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刑事诉讼中保释制度之研究
香港保释制度与内地取保候审制度之比较

香港保释制度与内地取保候审制度之比较赵行【摘要】香港的保释制度有其独特的制度设计,也有其深厚的价值基础.通过对内地的取保候审制度与香港保释制度相比较,可以发现两者在制度设计上有众多差异,而这些差异的背后却是司法理念的不同.香港的保释制度及其背后的理念为解决内地取保候审制度面临的困境指明了方向.【期刊名称】《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28)003【总页数】5页(P89-92,117)【关键词】保释;取保候审;司法理念【作者】赵行【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3一、香港保释制度简介(一)渊源提及保释制度就不可避免地要从英国的保释制度开始,因为现代意义上的保释制度发源于英国,而且英国的保释制度体系最为完善,立法最为缜密①。
英语中的“保释”(bail)一词源于古法语“bailer”,意为移交,即将被释放之人移交给为其担保或保证的人监管②。
而在英国现代意义上的保释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③。
保释制度作为刑事司法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也是限制司法权力滥用的重要制度,符合历史趋势,为众多国家和地区所吸收和采纳。
另外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香港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保释制度更是直接来源于英国。
当然由于社会状况不同也有其特殊制度设计。
(二)制度简介1.获得保释是被控人的权利《香港刑事诉讼条例》第9D条“被控人获准保释的权利”规定:“除本条及第9G条另有规定外,法庭在下列情况中须命令被控人获准保释,不论被控人是否已被交付审讯……”从本条所采取的原则加例外的格式以及“须”字可以推断出:被控人获得保释是原则,而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不能保释。
这充分体现出获得保释是被控人的一项不能随意剥夺的权利。
2.保释的限制性条件一般来说,获得保释是被控人的权利,不应被附加条件,然而基于控制犯罪、保证归押的目的,为避免意外情况即不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或在保释期间犯罪或干扰证人或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等的发生时,才可以对被控人附加获准保释的条件。
香港法资料

填空题1、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通过“法律本地化”的工程,最后决定采用保留150多条英国国会法例,并以“香港本地立法”的形式重新制定。
2、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
在香港,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条例。
3、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担任。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院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6、根据香港刑法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类:主犯和从犯。
7、依普通法上的一般解释,民事侵权是指可通过请求未定量赔偿的普通法诉讼得到救济的违约和违反信托义务之外的民事过错。
8、根据香港法《婚姻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的最低法定年龄为十六岁,但未满二十一岁时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9、普通法深信“宁纵毋枉”,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便处处维护个人自由。
10、香港的法律源自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其源流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
11、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其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产方式,五十年不变。
1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13、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永久性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1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16、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气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17、《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为英国皇室特权立法,是香港回归前的宪法性文件,香港回归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取代。
