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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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与管理规范-2016年

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与管理规范-2016年
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制定和调整血液透析治疗与复查方案, 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及时将超出诊疗服务能力的患者安全转诊至协作关系的上级 医院,按照在关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二、质量管理
6、护士协助医师实施患者透析治疗方案,观察患者情况及机 器运行状况;
护士严格执行核对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六.设备
基本设备:
至少配置10-20台血液透析机;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双极反渗)水处理设备、供氧装 置(或移动式)、负压吸引装置、心电监护仪,以及必 要的职业防护物品等。开展透析器复用的,应配备相应 的设备。
血液透析机/血液滤过机、水处理设备装置等要符合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III类医疗器械要求。
医师具有6个月以上、护士具有3个月以上在三级医院血透室 工作经历或培训经历;技师应经过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培训 并取得合格证书;
所有医护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心肺复苏等急救操作;
配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设置药剂、检验、辅助检查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的中心,应当 配备具有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房屋和设置
4、鼓励血液透析中心向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建立规范 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 血液透析中心的申办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
具体要求
5、血液透析中心应当不断提升技术能力与应急处理能力,
与区域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为血液透析 急性、慢性并发症患者提供转诊、会诊至少增加1名固定注册在本机构的执业医 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血液净化工作经验;
每台透机至少配备0.5名护士;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有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透析护理工作3年以上;
三.医、护、技岗位设置

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与管理规范-2019年

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与管理规范-2019年
加强血液透析患者的信息管理。
二、质量管理
12、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维护患 者合法权益。
13、严格按照血液透析质量控制标准,建立透析液和透析用水 质量监测制度,定期进行透析用水及透析液的监测,确保透析 液和透析用水的质量和安全。
14、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规范使用和管理医疗设备、医 疗耗材、消毒器械和医疗用品等。
卫生计生委2016版标准
血液透析中心管理
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 血液透析中心管理规范
国卫医发[2016]67号
3213
具体要求
1、设置血液透析中心等医疗机构对于实现区域医疗资源 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具有重 要作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 生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 顺利开展。
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进行血液透 析治疗的医疗机构,;
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置的血液透析部门。
一、机构管理
1、血液透析中心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 执行国家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医院感染的预 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的安全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⑸.加强血液透析中心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 ⑹.对血液透析中心的病历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
血液透析病例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 时性;
⑺.对设置的药剂、检验和消毒供应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 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水处理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水机占地面积的1.5倍。 治疗室等其他面积和设置能够满足正常工作需要 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配备污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和
设备,满足污物和污水的消毒和无害化的要求

血液透析管理规范检查

血液透析管理规范检查

血液透析管理规范检查引言血液透析是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重要手段,为确保患者的安全与治疗效果,必须有一套健全的管理规范。

本文将对血液透析的各个方面进行详述,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一、设备管理设备的采购与维护:确保透析设备为合格产品,并定期进行维护与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设备的消毒:每次使用后,应对透析机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避免交叉感染。

设备的档案管理:建立设备档案,记录使用、维修、保养等信息,便于追踪管理。

二、医疗人员资质培训与认证:从事血液透析工作的医护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定期培训:医护人员应定期接受血液透析相关的新知识、新技术培训。

医护人员资质审核: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从事血液透析工作的能力。

三、患者管理患者评估: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确定其是否适合进行血液透析。

健康教育: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血液透析相关的健康教育,提高其认知度。

患者档案管理:建立患者档案,记录病情、透析效果等信息,便于追踪和管理。

四、感染控制操作规范:制定严格的血液透析操作规范,降低感染风险。

消毒制度:建立完善的消毒制度,确保环境、设备、用品等清洁无菌。

患者筛查:对患者进行相关传染病筛查,确保患者安全。

五、医疗记录管理记录规范:制定详尽的医疗记录规范,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记录审核:定期对医疗记录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化管理:采用电子化管理系统,便于信息的存储、查询和追溯。

六、药物管理药物储存:确保药物储存环境符合要求,避免药物失效或变质。

药物使用规范:制定药物使用规范,确保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药物核对与审计:定期对药物进行核对和审计,确保药物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七、持续改进与质量监控质量标准制定:根据行业标准和实际情况,制定血液透析的质量标准。

质量检查与反馈: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促进持续改进。

江苏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

江苏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

江苏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附件1: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血液净化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血液净化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和护士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血液净化技术,指通过体外循环、借助各种净化装置清除体内代谢废物、血液中的毒素或毒物,排出体内多余的水分和纠正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的一系列治疗方法,以达到血液净化的目的。

