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2021)
陈建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建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30【案件字号】(2021)冀05民终12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武洁陈勤耕武聪【审理法官】武洁陈勤耕武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建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当事人】陈建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建民【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建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本院观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营养费。
上诉人陈建民主张一审漏判了其住院15天期间的营养费,且营养费应按每日30元计算。
本案中,上诉人陈建民的伤情经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建民不够成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
依据该鉴定意见,营养期90日已包含陈建民的住院期间,故一审法院按照每日20元标准计算陈建民的营养费为1800元正确,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
上诉人陈建民主张其为个体户木工,应按照建筑行业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日工资约为166元。
但上诉人陈建民并未提交其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且其在一审中提交的邢台市桥东鑫美装饰材料大全公司出具的2019年8、9、10月工资表及误工证明,无该公司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人员的签名,并不足以证实其实际工资收入。
两辆车造成第三方事故交强险赔偿标准

两辆车造成第三方事故交强险赔偿标准
交强险的赔偿标准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具体来说,对于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的损失,无论是否有责任,都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
当有责任时,交强险的赔偿标准如下:
1. 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
2. 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
3. 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当无责任时,交强险的赔偿标准如下:
1. 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
2. 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
3. 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交强险针对事故中的第三方损失按照责任划分比例、依据保险合同中的限额进行赔偿。
也就是说,对于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保险
公司只会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需要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因此,如果想要在存在第三方的事故中获得更多赔偿,投保人可以购买限额更高的三者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2021年最新交强险条例解读

2021年最新交强险条例解读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下面为大家全套搜集了关于交强险交强险条例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已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第四十五条明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颁布之日起3个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据此,自10月1日起,石市交管部门对违反交强险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运营管理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一、届满商业三者险未到期的是否也必须在10月1日前投保交强险?答:在2021年7月1日前,业已购买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健康险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
原商业三者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二、驾驶人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携带何种保险凭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及《交强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驾驶人驾驶2020年——2021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业险且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文化娱乐商业第三者保险凭证。
标志(凭证)丢失的,应及时处理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三、如果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携带的发票保险凭证不合格,交警部门如何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答:(一)如果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人能投保交强险,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责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对大客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罚款后发还车辆;(二)对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帜但未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的(摩托车除外),交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处200元罚款并记1分,并当场责令驾驶人粘贴标志后放行;(三)对未携带保险公司标志(凭证)的,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驾驶人须提供相应的保险标志(凭证)后,交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记1分后发还机动车。
2021年人保车险条款

2021年人保车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1.1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本条款以及本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就本保险合同的补充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2.1本保险合同仅适用于中国境内机动车辆。
被保险车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必须通过年度检验并持有有效的行驶证。
除非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车辆的保险责任:(1)无行驶证的车辆;(2)被政府或其它执法机构扣押的车辆;(3)未通过年度检验的车辆;(4)未取得注册登记证书或临时行驶证的车辆;(5)驾驶员没有驾驶资格的车辆;(6)报废车辆。
2.2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以下类型的机动车辆:小型汽车、微型客车、轻型货车、微型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等。
不适用于牵引车、拖挂车等非机动车辆。
2.3投保人须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车架号、发动机号码等。
第三条:保险期限3.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3.2除非投保人在保险期满前30天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否则本保险合同将自动续保一年。
3.3保险公司有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变更条款、取消续保、修改保险费率等事项。
第四条:保险责任4.1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等。
4.2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承担因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损坏、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直接损失。
4.3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承担因被保险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4.4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承担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导致车上乘客受伤或死亡的赔偿责任。
4.5盗抢险:保险公司承担因被保险车辆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4.6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时,有权对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五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5.1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盗抢险,投保人须承担一定比例的免赔额。
交强险条款解析(2021更新)

