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制度中的弹劾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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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的实施成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的实施成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的实施成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20世纪末期,美国国会为应对法院案件堆积过多、诉讼延迟、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高昂等问题,于1990年通过了《民事司法改革法》(civil justice reform act of 1990)。

该法为了加强案件管理,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指示对案件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其中,对后续司法改革最具意义的两个制度分别是案件管理制度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这在当时有效解决了诉讼延迟和诉讼费用高昂的问题,这两项制度经过后续司法改革的改进和优化,至今仍在司法实践中使用。

在我国,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民事司法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在推行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出现了基层法院案件堆积过多,入额法官办案压力过大等情况。

故作者通过研究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及其实施成效,力求从中汲取有借鉴意义的举措,为我国民事司法相关领域的改革寻求经验和理论支持。

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导论,主要阐述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对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第二章阐述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的概况,主要包括该法的制定背景、目标、主要内容以及该法是如何执行的;第三章分析了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实施成效,包括立法的实施成效和特色制度实施成效,其中特色制度主要分析了案件管理制度和ADR制度;第四章论述了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对我国的启示,一共四点:一是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改革模式,二是制定专门性民事司法改革立法,三是借鉴美国民事案件管理制度,优化我国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四是构建本土化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文章的基本结论是: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就像一颗水滴,可以折射出管理型司法这片天空,在司法历史的长河中所经历的一切风云变幻。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审查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独立审查机构,例如司法委员会和法官评议委员会等,能够独立地行使对法官的惩处权力,从而保证司法审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中国在司法改革中,也应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不受行政、立法和其他干预,以确保司法审查制度的独立和权威。

公正是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价值。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注重对法官的公正评价,通过对法官的个人素质、执法情况和司法行为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从而提高法官的公正执法水平。

中国司法改革需要以公正为核心,建立全面、客观、科学的法官评价体系,对法官的执法能力和品德进行客观评价。

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透明是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特征。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注重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通过公开和透明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审查的流程和结果。

中国司法改革应加大对司法审查制度的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等平台,向公众提供司法审查的相关信息,增加公众对司法审查制度的了解和信任。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还注重对司法流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通过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司法审查的程序、权力和责任,限制司法人员的权力滥用,保证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国司法改革需要加强对司法流程的规范化,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司法审查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司法审查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还注重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

通过对司法资源的评估和分配,确保司法审查的高效运行。

中国司法改革应注重对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大对司法审查制度建设的投入,优化审查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提高司法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司法独立、公正、透明、规范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中国司法改革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健全的司法审查制度,提高司法审查的公正性和效力,进一步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作者:王小红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10期【摘要】随着法治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如何保证宪法的基本法地位是我国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

向较于国外的成熟法制体系,笔者借鉴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的司法现状相比较,从审查比较、司法现状、设想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宪法;司法审查;立法;制约现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宪法,美国则不仅有宪法,而且有宪政和法治。

虽然美国建国只有短短的几百年时间,但其法律的发展可以说是随着其国家的建立和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在其法治建设过程中有一个制度是始终贯穿的,那就是司法审查制度,正是这一制度保证了美国宪法的最高地位,并保证了广大民众对法律特别是宪法的信仰,使美国有了很好的宪政文化的基础,为法治的实现打下了一个非常的重要的基础。

一、关于司法审查制度(一)司法审查制度概述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宣告违法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及对其他违法活动通过司法裁定予以纠正,从而切实维护宪法的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系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1948年的《联邦司法审查法》是美国司法审查的一般程序法,也是该制度的基本法。

美国的司法审查可以分为纵向和横向的审查,纵向审查的目的是统一司法决定的原则。

而根据案件的性质,司法审查又可分为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两种。

程序性审查保障立法或司法的正当程序获得权力机构的遵守,实体性审查具有争议性。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显示了其个性的一面,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司法审查权是由普通法院行使的。

普通法院不仅行使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还受理与宪法相关的案件。

二是美国司法审查是一种事后审查和被动审查。

美国国会弹劾权对我国人大弹劾制度立法的启示

美国国会弹劾权对我国人大弹劾制度立法的启示

美国国会弹劾权对我国人大弹劾制度立法的启示【摘要】:弹劾权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止政府行政和司法部门滥用职权的重要制约手段。

