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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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挂牌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指挂牌公司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披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股东与股权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其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股东性质等。

第六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持股情况和关联交易情况。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股权变动情况,包括股东的增减、股权质押、股权转让等。

第三章公司治理第八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室等。

第九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章程、公司决议、重大合同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四章财务信息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其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状况等。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重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

第五章其他信息披露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产业发展动态、政策法规变化等。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变动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解释权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有。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名词及注释: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的一个为中小企业提供股票发行和转让服务的交易平台。

2.挂牌公司: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公司。

3.信息披露:挂牌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披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1.11.12•【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3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3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工作流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全国股转公司2021年11月1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4月25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12月30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订,2020年1月3日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2021年11月12日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股票定向发行工作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以下简称《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发行人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则,实施以下股票发行行为,适用本指南的规定:(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3)申请其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明确主办券商职责,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挂牌推荐业务,是指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业务。

第二条主办券商从事挂牌推荐业务,主办券商内部控制应当符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内控指引》)的规定。

主办券商应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应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立项、尽职调查、质量控制、内核。

同意推荐的,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以下简称推荐文件)。

第三条全国股转公司对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审查推荐文件,履行审查程序。

第四条主办券商及相关人员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开展挂牌推荐业务,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在挂牌推荐业务中获取的尚未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主办券商应针对每家申请挂牌公司设立项目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推荐文件,建立工作底稿等。

第六条项目组应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组成,不得少于两名,其成员须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具备从事挂牌推荐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履职能力,且具有财务专业背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和法律专业背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成员至少各一名。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在项目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项目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与两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且负责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或相关行业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二)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且在承销与保荐项目中担任过保荐代表人或项目协办人。

第八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成为项目组成员:(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二)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三)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四)未按要求参加全国股转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行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简称“挂牌公司”。

第三条挂牌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适用本办法,分类层次管理。

第二章分层管理第四条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指标,划分为不同层次。

第五条分层管理分为主板、创新层和风险防范层。

第六条主板是对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各项指标均符合规定的挂牌公司,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申请进入主板。

第七条创新层是对一些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指标尚未达到主板要求但有潜力的挂牌公司,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申请进入创新层。

第八条风险防范层是对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挂牌公司。

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将被划入风险防范层。

第三章主板管理第九条主板对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管。

第十条主板要求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时公开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在主板上市后,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主板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对主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治理结构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主板挂牌公司如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情况进行警示、通报、责令整改等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章创新层管理第十四条创新层对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管。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在创新层上市后,应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治理水平,修缮业务模式。

第十六条创新层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对创新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治理结构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创新层挂牌公司如连续三年未达到主板要求,将被划入风险防范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公告发布部门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字号 : 股转系统公告〔2021〕645号发布日期 : 2021.05.28实施日期 : 2021.05.28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645号)为健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退出机制,促进形成良性的市场进退生态,提高挂牌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发布前,挂牌公司已触及《细则》第十六条新增的强制终止挂牌情形(即未按时披露年报或半年报、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之外的其他情形)的,不适用《细则》关于强制终止挂牌的规定。

本《细则》发布后,挂牌公司适用《细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以2020年作为首个起算年度;适用《细则》第十六条第八项的,以最近一次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起算。

挂牌公司在本《细则》发布前已被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强制终止挂牌决定的,不适用《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5月28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情形和程序,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1. 引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我国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平台,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便利的资本市场融资渠道。

为了规范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治理行为,提高透明度,加强投资者保护,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2. 挂牌公司治理原则治理规则明确了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透明度原则全国股转系统鼓励挂牌公司在信息披露上保持高度透明度,并要求挂牌公司及时、准确地向全国股转系统及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

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咨询和投诉。

2.2 公平原则治理规则强调公平,要求挂牌公司在股东权益和利益分配上做到公正合理。

挂牌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董事会,并保证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同时,治理规则对于激励性薪酬制度提出了要求,以确保公司管理层的激励机制与公司绩效相匹配。

2.3 问责原则治理规则明确了对挂牌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机制。

对于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全国股转系统有权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限制交易等。

3. 治理结构和机构治理规则还详细规定了挂牌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机构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股东大会挂牌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股东大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决定分配利润、选举和解聘董事、监事等。

3.2 董事会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保护股东利益。

3.3 监事会挂牌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聘任独立监事,监事会或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事务部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事务部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事务部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0.11.06
•【文号】股转系统办发〔2020〕134号
•【施行日期】2020.11.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股转系统办发〔2020〕13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提高挂牌申请文件受理工作透明度,适应申报文件相关规则的变化调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挂牌申请材料(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受理检查要点》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9月6日公布的《挂牌申请材料(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受理检查要点》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
全国股转公司综合事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附件
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审查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以下申请事项的审查,适用本指引:(一)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

