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分析题
法学案例分析之法学伦理案例

法学案例分析法学伦理案例案例一:二奶状告死者发妻争夺遗产现年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6月结婚,因双方未能生育子女,便收养一子黄勇(31岁,已成家另过)。
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
1995年,该房被拆迁,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住房补偿给了蒋伦芳。
1996年,年近六旬的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爱姑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
2000年9月,蒋伦芳与黄永彬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伦芳承担,故实际卖房得款不足8万元。
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
患肝癌病晚期的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款的一半计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爱姑所有。
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世。
当日下午,爱姑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公然与黄妻争夺遗产。
二奶:公民有权处理自己财产庭审中,原告爱姑及代理人张永红、韩凤喜认为,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赋予公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也规定,只要公民享有财产所有权,他便享有其财产的处分权。
在黄永彬遗赠给爱姑的财产中,其房屋价款、住房补贴、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黄永彬应享有至少一半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对于抚恤金,因其具有特定人身关系,已不属于黄永彬个人合法财产,黄永彬对此无权处分。
但是,黄永彬遗嘱中的合法部分法院应当支持。
作为遗赠行为,只要遗赠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不需要人们去考虑受遗赠人的身份地位以及在立遗嘱前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
至于受遗赠人的其它违法行为,就本案来说,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可通过其它法律进行调整。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20岁,某大学三年级学生。
乙,女,18岁,某大学一年级新生。
甲与乙在一次社团活动中相识,并迅速成为好朋友。
在交往过程中,甲发现乙家庭条件较好,乙经常向甲炫耀自己的奢侈品和生活用品。
甲心生贪念,决定向乙借款。
二、案例描述1. 甲向乙借款甲以急需用钱为由,向乙借款10万元。
乙考虑到甲是自己的好朋友,且甲表示会尽快还款,便同意了甲的请求。
甲与乙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0%。
2. 甲逾期还款借款到期后,甲未能按时还款。
乙多次催促,甲都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无奈,只能向甲的母亲丙寻求帮助。
3. 丙介入丙得知情况后,要求甲尽快还款。
甲表示自己目前确实没有能力还款,但承诺在毕业后尽快还清。
丙为了维护家庭和谐,同意先垫付5万元给乙。
4. 甲再次违约一年后,甲未能按照承诺还款。
丙再次向甲施压,甲表示自己找到了一份工作,但工资较低,无力还款。
丙为了不让事情闹大,再次垫付了3万元给乙。
5. 乙报警乙在多次催促甲还款无果的情况下,决定报警。
警方调查后发现,甲在借款期间,将乙的借款用于购买奢侈品、旅游等个人消费,并未用于约定的用途。
三、法律分析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以急需用钱为由,虚构事实骗取乙的借款,且将借款用于个人消费,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将借款借给甲,但甲并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而是用于个人消费,使乙的利益受损。
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3. 丙的行为是否构成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保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的行为。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行政法学(1)》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行政法学(1)》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15年2月整理、更新至14年7月试题) 29.案情介绍: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
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事先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
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题:(1)什么是其他规范性文件?(2)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说明理由?(3)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3分)(2)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
(2分)因为A县政府的自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面向特定的企业,属于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县机床附件厂的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分)(3)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
(2分)因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
(4分)29.案情介绍:某甲与某乙发生债务纠纷,某甲欠某乙2万元。
由于某甲长期拖欠不还,于是某乙便找到在县公安局工作的同学王某,请他帮忙解决问题,王某答应帮忙追款。
2003年6月17日,王某身着公安人员制服,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某甲带到某招待所询问两个多小时,并扣押了某甲的手机、摩托车等物作抵押,令其5天内还款,否则将以经济诈骗论处。
法学案例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一、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经生育三个女儿,现在又怀上了第四胎。
乡、村两级干部决心把她作典型处理。
于是,在某天一大早便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并决定取消其读小学的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
问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作为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乡村干部侵犯了刘某作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权、人格尊严。
二、甲、乙、丙三人周末相约到野外山林去野炊,三人打了一只野兔,进行烧烤。
正在这时,天空突然乌云密布,雷电交加,眼看就要下大雨了。
甲提议下山避雨;乙说先把火熄灭;丙说雨会把火浇灭,还是赶快避雨要紧。
于是,三人扔下燃烧的火堆,慌忙往山下奔跑。
结果刚到山脚下,阴云散去,雨最终没有下,反而刮了一阵风,结果这堆火将整个山林点燃了,造成重大火灾。
问题:这一案件中,甲、乙、丙三人对发生严重的火灾事故的可能性,主观上显然都是有认识的,那么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因为:首先,对于这个火灾的发生,三人显然都是持反对、否定态度的,都是不希望(故意)、也非放任(间接故意)火灾发生的,结果的出现是出乎他们意料的。
其次,他们当时凭借了一定的条件,有一定的依据而轻信不会发生火灾,情急之中没有想到有例外的情况发生,或者是高估了外界因素的作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于自信,属过失。
三、某甲在旅游区森林里看到一女青年乙,遂上前抓住乙并将其挟持到一僻静之处,欲行强奸,遭乙反抗,甲猛击乙的头部,将其击昏后就地进行强奸。
在强奸之后,趁乙昏迷之际,见乙的手提包扔在不远处,捡起后发现里面有手机、手表以及一千多元现金等物,于是据为己有。
问题:某甲将手提包据为己有这一行为如何认定?甲的暴力行为是为了顺利实现对乙的奸淫,而不是为了占有乙的财物,所以趁乙昏迷之际拿走其财物的行为定为盗窃比较合适。
如果出现的情况是甲强奸乙之后,乙穿衣服,惊魂未定之际,甲对乙强行搜身,乙不敢吭声,然后甲掠夺走乙的财物,那就是抢劫了。
法学案例分析题的答题模板