血液净化技术,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浆置换、血液灌流、免疫吸附、连续性肾替代治疗、腹膜透析等技术。

一、区域规划设置要求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设置应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人口分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原则上省辖市城区每20万人口可设立1所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县及县级市每30万人口可设立1所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

新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和原有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医疗机构间的直线距离大于4公里。

二、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以上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肾脏病专业诊疗科目,且核定床位>10张,每年出院肾衰竭患者>50例。

(三)建筑布局要求1.血液透析室应当包括透析治疗区、水处理区、治疗室、候诊区、接诊区、办公区、污洗间、处置间、复用间和库房等基本功能区域。

各功能区域应当合理布局,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清洁区包括透析治疗区、治疗室、水处理区和库房等,污染区主要包括污洗间、处置间和复用间。

2.透析治疗区由若干透析单元组成。

每个透析单元由一台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每个透析单元面积不少于平方米,床(椅)间距不小于米。

3.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5个以上透析单元。

4.水处理区面积应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为了规范本省⾎液透析治疗的管理,保证治疗的质量和病⼈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液透析治疗的基本要求。

⾎液滤过、⾎液透析滤过、⾎液灌流等技术参照本规范执⾏。

⼀、医疗机构基本要求(⼀)开展⾎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须是卫⽣⾏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

(⼆)⾎液透析长期⾎管通路(包括长期性中⼼静脉导管和各种动静脉内瘘)建⽴⼿术必须在⼆级及以上,并具有内科、外科、放射科、检验科等基本功能科室,能够独⽴完成基本诊疗项⽬,具有处理内外科常见疾病和内外科急症能⼒的医疗机构进⾏。

(三)⾎液透析室( 中⼼)应具备透析治疗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室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格的透析机、⽔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必须建⽴并执⾏感染控制措施、透析液及透析⽤⽔的质量检测制度、技术操作规范、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及病历档案管理制度。

1.⾎液透析室(中⼼)的分区及要求⾎液透析室(中⼼)按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必需具备基本功能区,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

(1)透析治疗间①透析治疗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III类环境(附件1),并保持安静,光线充⾜。

具备空⽓消毒装置、空调等。

保持空⽓清新,必要时应当使⽤换⽓扇。

地⾯应使⽤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②⼀台透析机与⼀张床(或椅)称为⼀个透析单元。

每⼀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供给接⼝、废透析液排⽔接⼝,中⼼供液系统要有透析液接⼝。

应配备供氧装置、中⼼负压接⼝或配备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

③透析治疗间应当具备双路电⼒供应。

如果没有双路电⼒供应,在停电时,⾎液透析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使体外循环的⾎液回输⾄病⼈体内。

④有操作⽤的治疗车(内含⾎液透析操作必备物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基本抢救设备(如⼼电监护仪、除颤仪、简易呼吸器)。

(2)治疗室治疗室应达到《医院消毒卫⽣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对III类环境的要求。

(最新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最新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

血液透析规章制度

血液透析规章制度

血液透析规章制度【篇一:血液净化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血液透析室感染控制制度1、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消毒管理方法》和《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

2、洁净区应该保持空气清爽,每天进行有效的空气消毒,空气培育细菌应< 500cfu/m3 。

3、为防备交错感染,每次透析结束应改换床单,对透析单元内全部的物件表面(如透析机外面、小桌板等)及地面进行擦洗消毒。

4、物件表面细菌数<10cfu/cm2 。

显然被污染的表面应使用含有至少 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如 5%的家庭漂白剂按 1:100 稀释)消毒。

5、乙型和丙型肝炎患者一定分划分机进行隔绝透析,并装备特意的透析操作用品车。

护理人员相对固定。

6、新入血液透析患者要进行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及艾滋病感染的有关检查。

关于 hbsag 、 hbsab 及 hbcab 均阴性的患者建议赐予乙肝疫苗的接种。

关于 hbv 抗原阳性患者应进一步行 hbv-dna 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关于 hcv 抗体阳性的患者,应进一步行 hcv-rna 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

每 6 个月复查乙肝和丙肝病毒标记,每年复查梅毒和 hiv 感介入标。

7、透析管路预冲后一定 4 小时内使用,不然要从头预冲。

8、重复使用的消毒物件应注明消毒有效限期,高出限期的应该依据物件特征从头消毒或作为废品办理。

9、严格执行一次性使用物件(包含穿刺针、透析管路、透析器等)的规章制度。

10、透析废水应排入医疗污水系统。

11、荒弃的一次性物件详细办理方法拜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 年 11 月公布的新版《消毒技术规范》。

