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简介201206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12年修订)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21•【文号】商合函[2012]112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2]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根据《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的实际和特点,对2010年12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主要调整内容如下:一、增加反映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开展农业对外投资合作基本情况月报表(FDIY3表)和我国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统计月报表(FDIY4表)。
二、增加反映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开展农业类作物种植基本情况的“境外主要作物种植情况”年报表(FDIN6表)。
三、将“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月报表(FDIY1)中的“货币投资”指标细划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将“其他投资”调整为“无形资产投资”。
四、将“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FDIN5表)中的“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指标调整为“年末从业人员数量”。
五、对“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月报表(FDIY2表)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卖方情况、协议并购情况、并购资金来源等指标,对“实际交易金额”指标进行了细化。
六、将“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表(FDIN1表)中“年末从业人数”指标的统计单位由“人”调整为“千人”。
七、将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所属行业参照分类调整为国家统计局2011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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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 法规依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 基本内容:(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完外汇登记之后,可经外汇局
核准开立资本金账户。该账户的最高限额相当于各方投资者投入 的注册资本中的外汇部分,收入范围是各方投资者投入的外汇资 本金,支出范围是经常项下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下 外汇支出。(2)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 只能开立一个资本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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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 境内机构 4/10/2020
(三)对补登记的不同处理
股权融资 补登记特殊目的公司: 1、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发生实质性 资本或股权变动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虚假承 诺 3、审查2005年11月1日以来的是 否汇出资本项目款项(直接投资 和外债)和部分经常项目款项 (利润和利息):逃汇
• 具体操作流程:在上述事项办理过程中,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按 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持相应材料办理核准手续,领取外汇局出具的资本 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银行等有关机构凭该核准件方可具体办理相应业 务,该核准件也是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经营活动中遵守 外汇管理法规的证明。外汇局通过对上述事项的核准,实现对外资流入 境内、境内循环及流出境外的准确、及时的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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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结汇原则。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是按照项目制的要 求设立的,一个项目一个企业。规定一般外商投资企业 资本金结汇只能用于自身项目,即经营范围内的支出, 从汇兑环节规范了资本金结汇的支出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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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需结汇原则。142号文继续坚持了资本金结汇的实 需原则(支付结汇制),即只有在有实际的支付需要 时,才可办理结汇,而不实行意愿结汇。同时,还明 确了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外方转让股权而取得支付对价 的外汇应进入资产变现专用外汇帐户,并按照实需原 则进行结汇。
跨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跨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一、投资主体管理为确保跨境直接投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投资主体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这些资质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投资主体还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信息和材料,包括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和去向、预期投资收益等,并按照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和备案手续。
二、投资资金来源对于跨境直接投资来说,资金来源是一个关键因素。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对资金来源有不同的要求和限制。
例如,某些国家可能要求投资者证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这可能包括证明投资者通过合法经营获得资金、提供银行证明等文件。
此外,投资者还可能需要获得相关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
三、投资资金使用投资资金的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这些规定可能包括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投资方式等方面的限制。
投资者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其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投资收益管理投资收益的管理也是跨境直接投资的重要环节。
投资者需要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外汇管理政策等,以确保其投资收益能够合法、合规地处理和利用。
此外,投资者还需要考虑如何将投资收益汇回国内等问题,以确保其投资行为的经济效益。
五、投资外汇风险管理由于跨境直接投资涉及到不同货币的兑换和汇率风险,因此,对外汇风险的管理至关重要。
投资者需要了解并评估汇率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降低风险,如使用外汇衍生品等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
此外,投资者还需要关注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形势和政策变化,以便及时调整其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六、投资审批和备案程序跨境直接投资通常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投资者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程序的要求和流程,以确保其投资行为能够得到合法批准或备案。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投资者可能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投资计划书、商业计划书等文件,并经过审批或备案程序才能进行投资。
七、投资退出机制对于投资者来说,退出机制是跨境直接投资的重要环节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4•【文号】银发[2012]165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二、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将境外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前期费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备时,应当在“备注”最前面注明“前期费用”字样。
外汇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外汇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
知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跨境资本流动实行均衡管理,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
《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61-6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63
【相关文献】
1.外汇局发布《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J],
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出台 [J],
4.政策:外汇局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J],
5.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规定》支持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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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号:汇发[2013]21号颁布⽇期:2013-05-10执⾏⽇期:2013-05-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登记、账户及结售汇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境内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通过新设、并购等⽅式在境内设⽴外商投资企业或项⽬(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为。
第三条境内直接投资实⾏登记管理。
境内直接投资活动所涉机构与个⼈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登记。
银⾏应依据外汇局登记信息办理境内直接投资相关业务。
第四条外汇局对境内直接投资登记、账户开⽴与变动、资⾦收付及结售汇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章登记、账户及结售汇管理第五条外国投资者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需汇⼊前期费⽤等相关资⾦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设⽴后,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股权、实物资产、⽆形资产等(含境内合法所得)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或者收购境内企业中⽅股权⽀付对价,外商投资企业应就外国投资者出资及权益情况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后续发⽣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注销。
第七条境内外机构及个⼈需办理境内直接投资所涉的股权转让、境内再投资等其他相关业务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第⼋条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办理登记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到银⾏开⽴前期费⽤账户、资本⾦账户及资产变现账户等境内直接投资账户。
境内直接投资账户内资⾦使⽤完毕后,银⾏可为开户主体办理关户。
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简化政策解读

