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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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烟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抽烟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在岗员工、实习生、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依法管理,严格执法;3. 责任到人,奖罚分明。

第二章禁烟区域第四条公司办公区域、生产区域、食堂、宿舍、会议室等场所均为禁烟区域。

第五条禁烟区域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禁止吸烟。

第六条禁烟区域内的员工应自觉遵守禁烟规定,不得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三章烟草制品管理第七条公司禁止员工在工作场所携带烟草制品。

第八条公司不得为员工提供烟草制品,不得在工作场所摆放烟草制品。

第九条员工如需购买烟草制品,应自行到指定地点购买,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

第四章烟草制品销售管理第十条公司禁止在工作场所销售烟草制品。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与烟草制品销售商合作,不得在工作场所摆放烟草制品广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公司设立禁烟监督员,负责对禁烟区域、烟草制品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禁烟监督员应定期对禁烟区域进行检查,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十四条禁烟监督员有权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六章罚则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烟区域内吸烟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工作场所携带烟草制品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工作场所销售烟草制品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500元,第三次罚款1000元。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四在显着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着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第十七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第十八条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号码等内容;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一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第二十三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二十五条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第二十六条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第二十八条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第二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第三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第四十七条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公司规章制度吸烟管理

公司规章制度吸烟管理

公司规章制度吸烟管理
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公司特制定吸烟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全面禁止在办公区、会议室、走廊、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第三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吸烟点,吸烟点应设在室外固定位置,并标识清晰。

第四条:员工在吸烟点吸烟时,应保持卫生,不得乱扔烟蒂和烟盒。

第五条:禁止在任何非吸烟区域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桌、会议室、洗手间、食堂等。

第六条:公司鼓励员工远离烟草,提倡健康生活方式。

第七条:员工禁止在与客户会面、接待客户时吸烟。

第八条:公司禁止员工在工作时间吸烟,严禁员工在上班时间频繁出入吸烟点。

第九条:公司规定严格禁止未成年人吸烟,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第十条:违反吸烟管理规定的员工,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进行调岗或
辞退。

第十一条:公司将定期对员工进行吸烟害处教育,提高员工对吸烟危害的认识。

第十二条:公司将定期检查吸烟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将不定期开展戒烟活动,帮助员工戒烟。

第十四条:公司将建立吸烟管理委员会,负责吸烟管理规定的制定、推广和执行。

第十五条:员工对吸烟管理规定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公司吸烟管理委员会提出。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以上就是公司规章制度中有关吸烟管理的内容,希望全体员工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公
司的健康环境。

感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

禁止吸烟管理规章制度

禁止吸烟管理规章制度

禁止吸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卫生环境,保障员工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全体员工严禁在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走廊、会议室、食堂、卫生间等地方。

第三条本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吸烟区,员工在指定吸烟区方可吸烟,但须保持场地整洁,不得乱丢烟蒂,并在吸烟结束后正确熄灭烟蒂。

第四条本单位将定期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禁烟意识,增强防范吸烟的能力。

第五条对违反吸烟管理规定的员工,本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纪律处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将另行通知。

制定单位:XXX公司制定日期:XX年XX月XX日制定单位章程:一、禁止吸烟的目的为了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改善工作环境,加强公司的企业形象,特制定本禁烟管理规章制度。

二、禁止吸烟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在办公场所及公共场所都禁止吸烟,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走廊、食堂、卫生间等场所。

三、禁烟方式公司将设立吸烟区,在指定吸烟区方可吸烟,但须保持场地整洁,不得乱扔烟蒂,并在吸烟结束后正确熄灭烟蒂。

四、宣传教育公司将定期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员工对禁烟意识的认识,提高员工的防范吸烟能力。

五、监督执法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员工,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罚,轻者批评或警告,重者纪律处分。

六、其他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将另行通知。

制定单位:XXX公司制定日期:XX年XX月XX日本规定共计XXX字。

以上为禁止吸烟管理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愿在公司内创造一个健康、和谐、清新的工作环境,关心员工身心健康,促进公司发展。

愿员工们共同遵守,共同努力,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禁烟控烟管理规章制度(精选10篇)

禁烟控烟管理规章制度(精选10篇)

