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外国刑事司法合作制度研究(26)刑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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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论文

反洗钱论文

反洗钱论文反洗钱论文关键词: 金融业反洗钱法治建设内容提要: 现代金融业已成为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渠道,建立和完善金融业反洗钱法治已成为一国反洗钱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我国金融业反洗钱法治建设虽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金融业面临的反洗钱形势与任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实践证明,现代金融业已成为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渠道,特别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网络化、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洗钱者将会更多地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

因此,建立和完善一国的金融业反洗钱法治已成为反洗钱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一、美国、德国金融业反洗钱法治现状及经验(一)美国的金融业反洗钱法治建设。

美国是受洗钱危害最早、程度最为严重的国家,也是最早对洗钱活动进行法律控制的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就开始制定反洗钱法律,已经建立起完善的金融业反洗钱法律体系。

1970年,美国通过著名的《银行保密法》,改革了传统的银行保密制度,建立了金融交易报告制度,揭开了反洗钱立法的序幕。

1986年,美国通过《洗钱控制法》,对洗钱的概念、构成要素、行为方式、处罚措施等首次作了全面的规定。

1994年,美国通过《洗钱防治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

1999年,美国通过《反洗钱法》,赋予美国司法机构有权对违法在美国进行洗钱的外国银行和机构行使司法权,授权美国财政部和司法部负责制定对涉嫌介入洗钱的美国金融机构进行监控和帐户管制的具体措施。

[1]9·11事件之后,美国进一步加强了反洗钱立法工作,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国内立法是《采用适当手段拦截和切断恐怖主义以助美国团结和强大2001年法案》(简称《美国爱国者法案》),该法案引入了一个新的概念——“初步洗钱牵连”,该法案同时还要求美国所有金融服务企业必须任命反洗钱的专门负责人,建立专项反洗钱规划与措施,对所有员工进行反洗钱教育与培训,建立内部稽查制度,严格评估和考核反洗钱工作的效果。

香港法概论

香港法概论

香港法概论名词解释1、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执行和解释法律,把法律应用到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的制度。

2、监禁:监禁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时期的人身自由并予以关押的刑罚方法。

3、民事侵权:民事侵权是指可通过请求未定量赔偿的普通法诉讼得到救济的违约和违反信托义务之外的民事过错。

4、庭外和解:双方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民事纠纷并撤消诉讼。

5、庭内和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转化为法院的命令,这样一旦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对方便可透过司法程序执行法院命令而毋须就案件重新进行诉讼。

★1.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

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

1、★判例法(case law)——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2.串谋罪是指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

★3.“雷兰与弗莱彻法则” 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

★4.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是指正式审讯前的诉讼程序。

一般在高等法院的内庭由司法常务官进行聆讯,不传召证人。

★1.衡平法是指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2.罪刑法定原则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文规定。

其内核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 3. 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4. 可撤销婚姻即可使无效婚姻,是指一段一直被法律认定为是有效而持续的婚姻,直至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才被废止或撤销的婚姻。

普通法源自英国。

它是指由判例衍生出来并适用于全国的普遍性法律。

香港律师制度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支柱,律师在香港立法和司法及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外事实务智慧树知到期末考试章节课后题库2024年山东外事职业大学

外事实务智慧树知到期末考试章节课后题库2024年山东外事职业大学

外事实务智慧树知到期末考试答案章节题库2024年山东外事职业大学1.个人具有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际刑法领域。

()答案:对2.1956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关于中央设立外事小组和国务院设立外事办公室的联合通知》,对党和国家的外事工作体制进行了改进。

()答案:对3.到外国人办公室或住所,不需要提前预约。

()答案:错4.我国尚未将外国人纳入实有人口管理。

()答案:错5.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答案:对6.涉外认证是指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来证明文书可靠性的活动。

()答案:对7.WTO的成员有义务按照本国GDP在世界的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答案:错8.日本人姓名顺序与我国不同。

()答案:错9.我国劳动力市场中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正准备进入了法制化轨道()答案:错10.国际航空港不需要设立海关。

