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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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

血液透析管理规范检查

血液透析管理规范检查

血液透析管理规范检查引言血液透析是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重要手段,为确保患者的安全与治疗效果,必须有一套健全的管理规范。

本文将对血液透析的各个方面进行详述,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一、设备管理设备的采购与维护:确保透析设备为合格产品,并定期进行维护与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设备的消毒:每次使用后,应对透析机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避免交叉感染。

设备的档案管理:建立设备档案,记录使用、维修、保养等信息,便于追踪管理。

二、医疗人员资质培训与认证:从事血液透析工作的医护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定期培训:医护人员应定期接受血液透析相关的新知识、新技术培训。

医护人员资质审核: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从事血液透析工作的能力。

三、患者管理患者评估: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确定其是否适合进行血液透析。

健康教育: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血液透析相关的健康教育,提高其认知度。

患者档案管理:建立患者档案,记录病情、透析效果等信息,便于追踪和管理。

四、感染控制操作规范:制定严格的血液透析操作规范,降低感染风险。

消毒制度:建立完善的消毒制度,确保环境、设备、用品等清洁无菌。

患者筛查:对患者进行相关传染病筛查,确保患者安全。

五、医疗记录管理记录规范:制定详尽的医疗记录规范,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记录审核:定期对医疗记录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化管理:采用电子化管理系统,便于信息的存储、查询和追溯。

六、药物管理药物储存:确保药物储存环境符合要求,避免药物失效或变质。

药物使用规范:制定药物使用规范,确保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药物核对与审计:定期对药物进行核对和审计,确保药物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七、持续改进与质量监控质量标准制定:根据行业标准和实际情况,制定血液透析的质量标准。

质量检查与反馈: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促进持续改进。

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重点监控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

重点监控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

重点监控医疗技术管理规范1.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为了规范本省血液透析治疗的管理,保证治疗的质量和病人的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和《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等制定本管理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和血液透析中心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最低要求。

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等技术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须在当地卫健行政部门、省和地区透析质控中心备案。

(二)开展血液透析长期血管通路(包括长期性中心静脉导管和各种动静脉内瘘)建立手术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内科、外科、放射科、检验科等基本功能科室,能够独立完成基本诊疗项目,具有处理内外科常见疾病和内外科急症能力。

(三)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具备透析治疗区、水处理间、治疗室、接诊区、库房、污物处理区和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必须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执行感染控制措施、透析液及透析用水的质量检测制度、技术操作规范、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及病历档案管理制度等。

1. 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分区及要求血液透析室(中心)按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必需具备基本功能区,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

(1)透析治疗区①透析治疗区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III 类环境,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

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

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应当使用换气扇。

透析治疗区内设置护士工作站,便于护士对患者实施观察和护理操作。

②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使用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血液透析床(椅)间距能满足救治及医院感染控制的需要,不少于0.8米。

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中心供液系统要有透析液接口。

应配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配备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

③透析治疗间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应或应急发电设施。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为了规范本省⾎液透析治疗的管理,保证治疗的质量和病⼈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液透析治疗的基本要求。

⾎液滤过、⾎液透析滤过、⾎液灌流等技术参照本规范执⾏。

⼀、医疗机构基本要求(⼀)开展⾎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须是卫⽣⾏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

(⼆)⾎液透析长期⾎管通路(包括长期性中⼼静脉导管和各种动静脉内瘘)建⽴⼿术必须在⼆级及以上,并具有内科、外科、放射科、检验科等基本功能科室,能够独⽴完成基本诊疗项⽬,具有处理内外科常见疾病和内外科急症能⼒的医疗机构进⾏。

(三)⾎液透析室( 中⼼)应具备透析治疗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室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格的透析机、⽔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必须建⽴并执⾏感染控制措施、透析液及透析⽤⽔的质量检测制度、技术操作规范、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及病历档案管理制度。

1.⾎液透析室(中⼼)的分区及要求⾎液透析室(中⼼)按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必需具备基本功能区,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

(1)透析治疗间①透析治疗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III类环境(附件1),并保持安静,光线充⾜。

具备空⽓消毒装置、空调等。

保持空⽓清新,必要时应当使⽤换⽓扇。

地⾯应使⽤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②⼀台透析机与⼀张床(或椅)称为⼀个透析单元。

每⼀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供给接⼝、废透析液排⽔接⼝,中⼼供液系统要有透析液接⼝。

