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制度课件
【讲座】香港的法律制度与法律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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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0、80后对香港警匪片、律政剧记忆犹新,那些年,那些片子,那些光芒四射的明星...本专辑通过律政司、廉政公署、警务处、法院和惩教署等部门的见闻以及与法律人的切身接触,为您展示真实的港派法律圈。
今天给大家继续介绍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人,这是第二部分,就是关于香港的法律人。
在香港法律人,我们首先要讲一个职业共同体的概念,那么这个职业共同点在我们大陆目前强调了非常多次,一直讲法律职业共同体,那么香港怎么能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大家听我介绍应该会有一个很深刻的认识。
在香港其实只有三个法学院,香港大学法院维持着三大法学院的同质化,这些法律人都来自于这些法学院,而不像我们大陆很多学校都有法学院导致的,法学院大家就说老师不一样,教的不一样,大家互相也不熟悉,而在香港只有三个法学院,这三个法院大家教的理念都很一样,所以法律人首先同质化,导致大家比较沟通比较方便,因为大家都来自同一个学校,这学的都是一样的。
职业律师满足什么条件呢?毕职业律师必须在香港三所法学院读完4年本科以后,经过一年或者两年的职业教育课程合格才可以职业。
没有司法考试,大家觉得没有司法考试是不是门槛低?但是大家注意到,首先你得能考上香港大学法学院,香港中文大学法院、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三个法院你必须要考上,而法学院非常难考,录取率非常低,然后你考上以后你还得能毕业,考上也未必能毕业。
感觉到在中国大陆有些法学院不是这样的,好像比较好毕业,香港法学院毕业,你想毕业也没那么容易。
等你毕业以后你还得再上普通的叫大律师,你选择走诉讼律师叫大律师,或者你选择做普通律师,经过一年或两年,你还得上课,这个职业教育课程也要经过考试才可以执业。
《实践中的一国两制》课件

结语
一国两制的未来发展趋势
未来,一国两制将继续发展,不断适应新的挑 战和变化,保持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一国两制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中的作用
一国两制是中国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重要方针, 推进各族人民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及其意义
1
澳门回归与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1999年,澳门由葡萄牙回归中国,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
2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
实行高度自治,保持独立的司法制度和权力分立的行政体系。
3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发展
将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澳门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和最红火的文化旅游目的地之一。
一国两制的实践成果和经验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及其意义
香港回归与特别行政区 的设立
1997年,香港由英国回归中 国,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 继续保留高度自治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 制度
采用一国两制的原则,实行 “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政治 制度,权力分立,法治为基 础。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济 发展
充分利用自身的地理、经济 和金融优势,成为全球金融 中心和国际贸易枢纽。
实践成果
一国两制实践保障了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确 保了两地居民享有高度自治的权利。
对中国和世界的贡献
一国两制为பைடு நூலகம்决全球类似问题提供了可行的方案 和经验,维护了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一国两制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1 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部分人士对一国两制模式不满,引发了香港社会的分歧和不稳定。
2 解决方案和建议
《实践中的一国两制》 PPT课件
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ppt课件

员;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
(8)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9)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10)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动议;
(11)根据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
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11
如果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者立法会拒 绝通过政府所提出的财政预算和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 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 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并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 立法会一次。
12
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 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调查,立法会可以 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如果调 查委员会认为证据确凿,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 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7
(4)行政长官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辞职: a.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b.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 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 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 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6
