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新路径探讨——对国外刑事缓科制度的考量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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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

论文-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内容摘要】:未成年人一般具有极强可塑性。

如果法官的判决是有利其改过自新的,则此种基于刑罚个别化的判决对该未成年人而言无疑是再社会化和预防犯罪的良方。

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尚不完备的当下,应以该制度的正当性为基点展开研究,以期运用于少年刑事司法实践。

关键词:庭前教育非监禁处置人权保护少年法庭一、注重庭前教育(一)、注重庭审前的调查分析工作,做好庭审教育阶段的准备(二)、尝试“分案起诉”,体现特殊保护原则理好未成年刑事案件,提高庭审教育、感化的力度,必须进行社会调查。

了解该少年成长的历史、性格、心理状态和犯罪前后的表现情况,以找准感化点。

如何保障寓教于审的顺利开展,是少年刑事审判制度解决的重点问题。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犯罪原因的差异,使得教育难度较大,针对犯罪主体、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的不同,如果采取简单的千篇一律的说教,那么,寓教于审仅仅是流于形式,而无任何实际效果,因此,针对不同的个体,教育也应当是因“材”施教,这里的“材”是指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性质、犯罪产生的主客观原因、被告人生理心理特征、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等,法官如不能充分详实地了解上述事实,那么就无法找准激发、唤醒被告人良知的切入点、感化点,使得教育既无针对性,也无深刻性。

实践证明,在庭审前的社会调查,查清少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心理特征等基本情况,寻找“感化点”、“突破口”,对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我们采取对成年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进行“分案起诉”的作法。

分案起诉是指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将成年与未成年被告人在案件侦查、起诉环节,人为地分割成二个或数个案件,将未成年被告人单独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起诉的案件处理办法。

这是正视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的差异,对未成年采取的特殊保护,它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将对成年犯罪人适用的普通司法制度和审判方式机械地搬进少年司法领域,对单独起诉的未成年人可充分体现对其教育、感化、挽救的保护措施。

试论刑诉法修改后少年刑诉制度的抉择

试论刑诉法修改后少年刑诉制度的抉择

试论刑诉法修改后少年刑诉制度的抉择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法律,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处理,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刑事诉讼法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和修改。

本文将以刑诉法修改后的少年刑诉制度为切入点,探讨其所面临的抉择和挑战。

刑诉法修改背景2012年11月1日,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次重大修改。

在修改前,我国的刑诉法没有对少年犯罪及少年刑事司法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仅仅依靠《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管理。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曾经存在过一些问题,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判定、监护人陪同参与等。

因此,针对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少年刑诉制度的抉择1.与成年人刑事诉讼相同的适用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适用的法律程序与成年人相同。

这一规定的制定,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因素。

既然未成年人具有与成年人相同的处理犯罪行为的能力,那么少年刑诉制度与成年人刑诉制度应当一致。

2.对特定年龄段的少年实行特殊犯罪制度虽然刑事诉讼法要求对少年实行与成年人相同的适用原则,但是对13周岁以下的少年实行特殊犯罪制度。

通过建立特殊犯罪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使其在犯罪行为中能够受到更合适的教育和引导,促进其心智发展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

3.强调教育和社会救助的重要性刑事诉讼法对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修改还强调了教育和社会救助的重要性。

针对少年犯罪,必须采取教育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理,以期促进其悔过自新和整改。

通过对少年犯罪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社会适应帮助,可以降低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少年刑诉制度面临的挑战1.法律实施标准的明确性问题对于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修改,需要明确相应的法律实施标准。

这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法律实施标准的把握。

对少年犯适用缓行的几点看法

对少年犯适用缓行的几点看法

对少年犯适用缓行的几点看法1979年,我国法院判处的年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数的4%,1991年达7.24%,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数量上升,犯罪人员呈低龄化、手段成人化的趋势,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因素,已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担心,是当前亟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有诸多的主客观原因,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又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现就这一工程中对少年犯适用缓刑问题谈谈本人一些粗浅的看法。

