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112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评价与验收指引

清洁生产审核评价与验收指引背景随着全球工业化的加速推进,环境污染问题愈发凸显,因此深入推进清洁生产成为当务之急。
然而,清洁生产涉及到多个层面,需要全链条的管理,而清洁生产的审核评价和验收则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介绍如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价与验收。
一、审核评价1. 审核内容清洁生产审核,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全过程的审查:•原料使用•生产工艺•废物排放及处理•能源利用2. 审核程序审核程序主要包含了以下7个步骤:1.组织审核:确定审核组成员,审核时间和地点,并准备审核工具和资料等。
2.审核准备:收集企业的相关信息,如企业概述、设备清单、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3.审核实地考察:到企业现场对相关内容进行实地考察,收集现场信息。
4.收集材料:收集企业提供的各种材料,如设备清单、操作规程等。
5.材料审核: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审核,查看是否存在问题。
6.编写审核报告:对审核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编写审核报告。
7.审核反馈: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企业,明确问题和整改方案,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以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3. 审核评价标准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面:1.合法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安全性:生产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应对措施是否到位。
3.环保性:排放是否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4.清洁生产:企业是否进行清洁生产,并能否达到企业自身设立的清洁生产目的。
二、验收指引1. 验收内容清洁生产的验收包含三个方面:•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企业自查报告审核。
•抽查现场行业标准清洗生产中水、固体废物、废气等检测结果。
2. 验收程序验收程序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步骤:1.向企业申报验收,预约验收时间。
2.检查企业提供的自检报告和上报的相关资料材料和数据。
3.现场检查企业所需的环保设施,设备及实施状况,核实企业自查报告的真实性。
4.对企业环保标准生产过程的检测数据进行抽查。
5.得出验收结论,出具验收报告。
3. 验收评价标准验收评价标准根据不同工况可分为:1.运行标准。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佚名【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7(000)017【摘要】(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5月26日以粤经信规字(2017]3号发布自2017年6月25日起施行)为全面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如下:【总页数】5页(P59-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38【相关文献】1.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年-2015年)的通知》的通知 [J], ;2.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J], ;3.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J], ;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4号 [J], ;5.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一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

附件1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为全面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如下:一、清洁生产审核(一)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区清洁生产推进工作方案,结合当地节能环保工作实际,每年1月底前确定并发布本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并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明确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以及企业应采取的审核方式和验收时限。
(二)企业应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登陆“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注册及公布相关信息,并在两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
(三)鼓励未列入名单的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可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申请,并登陆“服务平台”注册及公布相关信息。
申请材料包括:1.广东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申请表(附件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如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审核的,应提供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开展审核工作可采用下述两种方式: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流程应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方案的确定、方案的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
(1)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2)国家级能耗、环保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3)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4)其他能耗较高或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如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2.上述情形以外的企业,可以采用快速清洁生产审核流程,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现状调研及问题分析、方案的确定与实施、绩效分析与汇总等。
(五)企业可自行组织开展审核工作,或通过聘请外部专家、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等方式开展审核工作。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

