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刑事诉讼制度考
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

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唐代司法制度体系是比较完备的,唐中央设立的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在司法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州府、县都有健全的司法体制,审判、复核权限是法定的,并接受刑部、大理寺的审核、监察和业务指导。
唐代在立案管理制度、办案流程和诉讼材料上,是有多种类型的:一、举告唐代的自诉行为不仅是被害人的权利,也是被害人家属和邻里的法定义务。
举告又称告发,在唐代也称“告言人罪”,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以外的知情人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人和犯罪事实,这也是诉讼提起的一种重要形式。
唐代不鼓励对一般刑事案件进行举报,但对重大刑事案件知情不报却属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为防止诬告以及冤假错案的发生,唐代对举告有较严格的限制。
唐初对举告有严格的限制,一般不鼓励告密,但从武则天时代起,为排除、打击政治对手,在武则天的纵容下,告密之风盛行,酷吏得宠,政治环境急剧恶化。
自首是指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在未被发觉前,自己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坦白犯罪事实和经过,并愿意接受审判的行为。
二、官告官告是指由官方提起的诉讼,可分为纠弹与纠问两种:(一)纠弹纠弹是指由专职的检察部门提起的诉讼。
唐代的专职检察部门主要是御史台,负责纠弹官员的违法行为,向皇帝和有关部门提出弹勃。
凡中外百僚之事应弹勃者,御史言于大夫,重要者上奏。
唐初御史台并没有司法审判权,发现官员有违法乱纪行为,可直接向皇帝弹勃若有人到御史台告状,御史认为有值得弹勃者,可以根据告状的内容进行弹勃。
(二)纠问至贞观末年始,御史台也开始审理案件。
纠问是指司法机关直接捉拿、纠察、讯问犯罪嫌疑人。
纠问实际是司法机关未经起诉,直接开始审判程序。
京城的纠问一般由金吾卫执掌,它相当于京城的警察部队,对民间的犯罪及治安进行纠察。
地方官吏对无人告发或纠弹的案件,往往直接行使纠问权。
三、直诉直诉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特殊的诉讼制度。
即在某些案情重大和冤抑未伸的情况下,可超出一般诉讼管辖和诉讼程序之范围,可直接向最高统治者皇帝申诉。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3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3唐朝刑事法律制度3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刑书和刑名三个方面。
刑律是对刑罚规定的法律条文,刑书是对实施刑罚的具体程序进行规定,刑名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命名和分类。
在唐朝,刑律主要由官方制定的法律条文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对唐律进行解释和说明的书籍,共110篇。
这部法典被视为唐代刑法的最高法律依据,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定罪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刑律中,唐朝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加以相应的刑罚。
一般来说,唐朝的刑罚分为五种:鞭、杖、剐、刖和死刑。
其中,鞭刑是最轻的刑罚,而死刑则是最严厉的刑罚。
而每一种刑罚的具体施行方式和次数也在刑律中有详细的规定。
此外,在刑律中还有对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饮食、住宿以及回家探亲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均体现了唐朝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
除了刑律外,刑书也是唐朝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唐朝设立了刑部和大理寺两个机构,分别负责刑法的制定和刑罚的执行。
其中,大理寺是唐朝刑政的最高机关,负责审理和定罪。
刑官会根据犯罪的情节和性质,依照刑律进行相应的判决。
而在刑罚的执行中,刑书则规定了具体的候审、引出、鞭杖、剐刖及斩首等程序,以及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刑名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命名和分类的一种制度。
唐朝设立了刑名局,负责公布犯罪行为名称和分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犯罪的审理和定罪。
