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共1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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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国际货运代理案例解读

ch国际货运代理案例解读

请回答: 1、储运公司与实业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关系是否有效? 2、实业公司是否应该偿付储运公司空车费?
案例分析4: 上海一家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出口30万美 元的皮鞋,委托集装箱货运站装箱出运,发货人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皮鞋送货运站,并 由货运站在卸车记录上签收后出具仓库收据。 该批货出口提单记载CY-CY运输条款、 SLAC(由货主装载并计数)、FOB价、由国外 收货人买保险。国外收货人在提箱时箱子外 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但打开箱门后一双 皮鞋也没有。 问:货物损失应由谁承担?
4.收货人向向货运站提出提赔。
其理由:“是装箱过失所致”。然而,集装箱 货运站说:“收货人与发货人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 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有运输合同关系;收货人与保 险人之间有保险合同关系,而收货人与货运站之间 既无合同关系又无提单关系;而装箱过失属货运站 管货过失行为,即使赔偿也可享有一定的责任限制, 但如按侵权过失,则应按实际损失赔偿。”货运站 进一步说:“即使由货运站装箱,但也是货主委托 行为,货运站是货主的雇佣人员”。
3.收货人向保险人提赔
当收货人向保险人提赔时,保险人也拒赔,并 提出:“此种赔偿归属于集装箱整箱货运输下的 ‘隐藏损害’, 即无法确定皮鞋灭失区段和责任 方”。如收货人向保险人提赔,收货人应向保险人 举证说明皮鞋灭失区段、责任方,这样才可保证在 保险人赔付后可行驶追赔权,即进行“背对背”赔 偿。 整箱货隐藏损害同时应具备三个条件: ①货物灭失或损害发生在保险人责任期限内; ②货物灭失或损害属保险人承保范围的内容; ③箱内货名称、数量、标志等装载必须与保单 内容记载一致”。
法院判决
根据现行的仓储合同规定:“货物进仓库交由 保管方后,则表明保管方责任已开始,如保管方在 保管货物过程中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则由保管方承 担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 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规定:“装箱不当造成货物 漏装箱应由装箱人承担责任”。由于涉及本案的各 当事人均不承担责任,收货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 院判决:“仓库收据是货运站出具给货主的仓储合 同,出具装箱单表明皮鞋已实际装箱。收货人在箱 子外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下收货,则表明承运人 已完成交货责任,由于箱内并没有装载皮鞋,保险 人也没有赔偿事实,因而由货运站承担赔偿责 任”。。

国际货代计算案例题

国际货代计算案例题

国际货代计算题1、某外贸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合同总金额为10000美元,加一成投保平安险、短量险,保险费率分别为0.8%和和0.2%,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是多少?参考答案:保险金额=CIFX(1+投保加成)=USD10000X(1+10%)=USD11000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USD11000X(0.8%+0.2%)=USD88+USD22=USD110所以保险金额为11000美元,保险费为110美元2、某进出口公司出口某种货物100件,每件重300公斤,成交价为CFR釜山,总金额50000元人民币,运价为每吨300元人民币,出口税率为10%,问该公司应该付多少运费?应付多少出口关税?(要求列明计算过程)解:(1)先计算应付运费:总运费=0.30吨X100件X300(元/吨)=9000元人民币(2)计算离岸价格离岸价=CFR-总运费=50000-9000=41000(元)(3)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41000/(1+10%)=37272.27(元)(4)出口关税=完税价格X出口税率=3727.227(元)3、出口商以CFR成交一批货物,货物成交价为USD350000。

出口商委托货运代理人查问这批货物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海运费。

货运代理人从船公司那里得知运输这批货物按从价运费的方式计收运费,并且“Ad.Val.”是0.6%。

作为货运代理人,请告诉出口商运输这批货物所需要支付的海运费是多少?(要求列明计算过程)。

解:FOB=CFR/(1+ Ad.Val.)=350000/(1+0.6%)=350000/1.006=347912.53海运运费=347912.53X0.6%=2087.47元.4、某出口公司委托一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代办一小桶以海运方式出口到国外。

货物重量为0.5吨,小桶(圆的)的直径为0.7米,桶高为1米。

货代最后为货主找到一杂货班轮公司实际承运货物。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第九周 学生版)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第九周 学生版)

际货运代理案例案例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 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 海里外的B 港交货。

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 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 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 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

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 港。

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案例二:承运人施诈,货运代理受牵连承担责任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格为CFR 。

他委托一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

按照信用证要求,必须在1 月31 日前发货。

该货运代理向一关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 月26 日到达香港,28 日启航。

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 月2 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然而,一个非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

这种承诺使货运代理很快接受,并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船装运。

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无法查到其去向。

案例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

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 2 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

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

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

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

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

问题: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 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案例四:收取全程运费的货运代理须对全程负责印度孟买某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东京一厂家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