美国国会的弹劾权是美国宪法制定者对英国弹劾制度和北美殖民地弹劾实践予以继承和发展的产物。

美国二百多年来的弹劾实践赋予了弹劾权丰富的内涵,起到重要的历史作用。

文章通过对美国的弹劾制度的介绍以期能对我国的弹劾制度的立法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弹劾美国国会美国政治中国人大立法弹劾制度是指美国国会对总统、副总统、联邦法官等国家行政、司法高级官员的严重犯罪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审判和制裁的制度。

它是现代美国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制原则。

本文在考察美国国会的弹劾制度的基础上,拟对构建我国人大弹劾制度模式做一初步探讨。

一、美国国会弹劾权的宪法根据及其历史渊源美国的弹劾制度可追溯到中世纪的英国。

当时英国议会的组织形态、会议程序、议事规则和政治职能已基本确定,议会取得了立法、税收、批评和监督政府等权力。

同时,议会与王权的斗争也日趋激烈。

由于英国传统中国王被认为不可能犯错误,因此议会只能通过弹劾那些犯有破坏法律罪或执行国王不受欢迎的命令的国工的宠臣和亲信予以制裁的手段,使之对议会负责,并制止国王的擅权专制行为。

18世纪末,随着英国君主立宪政体和责任内阁制的确立,国家权力重心从国王转向议会。

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投票推翻内阁。

弹劾制度逐渐在英国销声匿迹。

然而弹劾制度的精神一一“把弹劾视为立法机构手中驾御政府中行政公仆的缰绳”,已深入人心。

随着英国移民大量迁往北美殖民地,弹劾机制在北美大陆生根发芽起来。

殖民地各州议会将之与殖民地的特点从以及各自现实需要相结合,把弹劾作为殖民地议会与以英王和英国议会为代表的宗主国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将弹劾的对象仅限于犯有过错的公职人员。

美国独立后,弹劾作为独立革命传统的一部分,载入北美13州中8个州的新宪法或法典。

美国宪法第2条第4项规定:总统、副总统及合众国一切文职官员因叛逆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及行为不检罪而遭弹劾并被判定有罪时应予撤职。

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

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

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一、美国司法制度美国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普通法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又称判例法,法官在法律创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

19世纪中叶普通法在美国得以确立,美国法的成文宪法、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并存等独创性制度对世界各国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美国诉讼程序中的代表制度,表达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或者民间惯例,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团成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司法民主制度。

1《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使用陪审团审判。

在庭审调查和法官指示结束之后,由陪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陪审团评议后投票作出裁决。

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或符合制定法所规定的不一致意见则作出裁决并告知法官,由法官审查裁决书的形式要件后交由陪审团长或由法官本人在庭上公开宣读。

诉讼双方有权要求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询问每一位陪审团的成员,让他们各自回答裁决结果。

2在美国的司法发展史中,陪审团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而意义重大,对美国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起到了塑造性和支柱性的作用。

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程序的一部分而且有其自身的重要性,它影响了法庭程序的很多方面,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是与陪审团制度环环相扣的,他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现代美国陪审团的责任是从证据中找出并认定事实、证据和事实裁决案件,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功能、教育功能和增强民众民主意识的作用。

(二)美国的法院系统设置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

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

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采取陪审制。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1钱弘道:《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932《联邦诉讼程序规制》第31条(C)规定,“宣告裁决时,在裁决记录到案之前,如经一方当事人要求或法庭仔细决定,可以逐一询问陪审员”于各级法院。

美国行政规则中听证程序的内容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行政规则中听证程序的内容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行政规则中听证程序的内容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当今美国拥有一部联邦宪法,上百部国会制定的法律,上千部由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规章或行政规则,上万部行政解释和行政指导性文件,以及无数条由行政官员书写的建议、行政机构通过新闻发布的信息以及其他说明。