刑名的分类包括盗窃、伤人、杀人等,而不同的犯罪行为会对应不同的刑罚。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相对完备,法律较为严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公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军官的刑罚与普通百姓有所区别,底层民众受到的刑罚更为严厉,这形成了阶级差别;此外,由于唐朝以死刑为主要刑罚,导致一些小偷小摸的犯罪行为也被判处死刑,这在其中一种程度上影响了刑罚制度的公平性。
综上所述,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刑书和刑名三个方面。
法硕唐朝申诉制度

唐朝的申诉制度如下:
1.逐级申诉: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可以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提出
申诉。
这种申诉必须逐级进行,不能越级。
在特殊情况下,如谋逆等大罪,需要三审才能确定。
如果越级诉讼,当事人会受到“各笞四十”的处罚。
2.直诉: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越诉,甚至唐朝还规定了直诉制度。
即
凡冤无处申诉者,可以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告诉。
但由此而冲撞皇前仪仗队和控告不实者,都要受到处罚。
3.限制卑幼子孙告尊长亲属:唐朝法律还规定了许多告诉的限制性
条款,如除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外,卑幼不得控告尊长;卑贱不得控告尊贵;在押犯人,或80岁以上、10岁以下老幼之人,以及笃疾者,一般也无控告权;禁止投匿名信控告;起诉要有起诉书,按规定书写,即“诸告人罪皆须注明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
唐代刑事起诉的种类与限制

唐代刑事起诉的种类与限制唐代刑事起诉的种类与限制唐代刑事起诉的种类与限制一、唐代起诉制度的立法思想唐代德主刑辅与礼法融合的思想相辅相成。
长孙无忌在《唐律疏议序》中叙述道: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1]唐代立法"一准乎礼"的精神在诉讼方面也体现明显。
(一)维护"三纲"的宗法制原则"三纲者,何谓也?君臣、父子、夫妇也。
"[2]臣要从君,子要从父,妻要从夫。
根据这一原则,尊卑有序的思想在法律上得到严格的贯彻实施。
在起诉制度方面亦有诸多反映。
比如唐律规定凡是危害封建皇权、侵犯皇帝人身等犯罪,都是强制知情者告诉的。
还有亲属容隐制度。
唐律规定,亲属之间对一般犯罪应当容隐,否则要处以刑罚。
(二)维护君主专制的等级特权精神唐律的等级特权精神表现鲜明,等级森严不可逾越。
官民之间,官尊民卑。
在各种律令条文中赋予官吏、贵族特权的内容很多。
主要有"议"、"请"、"减"、"赎"、"当"等特权。
这一整套完整的保护贵族官吏的制度,使他们避开了司法机关管辖与普通法律程序的拘束。
良贱之间,良尊贱卑。
在诉讼中,贱民处于良民支配之下,禁止部曲与奴婢告发主人,而主人即便诬告部曲、奴婢也无罪。
(三)儒家传统的"息讼"精神"讼,争也。
"在中国古代传统文化观念里,任何诉讼争端都可能成为动摇社稷根基的因素。
因此历代统治者对争讼都持一种消极的态度。
孔子秉持的也是这种态度:"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3]不过儒家也并不是完全排斥诉讼,"德礼为本,政教为用"是其思想根本,更注重用道德教化来平息争端,使人们从内心遵从道德,和谐共处。
唐律对起诉有诸多限制规定充分体现了"息讼"精神。
唐律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

唐律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王立民 摘 要:唐律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现者、规范者和捍卫者。
唐律的内容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主体、参与人、程序、证据、强制措施、法律的适用、刑罚的执行等方面,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忠实的体现者。
唐律对唐朝刑事制度的规范比较全面、具体和易操作,为这一制度的适用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唐律通过刑罚手段来惩治违反刑事司法制度的行为,力度比较大。
唐律能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主要是因为唐律包含有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调整范围,唐初的主流刑事司法思想起了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疏议”起了完善唐朝刑事司法制度内容的作用等。
在唐律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方面,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首先,唐朝前、后期刑事司法制度的执行情况大不相同。