香港保释制度

香港保释制度一、保释是原则,不保释是例外以历史的逻辑审视,现代意义上的保释制度起源于英国,香港作为长期受英国法传统影响的地区,其保释制度亦肇始于英国,并在判例法的历史传承中确立并发展起来。
基于无罪推定的理念以及对个体人身自由的极大尊重,香港的保释制度在个体自由和群体安全两个价值的选择问题上,全面偏向了个体自由也因此,在制度设计上,香港法律对保释采取了极为开放和自由的态度。
《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D规定,只要被控人申请,就必须要对被控人准予保释,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
而该例外情形法律亦规定的非常明确:被控人会不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在保释期间犯罪、干扰证人、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
除上述所列之情形外,均应保释。
而且上述例外情形,本质上是一种主观上的推测,如果要证明一个人可能会干扰证人、妨碍司法公正等情形,如果不将其释放,法官怎么可能掌握其有上述行为的证据。
所以,看似保释有例外情形,但这其背后的逻辑在于事后纠错,而不在于事前的预防。
所以,如果法官认为被控人不存在《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规定的例外情形,也不存在被控人可能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则法院决定准予被控人保释,在法律适用上并不存在问题。
二、对暴徒保释,合法但不正确。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香港法官针对暴徒的保释申请作出的准予保释的决定,符合香港法律的规定。
如果按照内地的话语体系对这样的决定进行评价的话,我们甚至可以说这样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这是我们在评价香港保释制度以及香港法官的业务素养问题时,理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前提。
但是,法律上的正确,是一种逻辑上的正确,对社会则未必是有益的,甚至这样的制度本身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的戕害,也对其他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的普遍利益造成巨大的风险。
所以保释的决定,尽管合法,尽管我们也要尊重,但是这样的决定是不正确的,是绝大多数人都是坚决反对的。
因为民众天然的会认为这种做法“不合理”。
而这种“不合理”的判断背后,看似是无序的、非理性的主观认知,实则是公众对法的价值这个问题的深刻思考和洞察。
从香港的刑事侦查制度探讨深圳在刑事侦查领域的司法改革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诉讼制度不相和谐之处主要集中存在于刑事侦查领域,如何进行刑事侦查领域的司法改革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最为紧迫的问题。
本文在对香港的刑事侦查制度深入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香港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提高办案效率和防止司法腐败等方面的经验,在与我国刑事侦查制度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深圳如何在刑事侦查领域进行司法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制度刑事侦查考察司法改革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要进行司法改革,1996年我国进行了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刑事司法改革,但这次刑事司法改革仍存在许多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随着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经济将逐步与世界接轨,特别是外国人犯罪案件的逐步增多,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特别是刑事侦查体制的弊端必将更加暴露在世界各国面前。
如何在刑事侦查领域进行司法改革,从而使我国的刑事侦查活动与国际司法制度衔接,已成为一个相当紧迫的问题。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实验田、排头兵”的深圳,不但要在全国率先实现现代化,而且也应该利用与香港仅一河之隔的优势学习其刑事侦查活动与国际司法制度衔接上的经验,率先使深圳的刑事侦查活动与国际司法制度接轨。
本文在对香港的刑事侦查制度进行考察并与我国刑事侦查制度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深圳在刑事侦查领域进行司法改革的一些建议。
