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一级地标—化学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工行业污水排放标准

4.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苏政复[2003]29号文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15
25
表2(续)
10
氨氮
无机化工原料,mg/L
15
25
有机化工原料,mg/L
15
25
农 药,mg/L
15
25
高分子聚合物,mg/L
15
25
精细化工及其它,mg/L
15
25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mg/L
15
25
11
氟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mg/L
10
10
12
磷酸盐(以P计)(总磷)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mg/L
4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6
5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
6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

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是由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一项标准,用于指导和规范我国饮用水的质量安全。
以下是对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的详细解读。
1、水源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要求水源应为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水体,水库、湖泊、河流等表面水体中,应当设置保护区,周围不得污染。
地下水应保护好上部的生态环境,不得在工业、城镇等区域处于可能被污染的区域开采。
2、理化指标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要求水的PH值在6.5-8.5之间,溶解氧量不少于5毫克/升,高锰酸盐指数不得超过1.0毫克/升,氨氮、氰化物、铅等重金属的含量都有明确的限定值。
3、微生物指标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要求水中不得检出人体病原微生物和疫苗病原微生物,也不得检测出致病菌群落的数量超出要求标准。
同时水中的大肠杆菌、耐热大肠杆菌等也有限定的数量,以保证饮用水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4、放射性指标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要求水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均有具体的限定值。
例如,对于放射性钾,其容许限量为1000毫贝/升,而对于人工放射性核素如锶、钚、铀等,其容许限量则相对较低。
5、有机物指标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对有机物也有要求,如总有机碳不得超过4mg/L,氯仿抽提物不得超过0.1毫克/升等等。
这些指标的严格限制可以有效避免水中出现有害物质,保障人们饮用水的健康。
6、其他指标此外,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还针对水中其它有害物质,例如有机氯农药、氰化物、亚硝酸盐、硝酸盐等的含量均有具体的限定值,并且还要求水的气味、味道、色度等要符合安全标准。
总体而言,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十分严格,覆盖范围广,其控制指标也比较细致。
因此,对于水的来源、水处理工艺、水管网维护等方面都有着较高的要求,以维护饮用水的质量安全。
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类别

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类别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 表四中三级标准。
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
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2004中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
固体废弃物: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 -2011,一般废物和为吸纳废物分类处理。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等四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就此四项标准的相关内容,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发布实施以来,在控制烟尘、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烟气治理技术的成熟,锅炉单台容量的快速增大,现有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显得较为宽松。
同时,我国燃煤量持续增加,单台容量较小的锅炉数量比例高,宽松的排放标准不利于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提升设施的运行水平。
在当前能源结构尚处于以燃煤为主的情况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直接影响环境空气质量。
因此,为满足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目标而进行标准的修订显得尤为迫切。
问:新标准的制定思路是如何确定的?答:鉴于我国锅炉炉型众多、量大面广,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严格标准可操作性不强,新标准综合考虑环境管理需求和环保标准体系建设,确定基于成熟的最佳可行污染防治技术制订较为严格的国家排放标准。
同时,还考虑各地对地方环境质量管理的需求,在标准中明确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情况可依法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一级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一级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是指将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等经过一系列的处理工艺,使之达到
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以保护水环境、保障人民健康。
污水处理一级排放标准是指经过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排放标准要求,可以直接排放到特定的水体中,不会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一级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水质指标。
一级排放标准要求处理后的污水中,各项水质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例如,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要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保证排放的污水不会对水体造成污染。
2. 处理工艺。
一级排放标准要求污水处理工艺稳定可靠,能够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无
机物、悬浮物等有害物质,确保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常见的污水处理工艺包括生化处理、厌氧处理、曝气处理等。
3. 排放方式。
一级排放标准要求处理后的污水排放方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通常要求设置专
门的排放口,并且需要定期监测排放水质,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4. 监测与管理。
一级排放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的监测与管理体系,对污水处理过程中的各项指标
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污水处理的效果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总之,污水处理一级排放标准是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的重要标准,只有
严格执行相关要求,才能确保排放的污水不会对水环境造成污染,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贡献。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和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严格执行一级排放标准,确保排放的污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为保护水环境、改善人民生活做出应有的努力。
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首先,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基于科学的研究和数据分析。
针对不同类
型的化学工业生产过程和产品,应当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制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化学工业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其次,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因素。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可以更有效地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因此,排放标准应当及时更新和完善,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并鼓励企业采用更清洁、高效的生产技术。
另外,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管也至关重要。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
对化学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它们严格遵守排放标准,不擅自超标排放污染物。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依法严厉处罚,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此外,公众参与也是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和执行的重要环节。
政府部
门和企业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合作,接受公众监督,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这样可以增强排放标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综上所述,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的重要举措。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和监管,加强公众参与,才能有效减少化学工业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共同努力,为建设清洁美丽的环境作出贡献。
化工行业污水排放标准

化工行业污水排放标准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ICS 备案号:19083-2006DB32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rovincial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for chemical industry目次前言....................................... .... .... ................... .......... . (Ⅲ)56标准实施监督 (6)附录A(规范性附录).................................................................... .. 7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要求,规定了25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类别

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类别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 表四中三级标准。
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1中相关标准。
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2004中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
固体废弃物: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1;"危险废物燃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21,一般废物和为吸纳废物分类处理。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21、"生活垃圾燃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21、"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21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21等四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就此四项标准的相关内容,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答复了记者的提问。
一、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发布实施以来,在控制烟尘、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烟气治理技术的成熟,锅炉单台容量的快速增大,现有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显得较为宽松。
同时,我国燃煤量持续增加,单台容量较小的锅炉数量比例高,宽松的排放标准不利于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提升设施的运行水平。
在当前能源构造尚处于以燃煤为主的情况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直接影响环境空气质量。
因此,为满足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目标而进展标准的修订显得尤为迫切。
问:新标准的制定思路是如何确定的"答:鉴于我国锅炉炉型众多、量大面广,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严格标准可操作性不强,新标准综合考虑环境管理需求和环保标准体系建立,确定基于成熟的最正确可行污染防治技术制订较为严格的国家排放标准。
水质归类及水质的划分标准

