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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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虹府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虹口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虹府发〔2016〕16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已于2016年9月12日经区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2016年9月29日关于加强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本市关于建筑垃圾源头分类、环卫收运、中转分拣、属地消纳、卸点监管的工作要求,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筑垃圾定义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二、处置管理要求(一)加强源头申报管理。

全面落实本区各类建筑垃圾源头申报管理,实现全量、全覆盖申报,重点落实工程垃圾、拆房垃圾、装修垃圾的全过程全量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城市维护类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和卫生、教育、文化等领域的建设项目应落实全覆盖申报。

各建筑垃圾源头产生单位为申报主体,申报内容应涵盖建筑垃圾的具体类别、产生数量及时间、承运企业及车辆、运输路线及消纳场所等。

(二)加强源头分类。

1.装修垃圾。

(1)居民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投放。

装修垃圾应以碎石、砖块、混凝土、碎玻璃、灰土等惰性物质为主。

(2)装修垃圾应投放在物业服务企业或居委会指定的堆放场所(投放点)。

沿街装修单位应将装修垃圾放置在封闭式围栏内。

(3)装修垃圾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绿化垃圾、大件垃圾等,严禁混入有害垃圾。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孝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孝感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孝感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29日孝感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孝感城区《孝感市总体规划(2013-2030)》所划定的中心城区125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垃圾倾倒、收集、运输、中转、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使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管部门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审批;查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城市路面等违法行为;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施日常综合监管。

市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置:(一)工程渣土,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或直接用于工程回填;(二)工程泥浆,进入泥浆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进入消纳场所处置;(三)工程其它垃圾,进入消纳场所进行处置;(四)装修垃圾经分拣后进入消纳场所处置。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徐政发[2006]135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27
【实施日期】2006.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政发[2006]135号
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水平,结合我市渣土管理的实际情况,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88号令)、《徐州市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92号令)、《市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通知》(徐政发〔2005〕11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徐政发〔2005〕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渣土管理工作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1.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为全市渣土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具体负责市区工程渣土的运输、消纳和综合利用的处置管理,确定渣土运输的具体时间、路线和弃置场所;依法行使对市区内渣土的处置核准和运输企业资质的查验;对违反渣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指导、检查、监督、调度。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金政办发[2008]42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金政办发[2008]42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金政办发〔2008〕42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营造和谐宜人的人居环境,促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深入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大建筑垃圾清理力度,规范处置流程,强化日常监管,有效遏制建筑垃圾乱扔乱倒等行为,形成部门联动、标本兼治的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

二、主要措施(一)加强组织管理创卫期间,成立市区建筑垃圾联合执法管理办公室,由市城管办牵头,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市行政执法、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各派2-3人参加,进行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市建设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

创卫结束后,由相关部门依法长效管理。

(二)加大清理力度继续组织清理市区尚存的建筑垃圾。

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期间,由市建设局负责一环线以内建筑垃圾的清运,由市交通局负责一环线至二环线建筑垃圾的清运。

(三)加强处置场建设由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辖区一环线以外安排一个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由市建设监察支队负责管理临时消纳场,消纳场的设置需符合《金华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规定。

在各社区、住宅区设置建筑垃圾收集点,由社区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设置管理。

(四)加强建筑装修垃圾管理市建设监察支队负责建筑装修垃圾综合管理工作。

设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建筑装修垃圾的日常监管;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市建设监察支队开展日常监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指导社区工作,协助做好建筑装修垃圾管理。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通告
崢 和 浩 特市 政 府 文伴
圾的


市 环 卫管 理 机 构 责 令 立 即 停 止 受 纳 工 业 垃 圾


生 活垃 圾 和有毒 有 害垃 圾


并 将 已 受纳 的
工 业垃 圾
生 活 垃圾

有毒 有 害 垃圾 按 照


办法


规定 于

内 进 行改 正

第+ 七条
违反


市 园林 局

市 政管 理 局
征 拆 办 等 部 门 依 据各

的职责

要切实加强全市 园 林绿化工



市 政 基础 工 程


征 拆等 工程 监 管工 作

监督施 工工 地严 格按 照 本 通 告要 求

办理 建筑 垃 圾处
置核 准手 续
组织 施工 防 尘
对 存 在 问 题 的 工地 进 行 整 改
为加 强建 筑垃 圾 据


施 工扬 尘治 理

全 面贯彻 落实 首 府城 市 管理 三年 大 行 动 有关 工作 部 署
〉〉 、



呼和 浩特 市市 容环 境 卫生 管理 条例


呼 和 浩特 市 城 市建 筑 垃 圾 管 理 办 法



现将我市进
步加 强建 筑垃 圾

小 时 内 清 理完 毕 小 时 内 清 理 完毕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南川府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22〕1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推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及分类处理。

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经科学测算的建筑垃圾(包括土方、石方及废料、其他废弃物等)产生数量及明确的收集贮存方式、分类利用处置方式、运输方式、消纳场所、清运工期等内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相关费用单独列项计价。

