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存在价值与实际应用中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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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自由裁量权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摘要:当今社会是法治的社会,依法行政的社会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也是不可阻挡的历史发展潮流。

通过国内与国外学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的比对,确定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指在法律所确定的原则、目的、精神、范围和幅度内,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基于客观实际情况,通过主观的合理判断而做出灵活选择的权力。

因而这种权利具有了合法性、自由性和特殊自由性等特征。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于成文法的局限,法治思想的影响以及法本身的影响条件下,确定了自身的原则而具有自己特定的价值。

但是裁量权本身和现实等原因导致行政裁量权的失控,产生了很多社会危害。

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管理,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福利;而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更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因为它的滥用将会极大地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滋生严重的行政腐败,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

所以,通过立法、程序、司法和行政自我控制的方式规范、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才能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能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建和谐社会主义服务。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价值;途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伴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自由裁量权已现实地成为行政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当代行政法发展的重要标志。

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更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现代行政法正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大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不断加强的博弈的进程中得到发展的。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理论(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行政自由裁量权(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基本概念。

究竟何为自由裁量权?由于各国文化传统、政治制度、法治背景、监控机制等不同,各国学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理解不一,对其概念的界定也不同。

1、国外法学界的定义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裁量权的界定是:“指为法官和行政人员享有的,在他们认为合适和必须的情况下行为或不行为的选择权;如果没有表明滥用自由裁量权,这种行为不能被推翻”【1】。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现代社会,行政执法起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问题。

本文将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对策。

一、权力滥用问题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责时,往往拥有较大的权力。

但是,如果这种权力没有受到约束和监督,则易导致滥用之嫌。

例如,在一些地方,部分环保局长和城管队伍可能会滥用职权来打压企业或个人,并以此谋取私利。

针对此类问题,首先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度。

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内外监督,并设立独立机构负责接收举报并调查处理相关违纪违法案件;其次,要完善与其他组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增强合力防止滥用职权;最后还需通过依法严惩违规者来产生震慑效果。

二、执法不公问题在一些地区或特定情况下,某些官员或执法人员可能出于主观因素进行执法,并将个人喜好或关系用于判断违规程度以及处罚力度的大小。

这种情况下,行政执法难以保持公正和客观。

应对不公执法问题,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理解并遵守职业操守。

同时,在执行中建立健全明确的执法程序和准则,确保依照普遍适用的标准进行裁量;此外,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特定案件或地区进行评估和监督,并公开结果与意见。

三、信息不透明问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相关信息未能向社会公开。

这不利于实现行政权力阳光化、规范化管理。

针对该问题,需要通过完善信息公告制度,广泛披露涉及到民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另外还需推动相关单位主动向社会提供更多有关行政行为依据以及执行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还可以探索采用新媒体手段,如互联网平台等,加强与民众之间互动沟通.四、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在某些环节上,行政执法人员会拥有相对自由裁量权,这就容易导致不同执法人员在具体实施中存在差异和不一致,给企业和个人带来困惑。

应对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规定各类案件中行政执法的标准,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机制;其次可以通过培训岗位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提升他们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格局化,从而降低主观判断因素所造成的差异性;此外也可探索利用技术手段或引入第三方评估来规范行政司法活动。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摘要】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执法方式和措施的权力。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自由裁量权常常受到滥用和不当行使的问题,容易导致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等情况。

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监督和约束,以及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培养变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精神。

未来,应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向更加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以确保执法活动更加合理、公正、透明。

【关键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问题、合理性、监督、约束、素质培养、规范、重要性、发展方向、我国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完善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约束,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必要对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含义、存在的问题、合理性探讨,以及如何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监督和约束,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培养。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讨论,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2. 正文2.1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含义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含义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行为或措施的权利。

这种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的权力。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范围包括选择执法方式、执法程序、执法措施和执法结果等方面。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核心在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同时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合理行使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力滥用、执法不规范、执法主观随意等现象。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也损害了行政主体的形象和权威。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要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就必须实施法律控制。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单一的控制监督模式是行不通的,必须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才能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监督。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等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

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通过主观判断而实施的公务管理的权力。

它是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行政权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某些学者甚至认为,行政法的发展就是看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程度如何,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

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从法的价值层面来看,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的必要的补充;从实践意义上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在调整行政领域所产生的缺陷的必要手段。

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正义和公平。

法治的社会必须要有律,其法律要实施,并且法律应该是良法,是体现“正义”的法律。

而正义的基础在于严格的规则,赋予这种严格的规则以稳定的至上的权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才能避免当权者和执法者不受任何限制,随心所欲才能保证正义和公平得以实现。

这成为推动人类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最为重要的观念之一。

但是,法律或者“严格的规则”有许多其自身难以逾越和克服的缺陷,这些缺陷又恰是自由裁量权的优势所在。

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写作提纲一、序论提出中心论题,说明写作意图。

二、本论(一)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述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二)对当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分析;1.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极为广泛2.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突出3.行政自由裁量权失控原因分析(三)规X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及建议1.充分认识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危害性和对其控制的必要性2.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规X行政行为,强化对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的事前防X3.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完善纵横交错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事中监督4.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查究制度,强化对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后查究5. 建立和完善公务员队伍执法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教育机制,强化队伍建设,规X执法行为。