审批 环 节 , 实现 了 以登 记 为 主 的 外 商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管理 方 式 , 展 现 了我 国深 入 推 进 外 汇 管理 改 革 的 方 向 和 决 心 。 这 一
专 题 研 究
. I 1 E . 0 L 0 G Y A N DⅣ 武K E T
V o 1 . 2 0, No . 3. 2 01 3
外 汇 管 理 局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管 理 简 化 政 策 解 读
李俊涛
( 华南理 工 大学 , 广 东 广州 5 1 0 6 4 0 )
消r 3 5 项行政审核 , 简化合并了 1 4 项行政审核 , 自2 0 1 2年 1 2 月1 7 日起 实 施 。新 规 大 幅 缩 减 了事 前 审 批 环 节 , 实 现 r以 登
项 业 务 办理 2 ( 】 个 工 作 日的期 限 , 外 商去 外 汇 局 开 户 要 花 费 4 ‘ ) 个 工作 日。根 据 新 规 , 外 国投 资 者 在 没 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前 , 到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6—8 5 5 4 . 2 0 1 3 . 0 3 . 0 8 3
2 0 1 2年 1 1 月,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发 布《 关 于进一 步 改进 和 调整 直接投 资外汇管理政策 的通 知》 ( 汇发 [ 2 0 1 2 1 5 9号 ) , 共 取
理 验 资 询证 手续 。新 规 改 变 了 过 去 以事 前 核 准 为 主的 管 理 模
银发[2012]16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20120614
![银发[2012]16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20120614](https://img.taocdn.com/s3/m/876c8546767f5acfa1c7cd86.png)
银发[2012]16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
)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二、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将境外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前期费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备时,应当在“备注”最前面注明“前期费用”字样。
银行在为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登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该境外投资者是否已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已经开立的,不得再为其开立。
三、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再投资”字样。
境外投资者为境外自然人的,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再投资资金。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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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 中方股权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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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结汇原则。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是按照项目制的要 求设立的,一个项目一个企业。规定一般外商投资企业 资本金结汇只能用于自身项目,即经营范围内的支出, 从汇兑环节规范了资本金结汇的支出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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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需结汇原则。142号文继续坚持了资本金结汇的实 需原则(支付结汇制),即只有在有实际的支付需要 时,才可办理结汇,而不实行意愿结汇。同时,还明 确了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外方转让股权而取得支付对价 的外汇应进入资产变现专用外汇帐户,并按照实需原 则进行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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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
《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 知》(汇综发[2008]142号)
《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 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45号)
主要管理原则
先验资后结汇的原则 项目结汇原则 实需结汇原则 通过FDI系统办理业务的原则 发票核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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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原则
先验资后结汇的原则。改变了原先资本金只要进入资 本金账户就可以结汇的做法,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 本金必须在办理完验资手续后方可办理结汇。有利于督 促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办理验资手续,提高外汇资本金到 位的真实性,有效地防止利用虚假资金验资,提高外汇 局通过验资询证统计实际利用外资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 具体操作流程:在上述事项办理过程中,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按 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持相应材料办理核准手续,领取外汇局出具的资本 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银行等有关机构凭该核准件方可具体办理相应业 务,该核准件也是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经营活动中遵守 外汇管理法规的证明。外汇局通过对上述事项的核准,实现对外资流入 境内、境内循环及流出境外的准确、及时的全过程监管。
•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发[2003]30号)
• 基本内容: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与直接投资 相关的活动,可申请以该外国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由境外 汇入的与投资相关的资金。其中,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承包工程、合作开采、开发、勘探资 源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可开立投资类账户;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期需在 境内收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产、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等,可开立收购类账户;外国投 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期需进行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准备等工作,可开立费用 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向境内投资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需向境内机构提供资金保 证,可开立保证类账户。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简介 201206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总体思路
从“宽进严出”管理转向跨境资本流动“均衡”管 理 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逐步拓宽外汇资金流出渠
道,引导资金合理有序地流出,促进投资便利化 健全和完善跨境直接投资资金流出入的统计监测与预
警机制,防范跨境资本大规模流出入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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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 法规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 基本内容: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须持相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外汇 登记并领取外汇登记证IC卡,外汇局将企业基本情况(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股权比例、投资方式等)记录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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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 法规依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 基本内容:(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完外汇登记之后,可经外汇局
核准开立资本金账户。该账户的最高限额相当于各方投资者投入 的注册资本中的外汇部分,收入范围是各方投资者投入的外汇资 本金,支出范围是经常项下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下 外汇支出。(2)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 只能开立一个资本金帐户。
•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 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
• 基本内容: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购买对价,应 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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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各类核准业务
• 基本内容:作为资本项目管理的重要部内容,外商投资项下的许多外汇 业务均须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经外汇局核准才可办理,主要包括: 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及境内原币划转,资本金账户内资金 的境内原币划转,中方向外方转股收入的结汇,外方减资、清算、转股 及先行回收投资所资金购付汇等类型的投资项下对外付汇,外方所得人 民币利润和外方减资、清算、转股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境内再投资,及 外方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票等资产为对价收购境内资产和股权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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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一、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四、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和外资外汇登记制度 五、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的转股收汇外
资外汇登记制度 六、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各类核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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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资外汇登记制度
•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 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和《国 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 [2002]42号)
• 基本内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其出具验资报 告之前,应当先就该企业外方出资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向企业所在地银行 和外汇局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