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基建类项目工程管理制度

基建类项目工程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更好地规范、完善和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特编写了项目工程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并执行。
二、项目立项阶段管理1. 项目前期调研在项目立项前,项目部需对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市场调研、土地情况等方面的工作,制定调研报告并提交给公司审批。
2.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需经公司领导层审批,并成立项目组织机构。
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等重要职位,并制定项目实施计划。
3. 编制项目概预算项目立项后,项目部需立即开始编制项目概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工程量清单、工程验收标准等,并进行评审。
4. 编制项目施工方案项目施工方案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包括工程进度计划、人员配置、安全措施等,确保项目施工顺利进行。
5.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项目立项后,项目部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投资回收期、风险评估等,确保项目经济效益。
6. 签订合同项目立项后,项目部需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供货合同等,明确各方责任与权利,并履行约定。
三、项目实施阶段管理1. 施工管理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经理应负责组织实施项目,保证项目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
具体管理包括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管理、质量控制等。
2. 质量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部需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标,各项工作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 安全管理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部需重视安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施工现场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4. 进度管理项目经理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定期开展进度分析、调整计划。
5. 资金管理项目部需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包括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费用控制、资金结算等。
6. 环境保护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关注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保护周边环境。
7. 文档管理项目实施阶段需建立完善的文档管理制度,包括合同文件、工程图纸、报批文件等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
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
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4月26日 星期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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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9-17 文号:成建委发[2007]28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造价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这7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投、建、管各方建设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分别制定了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则。
在工作中,各建设责任主体要各负其责,按程序管理,相互配合。
《办法》之间相互联系,在执行中要相互兼顾,统筹管理。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与我委城建处联系。
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与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6、《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7、《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临时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促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更加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管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投资业主委托,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实行代建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报审和备案。
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工程领域质量管理有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基建工程项目安全、质量和进度的有序进行,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管理,涉及现场施工、安全防护、质量监控、巡检查验等方面。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对项目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职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的责任,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和管理流程,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和控制。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完善,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制定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要求和控制措施,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档案,记录施工过程中的检验、验收等质量管理活动,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材料采购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确保材料符合标准要求,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规范和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巡视和质量抽检,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问题整改制度,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和追溯,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十七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主要分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一)道路工程:城市道路(指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支路)、高速路、快速路、公路以及桥梁、隧道、立交、高架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工程;(二)站场工程: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站场(含保养场)、长途汽车客运站、汽车货运站场等工程;(三)轨道交通工程:地铁、轻轨等工程;(四)对外交通设施工程:铁路线路和站场(段、所)、机场飞行区和辅助区以及港口和作业区等工程;(五)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建(构)筑物等工程。
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一)城市供水、排水、供电、路灯、供气、供热、电信、综合信息网及有线广播电视网等地上、地下管网、线网、无线网等工程;(二)城市热力、工业等专用管线工程;(三)城市垃圾处理、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处理及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四)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工程;(五)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建(构)筑物等工程。
第八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临建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区及特定管理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特定管理区内的建设工程,可以委托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县级市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在核发前应当先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审核。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的建(构)筑物的报建,须按第五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第八十九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全面规划、综合开发、统筹安排、配套建设,与城市其他各项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程序,综合组织施工。
第九十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委托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分为:立项阶段、设计阶段、开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后评价阶段。
按国家、中国科学院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与代理业主单位一道履行报批手续,并抓好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定位第三条基建工作职责定位为:1.综合办:负责基本建设日常工作,代表我院对基建进度、质量和成本进行管理和控制,负责落实院领导和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
