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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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几点做法十

关于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几点做法十

关于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几点做法十在当今快速发展的科技时代,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成为了国家发展的重点。

但由于各种原因,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瓶颈却也层出不穷。

为了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几点做法。

一、建立职业技能评估体系职业技能评估体系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基础。

通过建立全国范围的职业技能评估体系,可以对职工职业素质进行准确评估,确定职位岗位要求,为职业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考核。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在新兴技术不断涌现的时代,职工的技能要求也日益高涨。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技能水平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关键。

目前,许多企事业单位都开展了技能培训,在技能测试、实践操作等方面不断加强,有针对性地加强职工岗位技能水平的提高。

三、建立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定制度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定制度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

职称评审标准以技能水平为核心,采取“技能导向”评审模式,强调实践能力和技能水平。

通过制度的完善,可以更好地激发高技能人才的创造性和思维能力,推动他们在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持续进步。

四、加强职业技能人才引进和招聘工作随着人才流动的加速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对于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从未停歇。

加强职业技能人才引进和招聘工作已然成为了企事业单位广泛关注的议题。

采取多种方式吸引待业人员回归,或向外招揽高技能人才,都是扩大高技能人才队伍规模的有效途径。

五、鼓励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高技能人才不仅要掌握高超的专业技能,还要具备良好的工程设计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鼓励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是通过强化激励机制和社会支持依托,培养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举措。

总之,在今天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高技能人才的价值越发凸显,驱动着各个领域的发展。

我们要加强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工作,推动新时代的产业升级,让我国的高质量发展不断向前推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4.18•【文号】中办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才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切实把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技能人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人力资源能力建设要求不断提高,高技能人才工作也面临严峻挑战。

从总体上看,高技能人才工作基础薄弱,培养体系不完善,评价、激励、保障机制不健全,轻视技能劳动和技能劳动者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

当前,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制造、加工、建筑、能源、环保等传统产业和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阻碍产业升级的“瓶颈”。

《大连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实施细则》

《大连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实施细则》

《大连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实施细则》大连市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辐射和引领作用,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坚持高技能人才和用人单位双认定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

参加选拔的高技能人才须在规定时间内(以在我市社保缴费时间为准)在我市工作。

第三条申报培养的高端高技能人才须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同等技能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

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二)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三)省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领办人;(四)创新工艺流程成效显著、形成制造技法填补国内空白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应具有不低于二级的国家职业资格。

第四条申报引进的高端高技能人才须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同等技能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经历,并取得突出成果和业绩。

原则上收入(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2倍。

高端高技能人才为国内全职引进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

高端高技能人才为国(境)外柔性引进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聘用协议,且每年在连工作不少于6个月。

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二)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三)省级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四)大型企业(集团)“首席技师”或“技能专家”;(五)省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掌握精湛技能,能够从事职业院校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工作的优秀教师;(六)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急需紧缺或具有一流技术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本行业有较高声誉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应具有不低于二级的国家职业资格。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苏办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6〕27号)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物价局《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7月26日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号),确保到“十一五”期末,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现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5%以上,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的奋斗目标,使技能人才队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江苏又快又好地推进“两个率先”的需要,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一)建立和完善以行业企业为主体、各类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在各地发展职业教育、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等各类职业院校的培训基地作用。

人才工程实施细则

人才工程实施细则

人才工程实施细则人才工程是指各级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旨在培养、吸引和引进国家需要的高层次、高技能、创新型人才,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工程,各级政府应该制定细则,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和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人才工程实施细则。

一、目标明确人才工程的目标是培养、吸引和引进国家需要的高层次、高技能、创新型人才。

在制定细则时,应明确目标,如培养一批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人才、吸引一批优秀人才来投资创办企业等。

明确目标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益,为实施人才工程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措施创新为了吸引和培养人才,各级政府应制定创新的措施。

具体而言,可以建立人才奖励制度,鼓励人才进行创新研究和技术创新;设立人才培养基金,支持科研项目和人才培养项目;推行“引才计划”,通过优厚的待遇和政策支持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回国发展等。

通过创新的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才工程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三、政策支持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工程,各级政府应给予政策支持。

具体而言,可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对人才的投资;设立人才公寓和人才园区,提供优质的住房和工作环境;为人才提供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提供人才购房优惠政策等。

政策支持能够增加人才对于人才工程的认可度和参与度,促进人才流动和创新创业。

四、配套措施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工程,还需要有一整套的配套措施。

具体而言,应建立健全的人才评价和考核体系,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加大对人才培养的投入,建设一流的人才培养机构;建立人才创新创业平台,提供多元化的发展机会等。

通过配套措施的建立,能够进一步加强人才工程的实施效果。

五、考核评价为了确保人才工程的实施效果,各级政府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

具体而言,可以从人才培养、吸引和引进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

通过考核评价,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进一步提高人才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9〕19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9〕19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9〕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调动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为我市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现对进一步推进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7万人,全市和各县区每万名劳动者中高技能人才数达到600人;新建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不少于10个,入选市级以上企业首席技师不少于20人。

到2023年,全市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22万人,全市和各县区每万名劳动者中高技能人才数达到750人。

二、完善工作措施(一)发挥各类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功能作用1.全市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要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把高技能人才培养作为学校办学主要目标,对在校学生增加职业资格培训课程。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支持和鼓励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面向社会、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从2019年起,江苏省淮安技师学院、盱眙技师学院、淮安高级职业技术学校、江苏省淮阴商业学校、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年培养高技能人才应分别不少于2000人、800人、1500人、1500人、1000人,其他高职院校、中职院校年培养高技能人才应分别不少于当年应届毕业生人数的20%、10%。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二)调动各类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应强化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责任,加大职工教育培训资金投入,支持职工参加各类技能竞赛。