3。行政长官的资格、产生、任期和辞职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 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产生。 (2)行政长官的产生包括提名和任命两道程序。基本法规定“香港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 任命”。 (3)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中国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

中国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制度
01 香港地区
03 台湾地区
目录
02 澳门地区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 稳定,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宪法的规定,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的设 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法律依据,其司法制度也不例外。
台湾地区
法院体系
司法机关
检院体系
“司法院”是台湾的最高司法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并设正、副秘书长各一人。“司法院” 设大法官会议,由大法官17人组成。“司法院”所属机关有: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和各种委 员会。
“司法院”拥有广泛的职权,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判权、公务员惩戒权“宪法”及法律命令解释权 等等。另外,其下设的各种委员会还各自行使专门的职责。
“法务部”隶属于“行政院”,主管检察、监所、司法保护的行政事务及“行政院”的法律事务。“法务部” 设“部长”一人,是“政务委员”之一,特任,总理部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设“政务次长”,“常务 次长”各一人,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台湾的法院设三级: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法院之间是审级关系,而非行政隶属关系。
律政司作为检察机关,除了要全权负责香港刑事案件的检控之外,在所有起诉政府的民事诉讼(含行政诉讼) 中均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在法庭上代表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维护者,它可以申请司法审查,以维护公众的合 法权益;它还可代表公众利益出庭参与审理涉及重大公益的案件。它还将涉嫌藐视法庭的情况告知法庭,协助法 庭工作。律政司长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行政长官的法律顾问。总之,律政司除无审判权之外,几乎肩负所有重要 的法律事宜。
第十九章 香港澳门法制(《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澳门《刑法典》于1996年10月1日生效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称原则、刑罚人道主义
原则、刑罚目的原则 (二)非刑事性法律
关于选举及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的法律、 知识产权法律、交通管理法律及其他涉及经济文 化领域的法律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 1993年起 --澳门高等法院 --审计法院 --司法高等委员会 --司法培训中心
第十九章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
第一节 “一国两制”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制 第三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 握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的基本 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 区的宪法、刑事、民事法制和司法制 度的主要内容。
• 本章教学重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民商事法律制度
--法律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法例)、 习惯法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主要内容:合约法、侵权法、财产法、行政法、 家事法及税法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香港地区的主要刑事法令
《司法(重刑罪及非重刑罪)条例》、《刑事司法 管辖权条例》、《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刑事 罪行条例》、《刑事罪行(酷刑)条例》、《侵害 人身罪条例》、《简易程序治罪条例》
四、司法制度
(二)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 入禀及答辩、备审、审讯、执行判决、上诉
--刑事审判程序: 简易审判程序、公诉审判程序
四、司法制度
(三)与内地的司法协助
《香港基本法》第95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 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 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199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委托送达民商 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香港司法制度

• 资格的主要内容 • 资格取得的程序
三、权利与义务
• 权利
– 代理权及拒绝代理权、出庭权和拒绝出庭权、会 见权和取证权、不负诽谤罪的权利、示默权和保 密权、获酬权、转聘大律师权、向法庭提议更换 陪审员的权利 对当事人忠实坦诚的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义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的义务、尊重法庭的 义务、维护公平竞争的义务、接受律师行业管理 部门监管的义务
谢谢! 谢谢!
• • • • • 1、终审法院 2、高等法院 3、区域法院 4、裁判署法庭 5、专门法庭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最高法院上诉庭
最高法院原诉庭
地方法院
裁判司署
土地 院
小额钱债 审裁处
劳资 审裁处
图表10-1 香港原有法院体系(表中↑表示向上级法院上诉)
终审法院
第四节 律师制度
• 一、概述 • 二、分类以及资格的取得 • 三、权利与义务(包括监督与处分)
• 四、律师组织 • 五、公证制度 • 六、法律援助与服务
一、律师制度的概述
• 香港律师制度与英国律师制度一脉相承。从 1844年香港律师制度产生之日起,就采用了英 国律师制度的模式,接受英国传统的影响,从 而使之至今仍带有浓重的英国传统和色彩。 • 由于香港实行普通法系的抗辩式诉讼制度,在 诉讼的过程中,法官只担当“被动仲裁者”的 角色,有关案件的询问和答辩完全由双方当事 人或他们的律师进行。因此,律师在诉讼中的 作用特别重要。