其次,后世律典对唐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都有沿革。
最后,唐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与古代东方其他法中的刑事司法制度相比,差别十分明显。
关键词:唐律;唐朝;刑事司法制度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5833(2008)1120168209作者简介:王立民,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上海 200042)一唐律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关系密切,突出表现为它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现者、规范者和捍卫者。
(一)唐律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现者唐律体现了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
根据唐律中体现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内容,按照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系,其范围包括了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刑事司法主体、参与人、程序、证据、强制措施、法律的适用、刑罚的执行等方面。
有关刑事司法的主体。
唐律体现的刑事司法主体,既有司法机构,也有大量司法官。
司法机构主要是指行使中央审判权的大理寺等。
司法官在唐律中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了涉及到中央和地方行使审判职能的官吏外,还有行使缉捕和囚禁囚犯的官吏、刑罚执行的官吏等。
这些刑事司法主体的职务行为都在唐律的体现之中。
比如,行使刑事审判职能的官吏在审判中,必须依律定罪量刑,不可“出入人罪”;行使囚禁囚犯职能的官吏必须依法向囚犯提供衣食医药;如果他们违犯了相关规定,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①。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考试题(题库版)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考试题(题库版)1、问答题论唐朝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依年龄不同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3)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
比汉代的“亲(江南博哥)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的更加系统完备(4)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5)共犯罪区分首从原则:唐律规定二人以上为共同犯罪,要区分首从,首犯依法处断,从犯减一等处罚。
(6)关于数罪的处理:“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7)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8)化外人有犯原则:“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2、填空题解放战争时期的《五四指示》颁布于()年的5月4日。
正确答案:19463、名词解释卫正确答案:是指锦衣卫,是由皇帝的护卫亲军发展而来的特务机构。
4、名词解释保辜正确答案:是唐朝规定的在被伤人伤情未定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期限,责令加害者为伤者治疗,期满之日视被害人是否已故或其伤情,来决定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制度。
5、单选“春秋经义”作为断案的依据是在()A.战国B.秦朝C.春秋D.汉朝正确答案:D6、单选《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专门审理违抗、破坏土地改革案件的机构是()。
A.人民法院B.人民法庭C.农民法庭D.农民代表大会正确答案:B7、多选以下哪些属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A.《中华民国宪法》B.“五五宪草”C.《训政时期约法》D.《五权宪法》正确答案:A, B, C8、多选下列对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划分不正确的是:()A.省、府(直隶州)、县三级B.府、直隶州、县三级C.省、府、直隶州、县四级D.省、州、县三级正确答案:B, C,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地方司法机关。
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
