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复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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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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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念和要素1债的含义(1)债”的含义的扩张。

(2)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客体一一特定行为(给付: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交付工作成果、不作为)。

3、债权的特征一一与物权相对比(1 )请求权;(2 )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3)相容性与平等性;(4 )期限性。

4、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5、债务(1 )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2 )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佃条、158条的规定);【参考法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大学债权法复习重点(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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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知识点一、词义辨析【1】种类之债与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定义:给付以其种类中的一定数量指示的债。

特定方法:1、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2、基于当事人约定,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指定选择之债定义:是指债的客体或者其构成因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履行的债。

特定方法:1.选择,即债务人选择2.给付不能【2】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定义: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撤销权定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3)转得人的恶意【3】定金与违约金定金定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违约金定义: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二者的区别: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填补损害。

2、定金表现为从合同内容。

违约金属于主合同内容。

3、定金预先给付。

违约金在确认违约责任后给付。

4、定金依据双方的约定。

违约金可约定,也可法定。

5、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值的20%。

违约金视损失情况定,但可以预先确定。

【4】单方允诺与单务合同单方允诺定义: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单务合同定义: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二者区别:1、单方允诺为单方法律行为,表意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行为就成立。

债权法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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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债权的撤销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而有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债权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3、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4、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保证期间:——是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保证责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即可免除保证责任。

6、先履行抗辩权:——又叫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7、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义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能力或存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危险或可能,则在对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

8、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缔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况,致使合同赖于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9、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0、抵销:——指二人互负同种类的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抵所负债务之清偿,而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归于消灭的行为。

11、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另一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12、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合同。

13、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资金的合同。

债权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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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念: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特征: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债是必须通过债务人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法律关系;特定行为即客体4.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5.债发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样性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债的构成要素:一.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 1、债权人: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2、债务人:负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债当事人双方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称为对待之债)。

二.债的客体: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给付”(一)给付的概念及要件1. 给付的概念:债务人为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所为的某种行为。

2. 给付的要件:(1)合法。

(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确定。

(时间、标的)(3)适格。

(可能)(二)给付的形态1.转移财产权利。

(买卖、租赁)2.支付金钱。

(价金、赔偿金)3.提供劳务或服务。

(雇佣、运输、委托)4. 移转权利。

(注册商标转让)5.提交成果。

(承揽)6.不作为。

(不为营业竞争、不泄露秘密)三.债的内容: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

(一)债权: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具有三项权能:(1)给付请求权。

(债权的请求力,是债权的第一权能)(2)给付受领权。

(债权的保持力)(3)保护请求权。

(债权的强制力)债权的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无排他性6.债权具有相容性(二)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作为或不作为)。

债务不仅包括给付义务,还包括附随义务。

(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

债务的特征:1.特定性 2.积极性债的发生: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

(法律事实引起)一、合同之债二、侵权行为之债三、无因管理之债(一)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必要事务的行为。

债权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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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⒈区分标准。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⑴、法定之债是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的债。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基于缔约过失而发生的债。

⑵、意定之债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债。

意定之债一般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台意而产生的,即合同之债,这也构成民法上的契约原则;特殊情形下,单方行为也可以产生意定之债,例如捐助行为。

2区分意义。

不同的债应适用不同法律进行调整,有不同的成立要件。

事实上各种债的共同点仅在于其结果都是一方当事人得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⒈区分标准。

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财物之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⑴、特定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是指其发生时。

其标的物即已存在并已特定化的债。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对于买受人所负的以变付特定房屋为内容的债即为特定物之债。

⑵、种类物之债。

所谓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当事人双方须就债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扔议。

例如买卖某种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特定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债即为种类物之债。

⒉区分意义。

⑴、种类物之债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而特定物之债在标的物灭失时就会发生履行不能。

此时若该履行不能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债务人只能承担损害赔偿等债务不馒行的责任。

⑵、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

⑶、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不同。

就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意外风险也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其意外风险电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1.区分标准。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町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债法考试复习范围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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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考试复习范围完整版最大福利来啦!债法考试复习范围完整版!!第一编债法总论第一章绪论(重点)第一节债1、其中债务中的自然债务(赌博之债自始无效)自然债务为不完全债权,有债务而无责任,自然债务的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强制执行。

① 请求力排除,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

② 强制力排除,包括根本无强制力和不得就履行的给付行为强制执行性。

③ 处分权能的排除,如对破产财产。

2、债的发生(单选)①合同②单方允诺③缔约过失之债④侵权责任⑤不当得利之债⑥无因管理3、债的关系(单选)4、债的分类(单选)①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②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③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④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⑤单纯之债与选择之债5、债权的特性①债权的主要特性为请求权。

