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贯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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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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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
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标 签】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发﹝2003﹞120号
【发文日期】2003-07-16
【实施时间】2003-07-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内审行业规定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
发[2003]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1.内部财务审计监督是国税部门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两权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要从推进国税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权审计监督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要建立健全内审组织体系、内审制度体系、业务体系、信息体系,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

2.各地要认真落实总局、省局规定,配备高素质的专职审计人员,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协调和配合,建立由财务、人事、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完成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3.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审计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建立省市两级工作联系制度和审计问题纠正落实情况反馈制度,使职能部门能够按照职责和权限行使内部审计监督。

4.切实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尽快适应工作需要。

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纳入省局系统培训计划,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人才库,定期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为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打下坚实的基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10.31
•【字号】苏国税函[2008]389号
•【施行日期】2008.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8〕389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确定省辖市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

2、各地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在受理纳税人的开具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为纳税人开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各地在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自行编号时,规则如下:编号一共十二位数,前两位为开具年份,接着六位是行政区域码,最后四位为顺序码。

4、根据总局要求,各地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上一年度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上报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和建议的,请及时反馈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OO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鲁国税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加强增值税管理1、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一是深入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二是深入开展农产品收购企业分析评估工作。

充分依托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两个系统,按照分级分类评估的思路,省局将筛选部分重点疑点大户,认真开展分析评估,深入核查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对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予以重点评估。

同时,各市、县局应根据自身实际,选定本地区的重点企业,深入开展专项评估,进一步防范增值税虚开虚抵问题。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继续落实农产品抵扣管理长效机制。

继续落实购进价格信息采集、预约定耗、重点企业信息备案等措施,不断强化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有条件的市,可应用农产品发票分析监控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发票开具,及时采集发票信息,强化数据分析评估,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2、切实抓好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比对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清查工作,总局已经下文做出专门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全省统一的清查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做好清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黔国税发[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国税发〔2012〕100号)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9号)精神,从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为贯彻落实好此项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液体乳及乳制品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2:《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中对应的扣除标准,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计算扣除。

二、酒及酒精、植物油试点纳税人按照省国税局核定的扣除标准执行。

(一)核定程序:1.申请核定。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7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农产品扣除核定申请。

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投产日期、生产主要产品、购进农产品的种类,生产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2)《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单耗数量测算表》(附件1)和《成本法农产品耗用率测算表》(附件2)。

2.审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查逻辑关系和信息真实性,并于2012年7月15日前上报省国税局。

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下达审定结果通知,同时在省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05.09•【字号】京税五[1994]292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五[1994]292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1.纳税人一次取得的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按所属各月分解后,加当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分别适用税率。

2.《通知》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从派出单位和雇佣单位两方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暂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待市局进行调查研究后另行通知。

3.对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月份达到纳税标准的,均按规定预征个人所得税。

待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按年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已预缴税款对按12个月平均计算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800元(含800)的免予征税并退还全部预缴税款。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5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3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2.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问题。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规定如下:(1)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税务局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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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国产重型燃气轮机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财法﹝2003﹞37号
【发文日期】2003-07-29
【实施时间】200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2.21•【文号】国税发[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1997年2月21日国税发[199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转发给你们(附件1),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附件2,3),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1号文件精神,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投身改革的自觉性,调动其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税务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要成立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改革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当前,尤其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完善本地区税收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征管改革,优化改革环境。