三、结论结合本论部分,对规X和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和长期性作进一步阐述和呼吁,与开篇论题相响应。

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摘要:本文立足于基层行政执法视角,以规X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长效监督体系为目标,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涵义及其存在背景进行了全面的学习、交流和探讨,并以笔者所从事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为切入点,对当前行政自由裁量权普遍存在的“滥用”、“失控”现象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同时,结合笔者长期从事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对如何有效规X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队伍建设,注重事前防X,强化事中监督,明确责任查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极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解决思路及控制措施。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规X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依法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

尽管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设定了一些必要的、合理的法理限制,但由于行政行为的广泛性和法律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抽象性规定,加上部门争利及执法主体素质差异等因素的影响,行政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上存在被滥用甚至失控现象。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和权力过程中所拥有的自主决策权和自由裁量权。

这种权力让行政机关可以更加灵活地适应各种复杂的行政情境,提高行政效率,但它也可能导致滥用职权、权力滋长等问题。

因此,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合理的监督和控制机制,以保证其行使是合法、合理的。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裁量决策来完成具体工作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在行使该权力时,必须坚持法律规定和国家管理机构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实现合法、公正、公平和便利的管理政策和政策目标。

然而,现实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疏忽。

首先,由于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完善,导致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许多盲区和漏洞。

其次,一些行政机关以“行政方便性主义”的名义,将自由裁量权与不合理的利益诉求纠缠在一起,从而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

再者,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可能存在“权力过载”的情况,滥用职权,从而伤害了公众利益。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机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疏忽,必须建立合理的监督和控制机制。

下面将从立法、政策和实践三个层面,探讨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1、完善法律体系首先,需要完善法律体系,明确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条件。

制定出更加明确和具体化的法律规定,保证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坚持法律规定和国家管理机构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实现合法、公正、公平和便利的管理政策和政策目标。

此外,还需要完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操作标准,防止滥用职权和权力滋长。

2、强化内部监管其次,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管。

行政机关应该设立专门的职务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和监管。

论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控制

论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控制

裁量权的作 用 。 另一 方 面要 对 其 进 行 有 效 的 监 控 , 以期 达 到 授 权 与 控 权 的 平 衡 。唯 有 如 此 , 能 最 终 实现 行 政 法 治 。 才
关键 词 : 政 ; 行 自由裁 量 权 ; 理 性 原 则 ; 制 合 控
中图分类号 : 2 . D9 21
李 晓果
( 中央 民族 大 学 法 学 院 , 北京 1 0 8 ) 0 0 1
摘要 : 自由裁 量 权 在 行 政 领 域 的 作 用 有 如 双 刃剑 , 能推 进 行 政 机 关 积 极 行 政 , 高行 政 效 能 ; 时也 存 在 被 滥 用 的 可 既 提 同
能 性 。传 统 行 政 法 治 所 提 出 的合 法性 控 制 越 来 越 软 弱 无 力 , 用合 理 性 原 则 对 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 进 行 控 制 日显 重要 。针 对 自由 运 裁 量 权 合 理 性 控 制 中所 存 在 的一 系列 问题 , 重 构行 政 合 理 性 原 则与 自由 裁 量 权 两 者 之 间 的 协 调 关 系 。 方 面充 分发 挥 自由 要 一
收 稿 日期 :00 0 — 6 2 1- 5 1
间 。这 就容 易导 致 执法 人 员滥用 自由裁 量权 而法律 却无 法对 其进 行 规 制 ,因 为他们 未 曾超越 法 律字 面 规定 的权 限 。 其 次 , 程 序上 看 , 从 自由裁量 权 也存 在被滥 用 的
可 能性 。 由于我 国过 去 长期 不重 视行 政程 序制 度 , 一 直 以来 就受 到 “ 实体 、 程序 ” 重 轻 思维 模式 影响 。 虽然 诸 多 行政 法学 专 家 、 学者 大声 疾 呼 , 到现 在仍 未制 但 定统 一 的行 政程 序 法 , 多 法律 、 规都 没有规 定处 许 法 理和处罚 程序 , 任意性 很大 . 留下 了滥 用程序 、 任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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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存在价值与实际应用中的控制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政府组织和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和权限范围不断扩大,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也随之增加。

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几乎都有行政法的涉及。

因此,现代行政的特点是行政权力的迅速扩张,行政权力扩张的表现是行政机关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

但要实现行政法治,又必须对行政自由载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

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干扰和破坏了法制秩序,其后果严重,危害性大。

行政自由裁量权不仅是各国行政法学研究的艰深理论问题,而且也是行政主体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必须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探讨如何适当地合理地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试从讨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必要性及如何有效的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督从各个方面展开了论述。

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分类一般而言,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这些自由裁量权是从法学意义上说的,而不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说的。

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

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第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既可以在拘留、罚款、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

2. 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如,《海关法》第21条第 3款规定:“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变价、冰冻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或不作为。