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它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它可以避免狱中的相互恶性感染,有利于罪犯家庭生活的稳定和社会安定,更有利于青少年犯的身心健康发展。

世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已将缓刑作为少年犯刑罚适用的重要制度,其实,缓刑产生的最初,即用于少年犯,其后十数年才用于成年人。

本世纪以来,不同于成年人法规的青少年法规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在早期制定的青少年法规中,缓刑的适用仍是被动的,狭义的,多是单纯的从审判程序,量刑轻重等方面来处理少年刑事案件。

这些法规,虽然较之过去更有利于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但对预防犯罪基本是无能为力的,没有能够有效地阻止青少年犯罪的迅猛发展。

一方面,作为一个严重社会问题,西方国家的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加重,另一方面,当时的普通刑法和早期青少年法由于过多依赖单纯惩办和威吓,已不能有效制止青少年犯罪的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法学家们不得不作出新的思考,他们认为社会越进步,社会联系就越广泛,而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心理的发育阶段,各方面都不很成熟,思想幼稚单纯,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自我控制力较差,可塑性较大,因此,外在环境对青少年的成长起着重要作用,任何一个青少年的犯罪都绝不是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现象。

家庭、学校、社会都负有一定的责任。

一些当权者也意识到,青少年犯罪的严重情况,单靠司法机构、法津条文或一般意义上的缓刑处罚是招架不住的,必须依靠社会力量来治理青少年的犯罪问题。

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张宇;张强【摘要】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从产生至今已有近三十年的发展。

[1]在这过程中,各地司法机关始终从国家未来、民族希望的高度,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探索并建立了一系列独特的工作机制,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现了我国少年司法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和“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人,促使其顺利实现再社会化的价值取向。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使这些创新工作机制最终确立了下来,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The juvenile judici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has developed for approximately 30 years since its establishment. In the process, we have constantly targeted the prospect, national expectation and juveniles’ healthy growth to explore a series of unique working mechanisms so as to provide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guilty juveniles. All this shows the gradual lenient penalty trend of our juvenile justice, desires to save juvenile criminals and stimulate them to readopt social values. The amend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has special provisions for criminal trial procedure of cases involving minors, which has eventually established the innovative working mechanisms and offered legal guarantees for the perfection of juvenile judici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3(000)004【总页数】7页(P78-84)【关键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少年司法制度;价值取向;制度完善【作者】张宇;张强【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135;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3少年司法制度是整个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康树华少年司法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治理与预防少年违法犯罪的一种专门的司法制度,应当主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1)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长时期人少年司法的实践。

(2)有较完善的少年法律、法规体系。

(3)有以专门的少年司法机关为中心的、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少年司法体系。

(4)有资质较高且热爱少年司法事业的专业司法人员。

下面我就这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一些建立和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构想。

一、加强法学理论研究,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离不开理论的指导。

凡是少年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无不有深厚的法理学基础和实证研究成果的指导。

很多国家除了政府组织少年犯罪研究外貌关司法研究部门、著名大学等,都设置了犯罪研究机构,许多大学开设犯罪学课程,培养这方面的专门人才和专家。

为建立健全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我们国家需要强化和优化青少年法学研究。

1、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青少年法学研究队伍,特别是跨世纪的中青年青少年法学专家队伍,着重提高研究人员的主体素质。

2、重视自然科学在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

青少年司法理论问题研究,不是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专利,自然科学工作者也可以参加,青少年犯罪研究人员,也要求具有相应的自然科学知识。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要想对犯罪问题研究有所突破,没有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是无法想象的。

3、要在研究过程中强调量上的调查分析。

象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政府,都十分重视犯罪统计资料的积累,每年都要公布有关统计资料,统计类别之细、规模之大,确实花了大量精力,几十年、上百年保存下来的比较我系统、完整的犯罪统计资料,对青少年犯罪研究是十分有利的。