第三条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对申请公司是否满足股票挂牌条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是否符合定向发行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自律审查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工作,并不表明对申请公司的股票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公司股票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工作遵循公开透明、专业高效、严控风险、集体决策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

相关主体应当一并提交《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要求制作发行申请文件,并在提交挂牌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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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挂牌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变更和运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挂牌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本指引的规定进行,并规范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别表决权股东不得滥用其享有的特别表决权损害挂牌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特别表决权仅适用于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大会特定决议事项。

除前述事项外,特别表决权股东与持有普通股份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完全相同。

涉及权益变动等事项的,特别表决权股东持股比例以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数(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计算。

第二章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第五条科技创新公司可以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主办券商应当对挂牌公司是否属于科技创新公司发表专项意见。

第六条挂牌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还应当符合下列财务条件之一:(一)市值不低于6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最近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市值不低于6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1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合计研发投入占合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

(四)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

挂牌公司市值应当以下列方式确定(以孰低为准):(一)按照最近12个月内有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发行价格计算的公司市值。

(二)12个月内有成交的最近2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值。

第七条特别表决权股东应当为挂牌公司董事,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并对挂牌公司发展具有重大贡献。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特别表决权股东:(一)最近36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场所的纪律处分;(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四)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挂牌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一)特别表决权股东的姓名、人数和持有人资格;(二)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10倍;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量相同;(三)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四)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五)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实施期限、失效事由;(六)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七)对异议股东的救济机制;(八)与表决权差异安排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九)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挂牌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披露董事会决议、设置或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方案的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含具体设置或变更方案、异议股东回购安排或其他救济措施等。

第十条主办券商应当就挂牌公司设置、变更的表决权差异安排方案是否符合本指引相关要求的情况发表专项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设置或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方案的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公告的同时,一并披露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安排。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与董事会决议披露日期的时间间隔,除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不低于10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全国股转公司在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后的5个交易日内对信息披露的完备性进行审查。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完备性问题的,全国股转公司有权要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和更正。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披露的文件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需解释、说明或更正的,应当披露暂缓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完成信息披露文件更新并经审查完毕后,公司应当披露更新后的相关文件,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重新披露股东大会通知。

通知发布15日后,方可召开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做出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拟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拟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对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异议股东做出回购安排或者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相应回购安排应当考虑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

拟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被质押、冻结情形的,应就被质押、冻结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三章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运行第十五条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挂牌公司,除同比例配送股、转增股本方式外,不得在境内外新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

因股份回购、减少注册资本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公司应当同时采取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第十六条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进行交易,本指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决议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表决权差异安排相关的内容;(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四)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五)选举或罢免独立董事;(六)聘请或解聘为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七)终止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特别表决权股东可以申请将特别表决权股份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一)特别表决权股东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或者死亡;(二)特别表决权股份因司法裁决、离婚、继承等原因需要办理过户;(三)特别表决权股东以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四)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实施期限届满或者失效事由发生;(五)特别表决权股东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六)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七)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取消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决议,或者挂牌公司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五条第一款的要求。

发生前款第(四)(六)(七)项情形的,挂牌公司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均应当转换为普通股份。

发生本条所述情形的,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应当申请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转换,相关股东应当立即通知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转换为普通股份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剩余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等情况。

第四章投资者保护第二十条挂牌公司应当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低于1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大会议案。

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对普通股东的表决票予以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独立董事(如有)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就下列事项出具专项意见:(一)特别表决权股东是否持续符合本指引第七条的规定;(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本指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三)挂牌公司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本指引的规定;(四)特别表决权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五)公司及特别表决权股东遵守本指引其他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为挂牌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现特别表决权股东直接或者间接占用公司资金、资产以及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挂牌公司,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二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运行情况、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变动情况以及投资者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表决权差异安排运行中出现重大变化或调整的,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主办券商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就挂牌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报告于核查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向股东说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运行情况、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等,回应股东质询。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挂牌公司、主办券商、特别表决权股东等相关主体违反本指引及相关规定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是指挂牌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其他种类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二)特别表决权股东,是指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三)特别表决权比例,是指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占挂牌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四)普通表决权比例,是指全部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占挂牌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五)本指引“以上”“不低于”含本数,“低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登记和转换事宜,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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