水质归类饮用水类:饮用水I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质未受污染。
饮用水II类:较清洁,过滤后可成为饮用水。
饮用水III类:过滤清洁后可用作普通工业用水污水类IV类:普通农业用水,灌溉用。
V类:普通景观用水。
劣V类:无用脏水。
水质的划分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序号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1 水温(℃)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2 p H值(无量纲) 6 - 93 溶解氧≥饱和率90%(或7.5) 6 5 3 24 高锰酸盐指数≤ 2 4 6 10 155 化学需氧量(COD)≤ 15 15 20 30 40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 3 4 6 107 氨氮(NH3-N )≤ 0.015 0.5 1.0 1.5 2.08 总磷(以P计)≤ 0.02(湖、库 0.01) 0.1(湖、库0.025) 0.2(湖、库0.05) 0.3(湖、库0.1) 0.4(湖、库 0.2)9 总氮(湖、库,以N计)≤ 0.2 0.5 1.0 1.5 2.010 铜≤ 0.01 1.0 1.0 1.0 1.011 锌≤ 0.05 1.0 1.0 2.0 2.012 氟化物(以F-计)≤ 1.0 1.0 1.0 1.5 1.513 硒≤ 0.01 0.01 0.01 0.02 0.0214 砷≤ 0.05 0.05 0.05 0.1 0.115 汞≤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16 镉≤ 0.001 0.005 0.005 0.005 0.0117 铬(六价)≤ 0.01 0.05 0.05 0.05 0.118 铅≤ 0.01 0.01 0.05 0.05 0.119 氰化物≤ 0.005 0.05 0.2 0.2 0.220 挥发酚≤ 0.002 0.002 0.005 0.01 0.121 石油类≤ 0.05 0.05 0.05 0.5 1.02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 0.2 0.2 0.3 0.323 硫化物≤ 0.05 0.1 0.2 0.5 1.024 粪大肠菌群(个/L)≤ 200 2000 10000 20000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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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L
100
大型
kg/t
1.0
合成氨工业
化学肥料
mg/L
120
中小型
kg/t
6.0
化学需氧量 5
(COD)
其它排污单位,mg/L 无机化工原料,mg/L
80
120
80
120
有机化工原料,mg/L
80
120
农
药,mg/L
100
120
高分子聚合物,mg/L
80
120
精细化工及其它,mg/L
80
120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 mg/L
ICS 13.060.30 Z20 备案号:19083-2006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939—2006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Provincial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chemical industry
2006-05-26 发布
4 要求
4.1 标准分级 4.1.1 排入 GB3838—2002 中Ⅲ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 GB3097—19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本标准一级标准。 4.1.2 排入 GB3838—2002 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 GB3097—1997 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本标准二级 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 GB8978—1996 的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 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 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 现有排污口应按苏政复[2003]29 号文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 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污 染 物 按 其 性 质 及 控 制 方 式 分 为 二 类 。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 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达到表 1 要求。
10
氨氮
农
药,mg/L
高分子聚合物,mg/L
精细化工及其它,mg/L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mg/L
11
氟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mg/L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mg/L
磷铵和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工业,mg/L 化学肥料
其它排污单位,mg/L
无机化工原料,mg/L
12 磷酸盐(以 P 计)(总磷)
有机化工原料,mg/L
2006-07-26 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目次
DB32/939—2006
前言....................................... .... .... ............................. .... Ⅲ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要求 ................................................................................ 2 5 监测 ................................................................................ 5 6 标准实施监督.........................................................................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7
1.0
0.5
1.0
0.5
1.0
4.2.2 化学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规定。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 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 GB18871—2002 的规定。 4.3.3 本标准未包括的项目,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表 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mg/L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mg/L
4
六价铬
0.5 mg/L
5
总砷
0.5 mg/L
6
总铅
1.0 mg/L
7
总镍
1.0 mg/L
8
总铍
0.005 mg/L
9
总铬
1.5 mg/L
10
苯并(a)芘
0.00003 mg/L
6~9
2
色度
一切排污单位 (稀释倍数)
50
80
mg/L
60
大型
kg/t
0.6
合成氨工业
mg/L
80
化学肥料
中小型
悬浮物 3
(SS)
kg/t 磷铵和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工业 mg/L
4.0
30
50
其他排污单位,mg/L
70
150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mg/L
70
150
其他排污单位,mg/L
70
150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mg/L
1
DB32/939—2006 苏政复[2003]29 号 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化学工业 chemical industry 指以石化基础原材料为加工对象的延伸化工、煤化工、盐化工、生物化工及精细化工等行业。 3.2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industrial sewage treatment plant 指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I
DB32/939—2006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 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 号)要求,规 定了 25 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20
30
化 学 肥 料,mg/L
20
30
无机化工原料,mg/L
20
30
五日生化需氧量 4
(BOD5)
有机化工原料,mg/L
农
药,mg/L
20
30
20
30
高分子聚合物,mg/L
20
30
精细化工及其它,mg/L
20
30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mg/L
20
30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mg/L
60
120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19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90—1987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 4—氨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59—1989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7—1989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204—1993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8871—200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T 58—2000 水质 铍的测定 铬菁 R 分光光度法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