随着议会立法给行政规则留下的空间越来越大,行政立法对社会和公民的影响也越来越深远。

以听证为代表的听取意见程序不断发展完善,以保证行政规则不至于过分偏离民主要义,增强行政规则的可接受性,并保护利害关系人被听取意见的权利。

美国的行政规则听证程序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通告与评论程序、非正式的口头听证会以及正式听证程序。

我国的行政立法听证程序也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目前有关行政立法听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也包含了对行政立法制定过程中听证的要求。

一些地区还进行了良好的尝试,譬如,无锡市发布的《规章审查听证办法》和徐州市发布的《政府规章立法听证规定》等。

然而,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行政立法的听证程序虽成了书本中的法,但却没有完全成为行动中的法,法条规定较为笼统,听证会的组织也往往流于形式。

本文通过对美国行政规则制定中的听证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以期为中国行政立法程序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一般听证程序通告与评论程序(一)听证制度的基础向公众通告规则草案的具体信息1.通告发布的载体所谓通告,就是行政机关向公众,尤其是向利害关系人,告知行政规则草案的具体内容,并适当进行解释。

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3 (b)条的规定,规则草案应当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也可以单独通知当事人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实际通知。

未经公布即实施的行政规则,法院有权撤销,或将其发回行政机关以进行程序上的完善。

很多时候,实际通知的方式与公报通知同样有效,甚至更优于公报通知。

中美诉讼程序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美诉讼程序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美诉讼程序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2011-10-24) 点击数:571中美诉讼程序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项延永一、美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美国的刑事诉讼是典型的“对抗式诉讼”,在这种诉讼结构中,法庭的审判活动是以控诉、辩护双方律师的积极活动为核心内容,被告人则处于自己一方证人的地位,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评判双方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则,最后法官向陪审团作提示性总结,由陪审团来裁判被告人是否有罪。

其基本程序规则为:(一)审前程序1.逮捕。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被警察知晓的,警察有权进行逮捕。

逮捕分为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两种。

前者必须由侦查人员提交签发令状申请书,经治安法官审查确认存在“合理根据”然后签发逮捕令,由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执行。

后者是指由于情况紧急,事先未取得治安法官签发的逮捕令而进行的逮捕。

2.决定指控。

执行逮捕的警察在逮捕嫌疑犯后必须填写一份逮捕报告,交由检察官审查。

检察官根据现有证据是否充分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如果证据不充分则释放嫌疑人或进行继续调查。

在决定是否起诉方面,美国的检察官享有很大的自由度和决定权,他可以决定是否提出刑事指控,以什么罪名提出指控,提出多少指控,在什么水准上提出指控。

3.提交控诉书和诉辩交易。

检察官在决定对某人提起指控后,存在两种处理案件的方式,一是提交法院审判,二是进行诉辩交易。

诉辩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最具有特色的制度。

美国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通过诉辩交易审结。

诉辩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辩护律师在检察官向法庭提出公诉前,私下进行商量,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

被告人答辩有罪,检察官则相应地减少控罪或降低控罪幅度或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建议。

控辩双方一旦达成协议,法院便不再对该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

美国的诉辩交易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指控交易,即检察官允诺以比原来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换取被告人对后一指控作有罪答辩的交易;二是罪数交易,指被告人犯有数种时,检察官许诺指控较少的罪名,撤销其他罪名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交易;三是刑罚交易,指检察官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换取被告人对某一罪名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近年来,随着中国国内法治建设不断加强,司法改革成为焦点。

同时,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为中国司法改革提供了许多启示,本文将对其进行分析和介绍。

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概述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指的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美国最高法院是分别由9名法官组成的联邦最高审判机构,其具有针对其他联邦或州法院的审查权。

在联邦或州法院中,若当事人不同意上诉法院的判决,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法院接受部分申诉,并进行审查并发表最终裁决。

1. 负责维护宪法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负责维护美国宪法。

美国最高法院在审查案件时,会对与宪法权利的有无违背进行判断。

因此,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美国宪法权利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2. 高度专业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必须具有高度专业的背景和经验。