一、香港刑事侦查制度的概况香港刑事侦查制度是在总结了大量侦查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包括了香港警察和廉政公署等侦查机关的职权、侦查手段、司法审查制度、保释制度等。
在香港,法定的侦查机关主要是香港警务处和廉政公署,享有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并对部分案件具有起诉权。
警务处内设有刑事侦缉处,专门负责侦查大部份刑事案件,拥有截停、扣留、询问、搜查、逮捕等广泛的权力。
而廉政公署则负责侦查发生在政府部门公务人员的贪污、受贿等案件。
在侦查机关履行侦查职责时,香港裁判司署内的裁判司可通过发拘捕令、搜查令等方式介入犯罪侦查活动,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权限予以制约。
香港法已排版

单选经过起诉程序被定罪的被告人,可以在判决后的(28天内)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 《英皇制诰》)是殖民地时代的香港的最根本的宪法性文件以及立法局立法权力的来源,立法局制定的法律不能超越其授权范围。
(衡平法)是指由判例衍生出来并适用于全国的普遍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于( 私生子女),母亲有当然管教和抚养的责任。
对于(环境权)的侵犯,私人不能单独提起诉讼,而必须由律政司司长代表公众提起诉讼。
对于因合约而引起的诉讼,当事人可适用(传讯令状)的状书程序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3条,夫妻离婚后,法庭处理子女管养权问题时会采取(子女的福利) 为首要考虑的原则。
根据香港对刑事罪行的分类,盗窃罪属于(可公诉)罪行。
根据香港法例,民事侵权的起诉期限一般为( 6年)。
根据香港相关刑事条例的规定,被告人有以抗辩理由提出免除其刑事寅任的权利,而这些抗辩理由中,(自卫)并非当然的抗辩理由。
结婚时,如果任何一方已经合法结婚又未合法解除婚姻关系的。
那么,这段婚姻是(无效婚姻)。
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法律副刊第3号”的是(蓝纸草案)。
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法律副刊第5号”的是(白纸草案)。
民事侵权所侵犯的是私人的权利,游行、示威等权利属于(受限制权利)。
某人占有、损害、毁灭、擅自卖掉或处置、拒绝交还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侵占)陪审团的职责是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罪名成立,其裁决原则一般是(五比二)通过。
普通法一直依赖(推定)来帮助确定一个人的法定父母亲身份。
任何故意和直接对别人施用武力的侵权行为,即构成(殴打)。
任何一方虽然能在缔结婚姻时,给予对方一个有效的同意,但因患有精神紊乱而不适宜参与婚姻生活。
那么,这段婚姻是( 可撤销婚姻)。
如果当事人申请离婚,可采取以下(呈请书)的状书程序。
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香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保释制度研究

收 稿 日期 :2 1 — 3 2 0 0 0 —1 作者 简介 : 王颂勃 (9 6 1 8 一) 女 , 北京人 , 中国政 法大 学研 究生 院2 0 级诉讼 法学硕 士研 究 生 , 究 方 08 研
,
向 : 事诉讼 法 学 。 刑
一
9 — 6
保释 : 对 拒 绝保 释 或保 释 条 件 的 复核 向大 法 官 他 申请 准 予保 释 在 作 出保 释 的命 令 时 。 附加 法 可 庭 认 为所 需 的条件 . 以确 保 获 准保 释 的人 不 会 不 按 照法 庭 的指 定 归押 : 在 保 释期 间犯 罪 , 干 或 或
释制 度 的单 行 条 例 . 关保 释 制 度 主要 规 定在 第 有 2 1 的《 2章 香港 刑事 诉讼 程序 条例 》 中。此外 , 之 还 散见 于其 他成 文法 的条 文 当中
( ) 释 的 性 质 一 保
香 港 法 中 。 准 保 释 、 予 保 释 (d ie t 获 准 a m t do t b i 是 指法庭 基 于某人 对法 庭承 诺在 法庭 指定 的 al )
由于历史 原 因 , 香港 受英美 法 系影 响较深 . 香
港 的保释 制度 也都 是从英 国和其他 普通 法地 区的
司法 判例 中发 展而来 的 但是 香港 并没 有关 于保
义务时 , 应将保 释金归 于原 告 ; 在现 代保释制 度 中,
被告人违反 相关义务之 时 , 将保释金 归于 国家 。保 释制 度 的理 念 基础 源于两 个方 面 : 一 , 何公 民 其 任 都享有人身 自由权 : 其二 , 罪推定原则 。 无 现代 的保 释 制度 是 指犯 罪 嫌 疑人 、 告人 被 被 拘捕 或 羁 押后 . 供 必要 的担 保 。 提 获得 释 放 , 以待 侦查 和审 判 的制度 。保 释制度 是 以保 障犯 罪嫌 疑
了解刑事案件中的保释制度

了解刑事案件中的保释制度保释是刑事法律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它在刑事审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保释的概念、原则、程序和实施等方面介绍刑事案件中的保释制度。