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论唐代诉讼制度

论唐代诉讼制度作者:王甜来源:《卷宗》2014年第05期摘要:诉讼是老百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有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三类,而在唐代诉讼制度却只指民事诉讼和形式诉讼。
关键词:唐代;诉讼制度1 唐代起诉制度唐代奉行“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无论刑事还是民事案件发生后,若当事人不追究,不告诉,则官府就不予理睬。
民事原告人或刑事受害人向官府呈递诉状的行为,是官府获得案件管辖权的开端。
1.1 起诉途径唐代起诉方式主要包括告诉、举告、自告、纠弹、举勃五类,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直接向官府告发他人犯罪的方式称为“告诉”,是最为重要的起诉方式。
当事人诉请启动诉讼程序,均须以书面形式向官府递交书面诉状——诉碟,诉碟内容中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诉讼理由、诉讼目的、诉讼时间等具体事项。
1.2 立案制度唐代诉讼的立案制度因诉讼途径的差异而有所区别,但只要查证属实,即可立案侦办。
官府须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标准者,予以立案。
对于依法应予受理的案件,官府若推诿不受,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唐代拘捕制度唐代诉讼中,对于官府将被告或嫌犯缉拿到案的拘传、逮捕等诉讼措施以“拘捕”概称,包括审判机关在诉讼各阶段采取的传唤措施和缉捕活动。
2.1 拘捕机关唐代拘捕罪囚人犯职责主要由金吾卫将军、法曹参军事或司法参军事、治安县尉三个机关承担,品级自第九品上至正七品上不等。
2.2 拘捕活动的实施唐代诉讼中拘捕事务实行属地管辖为主,共同管辖为辅的基本原则,官府立案以后,依此对涉案嫌犯实施缉捕。
2.3 拘捕程序的运行主司拘捕为主,异地拘传为辅原则。
官府须凭诉碟文书实施拘捕,拘捕广泛适用于各类诉讼的不同阶段。
3 唐代诉讼强制措施唐代对人犯所规定的强制措施主要有逮捕和囚禁两类,逮捕(或曰缉捕)主要适用于法司庭审阶段之前,而囚禁则包括械系、褫夺巾带、以及保释等三种制度广泛适用于唐代诉讼的不同阶段。
3.1 械系制度唐代法司对嫌犯采取的强制措施统称“械系”,是对枷、扭、钳、锁等械具的概括。
第二章:唐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 A 单个主体的犯罪 • B 多个主体的犯罪 • (4)共同犯罪区分首、从的原则 (了解内容) • (5)官吏犯罪,“私罪”从重、“公罪”从轻原 则 (了解内容) • (6)数罪处罚的原则(了解内容) • (7)累犯加重的原则 (了解内容) • (8)类推原则(考试内容) • 唐律设专条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 下,允许以类推的办法定罪量刑。其基本原则是: 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 其次,又言,凡斗殴死者,谓事素非憎嫌,偶 相争斗,一殴一击,不意而死,如此则非故杀, 以其本原无杀心。今姚文秀怒妻颇深,挟恨既久, 殴打狼藉,当夜便死,查其情状,不是偶然,此 非故杀,孰为故杀?若以先因争骂,不是故杀, 即如有谋杀人者,先引想骂,便是交争,一争之 后,以物欧杀,即曰,我因事而杀,非谋杀也, 如此可乎?况阿王既死,无以辨明,姚文秀自云 相争,有无凭据。伏以狱贵查情,法须可久。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 4、强奸罪(了解内容) • 5、“盗”(考试内容) • (1)侵犯财产的行为为“盗”:包括公然而取的 “强盗”行为,与潜形隐面而取的“窃盗”行为。 强盗罪最高刑可至死,而窃盗罪最高刑不至死。 (2)强盗:以威胁或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3)窃盗:以隐蔽使人难以发掘的手段将公私财 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 • • • • • • • • • b 废疾包括:痴痖。侏儒、腰脊折、一肢废。 c 笃疾(重病,不治之病)包括:恶疾、癫狂、二肢废、 两目盲。 B 允许收赎(记忆相关情形): 年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允许收赎。 80以上、 10岁以下及笃疾,盗及伤人者,允许收赎。 但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等,不用此律。 C 允许上请(记忆相关情形) 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 D 不加刑(记忆相关情形)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但其教令者 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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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刑事诉讼制度考周一(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江苏无锡214081)[摘要] 唐代法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基本核心内容,不仅是封建法制的代表,而且对于现代的立法仍有许多可以借鉴学习的地方。