这一点,在我国是十分欠缺的。

我们缺乏完整、系统的犯罪资料,很多人发表的文章都是从理论到理论,没有量上的分析,即使有少数人文章中有一些为数据,但也不甚准确和完整,从而使文章的质量和信度大打折扣,这也是我们的社科专业文章很少得到国际承认的一大原因。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若干思考司法制度范文.doc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若干思考司法制度范文.doc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若干思考,司法制度-摘要: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日趋严峻,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高度关注,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水平己经被视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法治文明程度以及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

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建立,二十多年来,虽然在实体立法、程序立法和实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起步较晚、历史文化等综合原因,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水平相对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来说还有一定的差距,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

因此,我国必须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加以重新审视,并采取相应的刑法对策实施变革,最终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制度刑法对策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理论是指导学术研究和实践的基本思想,因此,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必须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定位,并明确现代先进刑事司法制度基础理论的发展动态,以此指导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目前,国际社会关于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建立与发展的理论基础,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一)“新社会防卫论”理论。

二战以后,刑事司法领域出现“新社会防卫论”思想,该思想以法国刑法学家安塞尔为代表。

首先,“特别强调犯罪人具有复归社会的权利,国家具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该理论倡导以犯罪人“复归社会”的权利为中心的刑事政策,从传统的主张报应刑的刑事司法观念转变到以社会防卫为目的的刑事司法理念。

其次,注重刑法的个别预防功能,主张刑罚个别化,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在考量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使定罪量刑更显针对性。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具有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因此,建立新社会防卫论基础上的多元司法处遇制度更具适用性。

现今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处遇的非监禁化、轻缓化等变化趋势即是该多元化处遇制度的体现。

试论刑诉法修改后少年刑诉制度的抉择

试论刑诉法修改后少年刑诉制度的抉择

试论刑诉法修改后少年刑诉制度的抉择肖建国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大成果。

然而,由于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这次刑诉法改革的内容主要涉及的是刑诉中的共性程序,反映和揭示的是刑诉中的最基本的规律,并没有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特殊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上,所以,在学习和贯彻执行新刑诉法时,各方面对如何正确看待前一阶段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成果和发展前景,难免会产生种种模糊认识和看法。

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正面临着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也可以说成是一种挑战和机遇并存的时期,所有关注少年健康成长和从事少年司法工作的同志,都应该主动接受挑战,抓住有利时机,发展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少年司法制度。

一、少年刑诉特性是少年刑诉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客观依据在诉讼理论上,刑事诉讼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之分。

由于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他们的身心状况有别于成年人,因此,从十九世纪末以来的一百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人们愈来愈深刻地认识到少年案件审理中的特殊性,并形成了有别于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少年刑诉工作的特别审理程序。

无论是国际社会少年司法制度的问世,还是我国少年法庭的建立和少年司法工作体系的初步形成,都是建立在少年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基础之上的。

当前,人们所关注的刑诉法修正后少年司法制度还有没有继续存在下去的必要的问题,其实质同样涉及到少年刑事诉讼的特殊性问题。

现在,新的刑诉法中规定的适用于少年案件的特殊程序不多,如果我们不从理论上深刻阐明少年刑诉的特性,不从司法实践中形成不同于普通刑事司法程序的一整套特有程序,那么,经过十年创建起来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就有夭折的可能。

所以,当务之急是要提高对少年刑诉特性的认识及把理性的认识贯彻于实际操作过程中去。

少年刑事诉讼的特性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断的产物。

人们对其的认识及其在实践中的把握和运用,都不过是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反映的结果。