应配备供氧装置、中⼼负压接⼝或配备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

③透析治疗间应当具备双路电⼒供应。

如果没有双路电⼒供应,在停电时,⾎液透析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使体外循环的⾎液回输⾄病⼈体内。

④有操作⽤的治疗车(内含⾎液透析操作必备物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基本抢救设备(如⼼电监护仪、除颤仪、简易呼吸器)。

(2)治疗室治疗室应达到《医院消毒卫⽣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对III类环境的要求。

血液透析操作规程与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标准

血液透析操作规程与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标准
年度血压控制(透析间期血压90/60~150/90mmHg)例数 年度平均每患者透析时间例数 年度患者主观舒适度评价 年度腹膜透析例次
医生完成的内容
姓名 性别 年龄 尿素下降率URR 血红蛋白 钙磷乖积 血清甲状旁腺素 血压 透析时间 患者主观舒适度
URR公式
URR反映单次透析时尿素的清除分数 URR(%)=100(1–Ct/Co)
维持性血透患者质量监测指标
年度溶质清除(尿素下降率URR>65%) 例数
年度肾性贫血的纠正(血红蛋白≥110g/L) 例数
年度钙磷代谢(钙磷乖积<55mg/dl) 例数
年度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血清甲状 旁腺素(ipTH)100~300ng/dl〕例数
年度血管通路类别
动静脉内瘘、中心静脉血透导管、动静脉直 接穿剌、其他血管通路例次
急救设备
心脏除颤器 简易呼吸器 抢救车 其他设备 有一台能够上网的电脑 供氧装置 满足工作需要的水处机
制度与流程
质量管理制度与岗位职责 血液透析患者登记及病历管理制度 设备操作规范与设备维护制度 有紧急意外情况与并发症紧急处理预案 执行医院感染管理的相关制度与流程 患者进入血液净化室前进行血液传播性疾病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血液透析机符合国标要求 反渗机运转正常,供应充足的反渗水
Co:透析开始的血尿素浓度 Ct:透析结束时的尿素浓度 透析充分性判断标准是URR>65% URR>70%时病死率反而增加
钙磷乖积计算
钙:1mmol/L=4mg/dl 磷:1mmol/L=3.1mg/dl 〔(Ca×p)〕 >40则和磷以骨盐形式沉积于骨组织 <35则妨碍骨钙化,甚至可骨盐溶解,影响成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各级医疗机构医院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为了规范本省血液透析技术的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医务人员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最低要求。

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等技术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健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肾内科、检验科、放射科等(也可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检查检验任务)。

(三)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具备透析治疗间、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室、库房、污染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如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

(四)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血液透析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血液透析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合理、规范的血液透析治疗流程,制定严格的接诊制度,实行患者实名制管理,建立并执行感染控制措施、透析液及透析用水的质量检测制度、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及病历档案管理等制度。

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二、人员基本要求血液透析室(中心)必须配备具有资质的医生、护士。

透析室工作人员应通过血透专业培训达到从事血液透析的相关条件方可上岗。

(一)医师1. 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应由肾脏病专业的主治医生及以上的人员负责,由具有血液净化从业资质的医师从事血液净化室(中心)的日常医疗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2. 从事长期血管通路建立手术必须由二级与以上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进行。

(二)护士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士组长)和护士。

护士的配备应根据透析机和病人的数量及透析环境等合理安排,每个护士最多同时负责5台透析机的操作及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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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血液透析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血液透析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生开展血液透析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及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许可从事肾内科疾病治疗医疗机构。

(三)具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的血液透析设备。

(四)血液透析治疗应该具备相应的影像指导设备,如超声、CT或MRI等以及局部的温度监控设备。

(五)血液透析治疗应配备多功能监护仪,能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

(六)血液透析治疗室应具备心、肺、脑抢救复苏条件,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七)有至少2名具有血液透析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及经过肾内科相关知识和技术培训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血液透析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应用相关专业的本院在职医师。

2.有3年以上肾内科诊断治疗的临床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相应的血液透析治疗技术培训。

(二)参与血液透析的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经过血液透析治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血液透析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正确掌握适应证和禁忌证,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手段、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判断,决定治疗方案。

(二)术者由具有相应血液透析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血液透析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治疗目的、治疗风险、治疗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实施血液透析治疗后应严密观察病情,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并发症。

(五)建立健全血液透析治疗技术评估和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医疗机构及医师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接受血液透析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例质量等。

(八)其他管理要求:
1.建立定期仪器设备检测、维护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

2.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血液透析治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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