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分析

【考点】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解析】遗失物属于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乙拾得玉镯后,将玉 镯卖给善意的第三人丁,丁也不能取得玉镯的所有权。而 失主甲作为权利人,享有回复请求权,有权自知道受让人 丁之日起两年内,请求丁返还玉镯。 如果善意第三人丁通过拍卖或者在公开市场购得玉镯 的,甲虽可请求丁返还玉镯,但应当补偿丁所付费用,甲 补偿后可以向乙追偿。 如果丁不是通过拍卖或者在公开市场购得玉镯的,甲 请求丁返还玉镯时,不必补偿丁所付费用,丁因此遭受的 损失可以请求乙赔偿。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 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 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 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 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 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来了】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乙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 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考点】拾得人对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问题它不停】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 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 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high翻天】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 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 么样的法律后果? 【问题终结篇】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 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 权益?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案例背景2022年5月1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30万元定金。
2022年6月1日,甲准备支付剩余房款时,被告知因房屋价格上涨,乙不愿意再履行合同,拒绝出售房屋。
甲无奈之下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受理后,乙提出反诉,要求甲赔偿其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1、本案例中涉及到的核心法律问题是什么?本案例涉及到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具体来说,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定金的双倍返还以及违约责任的赔偿等问题。
2、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应该如何寻求救济?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在本案例中,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3、如果乙方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而拒绝履行合同,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如果乙方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而拒绝履行合同,这种行为构成违约。
因为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价格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如果价格上涨是乙方无法承受的风险,应该在合同签订时就提出。
4、如果甲方已经支付了定金,但乙方拒绝履行合同,那么双倍返还定金的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在本案例中,双倍返还定金的条款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且买方已经支付了定金,但卖方拒绝履行合同,那么卖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如果乙方因为甲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损失,甲方是否有责任进行赔偿?为什么?如果乙方因为甲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损失,甲方有责任进行赔偿。
因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导致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历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民法历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2022年)四、(本题19分)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
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
”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
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
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
合同案例分析题: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
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
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
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
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参考答案:1.成立。
xx成考专升本《民法》案例分析题库(含答案)

xx 成考专升本《民法》案例分析题库(含答案)问: (1)此案中,如何推定三名死者的死亡时间?(2)本案中所涉及的遗产应如何分割?郭氏和王某各应分得多少遗产?参考答案: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有继承人的,如几个继承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详细到本案中,应推定李大成先死亡,其次是李晓光,最后是李蓓蓓。
(2)李大成遗产 1.2 万元应分别归李晓光与郭氏继承,各得6000 元;李晓光生前留下的 3 万元,除去儿子的 2000 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李晓光个人财产为 1.4 万元,加之其继承父亲的遗产 6000 元,其中 3000 元归其妻子,共计 1.7 万元应由其妻子、儿子和母亲共同分配,每人得到 0.57 万元。
李蓓蓓原有财产 2000 元,加之已分的 0.57 万元遗产,共计 0.77 万元,应由其母亲王平全部继承。
王平个人财产 1.4 万元,加之 3000 元,再加之继承的遗产 0.57+0.77 万元,共 3.O4 万元,可以由其父全部继承。
郭氏继承李大成的 6000 元和儿子李晓光的0.57 万元,共计 1.17 万元。
问: (1)吴某以后勤处长的名义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法院应如何处理?(3)对吴某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 (1)无效。
因为合同的租金极低,明显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违法行为,应认定该协议无效。
(2)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并判决李某赔偿学校的汽车。
(3)依法没收吴某收取的贿赂,并对其发展相应的经济处分和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 (1)王某可以向谁索赔?(2)假设产品是因在运输中和仓储中浮现的问题,王某可否向商店索赔,为什么?(3)此案属于普通侵权还是特殊侵权?参考答案: (1)王某可以向商品的销售者或者创造商索赔。
(2)可以。
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分析习题及答案解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习题及答案解析思考--- 两步骤:1.先要找出案例中列举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接着分析自然人之间和法人之间有无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确定后,再分析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相互权利、义务,得出结论。
