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的批复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颁布时间:1987-8-5发文单位:山西省政府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占用耕地、鱼塘和农林特产土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以县为单位,以一九八六年末人均占有耕地为基础,参照经济发展状况,并本着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确定各县平均计税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各县可根据人均占有耕地和经济状况,在本县范围内分片确定二至三个征税标准。
城市郊区、工矿区人均耕地在五分以下,农民收入水平较高的村镇以及占用水地的,可在原税额基础上加成征收,但最高不超过五成。
农村居民(农业人口)新建住宅,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占用耕地建房和农户(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都应全额征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批准征(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纳税人必须在批准占用耕地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依法收回征而未用的耕地,已纳税款的,不予退还。
第六条耕地占用税的免税范围: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和地方武装部队,下同)军事设施用地,包括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占地。
二、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厂矿专用线除外)建设占地,包括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铁路系统其它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室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
对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按国务院国发[1986] 40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七五”期间免征耕地占用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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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
的批复
【标 签】耕地占用税问题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地税农发﹝2003﹞21号
【发文日期】2003-08-27
【实施时间】2003-08-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吕梁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文水县大象粮站扩建国家粮食储备库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吕地税农发﹝2003﹞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8﹞209号)规定,对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在1999年夏收之前建成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免征耕地占用税。
除此之外的其他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和地方粮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文水县大象粮站扩建国家粮食储备库是2001年的项目,应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31•【字号】晋政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的精神,继续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服务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大局,保障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更新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必要性2009年公布执行的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对我省各类建设用地顺利实施征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在许多市、县已不适应,继续采用原先的补偿标准,必然会带来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
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把民生问题摆在突出位置的精神的一项举措,符合国家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的精神和我省实际,对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社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使用及说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两部分构成,各县(市、区)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见附表)。
(一)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辖区内除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农用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有关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二)非农业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时,根据土地所在县(市、区)的区域位置确定征地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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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1日(89)国税地字第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局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太原土地使用税税率标准时是什么?

太原⼟地使⽤税税率标准时是什么?应纳城镇⼟地使⽤税额=应税⼟地的实际占⽤⾯积×适⽤单位税额。
⼀般规定每平⽅⽶的年税额,⼤城市1、5元⾄30元。
中等城市1、2元⾄24元。
⼩城市0.9元⾄18元。
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
房产税、车船使⽤税和城镇⼟地使⽤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法。
我们知道上税是每个⼈的义务,每⼀个在上班的⼯作⼈都会缴纳⼀定的,除此之外还存在很多的税务,其中就包括,也就是我国的的⼟地有,在使⽤的过程中需要缴纳⼀定的税务,征收是有⼀定的标准,那太原⼟地使⽤税税率标准是什么?下⾯就详细介绍。
⼀、太原市城镇⼟地使⽤税的征收标准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地使⽤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三)⼩城市0.9元⾄18元;(四)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中、⼩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农业正式户⼝⼈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在50万以上者为⼤城市;⼈⼝在20万⾄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在20万以下者为⼩城市。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税额幅度。
经济落后地区,⼟地使⽤税的适⽤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地使⽤税税额计算城镇⼟地使⽤税根据实际使⽤⼟地的⾯积,按税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地使⽤税额=应税⼟地的实际占⽤⾯积×适⽤单位税额⼀般规定每平⽅⽶的年税额,⼤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城市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
、车船使⽤税和城镇⼟地使⽤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决算报表格式的通知-国税函[2006]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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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决算报表格式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决算报表格式的通知(国税函〔2006〕995号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厦门、青岛市财政厅(局),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湖北、海南、四川、云南、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将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决算报表格式印发给你们(软盘另发)。
请严格按照报表格式和填报说明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决算编报工作。
决算汇总报表请于2007年3月20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报送形式为:一份软盘报表,一份打印报表,两份报表数字必须完全一致。
有计划单列市的省上报的数字应包含计划单列市的数字,计划单列市报总局与报省厅(局)的数字应当一致。
附件:1. 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决算报表格式(略)2. 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决算报表填报说明及要求附件2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决算报表填报说明及要求一、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决算报表填报说明(一)契税1. 2006年契税决算表(一)06Q1(1)房屋权属转移变动与土地权属转移变动的划分应以发生转移的契约为准。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互相交换,其应税税目以缴纳契税方为准。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txt不要为旧的悲伤而浪费新的眼泪!现在干什么事都要有经验的,除了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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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10年08月20日 17时51分 60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土地房产农业农村“耕地占用税”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君二○一○年八月四日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所称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包括果园、茶园、桑园、花椒园、药材种植园等园地。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确定,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30元;(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1.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5元;(三)人均耕地超过1.5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0元;(四)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2.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8元;(五)人均耕地超过2.5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5元;(六)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2元。
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见本办法所附的《山西省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第四条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地区,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
【发文字号】晋财税[2010]5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9.07
【实施日期】2010.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财税[2010]54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高新局、经济开发局: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根据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省政府于2010年8月4日以第229号令颁布了《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为做好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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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的批复
【标 签】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地税农发﹝2002﹞9号
【发文日期】2002-05-14
【实施时间】2002-05-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森林公园等单位占用国有耕地和林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的请示》(并地税农发[2002]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对太原市森林公园和太原市果树场确定的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
对占用城市郊区、工矿区人均耕地在五分以下、农民收入水平较高的村镇,以及占用水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在原税额基础上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税,但最高不超过五成。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