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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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并对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集中行政审批机构,简称“发证机关”。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等附属的建筑设施;本细则所称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化、供气等线路、管道、设备。

本细则所称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统称为建筑工程。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发证机关实施施工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年月日桂环委字·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改、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第二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注意布局的合理性,符合城镇的总体规划,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减少到最低的程度。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厂址选择时,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参加,以便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其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报批制度。

一、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同时提出。

二、按《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或总投资额计算,符合区计委、建委桂建设字()号文《关于调整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批权限的通知》)所规定需报区建委(或由区经委)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书面材料征得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并报区环境保护局认可,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一)不排或很少排放污染物又无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非工业性项目,如交通、邮电、商业、粮食(不含粮油加工)、文教、科研、卫生、旅游、农林(不含围垦、垦荒、森林采伐)、城建(不含独立的煤气工程)等;(二)在特殊环境保护地区(即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交通、邮电、商业、旅游、文教、卫生等不影响自然景观和不造成环境污染的非工业性项目,并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的;(三)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均较少而且毒性低的工业项目;(四)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经过技术改造后可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数量以及毒性将比原来明显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户。
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实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发现一年内3次不在项目现场的,应当被视为履职不到位。有正当理由除外。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施工前,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项目;
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的项目;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较多的项目;
其他应当增加抽查次数的项目。
第三十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根据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计划,按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的原则,随机确定待查建筑工程项目、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除依法应当保守的秘密外,检查结果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每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周至少主持召开1次工地例会。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巡查。
总监理工程师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发现一年内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应当被视为履职不到位。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十九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当实行旁站监理。需要验收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管理,保证执法工作质量,达到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的考核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组织。

第四条本文所称市级监督机构是指设区市监督机构,不包含县级市监督机构;本文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含县级市监督机构以及按县级管理的封闭式开发区、工业园区内设立的监督机构。

本文所称监督人员是指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学历,在监督机构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文所称监督员是指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监督人员。

第五条我区所有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第二章监督员和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员的基本条件(一)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并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

(二)年龄、学历、职称、经历⒈市级: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5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或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⒉县级: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3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或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管〔2015〕63号)更新时间:2015/7/23 9:19:47 点击数:17082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字体:大中小】【颜色:红绿蓝黑】桂建管〔2015〕6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范围,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附件1及附件2。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3日桂环委字1987·006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改、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第二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注意布局的合理性,符合城镇的总体规划,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减少到最低的程度。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厂址选择时,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参加,以便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其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报批制度。

一、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同时提出。

二、按《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或总投资额计算,符合区计委、建委桂建设字(86)32号文《关于调整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批权限的通知》)所规定需报区建委(或由区经委)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书面材料征得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并报区环境保护局认可,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一)不排或很少排放污染物又无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非工业性项目,如交通、邮电、商业、粮食(不含粮油加工)、文教、科研、卫生、旅游、农林(不含围垦、垦荒、森林采伐)、城建(不含独立的煤气工程)等;(二)在特殊环境保护地区(即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交通、邮电、商业、旅游、文教、卫生等不影响自然景观和不造成环境污染的非工业性项目,并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的;(三)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均较少而且毒性低的工业项目;(四)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经过技术改造后可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数量以及毒性将比原来明显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27•【字号】桂政发[1996]40号•【施行日期】1996.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6]4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充分发挥单位、个人建房的积极性,鼓励职工个人加大住房建设的投入,缓解城镇职工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并逐步与住房商品化接轨,必须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组织与管理,现提出以下管理暂行办法:一、集资建房的原则(一)集资建房,是指我区城市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经批准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筹资建设住房的一种形式。

(二)集资建房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指导方针。

(三)集资建房只搞公寓住宅,各类住房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我区城镇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自住为目的,均可参加集资建房。

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和危房应优先安排集资建房,并由集资建房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和组织资金筹集。

(五)建有私房和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原则上不能参加集资建房。

但对原已购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经集资建房单位批准,也可以参加集建房,但须向原产权单位以原价退出已购住房。

(六)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包括建制镇和工矿区)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

二、管理机构和审批程序(一)自治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集资建房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桂政办发[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03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加快治理、有效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其相关环境管理活动,编制建设发展规划涉及相关的建设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海洋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对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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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文号:交基建发(2007)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确保广西农村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有序、快速、持续发展,按时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依据《公路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农村公路的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广西“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通建制村公路(通达工程)、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农村客运站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是指县城(或国省干线)通达乡镇或联网的沥青(水泥)路的建设项目。

通建制村公路、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是指乡镇或国省干线、县道通达建制村或联网的公路。