与其他联邦或州法院相比,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法律解释和适用方面具有更高的水平,可以保证最终权威性和专业性。

3. 保证独立性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保证了法院的独立性。

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批准的。

这种制度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同时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展现了民主管理的特征。

1. 强化宪法意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成功之处,在于其把维护宪法权利放在首位。

中国司法改革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宪法和法律的意识和认知,强化宪法和法律权利的保护和执行,同时扩大法院在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构建法治社会方面的作用。

法官是法院评判案件的中心角色。

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必须具有高度专业的背景和经验,中国司法改革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养和专业能力的提高,不断提高法院的专业化水平,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效率。

司法独立性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同时也是司法改革中需要全面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保障司法独立的根本是要在制度上实施和监察,让司法权更加独立和专业,并使司法制度成为符合社会公正和公平的一部分。

因此,中国司法改革应该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性,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不受政治压力和其他干扰因素的影响,保持执法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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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中的弹劾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篇一:简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简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康燕
来源:《学理论·中》20XX年第11期
摘要: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有些地方优越性非常明显,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有益的参考借鉴价值。

如:提高对程序公正独立价值的认识,实现法律公正;刑事案件认罪程序简化审,提高办案效率;切实执行证人出庭制度;提高司法的信息化水平,促进司法公开。

关键词: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公正;效率;司法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XX)32-0085-02
20XX年3月9日至29日,笔者参加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的高级检察官代表团,赴美国就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学习、考察、交流。

21天内,先后前往联邦最高法院、美国检察官协会、旧金山高等法院、加州第二上诉法院、加州检察长办公室、阿灵顿地区法院、阿灵顿检察长办公室、费尔法克斯郡法院、马里兰州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普林克斯、霍夫、吉尔逊&里昂律师事务所,以及美国三立国际集团总部等单位,听取了曾经担任过检察长、高级法官、行政官员、律师的教授授课,和在任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部分管理人员进
行了充分交流。

交流中,考察团简要介绍了我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检察制度,以及中国的法治建设成果,使我国的司法制度得到了正面的宣传,理正了美国司法同仁对我们国家人权保障、司法公开、检察监督等方面的认识。

特别是有关美国同仁对我国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法律监督职能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和兴趣,也深感在美国同样存在法院判决不公乃至腐败等问题,也亟须司法改革,应该借鉴中国的检察制度强化司法监督。

同时,通过学习考察,感到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有些地方优越性也非常明显,特别是在树立公平正义的绝对理念,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有益的参考借鉴价值。

一、提高对程序公正独立价值的认识,实现法律公正
公正司法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特别强调“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将“公正”放在更加重要和突出位置。

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公正司法这一理念的树立尤为重要。

参观联邦最高法院的时候,支撑大法庭的柱子下压着石龟,据介绍所代表意义是“慢而稳”,体现的是公正执法的终极理念。

实际上在各类案件的办理中也确实体现的是公正理念。

说到底没有公正的效率越高只会越错。

要在理念上树立起公平正义,在制度上就要建立起相应的司法责任制,这也是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

在美国学习的21天时间里,处处可以感受到法治的感觉,小到司机看到路口stop的牌子,不管有车没车,有人没人都按规定停3秒的做法,大到辛普森案件等彰显证据规则的适
用,所接触的律师、检察官、法官等人们对法院的判决都甚少质疑。

可以看出,在美国,法治的理念确实已经深入人心,这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感触和启发。

其一,法律是最高权威,处理任何问题的基调就是依法行事,就是要求每一位决策者在做出决定时,都要把是否合法放在第一位来考虑。

即使是政府想为社会办好事、办实事,也必须以行动方案的合法性为前提。

其二,承认法治的局限,并理性地接受法治的代价。

实行法治,并不能毫无遗漏地在每一个事项上把每一个人的合理要求都全部接纳进来。

尽管在某些个案上,法律所指示的行为方向可能会妨碍效益最大化的实现,但从实现社会总体效益的最大化来考虑,法治是社会良性治理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唯一合理选择。