1、严格执行医院规章制度及透析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凡进入透析室的工作人员一定按规章着工作衣、帽、鞋。

3、进入透析室应保持寂静,室内按期进行消毒,做空气培育并记录。

4、室内各样仪器、器材、被服等物件放在规定的地点上,严格遵守物件、设施的使用保存及检查核对制度,发现问题实时报告,并记录损坏、维修、丢失状况。

(完整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国家卫计委版)

(完整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国家卫计委版)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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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为了规范本省血液透析治疗的管理,保证治疗的质量和病人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基本要求。

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等技术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须是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

(二)血液透析长期血管通路(包括长期性中心静脉导管和各种动静脉内瘘)建立手术必须在二级及以上,并具有内科、外科、放射科、检验科等基本功能科室,能够独立完成基本诊疗项目,具有处理内外科常见疾病和内外科急症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

(三)血液透析室( 中心)应具备透析治疗间、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室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必须建立并执行感染控制措施、透析液及透析用水的质量检测制度、技术操作规范、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及病历档案管理制度。

1.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分区及要求血液透析室(中心)按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必需具备基本功能区,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

(1)透析治疗间①透析治疗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III类环境(附件1),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

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

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应当使用换气扇。

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②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

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中心供液系统要有透析液接口。

应配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配备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

③透析治疗间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应。

如果没有双路电力供应,在停电时,血液透析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使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病人体内。

④有操作用的治疗车(内含血液透析操作必备物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基本抢救设备(如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简易呼吸器)。

(2)治疗室治疗室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对III类环境的要求。

透析中需要使用的药品如促红细胞生成素、肝素盐水、鱼精蛋白、抗生素等应当在治疗室配制,现用现配。

备用的消毒物品(缝合包、静脉切开包、无菌纱布等)应当在治疗室储存备用。

(3)库房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等耗材应该在库房存放,库房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III类环境。

(4)水处理间水处理间面积应为水处理装置占地面积的 1.5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地面应进行防水处理并设置地漏。

水处理间应维持合适的室温,并有良好的隔音和通风条件。

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放置处应有水槽。

水处理机的自来水供给量应满足要求,入口处安装压力表,压力应符合设备要求。

(5)工作人员更衣区和病人候诊室工作人员更衣区和病人候诊室要分开,病人更衣区的大小应根据透析室(中心)的实际病人数量决定,以不拥挤、舒适为度。

工作人员在更衣区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后方可进入透析治疗间和治疗室。

病人更换拖鞋后方能进入接诊区和透析治疗间。

(6)接诊区病人在接诊区称量体重、测血压和脉搏等,由医务人员确定病人本次透析的治疗方案及开具药品处方、化验单等。

(7)医务人员办公及生活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比如办公室,用餐室,卫生间,值班室等)。

(8)污染区污染区用来暂时存放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品,需分开存放,单独处理。

医疗废弃品包括使用过的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纱布、注射器、医用手套等。

二、人员基本要求透析室(中心)应当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的医师、护士,以及取得相关证书的技师。

透析室工作人员应通过血透专业培训合格或通过专业考核达到从事血液透析的相关条件方可上岗。

(一)医师血液透析室(中心)应由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有丰富透析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医师担任负责人,由经过透析专业培训的主治医师负责管理透析室(中心)的日常工作。

从事长期血管通路(包括长期性中心静脉导管和各种动静脉内瘘)建立手术必须由二级及以上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进行。

(二)护士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士组长)和护士。

护士的配备应根据透析机和病人的数量及透析环境等合理安排,每个护士最多同时负责5台透析机的操作及观察。

护士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感染控制措施;执行透析医嘱;熟练掌握血液透析机及各种血液透析通路的护理、操作;透析中定期巡视病人,观察机器运转情况,认真做好透析记录。

(三)技师技师应具备机械和电子学知识及一定的医疗知识,熟悉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维修技术,并负责其日常维护和保养;负责定期进行透析用水及透析液相关指标的检测。

(四)血透室的工勤人员需经过适当的培训,并记录培训资料档案。

医疗机构血透室负责人对血透室工勤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负责。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见附件1四、培训拟从事血液透析的医师或护士应当接受至少6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由浙江省卫生厅指定,且具备下列条件:1.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

2.设置肾脏内科专科,具备血液透析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维持血透患者不少于100例、血透例次不少于15000例次、建立血液透析导管不少于60例、建立动-静脉内瘘不少于50例。

