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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2009.3.20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是为了统一司法实践,规范相关法律适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如下:一、自首的认定标准: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检察机关或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二、自首立功的认定条件:1.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 自首应具备的时机:自首必须是在案件尚未发现或者在案件尚未发生重大进展前主动投案,即案件尚未进入到侦查阶段。

如果在案件发现或者重大进展后主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3. 自首应具备的地点:自首应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检察机关或法院投案,而不是通过其他渠道或途径,比如向媒体表白。

通过以上条件的满足,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自首立功,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相应的法律待遇。

扩展和深入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立功是对自首行为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的法律优惠的表彰和奖赏。

自首立功是我国刑法中对刑事犯罪分子减轻刑罚处理的一种情节,如果符合自首立功的条件,可以获得一定的减轻刑罚或从轻处罚。

这是我国刑法制度的特点之一,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勇于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促使其对自己的罪行深感悔过。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以及其在案件侦查和审判中的协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自首立功给予不同程度的认定和奖惩。

自首立功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协助警方查明其他犯罪事实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退赔赃款或返还赃物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自首立功可以减轻刑罚或从轻处罚,但并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自首立功只是对刑罚处理的一种情节,具体的刑罚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来确定。

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情况涉及方面比较多,而且内容较为复杂,我们在正文中进行详细说明。

▲一、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二、关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自首的性质犯罪分子到案以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自首,显然是一种对国家、社会有益的积极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予以鼓励和倡导。

问题的关键在于,犯罪分子归案以后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

1.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自首不同于供述犯罪事实。

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归案后供述犯罪事实,仅包括供述其本人与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和同案犯身份、体貌特征、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包括应司法机关要求同同案犯联系,促成同案犯归案的情形。

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指出,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处罚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最高法规范自首立功认定标准

最高法规范自首立功认定标准
理 自首 和 立 功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的 意 见》
( 以下 简称 《 意见》 , ) 对新 出现的 自首和
立 功 情 节 进 行 细 化规 定 。
但 是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七 十 条 《 第 规 定 , 通 肇 事 后 应 当保 护 现场 、 救 伤 交 抢 者 、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 犯 实 施 上述 行 为 向 疑
肇 事 罪 自首 的 认 定 、 用 捆 绑 手 段 “ 子 采 送 归案 ” 的处 理 、 功 线 索 来 源 的认 定 、 立 自 首 和 立 功 处 罚 原 则 的具 体 把 握 等 热 点 问 题 都 进 行 了明 确
等 手 段 送 到 司 法 机 关 , 者 在 亲 友 带 领 或
【 解读 】 最高法 : 犯罪 嫌疑人 被 亲友
肇 事后 报案 可认定 为 自首
规定 : 交通 肇 事 逃 逸 后 自动 投 案 , 如
采 用 捆 绑 等 手 段 送 到 司法 机 关 , 者 在 或 不 明 知 的情 况 下 被 亲 友 带 领 侦 查 人 员 前
来 抓 获 的 ,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并 无 投 案 的 由
其 是 否 从 宽 处 罚 以及 从 宽 处 罚 的 幅度 一
【 解读 】 高法 : 最 交通肇 事后 保护 现
场 、 救 伤 者 、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 为 这 抢 向 因 种 情 形 符 合 刑 法 总 则 关 于 自首 的 规 定 ,
所 以 应 当认 定 为 F首 1
认定 为 自首。近期 , 最高法发布《 关于处
其 是 否 从 宽 、 宽 的 幅 度 要 适 当 从 严 掌 从
握~
迫 等 非 法手 段 , 者 被 羁 押 后 与 律 师 、 或 亲

认定立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认定立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认定⽴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功也就是犯罪分⼦提供重要线索之后可以认定的情况,这种⾏为也能够⼀定程度的减少犯罪嫌疑⼈的刑罚,那么⽴功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条件呢?下⾯就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功的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认定⽴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功,是指犯罪分⼦揭发他⼈的犯罪⾏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为。

⽴功的条件,主要包括:1、主体是犯罪分⼦,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所揭发、检举的⾏为都同犯罪密切相关,属于他⼈的犯罪⾏为或者他⼈犯罪的重要线索。

3、揭发、检举的内容真实,对破案有效,其内容经查证属实或者据以侦破了其他犯罪案件。

⽴功的表现形式《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了⽴功的两种形式:⼀是犯罪分⼦揭发他⼈的犯罪⾏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分⼦被羁押或者归案后,不仅如实地交代⾃⼰的犯罪,⽽且还主动地揭发其他⼈的犯罪⾏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为。

这种揭发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

如果经过查证,发现其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法证实,或者不属于犯罪⾏为,则这种的揭发不是⽴功。

⼆是犯罪分⼦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重要线索应是指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能够证明犯罪的重要事实、犯罪⼈或者有关证⼈等。