意大利少年暂缓判决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

意大利少年暂缓判决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
温和 少年 司法理 念 的重要 体现 。通 过 对 意 大利 少年 暂缓 判 决 制度 执 行 情 况 的评 介 , 我 国建 立 与 完善 暂
缓判决制度 需要设置预审阶段和预 审法官, 将 司法社会工作 者作为缓刑 官在暂缓判 决考察期 内为 少年 提 供 专业化 的服 务 , 放 宽暂缓判 决 的适 用对 象 , 建 立监 督 法官对 暂缓 判决 程序进 行监 督 等 。 【 关键词】 意大利 少年 司法 暂缓判决 司法社工
⑦ C l a u d i a C e s a r i ./ /Mi n o r e n n e F o n t e d i P r o v a n e l Pr o c e s s o P e n a l e ,Gi u f f r  ̄E d i t o r e ,2 0 0 7,P . 5 3 .
青 少 年 犯 罪 问题
2 0 1 5年 第 3期
意大 利少 年 暂 缓 判决 制 度 及 对 我 国 的借 鉴
杨 旭
【 内容摘要】 意大利在 1 9 8 8 年《 少年刑事诉讼法》 中设立了少年暂缓判决制度 , 并在 司法实务 中逐 步增加适用比例。作为一种分流措施, 暂缓判决体现 了非监 禁刑和非刑罚化 的特点, 也是意大利宽宥与
③ 1 9 9 4年 宪法 法 院 1 6 8号 判 决 中确 定 对 未 成 年 人 不 得 适 用无 期 徒 刑 。
④ ⑤ C r i s t i n a Ba r t o l i n i ,L a Me s s a Al l a P r o v a d e Z Mi n o r e ,Ex e o Ed u c i o n i ,2 0 0 8,P . 1 9. M.G.Ba s c o,S .D E G e n n a r o ,L a m e s s a a l l a p r o v a n e l p r o c e s s o p e n a l e mi n o r i l e ,Gi a p p i c h e l l i ,T o r i n o ,1 9 9 7,P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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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日期 : 0 9 0 —2 20— 3 2
作者简介 : 宋 2 8
扬, , 男 山东 大 学 法 学 院硕 士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 法学 。 刑
行 观护考 验 , 让其继续 就学 和生 活 , 靠社 会 力 量进 行 教育 和矫 正 的制 度L 。德 国《 年法 院法 》 并 依 】 ] 少 第
刑 罚的案件 。一般 而言 , 为少年犯 罪 , 社会危 害性并非 特别 巨大 , 所 以对 其处 以刑罚 , 作 其 之 主要在 于利
用刑 罚的惩戒 功能来 抑制其 今后再犯 罪 的可能性 , 即其 人身 危 险性 。但如 果 仅 仅通 过一 件偶 发 性案 件
就判定 该少 年具有社 会危 险性 , 未免失 之偏颇 , 以, 立缓科 制度便 能够很 好地 处理这个 问题 。 则 所 设 ( ) 科制度 的设立 需要 给 予相 应 的 考验 期 限 。在 考 验期 限 内被 考 察 的对 象 如 果无 违 法情 形 出 二 缓
2 7条 明 文 规 定 :虽 然 经 过 调 查 , 是 仍 然 无 法 确 定 少 年 的 违 法 行 为 所 表 明 的 危 险 性 , 判 处 其 刑 罚 又 “ 但 而
是必要 的情况下 , 法官 可 以先行 确认该 少年 的罪行 和责 任 , 少年 所判 处 的刑 罚 予 以缓 科 , 对 并确 定一 定 的考验期 限 。[ 此 处所规 定的缓 科的考 验期 限一般 为一至两 年 , ”z l 在考 验期 限 内 , 如果被告 人 出现不 良行 为、 有危 害社 会倾 向的情 况 , 法官 要 对其 科 处 原判 刑 罚 ; 则 反之 , 验 期满 之 时 , 有 罪判 决 即告 取 消 。 考 该
相似情 形亦 出现在《 士联邦 刑法典 》 9 瑞 第 9条之 中 。
国 外 司法 实 践 中 的 缓 科 制 度 包 含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 ) 科 制 度 主要 适 用 于 那 些 对 少年 违 法行 为 所 体 现 出 的 危 险 性 不 能 确 认 , 是 又 需要 对 其 判 处 一 缓 但