本文拟从唐代的刑事诉讼制度入手,从现代法学的角度来分析这一制度。
[关键词] 唐律疏议;三司会审;死刑三复奏一、唐代刑事诉讼制度概述隋朝统治后期,社会阶级矛盾激化,中国社会陷入混战状态。
公元618年,李渊称帝,建立唐朝。
在这种情况下,统治阶级意识到要缓和阶级矛盾并推出了大量的安民举措。
在唐前期的几十年间,统治集团形成了重法、慎罚的重要思想,并制定了《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等一系列的法律。
其中以《唐律疏议》为典型。
在刑事诉讼方面,唐朝确立了“三司会审”、“死刑三复奏”等一系列的原则。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制度来分析这些现象。
二、唐代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唐律疏议》中有捕亡律一章,其条文内容相当于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部分和有关逮捕拘留的一些规定,在当时是作为政府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根据来使用的。
本文只论述其中的与逮捕犯人相关的内容。
唐代的追捕犯人包括将吏追捕犯人和道路行人抓捕逃犯等。
依据《唐律疏议》中的卷二十八捕亡律规定,囚犯以及有贼、盗和杀伤而要加入寇贼的都必须追捕归案,也就是说凡是犯罪败露而逃走的都要被追捕。
对符合追捕的人,负有追捕职责的人必须尽职,否则的话将受到处罚。
唐代对追捕过程中可实施的措施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规定如果逃犯空手拒捕的不准加害,并对违反者规定了一定的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执杖拒捕的可以将其杀死,对于罪犯逃走的,捕者在追逐的过程中也可以将其杀死。
此外,普通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追捕或帮助追捕的义务,如将吏奉命依法追捕犯人以及扭送而力不能及的,路人在被告知的情况下若其人持有杖而有能力控制罪人但是没有帮助的,要承担“杖八十”的后果(《唐律疏议》454条)。
三、唐代的刑事司法机构唐代的司法机构包括各级审判机构、复核机构、司法监察机构。
唐代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完整的审判体系,确立了基层初审、节级判决制度。
1、唐代的中央审判机构。
大理寺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始设于北齐,唐朝沿用。
大理寺负责审理朝廷文武百官犯罪以及京城徒刑以上的案件。
对于徒、流刑案件的判决,必须经由刑部复核后,方能生效;对于死刑罪的判决,尚需奏请皇帝批准。
同时,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有重审权。
[1]唐代的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但是在刑事监察职能外,御史台还拥有重大疑难案件以及诏狱的审判权,同时也是法定的上诉机关。
[2]2、唐代的地方审判机构。
由于唐代在地方上并没有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所以审判权由行政机关代为行使。
在州一级,设立司法参军事;在府一级,设立法曹参军事。
他们的职责在于“掌律令格式、鞫狱定刑、督捕盗贼、纠逖奸非之事,以究其情伪,而制其文法,赦从重而罚其轻,使人知所避而迁善远罪”。
在审级管辖上,唐代采取基层初审,节级判决制度。
所有刑事案件,不论其重要程度,均首先由基层司法机构立案、审理。
经基层司法机构审理后,根据罪、刑轻重,分别由不同级别的司法机构作出生效判决。
在京城,基层司法机构为各部所属诸司;在地方,基层机构为各州县。
对于笞、仗刑犯罪案件,经县审理后,即作出生效判决。
对于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则由县审理后,作出初步判决,并报州复审。
经州复审,对于徒罪案件的判决即正式生效;同时,符合法定赎罪条件者,也由罪犯依法定标准,以铜赎罪。
而有关流罪以上的判决,以及符合除名、免官、免所居官条件的案件,经州复审后,仍得上报刑部。
而死刑案件,则必须奏请皇帝裁定。
除了地方行政长官、司法佐吏外,御史台所属的察院派监察御史到各地行使对地方官的监察权时,也参与地方重要案件的审理。
3、唐代的司法复核机构。
刑部作为全国最高的司法行政机关,除了行政司法事务和重大案件的审理以外,还承担着地方上报案件的司法复核的工作。
4、唐代的司法监察机构。
御史台是全国最高的监察机关,职责为纠弹百官,并负责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
中央司法权分别由三个独立的部门行使,既利于分工又利于制衡,正是由于这种体系的建立,唐代还形成了三司会审制度。
四、唐代的刑事诉讼制度唐代的刑事诉讼分为两种形式:一类是“举劾”,即由监察机关或各级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提起诉讼,此种形式近似于现代法律中的公诉。