3.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 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例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第(3)项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式或罚款。

这里的生产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碍”,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对“有碍”性质的认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5. 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6. 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例如,《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错位及负效应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各学者的解释不尽一致。

有学者认为,“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

”(注:王岷灿:《行政法概要》,1983年出版的统编教材。

这是该书对行政措施分类时指出的,可以说是我国对自由裁量权慨念的最早表述。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作为与否和作出何种行为作合理选择的权力。

”(注:朱新力:《行政法学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8页、264页。

)有学者认为“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由块定以作出公正而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注:司久贵:《行政自由裁量权若干问题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第29页。

)等等。

从各学者的表述中不难看出,他们对自由裁量权的实质理解是一致的,即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权限范围内,行政权力缺乏羁束性规定的情况下,便宜行使的权力。

(注:司久贵:《行政自由裁量权若干问题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第27页。

)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的外延大小的理解是有分歧的。

即有的将自由裁量权限于执法领域,有的则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

笔者将行政自由裁量权限定在行政执法领域内,将其运行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加以研究。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行决定权。

即对行为范围、方式、种类、幅度、时限等的选择权。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行政的范围不断扩大。

不论在哪一个国家,行政自由裁量权都是存在的,只是范围和监督制约方式不同而已。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

针对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为使行政主体能够审时度势、权衡轻重,对各种特殊、具体的社会关系产生的问题能够灵活果断地处理和解决,在适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应有一定的主观自由选择的余地。

为此,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强行政的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

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富有弹性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时因地因事作出卓有成效的行政管理。

但行政自由裁量权与其它行政权一样,在其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两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是积极地能动作用,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起到了维护公共利益,维持公共秩序,提高行政效率,满足社会需要,实现国家权能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可能造成侵害,从而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

因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的是国家意志,这就决定了行政权力作用的方式具有强制性。

行政主体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执行、政令的畅通、公共利益的实现,就必须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迫使行政权力客体接受。

行政权力的这种强制力主要是以国家暴力的威慑作用作为后盾,以服从为前提的。

在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的一定范围和幅度以及诸如“行政合理”等原则时,行政工作人员的素质跟不上行政法治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又缺乏程序约束及必要有效监督的情形下,相对人的权益保障处在不稳定之中,被侵害的可能性极大。

出现这种结果,主要是行政权力目标合理,但手段不当,运行轨道欠畅通的缘故,其集中表现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1.自由裁量行为在行政处罚中显失公平,具体表现为畸轻畸重。

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赋予行政权力主体可以根据权力的目的自由判断行为条件、自由选择行为方式、自由作出决定,其立法的目的及一条重要原则是合理和公正,法律法规要求行政主体的处罚措施合理地施加于相对人,做到标准基本统一,结果基本合理公正。

但由于行政行为的具体作出者是公务员,公务员难免有理解法律方面的局限性及受一些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发生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或自由裁量超出一定的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自由裁量行为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前后不一。

法律法现根据社会和行政管理的需要,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幅度和种类内有自由选择和决定的权力,除提高行政效率外,使社会生活形成一种比较稳定的秩序也是立法不可或缺的目的。

所以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采取措施时,同样的措施应针对事实、情节、后果相类似的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结果。

但由于一些行政主体从本部门、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出发以及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往往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具体结果。

更有甚者,个别公务员根据受贿钱财、敲诈勒索的不同程度,对相同的事实、情节、后果却作出截然不同的具体措施,明目张胆地滥用自由裁量权。

3.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履行法定职责有时限要求的有两类:一是行政许可行为:二是行政保护行为。

对于这两类行为中,法律法规的时限规定,有的明确,有的含糊,但无论哪种情况,行政主体于何时履行法定职责都有自由裁量的权利。

根据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行政主体应及时行使行政权,履行法定职责。

但在实践中,违反效率原则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大有其在。

这种行为也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干扰和破坏了法制秩序,其后果严重,危害性大。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有:1.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因为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反复无常,畸轻畸重,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行政主体的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能差。

2.造成社会秩序新的破坏。

因为行政主体的运权后盾国家行政权是伴随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行政主体的运权手段可采取强制性措施。

所以,行政主体面对无抵抗能力的行政相对大(事实上法律也不允许抵抗附着国家强制力的行政行为),其滥用权力的行为是很容易实现,从而造成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破坏,而这种破坏的威力和后果都会超过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即”如果共同体有了罪过,它的罪过将大于其成员所犯罪的总和。

”(注:[英]梅因:《当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73页。

)3.助长特权思想,导致不良社会现象的出现。

由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这样法律法规对自由裁量权的条件、幅度等规定的越宽,某些行政工作人员越觉得自己手中的权力“宝贵”,从而在某些不健康因素的利诱下,将“公权”当“私权”运行,处事武断、专横、随意,执法偏离公正、公平、公开的轨道,为所欲为,给群众留下极坏的印象。

4.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

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

”(注:游振辉:《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

)当前腐败得不到有效遏制,在很大程度上与赋权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关。

“行政赋权行为的功能是创制权利”(注:毛光烈:《论行政合理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年第1期,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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