– – – 诉讼文书的送达 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相互承认与执行各法域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
•
司法协助的职能机关
– – 内地: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香港:警察总署、保安局、律政司、廉政公署、海 关和各级法院
(法律法规课件)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不安全产品的民事责任研究报告书一九九八年二月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1980年1月由总督会同行政局任命成立。
法改会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首席法官转交的有关香港法律改革的论题。
法改会现时的成员如下:梁爱诗女士,律政司司长(主席)李国能先生,首席法官严元浩先生,法律草拟专员王津先生,太平绅士文礼信先生史维理教授列显伦先生,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吴斌先生,太平绅士佳日思教授马可飞先生麦列菲菲教授,太平绅士张达明先生廖长城先生,资深大律师赖福明医生法改会的秘书为施道嘉先生,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大厦20楼电话号码:25280472图文传真:28652902电子邮址:h k l r c@h k r e f o r m.g o v.h k这份报告书亦可在互联网络上查阅,网址为.hk。
这份法改会报告书的撰写工作主要由高级政府律师云嘉琪女士负责。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不安全产品的民事责任研究报告书目录页引言1产品责任1研究范围2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小组委员会2会议3谘询3第1章香港的产品责任4第2章香港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7刑事责任7违反法定责任的民事责任8民事责任9合约法9疏忽法11第3章现行法律的缺点与矛盾之处15合约法15疏忽法15法律上矛盾之处——零售商比制造商负上更重的责任16改革方向16第4章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产品责任法律18引言181977年斯特拉斯堡公约181985年产品责任指令191985年产品责任指令的要点19斯特拉斯堡公约与产品责任指令的分别21产品责任指令的实施22有关非强制条文的实施方面23联合王国24中华人民共和国28日本30澳洲31第5章欠妥处理办法以外的其他可行方法33引言33新西兰——中央赔偿基金33强制保险34澳洲法律改革委员会——“货品表现”办法35第6章美国——反对实施严格责任的个案?38引言38美国的严格责任38美国经验带来的教训40第7章建议44赞成及反对改革的理据44政策目标46其他可行方法47中央赔偿基金47强制保险47“货品表现”办法48改革建议48责任基础49欠妥的定义49相关时间50负责人士51负主要责任人士51负次要责任人士51产品范围54未加工农产品及猎物55组件58有权起诉人士60免责辩护61发展风险的免责辩护61赔偿64最高限额64最低限额66欠妥产品的损坏66放弃条款66时效期限与截止期67拟议法例的适用范围71第8章建议摘要73引言产品责任1.“产品责任”1这论题是美国在七十年代2已通用的词汇,现已渐渐为各国律师采用,并促使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委员会进行多项具体研究,令保障公众人士免受不符合适当安全标准产品影响的法律条例讯速增加。
第八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PPT课件

•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组织
•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 织。这样,香港原有的市政局、区域市政局、 区议会等组织可以继续存在,其职能是接受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 事务的咨询;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 生等服务。
• 4、“一国两制” 的涵义:在统一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在大陆坚持社会主义 制度的前提下,在台湾、香港和澳门设立实 行资本主义自治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 行政区。“一国两制”的前提是“一国”, 即中国只有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中央人民政府——国务 院。
• 5、特别行政制度的内涵:
• 4。行政长官的职权 • (1)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2)负责香港《基本法》和依照香港《基本
法》适用香港的其他法律的执行;
• (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 (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 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 (5)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 (6)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各司(局) 长、正副司(局)长等主要官员;
• 一、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 1、1997年7月1日,香港政权顺利从英国政府归
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功创立了我国第一
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 2、1999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 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 ★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并不说明 “一国两制”成功运作,还有更多问题、谈 判和斗争仍处于进行时,还有很多运作制度 需要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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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裁判署法庭受高等法院和 终审法院判例的约束,除此之 外,不受任何其它法院包括区 域法院判决的约束;
• (4)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的判 决一般不具有判例的约束力; (5)其他普通法使用地区的司 法判例可作为参考。
• 公平的诉讼程序原则。香港的 公平诉讼程序原则非常严格。 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因犯罪嫌 疑被拘留,在未判决前的拘留 期内,享有大量的权利,其中 包括打私人电话、递送私人信 件的权利、沉默权和获得法律 援助权等。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刑事侦缉制度
• 香港发生的刑事案件,根据不 同性质,由不同的执法机构负 责进行侦查。
• 1、警务处的犯罪侦缉职能。 香港的警察总部称警务处,负 责维护香港治安,负责除廉政 公署、海关和入境事务处侦查 的刑事案件和侦查工作。