公司高技能人才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高技能人才管理实施细则

高技能人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高技能人才开发管理,提升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成果转化水平和推动技术创新实际应用效率,为争取早日建成以煤为主,煤与非煤并重、煤与煤化并举,实现综合发展的新型企业提供有力的高技能人才保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高技能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公司生产一线工作,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并经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认定)取得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或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立足培养。

围绕公司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重点领域,加快培养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操作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突出形成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结构格局。

(二)以用为本。

坚持从使用中发现、培养、留住人才,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曲实践。

根据不同岗位特点,有针对性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注重实践,着重在生产一线关键工种、工序、岗位选拔高技能人才,充分发挥其关键作用。

(四)创新机制。

坚持培养和使用并重,激励和约束并举,注重发现、储备核心及新增业务的技能人才培育,建立体系完善、评价科学、使用合理、激励有效、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操作技能类员工(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工程管理部、发展规划部、安全环保部、财务资产部等部门及各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考核评价、选拔聘用、技术交流、表彰奖励、合理流动等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

培养高技能人才方案

培养高技能人才方案
4.综合素质培训:开展跨学科课程,拓宽学员知识领域,提高综合素质。
五、培养方式
1.面授课程:邀请行业专家和优秀师资,开展面对面授课,确保培训质量;
2.在线学习:利用网络平台,提供丰富多样的在线课程,方便学员随时随地学习;
3.实践操作:组织学员参与实际项目,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4.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使学员在实际工作中能够举一反,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2.短期培训:针对转行技术人员,培养周期为6个月。
七、评估与反馈
1.过程评估:对学员的学习进度、实践操作能力进行定期评估。
2.成果评价:通过考试、竞赛、项目成果等方式评价学员的学习效果。
3.反馈机制:建立反馈渠道,及时了解学员需求,优化培养方案。
八、保障措施
1.法律法规保障: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培养活动的合法合规。
二、培养目标
1.提高学员的专业技能水平,使其具备较高的实际操作能力;
2.培养学员的创新意识和团队协作能力,提升职业素养;
3.拓宽学员的知识领域,提高综合素质,助力学员职业生涯发展。
三、培养对象
1.在职员工: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希望在技能水平上得到提升的在职员工;
2.应届毕业生:具有一定理论基础,渴望在实际工作中锻炼和提升自己的技能的应届毕业生;
1.核心技能培养:根据行业需求,设置专业课程,涵盖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
2.创新能力培养:通过技术创新、项目研发等形式,激发学员创新思维。
3.职业素养提升:开展职业道德、团队合作、沟通协调等方面的培训。
4.知识拓展训练:增设跨学科课程,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
五、培养方式
1.线下授课:组织专业师资力量,开展面对面授课,确保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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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人社技〔2012〕10号
关于加快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实施细则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意见》的精神,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对为我市输送高技能毕业生的技职院校实施奖励
1.奖励条件:需同时满足下列两项。

(1)技职院校采用校企合作形式为我市企业输送高技能毕业生。

(2)毕业生在合作企业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

2.奖励对象和标准:按符合奖励条件的毕业生人数,分别给予技职院校、毕业生个人每人1000元的奖励。

3.申报材料:
(1)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申报表(一)(附件1);
(2)昆山市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花名册(附件2);
(3)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二、对开展内部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企业实施补贴
1.补贴条件:利用企业自身资源,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提升培养工作,且使员工取得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经企业培养取得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培训补贴。

3.申报材料:
(1)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申报表(二)(附件3);
(2)昆山市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花名册(附件2);
(3)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三、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资助
1.资助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1)参加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我市企业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

(2)产业发展急需,且我市定点培训机构无法满足需求,我市企业员工(就业满一年)经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备案
同意后,赴其他培训机构培训,同时,需在取得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我市企业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

2.资助对象和标准:按照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别给予员工个人2000元、3000元、4000元培养资助。

3.资助方式:学员缴费参加培训,获证就业满六个月后,由定点培训机构代为办理资助申领手续。

赴外培训的,由工作单位汇总申报。

4.申报材料:
(1)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申报表(三)(附件4);
(2)昆山市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花名册(附件2);
(3)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和缴费票据复印件。

四、对来我市就业的高技能人才实施奖励
1.奖励条件:需同时满足下列两项。

(1)持有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初次来我市就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满六个月。

2.奖励对象和标准:给予高技能人才个人1000元的奖励。

3.申报材料:
(1)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申报表(四)(附件5);
(2)昆山市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花名册(附件2);
(3)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五、对高技能人才鉴定实施补贴
1.补贴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1)本实施细则中二、三条中实行补贴、资助人员(不含赴外培训)。

(2)我市技职院校在校生参加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其委托上级鉴定机构组织的技能鉴定,并取得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补贴对象和标准:给予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全额鉴定费补贴,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3.申报材料:
(1)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申报表(五)(附件6);
(2)昆山市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花名册(附件2);
(3)身份证复印件和缴费票据复印件。

六、对昆山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获奖人员实施奖励
获得全市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名次的给予表彰奖励,代表我市参加苏州市级及以上综合性技能竞赛获得名次的,按相同额度给予配套奖励。

七、其它
1. 以上奖励、资助和补贴需在符合条件后六个月内申报,
逾期视同放弃。

2. 本细则一、四条人员奖励不重复享受,培养资助和鉴定补贴一人一年内享受一次。

3. 本细则自2012年5月10日起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申报表(一)
2. 昆山市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花名册
3. 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申报表(二)
4.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申报表(三)
5.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申报表(四)
6.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奖补申报表(五)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人才高技能引进培养实施细则
抄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昆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昆山市财政局。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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