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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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 的通知
【标 签】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委发﹝2004﹞1号 【发文日期】2004-01-05 【实施时间】2004-01-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对因国家征地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应将其纳入城镇、社区管理范围和再就业工作范 围;失地农民经商办厂,自主就业和自我组织起来就业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 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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