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2)(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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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18新

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18新

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18新合同范本第一条为因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能得到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车辆驾驶执照牌号及完税凭证的自行车,均可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第三条保险自行车行驶在本市道路上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其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一、保险自行车全车或其零部件及车上所载物品的损失或失窃;二、使用自行车时带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除外)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三、使用自行车者及携带人员的人身伤亡;四、使用自行车者的故意或违法行为;五、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项间接损失及费用;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第五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中途不办理退保。

保险费第六条全年保险费为人民币5元整。

被保险人义务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做好保险自行车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自行车保持适合正常行驶状态。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采取合理抢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条款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有效的保险单、事故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有关费用单证、损失清单及有关医院伤残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

保险人应当迅速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责任在赔偿限额内及时赔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有虚报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经查明后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金。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行驶的非机动车辆的所有者及其允许的合法使用者。

本合同中的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

以下简称“保险车辆”。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1―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是指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会发生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被保险人的下列行为,对由此导致或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驾驶保险车辆肇事逃逸;4、严重超载驾驶的;5、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罢工、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及辐射性污染;(三)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四)保险车辆肇事逃逸;―2―(五)保险车辆违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违规安装驱动装置,造成风险增加的;(六)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七)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八)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九)保险车辆载客或载重超过核定人数或重量的20%(含)以上的。

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障骑车者在意外事故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伤害的保险。

随着现代都市交通的发展,自行车成为了许多人日常出行的首选方式之一。

然而,骑自行车也存在一定风险,例如与行人相撞、与其他车辆相撞等,这些事故可能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

因此,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

首先,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能够保障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自行车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相撞的事故中,受害人可能会遭受财产损失,甚至身体伤害。

这些损失可能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扰,甚至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

如果骑车者购买了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将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进行合理赔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也能够保护骑车者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事故发生后,如果骑车者未能支付给受害人应有的赔偿,他们可能会面临法律的追责。

购买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为骑车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他们的个人合法权益。

再次,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能够降低骑车者的经济风险。

一旦发生事故,骑车者需要承担给受害人赔偿的责任。

如果损失过大,他们可能会面临经济上的困境。

而如果购买了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将会为骑车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不仅仅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骑车者自己的利益,它也有利于提高社会交通安全意识。

通过购买这样的保险,骑车者会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并为此做好相应的准备,提高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

这对于整个社会交通环境的安全和稳定都是有益的。

当然,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例如保费高昂、理赔流程繁琐等。

为了克服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加强对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市民对这一保险产品的认知,并逐步改善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及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电动自行车是指保险单中载明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或依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上路行驶的、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保险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

保险电动自行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被保险人为行驶证上载明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应年满16周岁。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人员使用保险车辆;(二)保险车辆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间;(三)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或在其他被非法占用期间;(四)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五)保险车辆拖带车辆或其他拖带物;(六)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七)驾驶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八)保险车辆作为犯罪工具。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五)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03
投保与承保流程
投保条件及材料准备
投保条件
通常要求投保人为非机动车的合法所 有者或使用者,且车辆需符合相关法 规要求。
材料准备
通常需要提供非机动车的购置凭证、 车辆合格证明、投保人身份证明等材 料。
承保流程及注意事项
承保流程
一般包括填写投保单、提交相关材料、保险公司审核、签订 保险合同等步骤。
核定损失与赔偿计算
01
02
03
损失核定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证明 、损失清单等材料,结合 现场勘查结果,对损失进 行核定。
赔偿计算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 标准、免赔额等条款,以 及实际损失情况,计算赔 偿金额。
赔偿决定
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出 具赔偿决定书,明确赔偿 金额、支付方式等事项。
纠纷解决途径及法律责任
协商解决
仲裁解决
对于赔偿纠纷,被保险人可与保险公司协 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协议并履行 。
如协商无果,被保险人可向当地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按照仲裁结果执行。
诉讼解决
法律责任
被保险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各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 合同约定,如存在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将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意事项
在填写投保单时需如实告知车辆及投保人情况,提交的材料 需真实有效,否则可能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费计算与支付方式
保费计算
通常根据非机动车的类型、品牌、价值以及投保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综合计算 得出。
支付方式
一般支持现金、银行转账、信用卡等多种支付方式,具体以保险公司规定为准。
04
赔偿处理与纠纷解决 机制
社会共治与参与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做好被保险电动车的维护保养工作,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 行驶技术状态。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 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 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损失清单、 有关费用单据、支付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 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
2
条款汇编
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 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 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 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 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 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 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 付手续费,手续费为总保费的 5%,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 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 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 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事故证明书; (三)损失清单; (四)由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 (五)若事故由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约定与受害人协商解决时, 提供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若事故由有关当局调解、民事诉讼或仲裁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等);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条款汇编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N 77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电动自行车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区域内行驶的,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 源,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最高车速不大于 20 公里/小时、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 240 瓦,外形尺寸、制动器、灯光等符合国家标准的特种自行车(以 下简称被保险电动车),但不包括未经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登记并核发牌证的电动车辆。
被保险电动车已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仅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 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电动车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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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一条为因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能得到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车辆驾驶执照牌号及完税凭证的自行车,均可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
第三条保险自行车行驶在本市道路上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其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自行车全车或其零部件及车上所载物品的损失或失窃;
二、使用自行车时带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除外)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使用自行车者及携带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使用自行车者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五、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项间接损失及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五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中途不办理退保。

保险费
第六条全年保险费为人民币5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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