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的立功表现认定条件是怎样
死缓犯的四种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刑法中,死缓(死刑缓期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制度,旨在对罪行极其严重但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具有其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
然而,死缓犯的法律后果并不单一,以下将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详细分析。
一、死缓犯的减刑后果1. 减刑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 减刑的法律后果减刑后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减刑后,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期限重新计算。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执行期限为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减为无期徒刑的,执行期限为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2)减刑后,犯罪分子的服刑条件可能会有所改变。
如减刑后,犯罪分子可能被安排在更宽松的监区服刑,或者获得更多减刑的机会。
(3)减刑后,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将对再次减刑产生重要影响。
若在减刑后表现良好,仍有减刑的可能。
二、死缓犯的假释后果1. 假释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2. 假释的法律后果假释后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假释期间,犯罪分子将获得自由,但仍需遵守一定的义务,如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法律、法规等。
(2)假释期间,犯罪分子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得离开居住地、不得从事特定职业等。
(3)假释期间,犯罪分子若违反规定,将被收监执行。
三、死缓犯的执行死刑后果1. 执行死刑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

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
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正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
下文是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依法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罚正确实施,维护社区矫正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社区矫正人员:(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第三条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考核奖惩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核与动态评估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考核奖惩,主要考核奖惩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任务等情况。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享有的合法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
第六条在实施考核奖惩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考核第八条考核自社区矫正人员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报到之日起至社区矫正期满或终止之日止。
第九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遵守下列监督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一)矫正报到规定;(二)定期报告规定;(三)会客管理规定;(四)外出管理规定;(五)居住地变更管理规定;(六)教育学习规定;(七)社区服务规定;(八)禁止令规定;(九)信息化核查规定;(十)其他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刑法》法考大纲、真题、考点: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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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2014年司考卷二第12题)
A.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
B.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
C.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
D.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
【参考答案】 ABCD
C项丙的父亲找到同案犯藏着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的,不能认为丙成立立司。
D项中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净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成立立功。
B项乙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在等待乙时被抓获的,乙属于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因而成立立功。对此,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规定,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
死缓的四种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死缓,即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特殊刑罚。
它是指在判处死刑的同时,依法对犯罪分子给予一定期限的缓刑,观察其在缓刑期间的表现,以决定是否执行死刑。
死缓作为一种刑罚,其法律后果较为复杂,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死缓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死缓的法律后果1. 死缓期间的服刑(1)服刑场所:死缓犯在缓刑期间,应当被关押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接受监管和教育。
(2)服刑期限:我国刑法规定,死缓的期限为两年。
在缓刑期间,犯罪分子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接受改造。
(3)服刑期间的待遇:死缓犯在服刑期间,其待遇与其他罪犯相同。
但在执行过程中,监狱应当给予其必要的关照和帮助,使其更好地接受改造。
2. 死缓期间的减刑(1)减刑条件:在死缓期间,犯罪分子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2)减刑程序:减刑申请由犯罪分子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经监狱审查,报请人民法院裁定。
(3)减刑后果:减刑后,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期限相应缩短,但仍需在减刑后的刑罚执行期限内继续服刑。
3. 死缓期间的假释(1)假释条件:在死缓期间,犯罪分子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刑罚执行期限已满一半,可以假释。
(2)假释程序:假释申请由犯罪分子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经监狱审查,报请人民法院裁定。
(3)假释后果:假释后,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法撤销假释,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 死缓期间的执行死刑(1)执行死刑的条件:在死缓期间,犯罪分子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或者故意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执行死刑。
(2)执行死刑的程序:执行死刑前,应当依法进行审判,对犯罪分子进行宣判。
执行死刑时,应当依法进行。
(3)执行死刑的后果:执行死刑后,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完毕,其犯罪行为得到最终惩罚。
三、结论死缓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其法律后果较为复杂。
被判死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缓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既保留了死刑的威慑力,又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
本文将探讨被判死缓的法律后果。
二、死缓的适用条件1. 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死缓的适用前提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
2.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 有悔罪表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前、判决后或者在服刑期间有悔罪表现的,可以适用死缓。
4. 不满十八周岁: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死刑,也可以适用死缓。
三、死缓的法律后果1. 缓刑期间: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应当依法服刑,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缓刑期间为二年。
2. 缓刑期间表现: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缓刑期满后,原判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再犯罪的,撤销缓刑,执行死刑。
3. 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刑期满后改为无期徒刑的,应当依法执行无期徒刑。
4. 有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刑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依法执行有期徒刑。
5. 死刑的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再犯罪的,撤销缓刑,执行死刑。
四、死缓的司法实践1. 死缓的适用比例:近年来,我国适用死缓的比例逐年上升。
据统计,2018年全国适用死缓的比例为22.3%。
2. 死缓的变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立功表现等因素,依法变更刑罚。
3. 死缓的执行:对于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监狱应当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减刑的条件及程序

一、减刑的条件及程序减刑的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判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服刑三年最高可以减刑几年(一)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
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
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二)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4、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山东公安厅关于审判缓刑的文件

山东公安厅关于审判缓刑的文件一、总则1.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通过信息化办案平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行网上报送、网上审理、网上监督。
4.罪犯服刑期间的综合考核评定情况(含各类表彰、奖励、惩罚、计分情况等)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是认定罪犯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
5.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时,应当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以下材料:(一)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及审核表;(二)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等历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刑罚变更执行裁判文书的复制件;(三)入监登记表;(四)认罪悔罪书;(五)计分考核明细材料、奖惩审批材料及奖惩证据材料;(六)评审鉴定材料;(七)证明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八)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相关材料;(九)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调查评估意见和执行机关对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提出意见的,刑罚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补送材料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6.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减刑假释【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2012年12月28日)第一章减刑假释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正确适用法律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有利于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利于社会长治久安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
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对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提出检察意见。
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建议。
人民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重视检察意见。
第二章减刑条件第四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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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刑期间的立功表现认定条件是怎样
1、如果仅仅有立功表现的话不能免除处罚的,但可以从轻或减轻,缓刑考验期相应减短。
不会消除犯罪记录。
2、免于处罚只有《刑事诉讼法》中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缓刑的认定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三、立功的认定
1、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2、立功的时间
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
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
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
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
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3、立功的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