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表现的认定
立功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功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功是指犯罪分⼦到案后,检举、揭发他⼈罪⾏或者帮助侦查机关破案的⾏为,⽴功表现分为⼀般⽴功和重⼤⽴功两种:揭发重⼤犯罪⾏为、为重⼤案件提供破案线索,属于重⼤⽴功表现;揭发⾮重⼤案件,属于⽴功表现。
关于⽴功的法律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功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功是指犯罪分⼦到案后,检举、揭发他⼈罪⾏或者帮助侦查机关破案的⾏为。
2、⽴功表现分为⼀般⽴功和重⼤⽴功两种:(1)犯罪分⼦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犯罪⾏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等⾏为,属于⽴功表现;(2)犯罪分⼦有检举、揭发他⼈重⼤犯罪⾏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等⾏为,属于重⼤⽴功表现。
3、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条第⼀款的规定,犯罪分⼦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犯罪⾏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他⼈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功表现。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条第⼀款的规定,犯罪分⼦有检举、揭发他⼈重⼤犯罪⾏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他⼈重⼤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犯罪嫌疑⼈(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犯罪”、“重⼤案件”、“重⼤犯罪嫌疑⼈”的标准,⼀般是指犯罪嫌疑⼈、被告⼈可能被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影响等情形。
⼆、⽴功材料需要质证吗1、⽴功材料需要验证、复核,排除造假,⼈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明被告⼈⾃⾸、⽴功的材料不规范、不全⾯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缓刑期间的立功表现认定条件是怎样

一、缓刑期间的立功表现认定条件是怎样1、如果仅仅有立功表现的话不能免除处罚的,但可以从轻或减轻,缓刑考验期相应减短。
不会消除犯罪记录。
2、免于处罚只有《刑事诉讼法》中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3、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缓刑的认定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三、立功的认定1、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2、立功的时间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
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
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
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
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如何认定立功?

如何认定立功?一、认定是否属于立功,要把握立功的几个要件1、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认定是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2、立功的检举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3、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
所以总的来说,想认定为立功,就是犯罪本人实施的立功+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查证属实。
当然了,认定立功也有限制的情形,也就是出现以下情形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譬如上面讲到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认定是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而说到犯罪行为人检举与自己有关的犯罪是否构成立功,就要分情况来讲了:犯人检举与自己有关的犯罪,是否构成立功,要看检举犯罪是否符合立功的法律条件。
犯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但是,如果犯人检举与自己有关的犯罪,只是涉及自身的犯罪且未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不能算立功,而应当算自首处理。
二、立功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的认定部门是哪里

一、重大立功的认定部门是哪里(一)认定犯罪行为人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由分管区召开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管区审核评议,提出建议,报送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分管区和管区的集体评议,应当由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的签名。
(二)管区收到分管区拟认定犯罪行为人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后,应当召开管区长办公会,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管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
(三)监狱狱政管理部门收到拟认定犯罪行为人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和规范;2、事实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是否符合法定立功、重大立功的情形;(四)狱政管理部门对拟认定犯罪行为人立功、重大立功的材料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管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审核。
二、哪些行为属于重大立功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哪些立功行为是无效的?犯罪分子将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
四、重大立功减刑幅度的限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立功的认定机关是怎样的

