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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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现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具体的优惠政策: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十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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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3年6月24日国税发[1993]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加速流转税的改革,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以及适应新会计制度的变化,根据最近召开的增值税座谈会讨论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方法问题1.从1993年7月1日起,取消“实耗扣税法”,一律按“购进扣税法”计算当期扣除税额。
为了详细、完整的反映应扣税金、实际扣除税金的情况,纳税人必须建立和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
2.增值税的征收方法为:(1)分期核实的征收方法。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逐期结算应纳税金。
对当期计提的应扣税金,应在当期全部给予扣除,当期抵扣不完的,转入下期继续抵扣。
(2)定率预征,年终结算的征收方法。
对因季节性采购或其他原因造成税款入库不均衡的企业,可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预征率,逐期计算纳税,年度终了进行结算。
(3)定期定率的征收方法。
对符合增值税“定期定率”征收方法范围内的企业,不实行在购进环节计提应扣税金的办法,也不建立《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仍按国税发(1992)076号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用哪种征收方法,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法确定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再变动。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管理以及《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的使用方法,依照本通知所附《增值税的计算管理办法》执行。
二、关于外购扣除项目的范围增值税外购扣除项目包括:1.外购原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中,对"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已作了解释,但是,由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的分设,原名称所指已发生变化,现重新明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所称"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也包括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三,二十四条,<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三,五条中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五条,<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也包括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中所称"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和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的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八,九,十条所说的"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地方税务局.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4-12-24。
国税函〔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纳税人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等出境口岸海关隔离区(以下简称海关隔离区)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在城市区域内设立市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但购买者必须在海关隔离区提取后直接出境征收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境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
海关隔离区是海关和边防检查划定的专供出国人员出境的特殊区域,在此区域内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和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由海关实施特殊的进出口监管,在税收管理上属于国境以内关境以外。
因此,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免税店销售其他不属于免税品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前款所称免税品具体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二、纳税人兼营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应分别核算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其免税品与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免税品一律开具出口发票,不得使用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四、纳税人经营范围仅限于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一律不得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器具。
已发售的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一律收缴。
收缴的发票按现行有关发票作废规定处理。
五、纳税人在关境以内销售免税品,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免税店销售已退税国产品,仍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403号)等规定执行。
文化体育业应缴纳哪些税(费)?

文化体育业应缴纳哪些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其征收围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主要涉及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一)征税围1、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其中:(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对电台、电视台有偿性的节目收费,也按“播映”征收营业税。
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中国最庞大的数据库下载对经营游览场所征税,就是对经营这些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征税,即按销售门票收入依“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经营游览场所征税,是不包括这些场所从事的其他游艺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的。
2、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1、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围的文化活动。
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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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解读2009-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解读2009-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ee75985b9d528ea81c779ab.png)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成文日期:2009-03-12 【重要提示】:本解读由中拓正泰解释,供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解读】:本条款对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进行了税收定义,明确其政策适用范围,如非政策性搬迁并取得处置收入,不适用此规定。
收入项目分为三类:政府补偿收入、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土地使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解读】:本条款表明本规定是对搬迁或处置收入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进行规定,对收入涉及的流转税、其他税费等,应参照其他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土地增值税政策性搬迁由国家收回土地可以免土地增值税,但要经税务机关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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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0月29日国税函[1996]61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市果品批发交易市场代销手续费征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6]2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大连市果品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受托方)为货主(以下简称委托方)代销货物,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销手续费。
对这一经营行为,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受托方(代销方)为委托方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得抵减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代销手续费;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托方从销货款中提取的代销手续费,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