通过对保释制度的全面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其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保释的概念保释(Bail)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经过逮捕后,由法院依法决定其暂时离开监所,回到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措施。
保释是一种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保护罪犯人权的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同时也是为了防止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二、保释的原则1. 疑罪从无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在保释制度中,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的证明,其应享有保释的权利,除非存在逃跑、妨碍诉讼等严重情况。
2. 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性原则:在决定是否保释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是否对社会造成危害。
如果被告人的罪行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法院可能会驳回其保释申请。
三、保释的程序1. 保释申请:被告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保释申请。
申请书应包含被告人的基本信息、罪行的性质和程度、是否存在社会危害等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审理:法院将组织相关人员对保释申请进行审理,并考虑是否准予保释。
法官将综合考虑保释的合理性、被告的人身安全、社会安全和审判的公正性等因素作出决定。
3. 保释决定:法院将根据审理的结果,决定是否准予保释。
如果决定准予保释,法院会要求被告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并设立相应的限制条件,如不得离境等。
四、保释的实施1. 交纳保证金:被告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这一保证金是一种确保被告人不会逃跑或妨碍诉讼的形式,在审判结束后可以退还给被告人。
2. 遵守限制条件:在保释期间,被告人需要遵守法院设立的限制条件,如不得离境、不得接触受害人等。
同时,被告人还需要积极配合案件的审理,不得干扰诉讼程序。
3. 保释监督:法院将对被保释人进行监督,确保其遵守限制条件和参与诉讼程序。
香港保释制度与内地取保候审制度之比较

4 释 的种类 .保 虽 然在 《 港 刑 事 诉 讼 条 例 》 香 中并 没 有 对 保 释 的种类 作 出 明文 规 定 , 不过 仍 可从 条 文 中推 测 出 , 释有 以下几 种 : 附 加条 件 的保 释 , 保 不 一般 情
不 能随意 剥夺 的权 利 。 2 .保 释的 限制性 条件
一
( ) 源 一 渊
提 及保 释制度 就不 可避 免地要 从英 国的保 释 制 度开始 , 因为 现代 意 义 上 的保 释 制 度 发 源 于英 国, 而且英 国的保 释制度体 系最 为完 善 , 法 最 为 立 缜密④。英 语 中的 “ 释 ” bi 一 词 源 于古 法语 保 (a ) l “al ” 意 为移 交 , b e , i r 即将 被 释放 之 人 移 交 给 为 其 担保 或保证 的人 监 管 。而 在英 国现代 意 义 上 的
的发生 时 , 可 以对被 控人 附加获 准保 释 的条 件 。 才
按 照《 港刑 事诉 讼 条 例》 香 的规 定 , 些 附加 条 件 这
包 括交 出护 照 、 不得 离 开 香 港 、 规定 报 到 、 得 按 不 去指 明的地方 、 得接触 特定 人 、 纳合理 款 项 等 不 缴
为刑事 司法 保 障人 权 的重要 措 施 , 是 限制 司 法 也 权力滥 用 的重 要制 度 , 合历 史趋 势 , 符 为众多 国家 和地 区所 吸 收 和 采 纳 。另 外 由 于特 殊 的 历 史 原 因, 香港 的法律 制度 , 特别 是保 释制 度更是 直 接来 源 于英 国 。当然 由于社会 状况不 同也 有其 特 殊制
收 稿 日期 :00 0 —0 2 1 .4 2
而这 种裁 量又 不 是 毫无 根 据 的 , 须 考 虑 被控 人 必 的“ 称罪 行 的性质 及严 重 性 ” “ 指 , 被控 人 的行 为 、 态度及 操 守 ” “ ,品格 、 经历 及 以往 定 罪 ” 等 主客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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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 释制度是指犯罪嫌疑 人 、 告人被 拘捕或羁 押后 提供 被
必要 的担保获得释放 以待侦查 和审判 的制度 。保释制度是 以保障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的人身 自由为主要价值取 向, 体 现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 式下 的控辩平衡 原则 , 保释 的案件 适 用范 围极为广泛 。按照保释 的性质可 以分为权利保释和裁 量保释 , 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 英美 多为权利 性保 释 , 大陆法系国家 实行职权 主义诉讼模式 , 因而多采裁