()答案:错11.在一般的国际会议中,使用何种通用语言经常受到的是会议条件的影响,特别是翻译力量是否充足的影响。

()答案:对12.对外国人实施管理不仅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也关系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答案:对13.海关的隶属关系,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答案:错14.领事制度是指关于建立领事关系、设置领事机关、选派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确定领事法律地位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答案:对15.对外贸易额是用货币表示的一国或地区一定时期内的进出口规模。

()答案:对16.平等互利原则包括平等和互利两项内容。

()答案:对17.1919年的巴黎和会是典型的和平会议。

()答案:对18.香港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海关。

()答案:对19.举行酒会之前,要安排会议提早一点结束,让外宾代表有洗脸换衣的时间。

()答案:对20.世界贸易组织隶属于联合国。

()答案:错21.签证的种类主要包括哪些?()答案:公务签证###官员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22.以下属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处理方式有()。

刑法基本原则与刑事司法政策关系浅析

刑法基本原则与刑事司法政策关系浅析

刑法基本原则与刑事司法政策关系浅析刑法学理论探讨中,将刑法基本原则、刑事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各作为一个独立课题以及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研究成果颇多,但将三者在一起进行研究的成果则寥寥无几。

①是三者之间风马牛不相及,还是被学者们忽视,个中原因不得而知。

为了研究本问题,我们不妨转换一下研究的参照体。

第一个参照体是,刑法基本原则与刑法法条是否属于相同的法律规范要素。

在我国,对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无论是被刑法确立前还是确立后,多是理论本身的探讨,诸如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理论基础、思想基础、蕴含的价值、地位以及如何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落实等,但缺乏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文与刑法自身的其他条文,在法律规范要素上具体的属性是什么的研讨,这些都需要加以考察。

第二个参照体是,刑事司法政策能否等同于刑事政策。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刑事政策的研究要早于刑事司法政策的研究,比如综合治理、严打、宽严相济等概念的使用,最早我们将其表述为刑事政策,只是近些年来才表述为刑事司法政策。

上述两个参照体如果经过分析,能得出刑法基本原则与刑法条文在法律规范要素上无异,刑事司法政策就是刑事政策的另一种表述,无实质意义上的差别,那么本问题的研究就可归纳为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而这一问题的研究,刑法理论己基本达成共识,即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刑法是规范化的刑事政策。

如果此结论正确,就可以避免重复性研究,如果无法得出上述结论,则有从另一方面体现本研究的必要。

因此,本文即是通过迂回的研究,探讨刑法基本原则与刑事司法政策间的关系。

一、刑事政策与刑事司法政策何谓刑事政策,正如研究者所言:迄今为止,学者们的认识大相径庭,基本状况是,有多少个刑事政策研究者大概就有多少种刑事政策概念。

尽管如此,不妨碍在这些众多研究刑事政策的学者中选择我们认为较为适当的刑事政策概念。

经过梳理,考虑到我国学者的认可度,曲新久教授在其《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著作中,对刑事政策的概念界定获得学界的广泛认可。

偷渡犯罪刑法规制的理念调适与实务展开——以《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为中心

偷渡犯罪刑法规制的理念调适与实务展开——以《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为中心

2023年第3期•实务研究偷渡犯罪刑法规制的理念调适与实务展开*——以《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为中心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北京100745)摘 要:当前,偷渡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形式不断变化,要求司法规制理念与之调整适应。

新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是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司法解释的延伸与展开,反映出偷渡犯罪的规制理念正在发生调适。

具体而言,规制重心由“非法出境”调整为“非法出入境”,规制关键由“逃避接受边防检查”调整为“证件偷渡”,规制策略由“严惩偷渡环节”调整为“全链条惩治”。

以此为基础,秉持实质解释的立场,将组织在边防检查时骗取核准出入境、组织从我国边境地区非法进入非边境地区等行为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将徒步带领他人偷越的行为认定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就偷越国(边)境罪而言,规制适用由“以内为主”转向“内外并重”,兼顾国境卫生防疫的法益保护要求,但应当妥当认定偷越次数和“结伙偷越”,实现罪刑均衡。