法学案例分析题的答题模板一、案例背景介绍在答题之前,首先需要对案例进行背景介绍。
包括案件的当事人、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基本信息。
通过对案件背景的介绍,可以帮助读者对案件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为后续的分析和解答提供基础。
二、问题陈述接下来,需要明确提出本次分析题的具体问题。
问题的明确清晰对于答题的有效性非常重要。
应该明确问题的范围和要求,以便在分析和解答时有针对性。
三、法律原则和规定在解答问题之前,需要先列举相关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这些法律原则和规定是解答问题的基础依据。
可以引用相关法条、法规或者先例案例进行说明。
这一部分的内容应该详细、准确,不应有误导或歧义。
四、分析和解答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
在这一部分,应该分析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的合法权利与义务,以及法律原则和规定对案件的适用。
可以对案件中涉及的关键事实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的法律原则和规定进行解释和引用。
五、判断和建议在上一部分的分析和解答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判断和给出相应的建议。
判断应该明确、有依据,并可以通过合理的解释进行支持。
建议应该具体明确,可行性高,并且符合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定。
六、总结最后,对以上的分析和解答进行总结。
对于本案例的分析和解答进行简要概括,强调最重要的观点和结论。
可以对答题过程中的方法和原则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以上就是法学案例分析题的答题模板。
通过按照上述顺序,并合理填写每一部分的内容,可以保证答题的逻辑性和完整性。
当然,在实际答题时,对于不同的案例题可能会有一定的变化。
但总体而言,合理运用以上模板,能够在法学案例分析题中给出清晰、有条理的答案。
卫生法学 案例分析

1、病员男 40 岁 , 身体健康。
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 3000 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
经 CT 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
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
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2、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当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友小张帮忙注射。
小张不同意,要求小任做皮试。
小任百般要求小张帮忙不做皮试注射,并谎称:“我前两天刚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出了问题我自己负责。
”小张信以为真,帮小任注射了青霉素。
结果发生过敏反应。
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
试问该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请说明原因。
构成医疗事故。
①具有医疗事故的主体。
护士小张是医务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实施医疗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形成这次医疗事故的主体。
②具有医疗事故侵害的客体。
患者小任是这次医疗过失行为侵害的客体。
③主观方面: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主观心态是听信小任的谎话而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简答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88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简答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889)一、简答题1.简述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有哪几种?答:(1)以经济基础为标准来划分分为(1分):奴隶制的刑事诉讼、封建制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的刑事诉讼、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
(4分)(2)以刑事诉讼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特征为标准来划分分为:(1分)控诉式刑事诉讼、纠问式刑事诉讼和混合式刑事诉讼。
(4分)2.简述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哪些?答: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再审的,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4 分)(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分)(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分)3.简述提起上诉的主体有哪些?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包括下列人员:(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分)(2)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
(3分)(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4分)4.简述何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有哪些种类?答: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活动。
(3分)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1)报请批准逮捕案件的补充侦查;(3分)(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3分)(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3分)5.简述辩护与代理的区别。
答:(1)产生根据不同。
(2分)(2)诉讼地位不同。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第二章案例分析1、案例情况:2009年1月5日,A市房地产企业B通过拍卖方式取得C市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万平方米,出让年限50年,出让价款5千万。
当天,房地产企业B与C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09年1月20日,房地产企业B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
2009年1月30日,房地产企业B持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请问:1、本案例中谈的是哪类土地法律关系?2、本案例中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3、房地产企业B应向何机构申请土地登记?4、房地产企业B何时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5、如果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土地出让合同是否有效?答:1、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2、主体是C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地产企业B,客体是国家有偿出让给土地经营者或使用者的特定土地上的权利;P19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4、2009年1月30日(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5、有效(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案例情况:甲和乙系同学,关系较好。
甲因个人投资原因急需用钱,遂将其购买的一套房产以市场价格转让给乙,并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
由于甲和乙较熟,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甲就将房屋交给了乙,乙也搬到该房屋居住。
但甲和乙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后来,甲由于资金紧缺,又将房屋转让给了丙,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丙准备收房时,发现房屋被乙占有,遂发现甲一房两卖的事实。
甲和乙关系也因此恶化。
请问:1、本案例中转让了两次的房屋,是归乙所有,还是归丙所有?为什么?2、甲和乙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丙。
因为甲和丙签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而乙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2、有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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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 刑法学案情:被告人李某,男45岁,农民。
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回家途中,不小心将王某撞成重伤。
李某为了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
王某后因伤口出血过多而死亡。
李某被抓获后交代说,他想到过这样做王某可能会出血过多死亡,但他想王某完全可能醒过来呼叫而获救,因而不一定死亡。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属于何种表现形式的犯罪?
答案:1.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李某并
不希望王某死亡,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属于直接故意。
李某在已预见到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可能会致其因出血过多死亡的情况下,认为王某可能醒来呼叫而获救的想法没有任何实际根据,完全是一种侥幸、碰运气的心理,实际上是有意听任王某死亡的发生,因而这种心理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
2.李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因此构成犯罪。
3.李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李某将王某撞伤后负有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但他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致使王某出血过多死亡,因而其行为符合犯罪不作为的构成条件。
姓名:王巧仙文法三班学号:201601090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