渡口改造和渡改桥是指县道、通乡镇或通建制村公路上的渡口改造建设,包括渡口码头改造、渡改桥建设项目。

农村客运站是指在乡镇建设的等级客运站、公路沿线便民候车亭。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确保质量、注重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

市、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

第七条自治区交通厅成立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决定、协调和解决广西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和农村客运站建设办公室,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农村客运站建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建设办公室依据职能分工,承办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政策和协助编制年度建设建议计划,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等。

各市(指地级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相应成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有关的职责。

第八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2号)要求,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业主(含公路局管理养护公路)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通建制村公路、渡口改造和渡桥建设项目以及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业主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建设标准第九条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但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采用过渡路段并设置相应交通标志。

第十条为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通乡镇沥青(水泥)路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四级公路标准。

其中(一)沿线人口较密集,连通多个乡镇,交通量大,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且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性高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可按三级或二级公路标准修建。

(二)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困难路段不小于4.5米(须经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路面为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

(三)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因地制宜,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建筑材料情况采用路面结构类型,建议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为主。

(四)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厚度不小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采用沥青路面时,沥青面层厚度不小于4.5厘米(含1.5厘米双层封油层)、基层厚度不小于30厘米。

第十三条通建制村公路和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的主要技术指标原则上按《标准》规定的四级公路标准实施。

其中(一)路基宽度一般取6.5米,如工程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采用4.5米路基宽度,但须按《标准》有关规定设置错车道。

(二)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

(三)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厚度应不小于18厘米、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采用沥青路面时,沥青面层厚度应不小于3.5厘米(含1.5厘米双层封油层),基层厚度不小于25厘米。

(四)结合实地情况,按《标准》规定设置排水设施。

(五)重建或新建桥梁的,设计洪水频率及桥下净空等须按《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桥面净宽不小于6.5米,汽车荷载等级不得小于公路—Ⅱ级。

(六)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

(七)尽量利用旧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古滑坡复活和新的地质灾害。

第十四条渡口改造或新建,码头宽度应不小于7米;渡改桥汽车荷载等级不低于公路—II级,桥面净宽原则上不小于7.0米,特殊情况不小于6.5米(经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参照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372号《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的《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客运站的建设应方便旅客、经济实用、便于施工和维护,设计应遵循“小站房、大车场”的原则,尽量节约土地,减少建设成本。

农村客运站原则上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规定的五级站标准建设,客流量较大的乡镇可按三、四级站标准建设。

便民候车亭按统一标准建设,按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或公路管理局提供的图纸实施。

第四章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第十七条市级农村公路“十一五”建设规划应根据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求,以普查和专项调查数据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由各市交通局编制本市农村公路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自治区农村公路“十一五”建设规划应根据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求,以普查和专项调查数据及各市上报规划或方案为依据,由交通厅和自治区发改委编制和下达《广西农村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并联合报送国家交通部和发改委。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原则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计划[2006]67号)执行,优先安排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完成好的项目。

对上年度计划完成好的市、县,下年度计划优先或可以适当增加安排项目;对上年度计划完成差的市、县,下年度计划可以少安排或不予以安排项目。

第十九条各市上报要求列入自治区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纳入广西“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二)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附相应批复文件);(三)项目业主和配套资金落实方案明确(附市或县人民政府确定项目业主有关文件以及经市级交通或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金承诺书)。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对已列入“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下一年度安排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在上一年10月31日前完成设计与审批工作。

2008年须全部完成“十一五”期间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设计、缩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

确需调整变更的,需报自治区交通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一)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渡改桥(大中型以上桥梁)项目须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编制。

(二)通建制村公路及沥青(水泥)路(四级公路)、渡口改造、小型桥梁、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可直接开展施I图设计或简易设计。

(三)使用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通乡镇沥青(水泥)路项目。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市发改委、交通局联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打捆的方式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并抄报自治区交通厅、抄送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提出初步行业审查意见,经自治区交通厅审核,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

(二)大中型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业主根据工程项目技术难易及投资大小,报送自治区发改委或市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

(一)二级以上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二)二级以下的公路(含二级)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五条通建制村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简易设计文件编制,主要内容为:( 一)设计说明;(二)路线平面缩图,平、纵面图、标准横断面图;(三)平、纵主要技术指标汇总表;(四)中、小桥梁设计图,涵洞标准图,分类型(园管、盖板、拱涵)、分不同跨径;(五)路面结构图,弯沉测量、计算表;(六)主要工程量汇总表,分项工程数量计算表;(七)工程概预算。

第二十六条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建设项目、农村客运站等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通建制村公路可以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技术人员承担。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对有中央和自治区补助投资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施工图设计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审批:1、公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2、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3、有特大桥或中隧道以上(含中隧道)的项目;4、自治区交通厅指定的其它项目。

(二)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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