⽴功的认定机关是怎样的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有⽴功表现的,法院可以对犯罪嫌疑⼈减轻、从轻处罚,所以认定⽴功是⾮常重要的,⽽⽴功表现是有专门的机关进⾏认定的,那么⽴功的认定机关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功的认定机关是怎样的犯罪分⼦所做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必须经查证属实的才可以以⽴功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应该由谁来具体认证属实,即⽴功的认定权由谁来⾏使,是适⽤⽴功制度的⼀个重要环节。
⼀般来说,⽴功应当由司法机关认定属实⽆疑,但这⼀判断未免过于简单,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机关等,分别⾏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刑罚的职能。
这就涉及⽴功表现具体应由哪⼀个或哪⼏个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问题。
⽽且从实践当中来看,⽴功表现的认定,还有可能需要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参与。
笔者认为对于“检举揭发他⼈犯罪⾏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和组织他⼈犯罪活动以及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的⽴功⾏为,应从经济和效率的⾓度出发,在未进⼊法院审判之前,只要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分⼦的⽴功⾏为成⽴,就可以认定犯罪分⼦有⽴功表现。
因为犯罪分⼦⽴功⾏为所牵涉的案件启动在⽴功犯的案件之后,如果坚持以法院的最终认定为准,那么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检查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则⽆法对“犯罪分⼦检举揭发他⼈的犯罪⾏为”这⼀事实作出确认,显然只能把先前的停顿下来等待与⽴功认定有关案件的审结。
如果这样操作,我们会看到先启动的案件审结在后启动的案件之后,⽽且在这长长的等待过程中,对司法机关⽽⾔是诉讼资源的巨⼤浪费,⽴功犯也将会饱尝讼累之苦,这样会⼤⼤打击⽴功犯的积极性,社会效果不好,同时在等待过程中,对⽴功犯采取羁押⽅式,还是暂时释放以及诉讼时效等⼀系列问题也⼗分棘⼿。
⽽且我们有理由相信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在掌握了⼤量的证据材料和事实情况之后,他们已认定构成犯罪的,则此案件本⾝的社会危害性应该是严重的,即使最终认定与⽴功有关的案件不构成犯罪,⽴功犯的⽴功⾏为认定有误,也可以撤销⽴功的认定。
怎样认定一般立功,重大立功如何认定

怎样认定一般立功,重大立功如何认定立功: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重大立功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热门城市:曲江区律师建水县律师钢城区律师宝安区律师广丰县律师滕州市律师宕昌县律师黄州区律师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立功,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只要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奖励再进一层。
那么实践中该怎样▲认定一般立功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该怎样认定一般立功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注意这里揭发和检举的是他人的犯罪行为,如果是自己的行为,则是坦白或者自首,不属于立功。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这里的重要线索,指的是对侦破案件具有决定意义的线索,根据犯罪人向司法机关提供的这些重要线索,司法机关应该进行查证。
3、阻止他人进行犯罪活动。
犯罪行为人阻止了其他人进行犯罪活动,有利于减少社会危害性,保护社会利益。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这里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该包括同案犯。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另外,有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还有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二、如何认定重大立功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法律角度讲解立功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分子悔罪自新,积极参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立功案例进行解析,探讨立功制度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后果。
二、立功制度的概述1. 立功的定义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为了表示悔罪,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集体的行为。
2. 立功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立功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2)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4)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集体的行为。
三、立功案例解析1. 案例一:李某立功案案情简介: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揭发其同案犯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查证属实。
法律分析:(1)李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定义,其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助于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维护社会治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李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量刑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李某的立功表现,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案例二:张某立功案案情简介: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盗窃犯罪嫌疑人3名,查获赃款10万元。
法律分析:(1)张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定义,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张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量刑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张某的立功表现,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案例三:王某立功案案情简介: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一起涉及多个省份的贩毒团伙案件,抓获团伙成员10余人。
法律分析:(1)王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定义,其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维护社会治安。
“立功”的司法认定实务要点

