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福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篇一福州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近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福州市人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下面是通知的详细内容。
福州市人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8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榕政办[2023]186号)实施以来,我市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整规活动,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土地供应,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福州市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环比指数实现回落。
为进一步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何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满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向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责任单位: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二、强化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次开盘销售申请价格备案,要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备案均价确定首次备案价格。
同一商品住房项目下一批次备案价格必须“零增长”,不得高于上一批次的备案价格。
严控一切商品住房项目随意涨价行为,严禁任何楼盘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建委、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发改委(物价局)、各县(市)政府三、继续实行经营性住宅用地“限地价、竞配建”方式公开出让。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15〕79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15〕79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5日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合理引导商品住房消费,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升住房保障效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5〕37号)、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5〕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优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模式中心城区三环外应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缴纳易地移建款的方式置换建设,易地移建款缴纳标准按上年度物价部门核定的同类型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不再根据土地级别分级扩大。
已出具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且未进行招拍挂的土地可按程序申请变更配建方式。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北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北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北政发〔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北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北政发〔2016〕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关于促进北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25日关于促进北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关于房地产去库存、稳增长的工作部署,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北政发〔2015〕39号)精神,借鉴其他地市做法和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垂直分户商品住房)提高财政补贴比例。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已缴纳契税的,财政补贴由原来购房实际成交价款1%提高到2%。
二、搭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打通购销渠道。
(一)采取政府指导、企业自愿、价格优惠的原则,由市住建局统一搭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户、农民工等新市民提供房源信息和购房服务。
(二)进入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让利,销售价格必须低于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准的该项目销售网签均价;开发企业给予购房人200元/平方米价格优惠。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1日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稳定住房消费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住房消费(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应承诺放款日期,并在约定期限内放款。
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贷款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要会同河南银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进城农民购买首套自住房的信贷支持措施。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北京930新政

北京930新政北京930新政是北京市政府为了调整楼市而出台的一份政策,那么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怎么实施?请看下面小编为你整理的资料。
北京930新政930北京楼市调控新政:二套房首付提高至50%京政办发〔2016〕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工商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制定的《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予以转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30日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工商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为增加房地产市场有效供应,优化供应结构,强化交易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积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并结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加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不低于70%,在满足刚性住房需求的同时,兼顾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为有效稳定房地产市场,各区要进一步加大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除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外,其他区要于2016年内尽快安排一批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入市交易。
三、强化“控地价、限房价”的交易方式在严控地价的同时,对项目未来房价进行预测,试点采取限定销售价格并将其作为土地招拍挂条件的措施,有效控制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部分住宅作为租赁房源,满足城市居民租房需求。
四、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首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
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无论有无贷款记录,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b47ec1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c7.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一)落实廉租住房配建政策,原则上普通商品住房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5%,经济适用住房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15%,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30%。
从本意见公布之日起,全市新出让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严格按照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执行。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棚改办制定。
各级土地、规划、建设、房管、棚改等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廉租住房配建政策落实到位。
计划2010年及“十二五”期间共配建廉租住房150万平方米,解决30000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集中建设廉租住房。
2010年及“十二五”期间,每年新增建设用地120亩,新增廉租住房25万平方米、5000套,合计新增廉租住房150万平方米,解决30000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新增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城改办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提供,交由市房管局组织建设,征地费用和建设资金通过市级财政资金、项目贷款、中省补助资金等渠道解决。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消费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消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2•【字号】衡政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消费的通知(衡政发[2009]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拉动我市房地产消费,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全力实现扩内需、保增长的目标,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契税政策(一)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含二手房、不分首次、多次购房),只要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房产证的,契税一律按2%征收。
(二)购买144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含二手房、不分首次、多次购房),只要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房产证的,契税一律按1%征收。
(三)购买非住宅(含二手房),只要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产权证的,契税一律按3%征收。
(四)对被拆迁人购置住宅的,其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交易契税。
(五)对“以旧换新、以小换大”改善居住条件的购房户,在办理新的房屋产权证时,可凭原购房契税发票等额冲抵应缴契税。