对代理业主单位进行管理,协助和督促代理业主单位管理其他基建供应商;负责与基建有关的对外联络与合同谈判;对有关事项进行调研,对文件与合同审核进行把关,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编写工作进展简报,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基建进展情况信息。
2.分管副院长:分工负责基建工作,落实院长办公会和院长的决议和决定,指导综合办基建工作。
3.院长:对基建项目总体负责,对基建各项事务进行决策。
批准基建方案、签署合同,批准支付基建经费。
4.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对基建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四条费用低于0.5万元的工程和服务由基建经办人员报综合办主任,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五条费用大于0.5万元(含),小于10万元的工程和服务,由基建经办人员进行至少三方报价比选,如是单一采购来源必须说明原因,将结果报综合办主任,商分管副院长,由院长审批。
第六条费用大于10万元(含)的工程和服务均属重大事项。
内容包括:1.确定供应商的评标办法或比选办法,以及我院的具体要求。
包括选择代理业主单位、环境评价单位、基建设计单位、详细地质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评估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含装修单位、电梯单位、强弱电单位、空调与通风单位、环保单位、消防单位、门禁与监控系统单位、绿化单位)等单位,及其工程与服务内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建重[2002]83号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建重[2002]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160018d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6a.png)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4月1日甘建重[2002]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依法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构筑物等工程(含小区建设项目、专业工程中的房建工程和房屋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县城以上城市规划管理区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供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供热工程、燃气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程序,并不得超越建设程序。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要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实施。
㈠立项。
项目建议书阶段,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房建小区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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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筹)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分为:立项阶段、设计阶段、开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后评价阶段。
按国家、中国科学院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与代理业主单位一道履行报批手续,并抓好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定位
第三条基建工作职责定位为:
1.综合办:负责基本建设日常工作,代表我院对基建进度、量和成本进行管理和控制,负责落实院领导和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
对代理业主单位进行管理,协助和督促代理业主单位管理其他基建供应商;负责与基建有关的对外联络与合同谈判;对有关事项进行调研,对文件与合同审核进行把关,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编写工作进展简报,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基建进展
情况信息
2.分管副院长:分工负责基建工作,落实院长办公会和院长的决议和决定,指导综合办基建工作。
3.院长:对基建项目总体负责,对基建各项事务进行决策。
批准基建方案、签署合同,批准支付基建经费。
4.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对基建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四条费用低于0.5 万元的工程和服务由基建经办人员报综合办主任,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五条费用大于0.5 万元(含),小于10 万元的工程和服务,由基建经办人员进行至少三方报价比选,如是单一采购来源必须说明原因,将结果报综合办主任,商分管副院长,由院长审批。
第六条费用大于10 万元(含)的工程和服务均属重大事项。
内容包括:
1.确定供应商的评标办法或比选办法,以及我院的具体要求。
包括选择代理业主单位、环境评价单位、基建设计单位、详细地质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评估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含装修单位、电梯单位、强弱电单位、空调与通风单位、环保单位、消防单位、门禁与监控系统单位、绿化单位)等单位,
及其工程与服务内容。
2.确定重要材料和方案。
重要材料包括外立面材料、重要内装修材料、卫生洁具、灯具与开关等方案。
3.确定重要规划或方案内容。
包括基建规划方案的初审、功能需求规划方案,绿化方案等。
第七条费用大于10 万元,小于50 万元的重大事项,综合办经过深入调研,就决策内容提出三方比选建议,必要时可请专家论证,商分管副院长同意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费用大于50 万元(含),小于200 万元的重大事项,由综合办提出组织招投标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综合办组织进行招投标,招标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费用大于200 万元(含)的重大事项,由综合办提出委托招投标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四章招标文件与合同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招标内容、招标要求、评标办法和报价方式。
综合办根据院长办公会审议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报
分管副院长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合同内容必须有明确的目标要求,详细的工作内
容、计划进度和用款计划
综合办根据院长办公会审议意见或招标结构,形成合同文
稿,金额大于10 万元(含10 万元)的合同须经法律顾问审核,报分管副院长核准;分管副院长核准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第五章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经费在0.5 万元以内(含0.5 万元)的现场变更签证,由综合办主任决定,并及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
第十三条经费在0.5 万元以上2 万元(含2 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综合办提出处理意见,经综合办主任同意后,报分管副院长决定处理。
第十四条经费在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含10 万元)的工程变更,代理业主单位商综合办,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材料,综合办基建经办人员填写工程变更申报表,报综合办主任;综合办主任审核后,经分管副院长核准后,报院长批准。
第十五条经费在10 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代理业主单位商综合办,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材料,综合办基建经办人员填写工程变更申报表,报综合办主任;综合办主任审核后,商分管副院长,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六章基建项目经费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基建项目经费包括建基建项目成本和基建项目管
理费用。
第十七条基建项目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
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支出,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2.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3.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合同公证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
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费、车船使用费、车船使用税、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其他待摊投资等。
项目核算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4.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树木等购置、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十八条建设成本的支付遵照“按计划、按程序、按进
度、
按概算”的原则办理。
必须严格按合同或工程变更审批表的要求
支出。
代理业主单位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用款计划和通过监
理或审计单位确认的工程进度表,现场核实工程进度,向我院提
交用款报告;综合办基建经办人员现场调研核实合同执行情况是否属实,报综合办主任;综合办主任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副院长;分管副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项目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工程价款结算时必须按工程价款总额的5% 预留
工程质量保证金。
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结算。
第二十条基建项目管理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基建管理工作
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标准执行。
建设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支出审批权限按照《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渝科发综办字〔2011 〕4 号)执行。
第七章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第二十一条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经工程监理和代理业主单位审核签证。
第二十二条综合办基建工作人员按照初步设计和变更设计、工程概算批准内容和规模、合同约定、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等进行审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提交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商分管副院长,院长根据上述人员的审查意见,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