提供的重要线索必须是实事求是的,司法机关能够据此查明犯罪,侦破案件。

如果经过侦查,发现提供的线索不实,或者⽆法证明发⽣过犯罪,或者不属于犯罪⾏为的,就不应当认为是⽴功。

对于⽴功的表现形式,⽴法上采取了列举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法⽅法。

根据⽴法的精神和最⾼⼈民法院1998年的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也属于⽴功:1、犯罪分⼦阻⽌他⼈的犯罪活动的。

2、犯罪分⼦协助司法机关辑捕其他犯罪嫌疑⼈,包括同案犯的。

3、犯罪分⼦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如有重要的发明创造,对提⾼⽣产、促进建设有利;积极抢险救灾,减少或防⽌了国家损失,保护了他⼈的安全等等。

“立功”的司法认定实务要点

“立功”的司法认定实务要点

“立功”的司法认定实务要点为有效打击犯罪,给予犯罪分子一个以功抵罪的机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该规定看,立功只限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行为。

但根据199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功还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同案犯)和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立功情节系法定的量刑情节,如犯罪分子的立功经查证属实,可在一定程度上抵减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有免除处罚的可能。

故办案人员应当准确、审慎地认定犯罪分子的立功。

本文将重点探讨立功的基本规定、立功在实务中的具体适用、立功具备的材料及提起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一、立功的基本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将立功的基本规定总结如下:立功权利的告知:立功是被调查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在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后,告知其有立功的权利,告知其何种行为构成立功和立功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法律后果。

《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应当有立功的内容,且该告知书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进行强调。

立功主体的排他性:立功主体只能是犯罪分子,如此才能体现出其将功补过的悔罪态度。

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的,对其亲友应当予以褒奖,但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立功对象的斥己性:犯罪分子只有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立功,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立功,而是构成自首或坦白。

浅谈立功的认定

浅谈立功的认定
中图 分类号 : 9 6 D 2.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o 9o 9 (0 O0 .0 -2 l 0 _ 5 2 l ) 140 2 8
我 国刑法 和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处 理 自首和 立功具 体应用 法 其所 犯罪行 和主观恶 性相 统一 , 并且使 得正义 行为 得到褒 奖 。 成
防 的辩证 统一 , 并主义刑 罚理念有 一句经 典的表述 : 因为有犯 “ 合 “ 关联性 ” 当是客观 存在 的。 应
罪 并为 了没有犯罪 而科 处刑 罚 。 如 果立功制 度在操 作 中出现异 ”
由于 在司法实 践中具 体情 况 多样 , 关联 性” 在“ 环节有 几种情
化 就 会使刑 罚达 不到 报应 和预防 的 目的 。比如一 个犯 罪集 团 的 形 , 者姑且做 如下 的探讨 : 笔 首 要分子 甲几十 年杀人越 货无恶不 作, 网后充分 发挥其 掌握他 落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规定 , 功是 犯罪嫌疑 人有 揭发 他人 犯罪行 立立功 的要素 应该有 三 : 立 为, 查证属 实 的: 或者 提供重 要线索 , 从而 得 以侦 破其 他案 件 。 从

是有 效性 。所谓 有效性 就是 犯 罪嫌疑人 有检 举揭 发他人
法律规 定角度讲 成立 立功的条件 有三 : 一是犯罪嫌 疑人有 检举揭 犯罪或提 供重要线索 的行 为; 而且该 检举揭 发被查证属 实或案件

个符 合刑 罚经济 性原 则有效 打击 犯罪 的有益 于 国家和社 会 的
人实 施了有 利 于国家 与社会 的行 为 。可 见 当前 的立功 制度 并没 行为 。
有 考虑到 犯罪嫌 疑人主 观上是否具 有悔罪 性、 犯罪 嫌疑人 社会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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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XXX
所在部门:XXX部门
认定时间:XXXX年XX月XX日
认定地点:XXX公司
一、立功事实描述:
在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XXX在工作中发现并解决了一项重大技术难题,成功地提高了生产效率,为公司节省了大量成本。

该技术难题一直困扰着公司,而XXX的解决策略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并在公司内部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二、立功表现评估:
1. 技术能力突出:XXX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在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

2. 创新思维:在解决技术难题的过程中,XXX展现出了较强的创新思维能力,为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全新的思路和方法。

3. 团队合作:在完成这项工作过程中,XXX能够积极与其他部门和团队成员沟通协作,共同推进项目的进展。

4. 贡献突出:XXX的解决方案为公司节省了大量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对公司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三、立功奖励建议:
根据XXX的立功表现和贡献,建议给予以下奖励:
1. 一次性奖金:XXX一次性奖金XXXX元。

2. 晋升机会:建议公司对XXX进行晋升,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3. 培训机会:为进一步提升XXX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建议公司为其提供相关培训和学习机会。

4. 荣誉证书:颁发荣誉证书,以表彰XXX在公司发展中的杰出贡献。

四、结论:
根据申请人XXX的立功表现和贡献,认定其为公司立功人员。

建议公司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并对其实施表彰。

申请人签名:XXX(签名)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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