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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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方案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方案

建设工程一切险保险方案二○XX年XX月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明细表投保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被保险人:1)主被保险人:工程所有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2)其他被保险人任何直接/间接承包商和/或任何指定分包商和/或任何分包商和/或一切顾问和/或供应商和/或融资银行为贷款人和/或其他享有权益人,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顾问、供货商、贷款银行等以上各方以其各自在本保险工程中的保险利益为限。

主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疏忽、隐瞒、或违反保险单条款和条件等任何行为而受损害。

保险工程: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工程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所在地及为施工所需的其它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及被保险人实际使用的与保险工程有关的上述地点的周围区域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场地外堆放和运输区域。

本保单中关于“工地”的定义均适用于上述定义。

保险项目:1、建筑工程保险人负责赔偿在工程项目所在工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地域范围内其它地方,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负有责任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财产和与此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等(包括场地外堆放和任何形式的运输),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在保险期限内遇到的除除外责任以外,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因此而产生的施救费用、清除残骸费用及其他费用项目。

2、安装工程本项目列明的工地范围内, 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及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3、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及被保险人的业务行为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而支付的法律费用。

3-安工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3-安工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பைடு நூலகம்
对于安工一切险,一般各国法律会要求由当地保险公司承保, 由于国外保险公司报价较高,具体费率请在投标前查阅投标办 制作的《各国商务信息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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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 (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保险责任:负责赔偿因发生与所承保的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
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地区的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人身伤 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保险期限:从设备到达站点开工后至设备通过初验; 保险费率:中保(PICC)给予华为的安工一切险的费率为合同总
金额的0.06%,该费率为工期费率,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不变,远低于 国外保险公司的报价;
注:对于Turnkey项目中的土建工程(Civil Works):我们可以要求分包商就该部分
投保工程一切险(Construction All Risks),将雇主和华为作为共同被保险人(Coinsured)
3安工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建安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工程第三者责任险费率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误工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工程一切险费率
安装工程一切险(Erection All Risks)
保险责任:承保保险期间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财
产和损失(主要是我们的电信设备)。
保险期限:同安装工程一切险,覆盖整个项目的执行期(从开工
到初验);
保险费率:中保给华为的财产险附加盗窃险的工期费率为0.06%,
非常优惠。
通常我们在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时会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只需出具 一份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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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臵、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臵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某保险公司-某施工单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书

某保险公司-某施工单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书

xx施工单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书xx保险股份有限xx分公司二零xx年三月第一部分承保方案被保险人:xx施工单位及其业主方(可添加)保险人:xx施工单位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项目:某厂房建筑工程工程地址:根据工程合同确定保险期限:约日历天,2xxx-XX-XX 12时至2xxx-XX-XX 12时止(按照工程合同约定)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物质损失部分: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RMB.00)第三者责任部分: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整(RM.00)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 .00其中财产损失: RMB .00人身伤害: RMB .00每人每次事故限额: RMB .00保险费率: 0.07%保险费: RMB 10500.00(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免赔额:物质损失(不含机具)部分:1.本保险对特种危险(如地震、海啸、隧道)每次事故绝对免额为.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2.本保险对重大危险(如台风、风暴、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塌方、地面下陷、临时工程)每次事故绝对免额为2000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2. 本保险对一般危险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第三者责任部分: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特别约定:本报价不含施工机具,需提供施工机具的详细清单再重新核定施工机具保险价格和免赔。

执行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扩展条款:突然及意外污染责任条款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车辆装卸责任条款错误和遗漏条款契约责任扩展条款第一受益人条款A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优先条款第三者定义扩展条款共同被保险人条款司法管辖: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二部分保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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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保险方案解读
(一)方案解读
12.扩展条款 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2)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3)自动恢复保额条款 4)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总保额的10%) 5)空运费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6)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7)灭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8)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9)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12个月) 10)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11)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损失金额的20%) 12)专业费用特别条款(总保险金额的10%) 13)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14)工地外储存财产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15)安装试车条款 16)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二)理赔服务流程
出险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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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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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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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得知保险事故发 生后应立即拨95518向保险 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将对事故的前 因后果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同 时,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有关损 失金额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单责任范围内 的损失依保险条款向被保险人进 行赔付、结案。
现场查勘
——(工程一旦停工,施工现场缺乏管理,等于危险性质及状况已有所改变 ,而与施工情况不同)
物质损失和第三者 责任免除通用部分:
(八)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间接损失) (九)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方案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方案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方案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和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一部份物质损失保险部份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以下财产未经保险合同两边专门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同意、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份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份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以下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运算机软件、运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信装置、便携式运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和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补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补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补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