而羁 留扣押是为保 障他本人 ; 或被控人未届 1 8岁 , 羁 留 而 扣押是为保障他本人 、 本人 的安全或福利 ; 他 或为决定 被控
量性 保释 。
何人接触 ; 或任 何代表他 的人或他本人连 同任何代表他 的
人 , 将一笔法庭 规定的合理款项存放于法院 , 须 但此举 目的 只可是为确保获 准保 释的人会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 根据 9 G条之规定 , 特别 情况下可拒绝 被控人保释 。 在 法庭如觉得有实质理 由相信被控人会不按照法庭的指定归
(u o 7 SmN. ) 7
香港刑事诉讼中保释制度之研究
王颂 勃
( 中国政法大 学 刑 事司法 学 院 ,北京 1O 8 ) 00 8
摘要 : 近年 来,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 中对犯 罪嫌疑 人、 告人权 利保 障不足 , 被 超期羁押现 象一度成 为讨论 的焦 点, 一波未平之 时, 羁押 人 员非正常死亡等现 象如今 又一 次引起 了社会的广泛 关注, 有鉴 于此 , 以保释制度 的起 源
香港 由于历史原 因受英 美法 系影 响较 深 , 香港 的保 释 制度也都是从英 国和其他普通法地 区的司法判例中发展 而 来 的。但是香港并没有关 于保释制 度 的单行 条例 , 关保 有
释制度主要规定在《 香港刑事诉 讼程序条 例》 之中。此外 ,
还散见于其他成文法的条文当中 。
往任何获 准保 释的历史 ; 被控人 的品格 、 经历及 以往定罪 ;
被控人犯被指称 罪行的证据 的性质及分量 ; 法庭觉得 有关 联的任何其他事宜 。此 外 , 法庭 如觉得被 控人 已届 1 8岁 ,
保释, 不论被控人是否 已被交付 审讯 : 他在就他所被控 的罪
行 而进行 的法律程序 的过 程 中出现或被 带到法庭席前 , 或
2 1 第 2期 0 0年 ( 总第 7 ) 7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No 2 2 0 . 01
Jun l f el g a gA m ns a v a r Istt o oic n a o ra o i n j n d iirt eC de ntue f li A d Lw H o i t i i P ts
为开端, 通过我 国香港刑事诉讼度 中保释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 其合理性进 行分析 , 对 为我 国刑事诉讼法的 完善提
供借鉴。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 审前程序 ; 保释制度 中图分类号 : F 3 文献标 志码 : 文章编 号:0 8— 96 2 1 )2一O 1 0 D7 A 10 7 6 (0 0 0 12— 3
法庭前被控 而他 向该 法庭 申请 准予保释 ; 或他 对拒绝保 释 或保释条件 的复核 向大法官 申请准予保释 。在作出保释 的 命令时 , 可附加法庭 觉得所需的条件 , 以确保获准保 释的人 不会不按照法庭 的指定归押 ; 或在保释期间犯罪 ; 或干扰证
人 或 破 坏 或 妨 碍 司法 公 正 。法 庭 一 般无 须 规 定 获 准保 释 的
条件为获准保释 的人须作 出保 释担保 , 但可为 确保 该人会
按 照 法 庭 的 指 定 归 押 的 目 的且 只可 为 此 目的 , 定 须 由担 规
家… 。保释制度的 理念基 础源 于两 个方 面 : 其一 , 何公 任
民都享有人身 自由权 ; 二 , 罪 推定原 则 其 无
- 4 。现代
现代 意义上 的保释制度起 源于英 国 , 但是早在古罗 马
时期就出现 了类 似于保 释 的法 律规定 。古 罗 马有 口头 约 定、 保人担保 、 钱担 保三种 形 式 , 民刑 不分 , 金 且 都予 以适 用, 担保的 目的是确保 被告 人及 时出庭 。不 同之处在于 , 古
罗 马 时期 被 告 违 反 相 关 义 务 时 , 将 保 释 金归 于原 告 , 现 应 而 代保 释制度 , 被告人 违反 相关 义务 之 时, 保释 金归 于 国 将
保人作 出保释担 保 , 时 , 此 法庭还 须顾及 担保人 的财 务资 源。另外 , 法庭可规定获 准保释的条件 , 要求获 准保释 的人
向法庭交 出任 何护照或旅行证件 ; 不得离开香港 ; 向法庭 须 所指 明的警署 或廉政公署 办事处报到 ; 须于指 明的地 址居 住 并 于 法庭 指 明 的 指 明 不 的任何 地方或处所 ; 不得 进入法庭所指 明的任何地方 或处 所某 一距 离的范围外 ; 得直接或 间接 与法庭 所指 明的任 不
一
押、 在保释期 间犯罪 、 干扰证人、 破坏或妨 碍司法公正 , 则无
须准予被控人 保 释。但法庭 在达致 此种拒 绝保 释 的意见 时, 要可顾及指称罪 行的性质及严 重性 , 以及 一旦定罪 时 , 相当可能处 置被控人 的方式 ; 被控人 的行为 、 态度及操 守 ; 被控 人的背景、 交往 、 工作 、 执业 、 家庭 环境 、 社会联 系及财 务状 况 ; 被控人 的健康 、 身体 和精 神状况及年 龄; 被控 人 以
、
香港保释制度的性质
香港法中 , 准保释 、 获 准予 保释 ( d t dt bi 是 指 amie o al t )
法庭基于某 人对法庭承诺在法庭指定 的 日期归押而将该人
从羁留中释放 。根据《 香港刑事诉讼 程序条例》 9 第 D条 之
规定 , 除非另有规定 , 法庭在下列情况 中须命令被控人 获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