二、调整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住宅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的非住宅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原购房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三、调整房屋租赁税鼓励业主出租房屋,盘活存量资产,房屋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6.6725%的综合税率征收。
四、推行低收入家庭购房补贴《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衡政发〔2008〕26号)文件明确的三年内解决1200户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住房补贴政策原按年度分配了指标,现调整为指标不分到年,只要购房对象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买房并办证的,在办理房产证时均可享受3万元的购房补贴。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21•【字号】丽政办发〔2023〕50号•【施行日期】2023.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丽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9月3日印发的《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42号)同时废止。
2023年10月21日丽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充分发挥房地产调控政策工具箱作用,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做好稳支柱、惠民生、防风险工作,促进丽江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工作措施:一、落实金融支持(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作用。
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先保障首套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20%执行;合理支持改善型住房贷款,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30%执行。
持续开展按月冲还贷等业务,继续推进异地贷款政策,着力推进组合贷、商转公、商转组贷款,多渠道解决职工购房资金的需求。
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二)实行“认房不认贷”住房信贷政策。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房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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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标 签】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通知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深府﹝1995﹞239号
【发文日期】1995-10-09
【实施时间】1995-10-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对我市房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资金,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房地产一级市场调控,加快福田中心区开发。
近期内,从严审批房地产新开发项目,暂停审批特区内改变用地功能和提高容积率项目,暂缓审批合作建房项目。
鼓励投资者参加福田中心区开发建设,凡在福田中心区投资开发的,投资者可享受地价优惠政策,其
项目用地的地价按现行市场地价标准下调30%执行。
二、管好用活房地产资金。
各国内金融机构要从严控制对企业新开工的房地产项目贷款:积极为投资结构合理、发展前景好项目有销路、价格合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楼宇出售提供按揭贷款。
三、免收商品房内销与外销的地价差价。
四、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时,可用减地价或原行政划拨用地建成的建筑物用于抵押。
抵押合同应载明需补交地价款的数额,该数额须经深圳市物业估价所核定。
金融机构需处分此类抵押房地产时,应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拍卖。
拍卖行负责从处分所得价款中先支付抵押合同载明的补交地价款的款额。
五、市属国有房地产企业,对尚未交或只交了部分地价款的住宅商品房(现楼,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可向市规划国土局申请转为微利房。
经标准后,由市住宅局按微利价格(建筑成本加10%的利润)收购。
补充住宅局收购的楼房,其欠交的地价款按微利房地价标准核减。
六、凡在宝安、龙岗区购买由市政府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的个人,可办理蓝印户口入户手续。
取得蓝印户口一年后,可申请转为常住户口。
购买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在70(含7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蓝印户口指标3年;面积在100(含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蓝印户口指标4个(具体购房入户政策详见附件)。
七、自本规定下发之月起二年内,境外人士一次性购买深圳市商品房达400万港元以上,且付清全部购房款,业主可办理一副深港出入境私家车牌。
八、契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按深府﹝1994﹞230号文的规定执行。
出租房屋的房产税。
按国家规定,依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九、土地使用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出卖或以出租、挂靠、外借等手段变相出卖开发经营权;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流通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应依法承担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处以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半年,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处罚:
(一)售楼广告不实;
(二)工程质量低劣;
(三)配套设施与图纸不符;
(四)不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使用;
(五)售后服务差。
十一、严格控制微利商品房的销售对象。
微利房原则上只供应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中央驻深单位及国营内联企业中户口在深圳符合享受微利房条件的职工。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宝安、龙岗区“购房入户”政策实施细则
宝安、龙岗区“购房入户”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在宝安、龙岗区实施“购房入户”政策,保证当事人购买享受入户政策的商品住宅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以下简称宝安、龙岗分局)分别是宝安区、龙岗区审核、确认购买商品住宅真实性及购房入户资格的主办机关。
第三条 《若干规定》发布之日起5日内,宝安、龙岗分局应完成下述工作。
(一)查清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992年1月1日至《若干规定》发布之日出售和待售的商品住宅,并须到现场核实。
(二)收回《若干规定》发布前已发出的空白房地产预售和现售合同,并收齐开发商已售出的且须报分局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第四条 《若干规定》发布后,宝安、龙岗分局对已售出的商品住宅项目,可核查开发商的销售账目。
第五条 宝安、龙岗分局分别成立房地产交易中心。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凡享受购房入户待遇的商品住宅必须在房地产交易中心销售。
第六条 “商品住宅”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权的企业在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建设的,并经规划国土分局核发《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现楼不需此证)、《商品住宅外销许可证》后允许销售,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次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七条 两区所有商品住宅的买卖合同由各分局统一编号后交房地产交易中心统一管理。
所有商品住宅买卖均应采用统一编号的合同签订,并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加盖确认章。
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四份,开发商、购楼业主、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持一份,办理合同公证的由公证处持有一份。
未办理公证的,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持有。
第八条 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将所持全部合同送分局备案。
分局备案时应将合同中所填写的房号及建筑面积与预售审批资料中的《分户汇总表》核对,确保合同所签的商品住宅属首次转让及建筑面积准确。
实际建筑面积与《分户汇总表》有出入的,以分局测绘中队测绘的为准。
第九条 购房者个人入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男性应在18岁(含18岁)至55岁(含55岁)之间;女性应在18岁(含18岁)至50岁(含50岁)之间;
(二)必须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三)其他入户者系购房者的配偶或未婚子女;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五)没有犯罪记录。
第十条 购房者的未成年子女入户,可不受文化程度与年龄的限制。
第十一条 购买外销商品户的境外购房者个人可为其在国内的亲属按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申办蓝印户口。
申请入户者如系境外业主的父母,可不受文化程序与年龄的限制。
第十二条 采用分期付期和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购房者,需付清房价后才能享受“购房户”待遇。
开发商收取购房款必须开具正式发票,不许开具收款收据。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蓝印户口入户手续的购房者应填写市规划国土局统一印制的《购房入户认证审核表》,并报宝安。
龙岗分局办理。
分局应在收到申请者的《购房入户认证审核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合格者发给《购户入户证明书》。
第十四条 购房者个人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入户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二)《房地产证》;
(三)《购房入户证明书》;
第十五条 购房取得的入户指标不得转让。
个人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宅后再转让的,新的购房者不再享受购房入户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发展商不按规定要求申报材料而弄虚作假时,取消其出售商品住宅享受购房入户待遇。
第十七条 发展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已享受的购房入户待遇:
(一)签订假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为未付清房款的购房者出具已付清购房款的正式的发票;
(三)以骗取入户指标为目的而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将建筑面积提高;
(四)将《若干规定》发布前已售出的商品住宅重新出售;
(五)为他人以获取入户指标为目的的其分欺骗行为。
第十八条 各分局负责办理蓝印户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规划国土局对整个审批过程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分局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操作程序报市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分局在执行购房入户政策时所遇到的其他问题,应书面报市局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