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征管改革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改革成果,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使纳税人自觉地支持改革,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法律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法律法规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省局法规、税政、征管、计统、监察、稽查等相关处室及各市国税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是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对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科学安排,稳步推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根据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进行考核评议。总局已经在部分省的地市级国税局进行了税收执法考核软件第一批试点工作,目前正准备进行第二批试点工作。我省国税系统要按照总局的部署和《通知》的要求,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通过考核评议,促进我省国税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明确岗位职责,按工作规程办事。各级国税机关(指省局、市局、县局、基层分局,下同)应参照总局下发的《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以事定岗、以岗定责”的原则,明确法规、税政、征管、计统、稽查等税收执法各个岗位及领导岗位的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规程,使每个国税执法人员清楚自己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程规范。
四、科学安排,稳步推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根据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进行考核评议。总局已经在部分省的地市级国税局进行了税收执法考核软件第一批试点工作,目前正准备进行第二批试点工作。我省国税系统要按照总局的部署和《通知》的要求,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通过考核评议,促进我省国税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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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贯彻的通知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州国税发〔2009〕54号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常熟不发)、市区各税务分局:现将省国税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21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确保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和相关税收管理工作上的衔接,现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工作,加强学习和宣传。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把握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调整重要性的认识,对照前后政策变化组织好学习,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凡政策调整涉及的纳税人应宣传到户,并做好相关辅导工作。

二、《通知》中规定的除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外,其他增值税优惠资格审批或备案等均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7]127号,以下简称《省局优惠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三、调整《省局优惠管理办法》附录《流转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附件一)、《流转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附件二)。

凡符合《通知》中政策规定的具体货物或劳务,需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或备案的,均应按新目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四、各地应在2009年3月底前,对按原政策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对照《通知》和《省局优惠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一律取消增值税优惠资格并按规定处理。

1、2008年7月至2008年11月,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按原政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应在2009年3月底前补征入库,且不得加收滞纳金;对同一纳税人既有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又有以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并按原政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其补征税款按同期累计销售额比例补征;2、按《通知》规定,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2008年7月至2008年11月按原政策享受增值税应纳税税额减半征收的税款,应补征后再行退库;新旧政策只是增值税优惠方式变动,纳税人实际享受增值税优惠额度并无变化,且《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按原政策实际享受,故对上述按原政策已享受增值税应纳税税额减半征收的税款,不再办理补征,其减征税款视同退库。

3、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不包括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及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等《通知》中新增的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货物,纳税人申请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7]270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止,实际发生符合新增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经营业务,且已取得《认定证书》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9年3月底前依法审批完毕,并按2008年7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起予以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其他条件,但未申请及未取得《认定证书》的,允许纳税人在2009年2月底前按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9]63号,附件三)的有关规定申请补办认定手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并取得《认定证书》的纳税人,应在2009年5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优惠,经批准可按2008年7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起予以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

经审批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优惠资格之前,已缴纳的相应增值税可按规定办理退库;同一纳税人存在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划分享受优惠的应纳税款的,可按同期累计销售额比例划分应退增值税。

五、省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39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40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45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27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87号)相应废止。

六、各地在贯彻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1、流转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2、流转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3、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二OO九年二月十二日附件一:流转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税种税收优惠项目附报资料增值税福利企业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免税、退税)1、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2、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3、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三废”的名称、数量以及在产品中所占比例)增值税软件产品1、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2、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增值税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1、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2、政府批准建校的相关批准文件或手续3、劳动合同清册4、养老保险清册及支付凭证5、“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增值税自产自销铂金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增值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2、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增值税飞机修理劳务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附件二:流转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税种税收优惠项目附报资料增值税饲料产品生产1、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增值税自产农业产品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增值税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增值税农业生产资料批发零售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增值税黄金销售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增值高校后勤实体货物销售1、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税增值税血站供应临床用血1、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国务院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批准材料增值税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1、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登记增值税军工、军警产品另行发文明确增值税铁路货车修理及船舶修理劳务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增值税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1、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批复增值税电影拷贝收入1、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国务院及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批准材料增值税边销茶生产销售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增值税残疾人用品及提供劳务1、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残疾证明增值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流转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表增值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1、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相关证明材料增值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增值税 经营旧货或旧机动车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生产销售国产支线飞机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生产销售国产重型燃汽轮机(列名)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古旧图书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避孕药具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民族贸易县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税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购置发票 增值税 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销售图书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特定粮食销售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消费生产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税燃料油消费税生产航空煤油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消费税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免税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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