禁烟控烟管理规章制度(精选10篇)禁烟控烟管理规章制度篇1为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提高公司员工防火安全意识,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创建企业文明生产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烟范围:1、公司内公共场所、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2、各车间除吸烟区外的所有区域禁止吸烟;3、办公楼所有办公室、会议室、厕所、楼梯、过道等区域禁止吸烟;4、食堂、厕所及走廊禁止吸烟;5、有重要客人时,会议室经批准后方可吸烟;6、车间、办公楼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固定吸烟点,。

二、禁烟对象:1、公司所有员工;2、进入公司的外来人员。

三、管理职责:(一)管理部1、负责本管理规定的制定和监督实施;2、负责对违规人员(部门)的处理。

(二)保安公司1、保安公司负责公司内公共场所、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禁烟管理;2、保安人员负责对上述区域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制止和处理(通知管理部开具处罚单)。

(三)各部门1、各部门(单位)主管领导,为本部门(单位)禁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2、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责任区的禁烟管理,发现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制止和处理(通知管理部开具处罚单)。

(四)总经办总经办负责会议室,各办公楼、厕所、楼梯、过道,食堂及走廊等除保安公司和各部门负责以外的公共区域的禁烟管理;发现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制止和处理(通知管理部开具处罚单)。

四、处罚条例:1、凡发现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第一次罚款20元,以后再发现加倍处罚(第一次20元,第二次40元,第三次80元)。

2、违规吸烟,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者,另外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罚款100元、全公司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留厂查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3、凡在各部门(单位)禁止吸烟的责任区内发现烟头、烟盒,对责任区的部门(单位),每次每个罚款10元。

发现3次以上,对部门(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罚款50元。

发现5次以上,对部门(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罚款100元,并进行全公司通报批评。

公司禁烟管理制度(4篇)

公司禁烟管理制度(4篇)

公司禁烟管理制度是指在公司内部为保证员工的健康和办公环境的良好,公司规定禁止在办公区域内吸烟的管理制度。

具体的禁烟管理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全面禁烟:公司规定在办公区域内禁止一切形式的吸烟活动,包括传统烟草产品和电子烟等。

2. 设置吸烟区域:公司可以在办公区域外设置指定的吸烟区域,提供给需要吸烟的员工使用。

吸烟区域要远离办公区,以避免烟草烟雾对非吸烟员工的影响。

3. 禁止室内吸烟:公司规定在办公楼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包括办公室、会议室、公共区域等。

员工只能在指定的吸烟区域外吸烟。

4. 禁止吸烟时段:公司可以规定在工作时间内禁止吸烟,员工只能在规定的休息时间或上班时间外吸烟。

5. 禁止吸烟员工福利:公司可以对禁烟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或福利,以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禁烟管理制度。

6. 监督与处罚:公司可以设立禁烟管理委员会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禁烟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并对违反禁烟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包括警告、扣工资等。

通过建立公司禁烟管理制度,可以改善公司办公环境,保护员工的健康,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整体形象。

同时也有利于改变员工的吸烟习惯,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

公司禁烟管理制度(二)(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公司办公环境的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吸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和来访人员。

第三条公司实行全面禁烟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吸烟行为。

第四条公司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设置禁烟标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等措施,积极推进禁烟工作。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禁烟责任第六条公司高层领导及中层管理人员应带头执行和落实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 HR部门负责制定禁烟宣传计划,并组织培训活动。

第八条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员工禁烟的具体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各部门主管负责监督本部门员工的禁烟情况,并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理。

禁烟与饮食管理规定

禁烟与饮食管理规定

禁烟与饮食管理规定鉴于吸烟与不良饮食习惯对人们的健康危害巨大,为了维护大家的身体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本文制定了一系列禁烟与饮食管理规定。

所有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以确保一个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

第一部分:禁烟管理规定1. 公共场所禁烟为了防止吸烟导致的被动吸烟,任何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学校、医院、电影院等)严禁吸烟。

在公共场所内,各类吸烟设备和烟草制品一律禁止携带和使用。

2. 吸烟区的设立为满足部分吸烟人士的需求,可以设立专属吸烟区。

但吸烟区必须与非吸烟区严格隔离,并采取合适的通风措施,确保烟草的烟雾能够及时清除,不对他人造成危害。

3. 教育宣传与警示标识社区、单位、学校等公共场所应加强对吸烟危害的宣传教育,提高大众对吸烟的认识。

同时,在吸烟区和烟草销售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向公众传递禁烟的重要信息。

第二部分:饮食管理规定1. 健康饮食宣传为了加强对健康饮食的宣传和推广,各级政府、媒体、学校等机构应定期开展健康饮食教育活动,并提供相关的健康饮食指南和建议。

2. 食品安全监管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并加大惩治对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力度。