解答---三句话:第一句:定性。
按题目要求写出结论,用法言法语。
第二句: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第三句:结合案例分析。
“本案中,……,所以……”总论1.甲准备开一家饭馆,便找到自己的朋友高级厨师乙,二人商定:由甲出资购买开设饭馆所需一切物品,乙无需实物投资和金钱投资,只负责烧菜;利润三七分成,甲得七成,乙得三成。
第一年,饭馆盈利30万元,甲分得21万元、乙分得9万元。
第二年饭馆发生食客中毒事件,支付赔偿金43万元。
问:(1)在开设的饭馆中甲与乙是什么关系?为什么?(2)食客的损害赔偿应由谁来支付?为什么?答案:(1)甲与乙是个人合伙关系。
所谓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动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联合体。
自然人之间的合伙,既可以是实物出资,也可以是劳务出资。
本案中,甲以实物出资、乙以劳务出资共同开饭馆,约定了盈余分配,故甲与乙是个人合伙关系。
(2)食客的损害赔偿应由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甲乙是饭馆的合伙人,应对食客的赔偿负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债务的合伙人有权向另一合伙人追偿超出自己应负担的数额部分。
2.1995年6月,A市某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委托去B市办事的某商行负责人张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公司驻B市办事处的王某。
张某到B市后,因事务缠身一直未将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交到王某的手中。
同年7月2日,张某从朋友处得知B市某粮油加工厂欲购买玉米,便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与加工厂签订了供应300吨玉米的合同。
民法学案例分析

第四章公民(合伙)【案例分析】(本题15分)王文和高五约定合伙经营运输业,各出资一万元,亏盈平分。
二人商定由王文负责购买一部东风牌汽车。
王文则委托张祥去购车,约定酬金600元。
因王文未说明要买东风牌汽车,张祥则以一万二千元买回一辆旧黄海车。
高武要张祥退车,张祥拒绝,王文自知失误也不主张退车。
于是高武要求退伙。
王文同意,并当场与张祥达成协议。
王文当天退给高武5000元股金,同时声称在半年内退其余股金时要扣除买车酬金300元。
高武不同意支付酬金,且只答应王文在一个月内退还其余股金。
高武之妻刘花得知此事后,找王文说明自己不同意丈夫的做法,不愿退伙,原以剩下的5000元仍然入股合伙。
王文坚持原协议已作废。
张祥怕事后有变,三天内筹措4700元当面交给高武,高武说少于5000元不收。
张祥将钱交给王文。
王文说过二天再说。
汽车首次投入运输后,中途翻车,摔坏货主货物价值20000元,汽车修理费6000元。
王文要与张祥均担损失,张祥提出要高武承担5000元股份的损失,自己只承担5000元股份的损失,并要王文另付他300元买车酬金。
王文同意分担一半,因和张祥合伙,不付张祥买车酬金300元。
高武认为自己与此事无关,不承担责任。
三方诉至法院。
问:1、本案中,哪些合伙成立,哪些合伙不成立?为什么?2、王文和高武是否应付给张祥600元酬金?为什么?3、他们的争议如何处理?【分析要点】第五章法人【案例分析】(本题15分)某电镀厂从1995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1997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
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己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一向汽车制造厂迫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己撤销,厂长己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1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2.本案欠款问题应如何解决?【分析要点】答:①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一,合同纠纷。
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每月2000元。
租赁期内,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乙方多次催促未果,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责令甲方支付违约金。
问题分析,本案中,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能实现,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是合法的。
答案,乙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判决是合法有效的。
甲方应按法院判决履行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民法案例二,侵权责任。
案情描述,小明在公共场所不慎将咖啡洒在了路人小王的衣服上,导致小王的衣服被烫伤。
小王要求小明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小明拒绝赔偿并表示此事纯属意外。
问题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明在公共场所不慎将咖啡洒在他人身上,导致他人受伤,属于过错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答案,小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王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他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以上两个案例分析了民法中的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问题,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和解释,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的相关知识。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完整word版)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分析案例1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
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
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
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
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
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案例2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
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
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
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案例3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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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习题1.[案情介绍] 李某因意外事故失踪后被法院宣告死亡。
因李某是昔日上海的大财主,时值文革期间,其妻张某为表明与丈夫划清界线,便将李某留在家中的所有财物上交国家。
12年后,李某从海外归来,要求撤销原死亡宣告并由政府归还已被妻子处分(上交)的财产。
[问题] (1)人民法院在李某申请下是否会撤销原死亡宣告,为什么?(5分)(2)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政府返还李某的财产,请阐述理由?(5分)2.[案情介绍] 甲男居住在乙女的隔壁,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及其他娱乐,声音极大常至深夜2.3点。
乙女休息不好工作业绩下滑问题被所在的外企辞退。
辞退当日乙女登门请求甲以后夜里小声点,以免影响邻居休息。
由于双方语气都欠佳发生争执,甲拉住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
”在双方挣扯间乙衣服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
[问题]分析本案中有哪些民事关系,并分析其构成要素。
(10分)3.[案情介绍]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
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
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
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
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