(1)、物质损失部分保险责任
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暴风、暴雨、地面下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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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2Biblioteka “除外责任”以外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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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击此建处编筑辑工母程版标一题切样险式 ----产品介绍
(2)、物质损失的除外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2、自然磨损、内在缺陷、自燃、锈蚀、正常水位变化、渐变原因 3、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标的本身损失 4、非外力引起施工机械本身损失 5、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6、领有公共行驶执照的车、船 7、维修保养或者正常检修的费用 8、文件资料、各种有价证券、图表、现金、票据。。 9、除非另有约定,被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
人员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损失。 4、领有公共行驶执照的车、船造成的损失。 5、协议赔偿或即使无协议也应赔偿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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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二击此目处标编客辑户母版标题样式
工程所有人
工程承包人
工程分包人
其他关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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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三击保此额处确编定辑母版标题样式
——按工程总价(预算 价或承包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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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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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击此建处编筑辑工母程版标一题切样险式 ----产品介绍
第三者责任部分除外责任
1、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关系方及与工程有关的工
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关系方及与工程有关的工作
工地范围内的财产 10、除非另有约定,保险终止前,保险财产已由工程所有人签
发完工检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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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击此建处编筑辑工母程版标一题切样险式 ----产品介绍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自然灾害
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像地震、海啸、雷击 、暴雨、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 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及其他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还有像飞行物体坠落、恶意行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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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理赔流程简介 (三)注意事项
事故发 生时
积极采取措施 组织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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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理赔流程简介
(四)理赔索赔材料
(1)保险单正本、批单; (2)出险通知书; (3)索赔申请书; (4)事故证明材料(公安、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的证明 或专家鉴定报告、事故现场照片等); (5)直接财产损失清单、各项施救、保护、整理费用清单 及相关支持材料;根据承保及损失情况提供资产负债表以 及明细、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应的财务资料;提供设计资料、 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工程预决算书等资 料; (6)权益转让书及相关追偿文件(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 时); (7)对于特殊案件,经双方共同协商后,被保险人应提供 其他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8)保险人认为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不属于第三者财产) (六)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 在此限。
——(不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而是被保险人通过与他人的契约规定而承担的责任 ,不属第三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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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条款解读-建工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六)责任免除—通用部分
物质损失和第三者 责任免除通用部分:
17)沉降备忘录条款 18)地面下陷条款 19)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 20)内陆运输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21)顶管施工特别条款 22)指定公估人条款 23)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24)错误和遗漏条款 25)不受控制条款 26)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27)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28)保险期限自动延长条款 29)预付赔款条款 30)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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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D THIS DAY OF 199建设工程一切险保险方案二○XX年XX月页脚内容34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明细表投保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被保险人:1)主被保险人:工程所有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2)其他被保险人任何直接/间接承包商和/或任何指定分包商和/或任何分包商和/或一切顾问和/或供应商和/或融资银行为贷款人和/或其他享有权益人,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顾问、供货商、贷款银行等以上各方以其各自在本保险工程中的保险利益为限。

主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疏忽、隐瞒、或违反保险单条款和条件等任何行为而受损害。

保险工程: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工程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所在地及为施工所需的其它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及被保险人实际使用的与保险工程有关的上述地点的周围区域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场地外堆放和运输区域。

本保单中关于“工地”的定义均适用于上述定义。

保险项目:1、建筑工程保险人负责赔偿在工程项目所在工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地域范围内其它地方,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负有责任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财产和与此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等(包括场地外堆放和任何形式的运输),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在保险期限内遇到的除除外责任以外,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因此而产生的施救费用、清除残骸费用及其他费用项目。

2、安装工程本项目列明的工地范围内, 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及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3、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及被保险人的业务行为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而支付的法律费用。

保险期限:建筑安装期:自20XX年XX月XX日00:00时起至20XX年XX月XX日24:00时止。

如到期后工程未全部竣工验收,本保险期限将自动顺延6个月,并不因此加收任何附加保险费,但被保险人须提前20天通知保险人。

超过6个月时,保险人同意保险期限顺延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时止,但须以原费率的80%并按日比例收取保险费。

试车期:以投保清单载明的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

附加保证期:共24个月,自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时起算,向后顺延24个月,如工程延期则保证期的起期相应顺延。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建筑、安装工程: RMBXXXXXXXXXXXXX元清除残骸等相关费用: RMBXXXXXXXXXXXXXXXXX 元第一部分总保险金额 RMBXXXXXXXXXXXX元特种风险(地震/暴雨/洪水/暴风)累计赔偿限额:物质损失总保额的80%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0万元2)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万元其中:物质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自然灾害:RMB10万元;其他:RMB2万元;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损失财产:RMB2000元人身伤亡:无免赔注:以上“每次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保险费率:物质损失费率:0.036%第三者责任费率:0.036%保险费:物质损失部分保费(含清理残骸费用):RMBXXXXXXXXXXXXX元第三者责任部分保费:RMBXXXXXXXXXXX元总保险费:RMBXXXXXXXXXXXX元保费支付:在保单生效后的45个工作日内支付;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司法管辖:本保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争议解决:有关本保险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 XXXXXX仲裁。

保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具体附后)特别约定:1.保险人保证对在双方合作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经济、管理等信息保密,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披露。

为理赔工作之公估、鉴定等需要向第三者提供的,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2、本保险合同自 20XX年X月XX日零时(即本保单签署之日)起生效,无论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如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缴纳了全额保险费,保险人可自保险合同生效时起开始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非故意的未采取上述措施,无论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则保险人不得以此条为由拒绝赔偿或减轻赔偿责任。

附加条款:下列附加条款适用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附加条款为准。

(1)错误或遗漏条款(2)违反条件条款(3)不可控制条款(4)不失效条款(5)放弃代位求偿条款(6)赔款受益人条款(7)理算师条款(8)共同被保险人条款(9)预付赔款(50%)(10)保护现场条款(11)保单终止条款(12)保费调整条款(13)汇率条款(14)停工损失扩展条款(15)清理残骸费用条款(16)专业费用条款(17)特别费用条款(18)灭火费用条款(19)工地外存储特别条款(20)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21)运输险、工程险分摊条款(50/50)(22)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23)施救费用条款(24)自动增值条款(25)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26)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27)公共当局扩展条款(28)地下炸弹特别条款(29)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30)时间调整条款(31)内陆运输条款(3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33)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34)业主现有的或由被保险人看管照料的财产条款(35)试车条款(36)场外修理扩展条款(37)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38)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39)查漏费用条款(40)进口关税条款(41)新增项目特别条款(42)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43)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44)交叉责任条款(45)车辆装卸责任条款(46)工程访问条款(47)急救费用条款(48)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49)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50)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51)业主雇员在工地意外伤害扩展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建筑工程一一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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