3.肾脏内科床位不少于40张,血液透析机不少于30台。

4.具备至少3名具有血液透析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为主任医师。

5.具备开展血液透析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近5年在国内核心专业杂志或科学引文索引(SCI)期刊发表肾脏病和血液透析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5篇或出版临床专著。

7.举办过相关省级及以上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省级及以上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培训基地基本要求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经省级及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认可。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医师数量。

(三)血液透析医师培训要求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不少于30例肾脏疾病和50例尿毒症病例的临床管理,并参与不少于20例的血液透析导管置管手术的助手工作,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长期性中心静脉导管置管术和动静脉内瘘成型术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不少于60例的中心静脉置管术的助手工作(其中长期性中心静脉导管置管术不少于10例),与不少于30例动-静脉内瘘成型术的助手工作,并经考核合格。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对血液透析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治疗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血液透析通路建立和并发症处理、血液透析方案的制定、血液透析操作与过程记录、透析急、慢性并发症处理、重症透析患者的处理和透析质量的监控与评价等。

3.在省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接受血液透析系统培训6个月以上、完成规定病例数的医师,经培训基地考核合格,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四)血液透析护士培训要求1.在上级护师指导下,参与不少于100例次血透的管理和不少于300例次血透的独立管理,并经考核合格。

其中内瘘穿刺不少于100例次,导管护理不少于50例次。

2.在上级医师和护师指导下,参加对血液透析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治疗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血液透析通路并发症处理、血液透析方案的制定、血液透析操作与过程记录、透析急、慢性并发症处理、重症透析患者的处理和透析质量的监控与评价等。

3.在省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接受血液透析系统培训6个月以上,经培训基地考核合格,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五、其他管理要求(一)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或护士,可以不经过培训和血液透析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开展血液透析技术:1.连续从事血液透析临床工作5年以上,具有主治医师或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已在三级医院接受血液透析专科进修6个月以上,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

3.医师近5年累计主管完成血液透析治疗5000例次以上,护士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血液透析治疗2000例次以上,医师或护士最少连续从事不少于1年的血液透析专业工作,且未发生二级以上与血液透析治疗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

除上述条件外,拟从事长期性中心静脉导管置管术和动静脉内瘘成型术的医师,近5年应累计主刀完成血液透析导管建立手术100例以上(其中长期导管不少于20例)和主刀完成动-静脉内瘘成型手术50例以上。

(二)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附件1血液透析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血液透析的适应症与相对禁忌症1.慢性肾衰竭绝对适应症:非糖尿病肾病患者肌酐清除率(creatinine clearance, Ccr<10ml/min/1.73m2)或血清Cr>707.2μmol/L (8mg/dl);糖尿病肾病患者Ccr<15ml/min/1.73m2或血Cr >530.4μmol/L (6mg/dl)2.慢性肾衰竭绝对适应症相对适应症:重度慢性肾衰竭患者Ccr < 15 ml/min或血清Cr > 530.4μmol/L (6.0 mg/dl)且伴有后述任何一种并发症者:药物治疗无效的充血性心衰、尿毒症性心包炎、尿毒症脑病或神经病变、严重高钾血症(血钾>6.5mmol/L)、消化道出血、药物难以控制的恶心呕吐、药物难以控制的酸中毒或血清尿素氮(BUN)>35.8mmol/L(100mg/dl)。

3.急性肾衰竭血液透析适应症:(1)高分解代谢型:每日BUN升高≥14.3mmol/L(40mg/dl)或血Cr上升≥177μmol/L(2mg/dl)或血K上升≥2mmol/L (2)非高分解代谢型,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者:①急性肺水肿(药物难以控制);②高钾血症,血K≥6.5mEq/L;③血清Cr ≥442μmol/L(5mg/dL)或BUN≥21.4mmol/L (60mg/dL);④酸中毒,二氧化碳结合力≤13mmol/L,pH<7.25;⑤无尿2天以上或少尿4天以上;⑥少尿2天以上,伴有下列情况任何一项者:A.体液潴留,如眼结膜水肿、心音呈奔马律、中心静脉压升高;B.尿毒症症状,如持续呕吐、烦躁、嗜睡;C.高血钾,血K≥6.0mmol/L,心电图有高钾表现。

⑦合并多脏器功能障碍的患者应适当提高透析干预。

4.血液透析的其他适应症其他可以通过血液透析清除的小分子毒物或药物中毒。

5. 血液透析相对禁忌症血液透析无绝对禁忌症,下列是血液透析的相对禁忌症:(1)休克或收缩压低于10.7kPa(80mmHg)者;(2)不合作者或精神异常患者;(3)严重出血或出血倾向;(5) 严重心律失常、心肌功能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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