基于全链条惩治的要求,当前对偷渡后续环节的迂回规制尚有不足,未来应考虑增设非法用工罪,以补全规制链条。

关键词:偷渡;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司法规则 ;理念调适 ;全链条惩治中图分类号:DF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3)03-0147-14202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2〕18号)(以下简称:《2022年意见》)。

《2022年意见》的发布有其特定时代与社会背景,针对当前我国偷渡犯罪的发展变化与样态特征,延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以下简称:《2012年解释》)以来的司法应对思路,实际反映出近二十年来偷渡犯罪的司法规制理念正在调适,值得从法理层面加以探究。

诉讼法书籍

诉讼法书籍

诉讼法书籍一、大陆类:1.张建伟著:《刑事诉讼法通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张建伟:《刑事司法体制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张建伟著:《司法竞技主义:英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庭审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张建伟著:《刑事司法:多元价值与制度配置》,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陈光中,陈泽宪,柯恩主编:《比较与借鉴:从各国经验看中国刑事诉讼法改革路径——比较刑事诉讼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7.陈光中主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版。

8.陈光中主编:《刑事一审程序与人权保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9.陈光中,(德)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主编:《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10.左卫民等著:《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11.左卫民:《刑事程序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2.左卫民著:《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3.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4.陈瑞华著:《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15.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6.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7.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18.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19.陈卫东主编:《刑事审前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0.陈卫东著:《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1.陈卫东著:《刑事二审程序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整j圭塾金竺!竺!!望堕耋麓霞圈幽藿我国承认与执行夕卜国刑事判决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尹立菊摘要我国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制定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制度的国内立法,这就必须首先确定其立法模式。

本文主张在一般法中主要是先在刑法中规定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有条件的积极承认态度,然后在刑事诉讼法中进行程序调整,待条件成熟时,再与专项特别法模式相结合来调整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关键词刑事判决立法模式司法协助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27.02我国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立法集中表现于《刑法》第10条的消极承认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17条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性规定。

我国当前迫切需要J J u强制定和健全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制度的国内立法,这必须首先确定其立法模式。

但是,无论采取哪种立法模式,都将引起《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规范的大规模配套改革。

笔者拟对一些国家关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国内立法情况进行分析并总结出典型模式,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国内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一、国外关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立法模式各国都不是仅通过一部法律来调整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关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散见在多部法律中。

但从一些国家的立法来看,调整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国内法律规范大体上有三种模式:一般法模式、特别法模式和专项特别法模式。

(一)一般法模式“一般法”是“特别法”的对称,是指适用于一股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

具体到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指不用单项立法进行规定,而是在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等一般性的刑事法律中以专门的编、章、节或条文来规定有关事项。

国际法案例研习作业之跨国追逃追赃案件

国际法案例研习作业之跨国追逃追赃案件继上节课内容:外交人员在他国刑事犯罪的处理问题。

外交人员在驻外期间,在其所在国享有诸多权利及自由。

但是,也同样必须履行接受国所要求的义务。

具体包括有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使馆或领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不得以私人身份从事任何专业及商业活动。

那么,最基础的肯定是第一项义务,使馆或领馆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要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

国家法令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形下,凡享有外交特权及豁免的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的义务,如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法规、交通规则、卫生条例等。

具体涉及到外交人员在他国的刑事犯罪的处理问题时,首先要明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1条也规定了一些管辖豁免,主要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管辖的豁免和作证义务的豁免。

关于刑事管辖的豁免:从16世纪开始,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就形成了惯例。

所以《维也纳外交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

据此,外交代表享有形式管辖豁免是绝对的,而无论外交官员是否在执行职务之中,没有任何例外。

外交代表即使触犯了接受国的法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也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

对于其一般违法行为,通常由接受国外交机关向有关外交代表机关提请注意或警告。

如属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接受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同时要求派遣国将其召回或予以驱逐出境。

当然,如果就因为国家间主权平等,出于国家间的相互尊重就仅仅采取将其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以及驱逐出境等手段,而不再对其进行任何责任追究,那么法益被侵害人的被侵害的法益怎样得到补偿?国家法律在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面前是不是就成为一纸空文,权威性何在?所以,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在接受国内进行刑事犯罪,在被驱逐出境之后,肯定还是要继续采取一些手段维护本国以及本国人民的利益。