(本题共10分)[问题]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2分)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2分)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变更?为什么?(2分)4、如果本案中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分)4.[案情介绍]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
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
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
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5分)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5分)分析: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
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5.案情介绍]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
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
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
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
1990年8月,胡某回国。
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
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
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3分)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4分)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为什么?(3分分析: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
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199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
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
本案中,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6.[案情介绍] 年仅15岁的宋姣是某中学高一年级的发明兴趣小组的组长,他个人运用所学的物理知识搞成了一项发明,各种荣誉也接踵而至,其发明专利权和荣誉权的归属问题人们争执不休。
[问题] 这些发明专利权和荣誉权由谁享有,为什么?(10分)7.[案情介绍] 2004年3月8日,原告杨某将一辆林肯牌小轿车停放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8号院内,持有停车证。
3月17日在车身上发现有划痕,3月23日被告马某(10岁)在划车时被当场抓住,马某承认划车的事实,同时指出其他划痕是由其同学付某所为。
由于马某和付某都是未成年人,原告杨某要求马某和付某的父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本案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10分)8.[案情]郑老汉在老伴亡故后与独生子共同相依为命,近日,因儿子感染疾病,急需治疗费用,苦于爷俩都下岗了,十分着急。
邻居王某早就想购买郑老汉家祖传的一幅郑板桥字画,一直因郑老汉不想出卖而不得。
这次,王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郑老汉,提出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幅实际价值20万元的字画,郑老汉因仓促之间还无法找到买主,不得已答应了这桩买卖。
双方交货付款完毕。
后郑老汉的儿子终因不治身亡,郑老汉十分痛心,心灰意冷,明确表示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
逾半月,郑老汉终因过度思念儿子也亡故了。
其弟郑老二继承了郑老汉的遗产,得知郑老汉与王某的买卖后,要求王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字画,王某不允,郑老二遂诉至法院。
[问题] 1.郑老汉与王某之间的字画买卖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5分)2.郑老二是否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买卖行为?为什么?(5分)【解析】本题涉及意思表示的瑕疵与合同效力问题。
本案中,王某乘郑老汉处于急迫状态下,以1/4的价格购买字画,给郑老汉造成较大损失,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对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本案中,王某与郑老汉所订立的合同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问题,因存在乘人之危的情由,故该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9.[案情]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
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
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
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5分)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5分)分析: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亲自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
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10.[案情]南某某是某中学学生,15岁。
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某某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颇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
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某某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某某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某,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某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
第二天,南某某与萧某发生争执,南某某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
几天后,萧某要购买股票,想用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某某,南某某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
但南某某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
萧某则认为南某某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某某的父亲支配。
于是马上拉着南某某到商场,说南某某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
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问题] 1.南莱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3分)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某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33.萧某是否有权持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2分)4.假设南某某没有告诉萧某,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某某是未成年拒绝兑奖?为什么?(2分)分析:1.南某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故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南某某所有。
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南某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用的民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
萧某有权要求遇掉钻戒。
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
南某某用4800元购买钻戒,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