其三,按照合法的程序,利用法律的弹性来回应社会的需求。

因为在美国人的思维方式中,依法行事,尊重法律,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的支配,是一个永远不能背离的大前提。

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强调首先应当按照法律的字面意思来解释和适用法律,但是,当按字面意思解释和适用法律会产生不合理的结果时,法官应当考虑字面意思是否真正表达了立法者的本意。

如果让立法者来处理眼前这个个案,他是否同意按字面意思解释和执行法律,如不能,则应参考法律的原则、体系、公序良俗、社会情势等因素来解释和执行法律,维护法律内在的逻辑一致。

由于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得到了美国主流社会的普遍认同,即使人们对政府处理个案的实体结果有不同意见,但只要这个结果是遵循法律正当程序而得出的最终结论,绝大多数人都是以合作的态度来对待、
来接受的。

程序公正在美国社会所发挥的平息社会矛盾的作用,是任何其他东西都无法替代的。

在利益冲突普遍化、价值观念多元化的当今社会里,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效用若不能在制度、行为和观念上得到充分实现,就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

实事求是地说,在我国社会中,还有把法律公正等同于实体结果公正的认识,认为只要实现了实体结果的公正,就达到了法律上的公正。

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借鉴美国司法制度中程序公正的绝对理念,在司法、行政领域首先要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

另一方面,还要以多种手段大力推动社会树立法律观念,养成法治思维习惯,要让知法守法、依法办事成为广大公民的坚定信念和行为准则。

二、刑事案件认罪程序简化审,提高办案效率
在费尔法克斯、阿灵顿等法院观摩庭审时,认罪程序案件较多,一般是检察官出庭,提交认罪协议。

法官则就本人是否意愿,是否愿意接受协议中的惩罚结果等问题,询问被告,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案件就结案了。

比较相似的处理,在我国是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
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做出有罪判决。

过程虽然较普通程序简便,但也需要指控、辩护、陈述等过程。

而美国实行的认罪程序(也称辩诉交易)适用范围要宽泛的多。

具体内涵有:辩诉交易的主体是检察官和被告人;交易的内容就控方而言是指自由裁量权内的“有利指控”、就辩方而言则是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交易是双方当事人合议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法官不得干涉;交易的后果是不进入正式审判而是直接进入量刑程序。

在刑事案件中,辩诉交易的案件占95%左右,进入正式审判的只是5%左右的案件。

而现在我国所有的案件,都需要经过一个完整的审判程序,这不利于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

需要适当学习该认罪程序,简化案件审理,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科学利用,对普通程序的案件认真、细致审理,科学利用司法资源,追求最大限度的公正。

但是,美国法律中对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危害公权力犯罪也实行辩诉交易,这并不利于惩治腐败,也不符合中国国情。

另外,普通案件的审理时间太长,也不为人民群众所接受,不能照搬照抄。

三、切实执行证人出庭制度
在考察中,美国关于伪证罪和藐视法庭罪的规定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美国对伪证罪规定:不管在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中,作伪证一经查实,就构成了伪证罪。

对伪证罪,根据情节轻重,最多可以判2—4年的有期徒刑。

美国还有藐视法庭罪的规定。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法院的地位是最高的,不容许任何藐视法庭的行为。

我们所到的法院,有的正在庭审中,有的正在会议中,但其他人无不是安静的。

因为在法庭喧哗、吵闹,是要被判藐视法庭罪的。

律师通知证人作证,特别是通知对方人员作证时,如担心对方不来,也要申请法庭通知。

证人一旦接到法庭的通知,就是必须到庭并如实作证,如无故不来,也属于藐视法庭。

诸如此类的规定很多。

我国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有异议,且该书面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提供该书面证言的证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律后果规定有三种:强制到庭、训诫与拘留。

同时第62条对证人保护的案件范围和保护的措施,做出了规定。

还明确了作证补助,证人所在单位不得因证人作证而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待遇等。

虽然法律规定严密而具体,但在实际案件中的执行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由于我国存在无讼厌讼的文化传统,公民怕
是非求安稳,对作证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愿意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质问的不多,甚至于公安办案人员、鉴定人等也是消极应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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