那么在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就是以外交手段加以解决。

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以欧洲区域刑事合作机制为视角

才 能够 进行 司法 互助 , 由于对 有组 织犯 罪缺 少统 一 的 分犯 罪特别 是 有组织 犯罪 问题上 , 建立 了新 的合作模
对 内地与香港 、 澳 门的区域刑事合作具有重要的 认识 , “ 双重 犯 罪 ” 原 则 逐 渐 成 为 了 国际 刑 事 互 助 打 式 , 借鉴 意义 。 击 有组 织犯罪 的制 肘 , 越 来越 落后 于打 击跨 境有组 织
境 有组织 犯罪 发挥 了重要作 用 。
边 的法律 合作 的协议或 相关 规 定 。“ 跨 国刑法 ” 这一 法律实体 从广 义上 讲是 致 力 于解 决 各 国 问彼 此 相关 的法益保 护 问题 的法 律的 、 机 构一 组织 的 、 程 序一技
1 有组织犯罪与传统国际刑 事互助
因此 欧洲 区域法 律 的制度设 计对 于其他 区 织犯罪活动的特征, 更集 中地体现在区域化上 , 即三 较为 接近 , 地 和 内地不 法分 子相 互 勾 结 、 相 互渗 透 , 国 际化 特 征 域的刑事合作体系建设而言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并 不是 特别 明显 J 。 3 . 3 欧洲打 击跨境 有 组织犯 罪 的新型合 作机 制
Abs t r a c t : As t h e b a s i c p i r n c i p l e o f t h e t r a d i t i o n a l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c i r mi n a l c o o p e r a t i o n p a t t e n, r t h e”d o u b l e c ime r ”h a s
犯 罪 的需要 。
3 . 2 欧洲新 型 区域刑 事合 作原则 欧洲是 建立 区域 刑事 合 作 机 制 的先 行 者 。欧 洲

2024版年度国际刑法课件


21
国际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包括个人、组织、国家等,其中 个人是最基本的犯罪主体。
2024/2/2
犯罪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 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 的心理态度。
犯罪客体
指国际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 为所侵害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犯罪客观方面
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 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 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战争罪和反人类罪都是国际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罪行之一,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个人刑事责任,即行为人应承担因其个人行为而产生的刑事责任;指挥责任, 即军事指挥官或其他上级官员因其下属犯下战争罪或反人类罪而承担的责任;国家责任,即 国家因其未能防止或惩罚战争罪或反人类罪而承担的责任。
刑事责任的追究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国际社会应 加强合作,共同打击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严重国际罪行。
国际习惯
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并遵守的惯例和 规则,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国际 公认的罪行。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法律原则,如 罪刑法定原则、人道主义原则等。
17
国际刑法的适用方式
2024/2/2
直接适用
01
国际刑法规范直接适用于个人和实体,如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
间接适用
02
通过国内刑法将国际刑法规范转化为国内法,适用于国内的个
国际刑法课件
2024/2/2
1
contents
目录
2024/2/2
• 引言 •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 国际刑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刑法的渊源与适用 • 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 战争罪与反人类罪 • 国际刑法的执行与合作 • 国际刑法的新发展与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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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外国刑事司法合作制度研究(26)刑法
(1) -
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协助的协议》第8条。

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11条、第12条。

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14条。

注参见《香港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第10条等。

注《香港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规定为40天(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协助的协议》规定为30天(第10条)。

注参见《香港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第11条,《香港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第15条,《香港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刑事司法互助协助的协议》第12条等。

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协助的协议》第15条,《香港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刑事司法互助协助的协议》第16条。

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协助的协议》第14条。

注参见《香港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第
11条等。

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19条。

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协助的协议》第13条。

注《香港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规定应在15天内(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规定为30天(第21条)。

注参见《香港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第13条等。

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22条、第23条。

注参见《香港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第18条。

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25条。

注参见张智辉着:《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3页。

注参见黄肇炯着:《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5页。

注参见张智辉着:《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3页。

注参见甘雨沛、高格着:《国际刑法学新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3页。

注刘志伟、左坚卫:《外国被判刑人移管若干问题探讨》,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另见张智辉着:《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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