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健康证书,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3. 健康饮食示范学校、单位等公共场所应设立健康饮食示范区,提供营养均衡的餐食。

示范区的菜品种类应丰富多样,包括蔬菜、水果、全谷类、低脂肪乳制品、瘦肉等。

并鼓励大家科学搭配餐食,控制食量,避免食用高盐、高油、高糖等食品。

4. 饮食习惯养成个人应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提倡多谷类、食物多样化、适量摄入食物并避免过量进食。

同时,应合理安排进餐时间,遵循科学的饮食结构。

结语:通过制定禁烟与饮食管理规定,我们为了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禁烟规定保护了不吸烟者不受吸烟影响的权益,饮食管理规定则鼓励大家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增加营养的摄入。

每个人都应该积极遵守禁烟与饮食管理规定,共同维护一个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健康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权益,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单位内部和其他被规定为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三条禁烟管理应当遵循“全民禁烟、全面宣传、全面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四条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禁烟范围、责任单位、执法部门、禁烟设施建设等。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加强宣传推广工作。

第二章禁烟范围第六条禁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1.公共交通工具:火车、船舶、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2.医疗卫生机构:医院、诊所、药店等医疗卫生机构内部;3.文化、娱乐场所:电影院、剧场、KTV、酒吧等娱乐场所内部;4.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内部;5.办公场所:各类单位办公场所内部;6.商业场所:商场、超市、餐厅等商业场所内部;7.其他被规定为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七条禁烟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放松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力度。

第三章责任单位第八条禁烟管理责任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禁烟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推广和监督检查;2.公共场所经营者:负责落实禁烟管理制度、设置禁烟标识、配备禁烟设施,接受监督检查;3.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禁烟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4.社会组织和公民:负责宣传推广禁烟理念、监督管理单位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协作,共同推动禁烟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四章禁烟设施建设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禁烟标识、禁烟区域和吸烟区域。

禁烟区域应当明显标识并设立禁烟设施,以方便吸烟者进行吸烟。

吸烟区域应当合理设置,避免对非吸烟者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禁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建设规范,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禁烟设施的管理,确保禁烟区域的有效使用和维护。

第五章宣传推广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禁烟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增强公众对禁烟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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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提高公司整体形象,保持公司环境卫生和他人的健康,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对象
公司所有人员和来访人员
二、禁烟范围
1、公司公共区域(通道)
2、所有部门、生产车间
三、实施细则:
1、对来访人员流动吸烟或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的,由所在部门或接待人员给予说明,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告知被访人并限其离开。

2、员工严禁在岗位上抽烟,每发现一次贡献50元;所在工作区域有烟头的,由吸烟者贡献10元,责任无法分清的,由所在岗位人员承担。

3、车间主任、班组长、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区域的吸烟管理工作,其它部门人员在本部门吸烟视而不见的,每发现一次贡献50元(承担连带责任)。

4、严禁在公司的公共区域(通道)流动吸烟,进厂上班、下班离厂时禁止边走边抽,每发现一次贡献50元
5、公司在办公室、车间设置吸烟点(见附件),未在吸烟点吸烟的,每发现一次贡献50元。

吸烟人员未按规定做好吸烟点的卫生保洁工作,发现地面有烟头、烟灰的,每发现一次由吸烟者贡献10元;责任无法分清的,由本部门或班组人员承担。

6、各部门、车间应认真检查,发现在禁烟区吸烟行为:第一次贡献50元,第二次贡献100元,第三次贡献150元,以此类推;发现乱丢烟头、烟灰的,第一次贡献10元,第二次贡献20元,第三次贡献30元,以此类推;车间主任、班组长、部门主管吸烟的,按规定双倍贡献。

四、说明
1、各部门主管应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工作,负责本部门禁烟的管理工作。

2、行政部负责对全公司的吸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通报工作。

3、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所有被动吸烟者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其它人员有权向行政部举报吸烟违规行为。

4、办公大楼各办公室两人以上办公的,禁止吸烟。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有限公司
2011-9-28
吸烟指定地点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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