• 2、廉政公署的犯罪侦缉职能。 香港廉政公署的前身是“总督 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成立于 1974年。廉政公署是一个受特 区行政长官直接领导的,专门 负责反贪污、反贿赂行为的独 立的司法行政组织
• 律政司原称律政司或律政署, 是香港最大的法律机构,是一 个地位特殊,角色复杂而多样 化的法律部门。其职权涉及到 立法、司法行政、检控、民事 代理、法律政策制定与改革以 及律师等多项职能。从其性质 和任务来看,近似于美国的司 法部。
• 律政司作为检察机关,除了要 全权负责香港刑事案件的检控 之外,在所有起诉政府的民事 诉讼(含行政诉讼)中均以被告 身份参与诉讼,在法庭上代表 政府。
• 在刑事诉讼方面,法律援助范 围包括在裁判署审理的初级侦 讯案件和所有在区域法院、高 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如同民事法律援助一样,刑 事被告获得法律援助也必须符 合法律援助经济审查标准和足 够法律理由。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惩教制度
• 惩教署是香港的监狱管理机构, 香港法院将已作确定判决的刑事罪 犯交惩教署所属机构监管。
• 高级法院原称“最高法院”, 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对民 事、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
• 终审法院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终审权,是特别行政区最高 审级,即香港的诉讼案件以终 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最终的 判决和裁定。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检察机构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 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 受任何干涉。”可见,律政司 是香港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 检察权。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审判制度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 法官是司机构之首,他除行 使司法以及法官的权力外,还 担当司法机构的行政以及其他 可随时合法赋予他的职能。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包括终审法院 、由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构成的高 等法院、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 裁判法院、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 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以及淫秽物 品审裁处。法院负责审理所有刑事 检控案件,并就个人与个人或政府 与个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决。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 港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坚 持如下原则:
• 独立审判原则。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 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 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 遵循判例原则。
• 具体体现在:
• (1)终审法院的判例对所有下 级法院及其自身具有约束力; (2)区域法院的法官不受本院 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但必 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决和自身 审理的上诉判决;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法院组织体系
• 根据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的 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 机关主要由行使审判职能的各 级法院和行使检控职能的以律 政司为代表的其他机关构成。
• 区域法院原称地方法院,全港 按地区设4所,管辖一定范围的 民、刑案件。
• 裁判署法庭原称裁判司署,全 港设9所,是初级刑事法院,一 切刑事案件都必须先经此法庭 受理,作初级审讯。
• 陪审原则。香港在审理重大刑 事、民事案件时实行陪审制度 。在香港,陪审团原则上仅适 用于高等法院,区域法院不设 陪审团。此外,死因裁判法庭 研究死亡原因时,死因裁判官 可与3人组成的陪审团一起出席 聆讯。
• 陪审团一般由7人组成,但也可经 法官下令由9人组成。香港法律规 定陪审员是公民的一项司法权利和 义务,除某些人士可豁免出任陪审 员外,凡年龄在21岁至65岁,有英 语能力的香港居民都可以被选为陪 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法律问题由 法官决定,判案定罪是陪审团的事 。
• 律政司作为公众利益的维护者 ,它可以申请司法审查,以维 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它还可代表 公众利益出庭参与审理涉及重 大公益的案件。它还将涉嫌藐视
法庭的情况告知法庭,协助法庭工 作。律政司长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 行政长官的法律顾问。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法律援助制度
• 香港的法律援助主要由法律援 助署负责。专门负责为民事诉 讼和刑事诉讼中需要保障自身 合法权益,但又无法支付昂贵 诉讼费用的人士,提供法律帮 助。
• 法律援助服务由政府拨款提供 。符合资格的人可以获得法律
服务,费用根据当事人经济情 况和案件情况或减或免。
• 在民事诉讼方面,法律援助的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区域法院、 高等法院以及终审法院审理的 案件。如要获得法律援助,申 请人必须通过“经济审查”。
• 除了“经济审查”,法律援助 申请人还要通过“案情审查” 才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 助署署长有权决定是否给予某 人法律援助。如果申请人对法 律援助署署长拒绝提供法律援 助的决定不服,可以向高等法 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
陈禹 赵中华 姜婷婷
贾玲 樊佳乐 闫文茹 法学10-2
香 港 司 法 制 度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司法制度概况
• 在香港,狭义司法制度仅指审 判制度。广义司法制度包括审 判制度、刑事侦缉制度、检控 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惩教制 度等一切为实施法律而设立的 制度。
• 1997 年7月1日之后,香港法院 审理案件的终审权不再由英国 管辖,但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法院接替,而是由香港 特别行政区享有。一个地方行 政区享有审判终审权在国际司 法制度上是罕见的,可以说这 是“一国两制”、香港“高度 自治”在司法制度方面的具体 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