1.代位原则-主要内容
权利代位(代位追偿) 物上代位
——实现应具备的条件
①
造成
引起
损失
保险责任事故
②
第三方的责任
保险人
③
注意:当第三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时,保险人不能向其追偿。
案
小林驾驶自己的奔驰车外出,突然对面一部面包车失控越过中间
例
护栏撞上了小林的车,奔驰车严重受损,幸好人没事。经交警部门鉴
2.某人以其房产100万元作为抵押向银行取得50万元贷款,随后该人和银行各 自对该房产投保了100万元和50万元财产损失险。
不是,因不同保险利益
3.某人先向A保险公司以本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50万元人寿险,随后又向B保
险公司同样投保了50万元人寿险。 不是,因人身保险不存在重复保险
复习
1.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导致家用电器损 毁,那么导致家用电器损毁的近因是什么呢? 2.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 3.汽车保险有哪些险种?
2.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制:
限额责任制:
顺序责任制: 先出单先赔 超额赔偿方式:投保人应先向其他保险人索赔,本保险仅对超额部分
予以赔偿。
案
某人将同一车辆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40万元
例 和60万元,后在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损失50万元,请根据上面三种方
式进行分摊赔偿。
①比例责任分摊:
乙甲公司赔偿:
复习
1.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导致家用电器损 毁,那么导致家用电器损毁的近因是什么呢? 2.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
派生 原则
1.代位原则-定义
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 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 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 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周国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周国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0【案件字号】(2019)浙04民终33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瑾杨剑舒珊珉【审理法官】徐瑾杨剑舒珊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周国胜;刘海峰;五河县华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祥和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周国胜刘海峰五河县华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祥和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国胜刘海峰【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五河县华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祥和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张岩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钟华强浙江诚可律师事务所;戴思佳浙江诚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张岩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钟华强浙江诚可律师事务所戴思佳浙江诚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庞俊张岩钟华强戴思佳【代理律所】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浙江诚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被告】周国胜;刘海峰;五河县华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祥和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第三者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5:43:4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17日8时18分许,刘海峰驾驶皖C×××某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某某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桐乡市地方启动时,造成站在豫P×××某某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车厢里的周国胜与叉车的叉臂及车厢发生挤压,造成周国胜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陈学文、陈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学文、陈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9【案件字号】(2021)皖05民终17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齐萍范秀媛张瑞菊【审理法官】齐萍范秀媛张瑞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学文;柯绪承;马鞍山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马鞍山市驰阳物流有限公司;陈成【当事人】陈学文柯绪承马鞍山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马鞍山市驰阳物流有限公司陈成【当事人-个人】陈学文柯绪承陈成【当事人-公司】马鞍山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马鞍山市驰阳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庆飞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胡奎正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孙中旗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庆飞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胡奎正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孙中旗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庆飞胡奎正杨瓴吴桂保孙中旗【代理律所】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学文;陈成【被告】柯绪承;马鞍山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马鞍山市驰阳物流有限【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一,陈学文与柯绪承在二审中达成协议,对于陈学文垫付的50000元,柯绪承自愿承担40000元,陈学文自愿承担10000元,双方均同意由本院在判决中一并处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陈学文与柯绪承在二审中达成协议,对于陈学文垫付的50000元,柯绪承自愿承担40000元,陈学文自愿承担10000元,双方均同意由本院在判决中一并处理。
曹某、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8【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8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海东袁金宏牛珍平【审理法官】杨海东袁金宏牛珍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某;张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当事人】曹某张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曹某张某【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交换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张某的租车费是否应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被上诉人张某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需要维修,山东嘉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维修期间的租车费为1400元,被上诉人张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租车并支付了租车费1400元,其主张上诉人赔偿租车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曹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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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JY-HT-01056
第三者责任险(2021) Any parties with a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can sign a contract to protect legal righ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MZYUNBO设计
第三者责任险(2021)
可加保乘客意外伤害责任险、驾驶员意外伤害险
基本内容:负责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除外责任:
①下列损失: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②下列财产损毁: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争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作废和财产损毁。
③下列原因: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④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
者鹪、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起讫:保险期内
保险金额: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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