(部分而非全部)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部位特定行为。

因此,债权内容主要是请求权而不包含支配权。

债权人只能依据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更不能支配债务人的人身。

②债权为相对权,但同样具有不可侵性。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债务指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给付,对于债务人以外的一切人,债权都不得主张债权,因此债权时一种相对权。

债的不可侵性是指债权对抗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

当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之后,债权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6、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①功能不同。

债权的功能重在保护资源的交易与动态利用。

物权的功能重在保护资源的归属于静态利用。

②发生不同。

债权是通过合同设定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债权,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法定性。

③性质不同。

债权是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

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④效力不同。

债权具有平等性,兼容性和期限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永久性。

⑤其他不同。

主体客体不同,保护方法不同,转让限制不同等。

债权法复习提纲范文

债权法复习提纲范文

债权法复习提纲范文一、引言1.债权法的定义和作用2.债权法的发展和重要性二、债权主体1.债权人的定义和类型2.债务人的定义和种类三、债权的内容和特点1.债权的内容a.主债权和辅助债权的区别b.债权的种类和内容2.债权的特点a.统一性和绝对性b.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四、债权的产生和转让1.债权的产生a.合同债权的产生b.法定债权的产生2.债权的转让a.债权的转让条件和方式b.债权的转让效力和限制五、债权的行使和保全1.债权的行使a.债权人主体权利和形式权利b.债权的执法行使和自助行使2.债权的保全a.债权的保全方法和程序b.债权的救济措施和效力六、债权的变更和消灭1.债权的变更a.债权的部分变更和全面变更b.债权的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2.债权的消灭a.债权的主动消灭和被动消灭b.债权的终止和清偿七、债权法的适用和争议解决1.债权法的适用范围a.国际私法中的债权法适用b.债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2.债权争议的解决a.债权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b.债权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八、债权法的和展望1.债权法的方向和目标2.债权法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趋势结语:债权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在学习债权法的过程中,应该重点掌握债权主体、债权的产生和转让、债权的行使和保全以及债权的变更和消灭等内容。

债权法的适用和争议解决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债权法的和发展也是当前研究的热点领域,债权法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趋势将给我们的研究和实践带来全新的挑战和机遇。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债权法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恳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 债务:是指依据当事人的商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的发生原由: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妥得利、缔约过失、单方许诺、其余(如法院裁决)。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更改、停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失伤害别人的财富和人身,依法应该肩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该肩负民事责任的其余伤害行为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必需的注意义务或存在其余成心或过失行为,使合同不建立或无效或被撤除,给对方造成伤害单方许诺:是指表意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一般为社会民众)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获得某种利益的意思表示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商定的义务,为防止别人利益遇到损失,自发管理别人事务或为别人供给服务的行为。

组成要件: 1. 管理别人事务。

包含对别人财物的保留、利用、改进、处罚等,以及为别人供给劳务服务。

一定不是专属于自己办理的事务 2. 拥有为别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

管理人为别人利益的目的,其实不阻碍有为自己谋必定利益的意思和结果 3. 没法律上的义务包含没法定的义务和无商定的义务法律成效:管理人的权益:恳求自己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需花费,以及在该活动中遇到的本质损失。

. 管理人的义务( 1)适合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 3)报告与计算义务. 自己的义务(1)归还必需花费及利息。

( 2)清账债务。

3)补偿伤害。

一般状况下,管理人不享有管理酬劳恳求权。

不妥得利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致别人受有损失的事实。

组成要件 1、一方获取利益。

这类利益仅指财富利益,不包含精神利益等不可以用金钱价值权衡的利益,包含财富利益的踊跃增添与悲观增添。

2 他方受有损失。

包含财富的踊跃损失和悲观损失。

3 获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 没有合法依据。

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或合同上的原由,这是不妥得利组成的本质性条件种类:依据不妥得利产生的原由不一样,分为给付不妥得利和非给付不妥得利两种基本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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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复习范围
第一章债的概述
1、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的关系的客体
2、债的分类
应明确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主债与从债的区分标准与区分意义。

3、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
4、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
不真正义务、不真正连带债务
5、连带之债的效力
6、连带债务产生的法律原因有哪些?
第二章债的效力
1、债权的效力
2、债务未履行的分类、后果
第三章债的保全
1、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行使的主体、范围和法律后果。

2、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期限和法律后果。

第四章债的担保
1、债的担保的特征
应特别掌握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2、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的区别
3、保证合同当事人及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4、保证责任的内容和主体。

5、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6、保证期间的分类、起算、届满及其法律后果
7、保证责任关系消灭的原因
8、定金与预付款有何区别?
9、定金合同的生效;当事人能否对留置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主张定金权利?
10、违约定金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关系
支付违约定金的比例原则
第五章债的移转
1、债权转让行为的生效要件。