举劾犯罪是某种特定身份人的一种法定义务,如知有犯罪而不举则要受到法律制裁。
另外,唐代实行“伍家相保”制度,“知而不纠”也要受到惩罚。
另一类是“告诉”,即由当事人或其亲属向官府提起诉讼,此种形式近似于现代法律中的自诉。
对于告诉的行使,唐律作了一些限制。
对老疾及妇女告诉不得受理,限制被囚禁者或被告发者提起诉讼以及卑幼对于尊长、奴婢对于主人、妻子对于丈夫不得控告;限制控告小事或事不关己且无法取证之事,对已经赦免的罪限制控告以及严禁诬告。
无论是哪种案件,唐律规定都必须由当事人向直接受管的部门提起,严禁越级诉讼,否则的话就要受到处罚。
五、唐代的刑事证据制度1、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在我国古代的诉讼法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
唐代审判中注重犯人口供,除此之外,在审讯中经反复审理,仍不能决断时,允许使用刑讯手段,但“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
对于享有八议特权的罪犯以及年70以上、15岁以下的老幼及孕妇残废人者,不得拷讯,如有违反,则要治罪。
同时强调,“拷满不承,取保放之”。
此外,唐代对于伪证罪的处罚很严厉,对于伪证罪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实行反坐原则[3]。
2、物证及检验制度。
从《唐律疏议》断狱律来看,“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
”意思就是在一定条件下,根据物证是可以定案的。
在检验制度来看,唐代对于违法不检验或检验不实的司法官吏犯罪定刑有了明确的规定。
六、唐代的刑事审判制度唐代的刑事审判制度除了上面提到的“基层初审、节级判决制”外还有以下几大特色:1、回避原则。
为了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唐代确定了审判回避制,唐律称其为“换准制”。
凡是主审官与当事人之间具有亲属、师生、曾任本部官职、曾有仇嫌关系者,均须回避。
2、刑讯法定。
前文讲到的证据制度中曾提及,在审判时,对于有据可依,但被告不供认者,可实施合法拷问。
但对于具体做法有了明确的规定与限制。
3、依律定罪。
根据唐律规定,法官审判案件,必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法官故意或过失出入人罪者,均要追究刑事责任,且故意比过失为重。
凡未经编定为“永格”的敕令,不得引为“后比”,如果任意引用致断罪有误的,判处徒刑三年,这样做的结果,充分保证了审判官依法办案。
[4]4、三司会审。
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5、限期审理。
唐代曾多次对案件的审理期限制出了规定。
唐宪宗曾颁敕规定司机关断案的期限:“大理寺检断,不得过二十日,刑部覆下,不得过十日。
”有些案件无法一下子结案的,也不可淹禁不绝,“要虑而决之”。
[5]七、唐代的刑事复核复审制度依据唐律规定,案件审结,应向犯人及其亲属宣读判决。
如果犯人不服,可以上诉,并由原判机关审理,如原判机关维持原判,可以逐级上诉,直至诉至皇帝,但禁止越诉。
对于这一制度,如果审判机关不予执行,则要断罪。
唐律还规定了死刑复奏制度。
即凡死刑案件,临刑前都要奏报皇帝复核(唐太宗时曾改为五复奏),如审判官不待复奏批复而擅自执行死刑,则要处流三千里的重刑。
但一些重大的案件,如谋反、谋大逆等则无须经过复奏也可以执行。
八唐代的刑事执行制度对于判决不同,执行也有所不同。
笞、杖刑的判决,由县执行。
徒刑的执行,在京城,男犯送将作监,女犯送少府监服劳役;在州县,则送当地官府服劳役。
流刑的执行,根据所流里数不同,分别送指定的地方服役。
依据唐律,笞刑击打臀部,杖刑背腿臀分受,如果不按此执行,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徒刑、流刑,严格按年限、里数执行,如不按规定执行,则要受罚。
死刑案件,则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奏制度,对怀孕妇女须在产后百天方可执行,违者判处徒刑的刑罚。
唐律规定:每年的立春以后,秋分以前,不得奏决死刑;在每月的朔、望日、上下弦、二十四节气等,均不得奏决死刑。
结语唐代法律作为中华法系发展全盛时期的代表,对于后世研究中华法系和封建法制史有得很着深远的影响,本文仅从唐代的刑事诉讼制度角度来谈点看法,也希望对现代法律中刑事诉讼改革能起到一点帮助作用。
参考文献[1] 朱勇《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5月.[2] 胡沦泽《唐代御史台司法审判权的获得》,厦门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3] 郑牧民易海辉《论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湖南科技大学,2007年3月[4] 明廷强张玉珍《试析唐律的“官司出入人罪”》,齐鲁学刊,2003年3月[5] 李亚龙杨剑《唐代司法中的时限制度探析》,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3月作者简介:周一(1978-),江苏无锡人,法学士,苏州大学06级在职法硕(2006431180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