“立功”的司法认定实务要点为有效打击犯罪,给予犯罪分子一个以功抵罪的机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该规定看,立功只限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行为。
但根据199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功还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同案犯)和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立功情节系法定的量刑情节,如犯罪分子的立功经查证属实,可在一定程度上抵减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有免除处罚的可能。
故办案人员应当准确、审慎地认定犯罪分子的立功。
本文将重点探讨立功的基本规定、立功在实务中的具体适用、立功具备的材料及提起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一、立功的基本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将立功的基本规定总结如下:立功权利的告知:立功是被调查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在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后,告知其有立功的权利,告知其何种行为构成立功和立功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法律后果。
《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应当有立功的内容,且该告知书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进行强调。
立功主体的排他性:立功主体只能是犯罪分子,如此才能体现出其将功补过的悔罪态度。
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的,对其亲友应当予以褒奖,但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立功对象的斥己性:犯罪分子只有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立功,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立功,而是构成自首或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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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表现的认定
立功表现的认定是一项决定罪犯刑期进度、提前获得假释或保外就医等法律后果的重要工作。
在刑罚执行中,对于一些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的罪犯,可以给予某些奖励措施,既可以激励罪犯更好地改造自己,也可以对罪犯进行综合考量,达到公正、合理、有效的刑罚执行目的。
本文就围绕立功表现的认定这一话题展开探讨。
一、立功表现的定义
立功表现一般指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自觉参与改造,积极学习文化、技术等知识,劳动刻苦,协助监管机关管理狱内秩序,参加社会劳动等好的表现。
这些表现能够体现罪犯的悔罪认错态度,也是罪犯赎罪表现的一种形式。
立功表现包括自愿认罪、检举揭发、协助破案、上缴财物、爱护公共设施、狱内维护秩序、积极劳动、参加文化、技术培训、参加社会劳动等。
这些立功表现可以提高罪犯获得假释和减刑的可能性,同时也可以为其带来其他的奖励措施。
二、立功表现认定的原则
对罪犯立功表现的认定,需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确保其公正、合理、科学。
这些原则包括:
1、准确性原则。
认定立功表现必须真实可靠,有明确的证据支持。
2、公正性原则。
认定立功表现不能有任何歧视,要有公正、公平的原则。
3、科学性原则。
认定立功表现必须根据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不能凭个人主观意志随意认定。
4、奖惩并重原则。
认定立功表现不是单方面的奖励,而应该是在惩罚和奖励之间达到平衡和协调。
5、激励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认定立功表现的过程本身也是在教育罪犯,让罪犯认识到行为对社会、对自己的影响。
三、立功表现认定的标准
立功表现认定的标准虽然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监狱可能存在差异,但通常都具有一些公共的标准。
1、检举揭发罪犯。
检举揭发其他罪犯违背监狱规定的行为、协同抓捕潜逃罪犯、为监狱的犯罪调查工作提供线索等。
2、自愿认罪。
认定自愿认罪,是通过观察罪犯的态度和不断的审查,确认其认罪是基于真相的基础上自愿认罪,并且认知后果。
3、积极学习文化、技术等知识。
罪犯能认真学习所掌握的知识,参加文化、技术培训等,表明其有改造的意向和自觉性。
4、参与监狱的工作。
可以指帮助监管人员维持狱内安全、参与监狱的生产、生活等。
5、积极参加劳动。
能够按规定劳动,劳动业绩好,表明罪犯自觉改造自己,有良好的劳动纪律。
6、爱护公共财物。
罪犯能够爱护公共财物,不损坏监狱设施,不浪费公共资源,表明其已经有了一定的自我要求和责任心。
四、结合罪犯改造考虑立功表现
立功表现的认定,必须和罪犯的改造情况结合考虑,这是执行刑罚时的重要原则之一。
对于已经认定立功表现的罪犯,监管机关应该在判定其是否符合减刑或提前假释条件时,更多地结合其在狱内是否有较好的改造成效,是否有悔改的表现等因素。
实际上,立功表现的认定,正是为了能够激励罪犯更好地改造自己。
在认定立功表现的同时,要观察其行为是否有改变,是否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是否已经有了悔罪的态度。
监管机关在立功表现认定和考虑刑期减免的时候,一定要采取有利于罪犯改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方案,不能简单地以行政命令决定罪犯的命运。
五、立功表现认定的失误处理
立功表现认定的机制并不完善,认定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失误。
如果认定立功表现出现失误,处理方式可按下列原则进行:
1、及时承认,及时修改。
一旦发现认定过程中出现失误,监狱应及时进行整改,修正错误。
2、公开公正处理。
既要考虑罪犯的合法利益,也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3、以事实为依据。
失误处理过程中必须坚持事实,不搞听证取证,以事实为依据,否则会产生其他问题。
4、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对于失误原因,监狱应该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总结,改变相应的制度、程序,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总之,立功表现认定是一项长期缓慢的工作,在执行中需要严格按照原则和标准认真开展,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依法执行刑罚的目标,并更好地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