产权清晰。

3.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商的合法经营行为。

开发商需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开发资质,确保开发项目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开发商还需要遵守商品房销售规定,明示房屋的质量和性能等。

二、房屋租赁法规定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自己拥有的房屋,通过合同约定将其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

以下是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细则:1. 房屋租赁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租期、租赁用途等内容。

租赁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2. 租赁房屋质量标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租赁条例》,出租人应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卫生、安全等基本条件。

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改造,保证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

3. 租金和租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租赁条例》规定了租金和租期的管理办法。

租金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不得随意涨价。

租期届满后,双方可根据协商结果选择续租、迁出或解除合同。

三、房地产投资法规定房地产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持有或出租房地产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以下是房地产投资的法律法规细则:1. 外商投资房地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法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中国从事房地产开发、管理和销售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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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土地使用权转让:《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四十二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土地使用权期满或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房地产广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六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九条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十四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十七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人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业的承诺。

第十九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6、预售商品房的条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7、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订立的预售合同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8、销售代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

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入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9、预订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0、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11、商品房现售的条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2、不得重复销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13、房屋平面图及尺寸误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

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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