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

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

请分析:(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答:(1)针对此票集装箱运输,B、D两家公司分别扮演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角色。

收货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向其承运人B提出索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之规定,在本案下,他也可向D公司提出索赔。

(2)D公司不能享受免责。

因为根据案例描述,集装箱落海是由于绑扎不牢造成的。

尽管途中遇强风,但绑扎货物应视为承运人的基本管货义务之一,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

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

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gapo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货物重20公斤。

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运至延吉市。

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

请分析:(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答:(1)应当赔偿。

由于空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新加坡至延吉,所以长春至延吉的公路运输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公约,而非国内航空法。

但是由于该货物声明价值,因而航空公司的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数额为6-2.4=3.6万美元。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请问:这三个集装箱内货物的损失应该由谁赔偿?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3
原告:深圳市航城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 司)。 被告:深圳市凯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 司)。 1994年12月21日,实业公司的业务员陈焕伟以 实业公司的名义与储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托运书, 约定储运公司代理实业公司于1995年1月 6 日办理 20`和40`两个货柜蜡笔从深圳运至意大利热那亚港的 海运手续,实业公司支付储运公司海运费4,200美 金。6日上午,储运公司接陈焕伟通知派车到深圳拖 取其中的20`货柜,但货柜未备妥,发生空车费3, 000港币。陈焕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4.收货人向向货运站提出提赔。
其理由:‚是装箱过失所致‛。然而,集装箱 货运站说:‚收货人与发货人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 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有运输合同关系;收货人与保 险人之间有保险合同关系,而收货人与货运站之间 既无合同关系又无提单关系;而装箱过失属货运站 管货过失行为,即使赔偿也可享有一定的责任限制, 但如按侵权过失,则应按实际损失赔偿。‛货运站 进一步说:‚即使由货运站装箱,但也是货主委托 行为,货运站是货主的雇佣人员‛。
当一票货物既有无船承运人又有实际承运 人出具的提单时,两份提单的流转过程。
流程如下: (1)无船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后出具自己的提 单给发货人。 (2)无船承运人作为托运人将货物交由承运 人运输,承运人出具自己的提单给无船承运人。 (3)发货人凭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到银行结汇。
(4)出口国银行将提单转入进口国银行。 (5)收货人付款后从银行取出无船承运人提 单。 (6)无船承运人将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和 自己的副本提单转寄个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人。 (7)无船承运人的卸港代理人凭承运人提单 到承运人或其代理处换取提货单。 (8)收货人到无船承运人代理处用无船承运 人的提单换取提货单。 (9)收货人凭提货单提取货物。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整理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整理

第1章国际货运概论1、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

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

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其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

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分析: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

然而根据FIATA关于货运代理的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恪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

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即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

结论: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2、某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的出口运输,从上海运至日本。

外运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

于是,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收货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外运公司提起诉讼。

分析:很明显,本案并非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

但由于外运公司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这一行为使其成为契约承运人,从而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因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

当然,外运公司仍有权依据其与远洋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关系,向远洋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结论: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承担货损货差责任。

3、A是广州市的一家货代公司,B是深圳的一家进口公司,C是湖南省的一家工业供销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国际物流课程考试案例分析

国际物流课程考试案例分析

第一章1. 1996年10月,原告Z公司委托被告美商Y公司将一批机翼壁板由美国长滩运至中国上海。

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发给被告的提单上载明“货装舱面,风险和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

而被告向原告签发的自己抬头的提单上则无此项记载,同时签单处表明被告代理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单。

货抵上海港后,商检结果确认部分货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及水湿。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损68.2万美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其身份是货运代理人,不应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原告遭受货损系由其未购买足够保险而产生,且货损发生与货装甲板无因果关系,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问题:根据提单,如何区别货运代理人和货物承运人?答:(1)一般来说,提单上用于确认承运人身份的记载有三处:提单抬头、提单签单章以及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 ,对于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鉴于有可能使承运人有机会规避最低限度的义务,因而否认其效力是大势所趋,故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前两者来认定,且尤以签单章为先。

本案中提单上的签证单表明被告是作为实际承运人的代理而代签提单,但提单抬头是被告本身的。

法院不可能凭其在提单上的单方表述即认定其代理身份。

如果被告欲主张自己为货代,则必须证明两点:证明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代理签单协议证明实际承运人在该分提单签发时是合法存在的。

而本案被告没有完成对上述内容的举证。

鉴于被告是有资格在美国签发提单的运输行,出具自己抬头的提单,并且还收取了部分运费差价,且其未对代理签单的身份进行举证,因此最终被认定为契约承运人。

(2)本案被告所签发的提单经美国商业登记注册,其系统操作过程,完全符合契约承运人的操作方式,而原告与实际承运人并未发生任何法律关系,故被告身份应为契约承运人,承运人在舱面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违规装载舱面货至损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投保与否不影响承运人义务的担当。

当然,该案判决并不妨碍被告向实际过错方行驶追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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