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梳理行政职权、行政执法流程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行政执法权力梳理与优化方案

行政执法权力梳理与优化方案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工作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权力滥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执法公信力和政府形象。
为此,本文将对行政执法权力进行梳理,并提出优化方案。
一、行政执法权力梳理1.执法主体资格梳理执法主体资格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管理、执法的行为。
要明确执法主体资格,必须依法设立执法部门,规范执法权限,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2.执法依据梳理执法依据是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职权、开展执法工作的法律依据。
要全面梳理执法依据,确保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消除执法空白和重叠。
3.执法程序梳理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步骤、方法和要求。
要明确执法程序,保障执法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执法随意性和滥用职权。
4.执法监督梳理执法监督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执法公正。
二、行政执法权力优化方案1.完善执法主体资格(1)依法设立执法部门,明确执法职责和权限。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
(3)实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确保执法人员具备专业素养。
2.优化执法依据(1)全面梳理执法依据,消除执法空白和重叠。
(2)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3)加强对执法依据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3.规范执法程序(1)明确执法流程,制定标准化执法操作手册。
(2)加强执法公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强化执法监督,防止执法随意性和滥用职权。
4.强化执法监督(1)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
(2)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问责。
(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参与执法监督。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
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六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5•【字号】洪府厅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五日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08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洪府发〔2008〕10号),并组织市执法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开展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
为扩大试点成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08〕54号)和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洪效能发[2009]1号)的要求和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通过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认真执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工作,现已陆续印发。
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认真学习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贯彻执行。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温综法发〔2023〕82号•【施行日期】202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队):《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9月6日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裁量的依据和理由,并附裁量适用依据。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对社会、经济、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等造成的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情况;(三)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次数;(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七)其他应当综合考虑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行政处罚”表述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的,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改正所需的时间确定,对拆除等较为复杂的改正情节,一般情况下为3天。
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限期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时,应当适用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的主体未做明确规定的,可以按照民事法律中的连带关系确定一个主体作为处罚主体。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一般遵循下列原则:(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涉及地方管理事务需要从严、从重处罚的,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和相应的证据材料,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特点。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工作公正、公平、合法地进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必要的。
本方案的目的是明确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二、原则和程序1.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
在处罚前,行政机关应全面、客观地审查相关案件材料,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运用自由裁量权应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适当性。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并依法依规进行听证程序。
在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申辩的平等权利。
4.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及时向当事人告知案情和证据,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保障。
5.对于涉及重大决策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审批意见纳入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
同时,行政机关应依法公示处罚决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6.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制度,确保处罚决定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三、监督和评估1.上级行政机关应对下级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行政机关应定期评估自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对违法行为提出举报和投诉,并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和建议。
四、实施和落实1.行政机关应制定相关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2.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接受培训和教育,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识和能力。
3.将方案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五、附则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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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执法行为,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意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作出判断并处理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目的是通过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在全省范围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既是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也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对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遵守的原则(一)统筹兼顾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考虑到不同层级、部门、地域之间在违法情节、处罚权限、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方面的差别。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提出规范化要求。
市、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按各自权限,建立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制度。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沪水务[海洋][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水务(海洋)〔2010〕80号)各区县水务局、建委、海洋局(办),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沪府办发〔2010〕25号),在当前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现就本市水务(海洋)系统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认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是切实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避免或减少因行政争议引发的社会矛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水务行政执法方面,随着水务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本市水务行政执法事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全市水务行政执法体系已基本建立,水务行政执法队伍已具规模,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现阶段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如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尚不够完善,行政执法力度和规范化程度尚不平衡、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等。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务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对推动本市水务执法事业不断发展意义重大。
自2009年初上海市海洋局与上海市水务局合署办公以来,本市涉海的五个区县(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均已成立了海洋局(办),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增配了人员编制,配给了一定力量,增强了海洋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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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目录编制和细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规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人员联系表
注:联系人员以执法主体为单位报送,一个单位有多个执法主体的,分别填报表格。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编制表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盖章)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编制表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盖章)
行政服务事项目录编制表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盖章)
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编制表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盖章)
行政强制事项目录编制表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盖章)
行政征收事项目录编制表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盖章)
附件8: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盖章)
行政执法责任人:
注: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事项一流程,分别填报。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流程图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盖章)
行政执法责任人:
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行一事项一流程,分别填报。
行政服务事项流程图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盖章)
行政执法责任人:
注:行政服务事项实行一事项一流程,分别填报。
附件1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
行政执法主体:(盖章)
行政执法负责人:
注:违法性质与违法情节应根据违法行为分为不同的处罚档次,并根据不同的处罚档次列明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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