缓 科 制 度 及 基 本 范畴 简介
缓科 制度 主要存 在于大 陆法 系 的德 国、 士 等 国家 , 瑞 它是 指 审判机 关在 对少年 适用 刑法 判处 相应刑 罚 时 , 犹豫不 决则 可以对 其暂 时做 出有罪 判决 , 如 而不 处 以刑 罚 , 并且 确 定考 验 期和 观 护 人对 该 少 年进
关 键 词 : 年 犯 罪 ; 科 制 度 ;司 法 改 革 少 缓
青少 年犯罪 是 当今 世界 各 国所共 同 面对 的一 个 社 会 难 题 。据 日本 7 O年代 的一 项 统计 表 明 , 日本 l— 2 4 O岁 的青 少 年 中 , 法 犯 罪 的 人 数 占 全 国青 少 年 的 1 3 5 英 国 为 3 , 国 为 5 , 国 为 违 . 6, 9, 美 韩
2 2 , 随着社 会 的发 展 , .% 且 这一数 字 正呈现 出逐 年上升 的趋 势 。根据 我 国最 高 人 民法 院 的一 项 调查 显
示 , 20 自 0 0年 以来 , 国各 级法 院判 决生 效 的未 成 年人 犯 罪 人数 平 均 每 年上 升 l 左 右 , 此令 人 触 中 3 如 目惊心 的数字 不能不 引起我 们 的重视 。为有 效地 应对 少年犯 罪 , 世界 各 国都 专 门制定 了相关 的制 度 , 自 19 8 9年美 国伊利诺 斯州 颁布世 界 上第一 部 《 年 法 院法 》 并建 立 了世界 上 第 一个 少年 法 院以来 , 少 , 少年 司法制度 已经 经历 了一百 多年 的历史 , 相关 司法 制度也 在 日臻完 善 。作 为 国际性 的组织 , 联合 国及 其相 关 机构也 十分 重视少 年 司法 制度 , 合 国预防犯 罪待 遇大 会 还专 门针对 各 国少 年 审判 制 度制 定 了 三个 联 文 件 :9 5年通过 的《 合 国少 年 司法最 低 限度 标 准规则 》 北 京规则 ) 1 9 年通 过 的《 18 联 ( ;9 1 联合 国预 防少年
犯 罪准则 》利 雅得准 则) 1 9 年 通过 的《 合 国保 护 被 剥夺 自由少 年规 则 》 东京 规 则 ) ( ;9 1 联 ( 。它们 分 别 从 少 年犯 罪 的处 罚 、 防和监 禁待 遇三 方 面对 少 年 审 判进 行 了规 定 , 成 了一个 完 整 的 少 年审 判 制 度 体 预 形
系 。我 国 的少年 司法起步 于 2 0世纪 8 0年 代 , 国外相 比起步较 晚 , 与 但是 发展迅 速 。 目前我 国已经建 立
了少 年法庭及 相应 的配套 制度 。今后 , 随着对少 年犯罪 问题 研究 的 日益深 入 , 国 的少 年 司法制 度将 会 我
更 加完 善 。本 文就 国外少 年 司法 中存 在 的缓科 制度进 行探 讨 , 中得 出值 得我们 借鉴 的合 理制度 内核 。 从
河 北 青 年 管 理 干 部学 院学 报 20 0 9年 第 4期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新路径探讨
对 国外刑 事缓 科 制 度 的考 量 与借 鉴
宋 扬
( 山东 大 学 法 学 院 ,济南 2 0 0 ) 5 1 0
摘要 : 少年 司 法 保 护 问题 日益 受到 当今 世 界 各 国 的 重 视 , 为 各 国 司 法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成 部分 。如 何构 建更加 科 学合理 的制 度 来达 到 及 时 、 效地 预 防 和控 制 未成 年人 犯 罪的 有 目的 , 为各 国 司法 制度 改革 的 目标之 一 。德 国等 国 家实行 的少年 司法缓科 制度 , 成 因其 科 学性和前 瞻性 而为诸 多国 家所 效 。我 国少年 司 法制 度 改革也 应 注重对该 项制度 的借 鉴 和 吸收 , 而推 动我 国未成 年人 司法保 护 向着更 加科 学 完善 的方 向发展 。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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