附件1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推进清洁生产,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指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在企业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方案及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审查的过程。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后,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清洁生产目标实现情况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企业,其他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全部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工作,并列出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清单;(二)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已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能源使用情况和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
以上应选取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前12个月内的数据。
(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要求,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和工艺设备,或者虽有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设备,但已列明并提出调整改造计划;(四)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向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三)清洁生产审核前企业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或者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数据,监测数据选取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前12个月内的数据。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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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条文: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清洁生产审核全过程; (2)通过审核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5)企业全员的清洁生产意识;
(6)各类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核计划、组织人员基本情况、依托单位资质一并上报。
列入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 生产审核的,在4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
基本情况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委托技术依托单位的
需在45个工作日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清洁生产审核技术 服务合同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或环保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 收办法
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中 国 赛 宝 实 验 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主要内容
1. 总则(1-6条)
2.
3. 4.
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7-13条)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14-15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条件(16-17条)
5.
——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要求;
——对地级市经贸部门的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2.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第11条)
条文: ——第9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 单,由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提出初选名单(附环境监测机构出 具的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材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及企 业基本情况,报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核定后上报省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 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省经济 贸易、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同时,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名 单在本省主要媒体上公布。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1年全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相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1年全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相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标准【发文字号】粤经信节能[2011]19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3.16【实施日期】2011.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1年全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195号 2011年3月16日)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为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全国清洁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促进我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从源头上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根据《2011年我省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要点》(粤经信节能〔2011〕76号)中提出的“争取年内全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达到1000家”的要求,现将我省2011年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启动千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重点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耗能企业、重点商贸酒店,以及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等,提出2011年本地区计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原则上各市的企业数量不少于60家),在4月15日前将企业名单报我委。
我委将在各地上报企业名单的基础上公布2011年全省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千家企业名单,启动千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二、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2011年我省清洁生产企业将实行集中受理申报材料和集中组织现场验收,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上半年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4月15日,验收时间为4月20日-5月30日。
下半年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15日,验收时间为9月20日-10月30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将本地区企业申请省清洁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于4月15日或9月15日前统一上报我委,由我委做好相关审核验收规划。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经贸法规[2009]3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9.01.12【实施日期】2009.01.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的通知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2009年1月12日以粤经贸法规〔2009〕35号发布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依据相应的标准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和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经贸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贸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督促落实本辖区内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解决。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鼓励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审核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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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依据相应的标准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和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省经贸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市经贸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督促落实本辖区内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解决。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鼓励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审核计划。
审核计划包括审核时间、人员安排、申请验收时间、是否选择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等。
第八条市经贸部门应在年底前向省经贸部门报告本地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
省经贸部门每年不定期发布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十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第十一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
企业的清洁生产- 2 -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完成。
鼓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应具有高级职称并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应具有5名以上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职称以及相应工作经验。
第三章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第十三条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在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制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评定的过程。
省经贸部门负责全省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的指导及组织管理工作。
各市经贸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的材料收集、核实及现场验收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审核验收依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执行;没有颁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公布指标体系和行业标准的行业,应在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执行。
第十五条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应达到以下要求:(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规- 3 -(二)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三)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产品包装、综合利用等方面采用国家和广东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四)各类污染物排放达标;(五)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取得一定的绩效;(七)有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建立了清洁生产规章制度、激励机制和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六份);(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六份及电子版本);(三)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四)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企业将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所需材料提交给所在地市经贸部门,市经贸部门收到材料后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对材料进行核实。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经贸部门组织进行现场验- 4 -第十八条市经贸部门现场验收前应将验收计划报省经贸部门,由省经贸部门在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参与现场验收。
专家组由环保、能源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内不能涵盖的行业,由省、市经贸部门协商确定。
验收专家组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九条现场验收程序包括:(一)听取企业汇报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成果、存在问题、持续清洁生产计划;(二)专家组查阅、核实清洁生产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准确,分析核算是否合理,员工对清洁生产的认识程度;(三)考察生产现场管理状况、设备情况、工艺流程、水及能源监测计量设备、节能措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有效可行。
第二十条根据审核报告和现场验收情况,专家组按照《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附件2)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定、打分,并形成专家组现场验收意见,报企业所在地市经贸部门。
第二十一条自愿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评分60分以上为合格,评分80分以上为良好。
第二十二条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为良好的企业,由市经贸部门从评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及专家现场验收意见上报省经贸部门,省经贸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对- 5 -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抽查。
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省经贸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的称号,颁发匾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为合格的企业,由所在地市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授予“××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颁发匾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在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的,经批准重新核发“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换证申请表》(附件7);(二)新一轮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三)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市经贸部门会环保、科技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在进行核实,出具意见后报省经贸部门。
省经贸部门应会同省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换证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不递交换证申请的企业,“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自动取消,并予以公告。
市清洁生产企业的换证程序参照省清洁生产企业换证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 6 -第二十五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与验收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省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时抄报省环保部门和经贸部门。
第二十六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申请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件3);(二)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审核绩效表(附件4);(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送审稿及电子版);(四)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五)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七份。
第二十七条申请评估企业应在上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个月内提出评估申请,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有关材料。
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省环保部门。
省环保部门收到材料后会同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检查、询问答辩、现场评分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估。
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报告书质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定,按照《广东省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评分表》(附件5)进行打分,并形成评估意见。
- 7 -根据评估意见的要求,企业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实施稿)》并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稿报批表》(附件6)、专家评估意见、修改清单等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报送省环保部门。
第二十八条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一)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二)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三)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四)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五)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省环保部门根据报告书修改完善的情况,对于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申请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两年)。
(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 8 -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第三十条申请验收企业需提交验收申请,连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稿)、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装订成册一式七份报送省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考察等方式,对企业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验证,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一)对各清洁生产方案的经济和环境绩效没有进行详实统计和测算,无法证明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达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