什么样的债权不得转让?通知的效力。

2、债务承担行为的生效要件
第六章债的消灭
1、法定抵销的条件。

2、抵销权的行使及其后果。

3、提存的要件与效力
4、债务免除的方式和效力
5、债务混同的效力
第二篇合同之债——总则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1、合同的定义与特点
2、理论上的合同分类:标准和意义
3、格式合同(条款)
应注意格式合同不可排除法定条款的效力。

格式合同提供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

格式合同中的非格式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4、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性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1、要约
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的失效。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2、承诺
承诺的要件。

承诺生效的时间
逾期承诺与迟到承诺的区别
承诺与新要约: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及其法律后果
3、合同的形式成立与实际成立的区别
4、合同成立的时间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1、何谓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么呢?
2、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有何区别?
3、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4、合同效力可撤销的原因有哪些?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5、效力待定的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
6、缔约过失责任:概念、构成要件、赔偿范围
7、合同的补充:应掌握《合同法》第61条、62条的内容。

8、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
9、先履行抗辩权
10、不安抗辩权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
2、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有何区别;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有何区别
3、法定解除权的成立要件与归属
4、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方式
5、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第六章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3、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1)强制实际履行的适用条件
(2)损害赔偿的条件与范围。

对完全赔偿的限制
(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违约金支付的比例原则
第二篇合同之债——分则
第一章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标的物财产所有权的保留
3、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或取得的原则与时间
4、标的物毁损灭失之风险的负担与标的物利益的归属
第二章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的特征
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是无偿合同,是单务合同,是诺成合同。

2、赠与人的义务与责任
(1)对于具有扶贫、救灾、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具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第186条第2款)
(2)因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负损害赔偿之责任。

(第189条)
(3)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仅在其故意隐瞒赠与物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情况下承担。

(第191条)
3、赠与人享有撤销权:
(1)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扶贫、救灾、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交付之前的撤销权;
(2)在赠与财产交付以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或赠与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对此享有撤销权。

赠与人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

4、赠与的履行拒绝
对于扶贫、救灾、社会公益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

第三章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性质
应掌握租赁合同是转移标的物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的分类:应明确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3、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和维修义务,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有妥善管理租赁物的义务。

对于租赁物的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权。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享有转租权。

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的妥善保管义务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4、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先租后卖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先租后抵,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对抵押权行使后的受让人仍然有效。

5、租赁合同的解除
第四章承揽合同
1、承揽人的义务和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成果为内容的合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工作完成承揽工作。

对于主要的承揽工作,承揽人应当亲自完成,对于次要的承揽工作,承揽人可将其转交第三人完成,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合同的解除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和定作人均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3、承揽中的风险负担
工作成果须实际交付的,交付前的风险由承揽人负担,交付后的风险由定作人负担;
工作成果无须实际交付的,成果完成前的风险由承揽人负担,成果完成后的风险由定作人负担;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风险,以该材料的所有权归属而确定风险负担人。

第五章运输合同
1、客运合同的成立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2、客运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工具和服务标准进行运输,对于旅客的人身安全负无过错责任,除非该损害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对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负过失赔偿责任,对旅客托运的行李负无过失限额赔偿责任;
对重要事项负告知义务,因未告知造成旅客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运人负赔偿责任。

3、货运合同的当事人
货运合同的当事人为托运人和承运人。

收货人仅为利益第三人,不为当事人。

4、货运合同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所运货物负无过失责任。

除非该货物的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相对人过失或者物品自然损耗造成的。

承运人对货物的赔偿价格计算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以货物到达时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三篇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章不当得利之债
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2、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客体和返还范围
第二章无因管理之债
1、适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不适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3、不适法无因管理与不真正无因管理的区别
第四篇侵权行为之债
1、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3、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4、过错推定责任的特点
5、无过错责任的特点
6、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7、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8、自己责任的特点
9、替代责任的特点和种类
10、共同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种类
11、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12、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
2010年10月2日下午,某市家润多超市的广告氢气球系着红色的飘带,脱离了控制,飘摇到了该市桃林镇学区联校的上空,引起很多该校寄宿学生驻足观看,此间,方勇飞、李龙等7名学生从学校围墙的缺口跑出来,拉住了氢气球的飘带,这时,氢气球突然燃烧爆炸,致使方勇飞和李龙受伤。

方勇飞伤害后果为头面部、颈部、双手背烧伤,伤残六级;李龙伤害后果为头面部、双手烧伤,伤残十级。

方勇飞和李龙以家润多超市和桃林镇学区联校为被告起诉,请求二被告连带承担侵权责任,赔偿20.5万元。

问: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该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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