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要求,组织、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置。

施工单位要积极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按照满足内部、就近处置原则,优先选择将建筑垃圾用于道路建设、绿化景观建设等资源化处置方式。

建筑垃圾处理中有砂石利用行为的,按照全区砂石资源利用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施工工地设施设置。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要在工地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现场负责人、建筑垃圾产生数量及类型、作业时间、运输期限、建筑垃圾处置地点、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墙、围挡,并根据实际配备雾炮、喷淋等防尘降尘设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枣政办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枣政办发〔2013〕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行为,加大源头管控力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分工明确、许可施工、依法收费、全程监管”的原则,严格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开工前各类手续完备机制,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和杜绝各类违规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二、职责分工(一)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全市各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单位需要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必须到市城市管理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统一审批核准,在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临时收纳建筑垃圾须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

(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对施工单位持有《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情况同其它施工手续一并进行审验,凡是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的,在经市城市管理局会同有关区城市管理局对建筑垃圾处置申报材料审查、工程现场勘验并符合法定条件后,方可办理建筑垃圾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对建筑垃圾处置申报材料、工程现场进行初步审查勘验并报市城市管理局进行复核,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可办理建筑垃圾审批手续。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1•【字号】抚政办发[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抚政办发〔2006〕31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建筑垃圾是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它废弃物。

当前,我市城市建筑垃圾乱弃,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问题比较突出。

为创造整洁的市容卫生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和《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一、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均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范围。

建筑垃圾由产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处置责任,同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要根据我市建筑施工产生建筑垃圾情况,制定建筑垃圾的总体处置计划,并对各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各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建筑垃圾管理方案,切实加大整治力度。

各区环卫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单位或个人申报拟处置建筑垃圾的核准、现场勘验,核查种类、数量等;根据规划和建设需要,调剂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负责区域内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管理,配备处置设备和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各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含物业住宅小区)居民建筑垃圾的管理。

四、市规划、综合执法、建委、房产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将建筑垃圾消纳、中转、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建设和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无环卫部门核准手续处置、运输过程中的无证和垃圾落地的查处,保证有证有序运输排放和主要街路等处无垃圾落地;市建委负责加强对建设单位和装饰、装修企业处置建筑垃圾的教育与管理,并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供年度建筑垃圾产生情况;市房产局负责各拆迁工地及未办理交接的新建住宅小区的建筑垃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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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扬府办发〔2007〕111号
关于切实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自2004年10月《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43号)颁发施行以来,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城管等相关部门积极履行工作职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主城区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的现象得到了初步控制。

但由于城区面积的扩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加之一些部门执法不力、不到位,建筑垃圾管理不到边、不到底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尤其是城郊结合部建筑垃圾乱堆乱放、偷倒乱倒建筑垃圾和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抛撒现象一定程度上还比较严重,影响了市区环境卫生的整体效果,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投资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现就加强建筑垃圾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必要性的认识
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是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年来,国家、省、市相继颁发了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并把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由此可见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现状也迫切需要我们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为此,各级政府、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建筑垃圾的管理作为城市综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摆到日程,强化管理。

要坚持以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实行统一处置核准为抓手,以相对集中管理执法为手段,以改善环境卫生面貌为目的,以方便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快捷的优质服务为出发点,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切实加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执法的力度,坚决杜绝建筑垃圾乱堆乱放、影响市容环境的现象,从而实现建筑垃圾管理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同提高。

二、坚持规范化管理,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6号)的规定要求,对市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实行统一处置核准,由市城管局相对集中管理执法。

1、市城管局要成立专门班子,集中力量,在直属分局增设“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专门从事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执法工作,人员在市局范围内调剂,不另增加编制。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为:负责市区各建设施工场所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与检查;查勘核实各建设施工场所建筑垃圾的排放量;统一安排建筑垃圾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负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的城管窗口增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服务事项,明确专人负责,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统一办理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许可手续,核发处置证,足额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3、市城管局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要尽快展开工作,务求工作实效。

要在半个月内对市区范围内所有乱堆乱放的建筑垃圾进行普查统计,凡有责任单位的建筑垃圾,责成责任单位全部清除;对无主的建筑垃圾,通知辖区环卫办清除。

要在一个月内促使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持“处置证”上路运输建筑垃圾。

三、加大执法力度,杜绝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现象
市城管局要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深入宣传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我市建筑垃圾处置集中审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市区建设施工场地展开拉网式执法检查,严格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要采取拉网巡查、伏击、守候等办法,加大对乱倒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抛洒滴漏行为的查处。

同时,要依法收缴建筑垃圾处置费,所收处置费一律上交市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

对返还的部分,市、区两级按一定比例分成,主要用于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运行经费需要,以及弥补各区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的不足。

四、加强通力协作,提高工作实效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市、区两级城管要上下一致,整合执法力量,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强化管理执法;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工商、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提高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水平。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市管理建筑垃圾通知
抄送:市委各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驻扬各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8月15日印发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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