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司法制度

台湾的司法制度
台湾的司法制度

台湾的司法制度

篇一:大陆与台湾司法协助规定

大陆与台湾司法协助规定

内容摘要:随着“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及香港澳门的回归,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越来越受重视。本文主要阐述的是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现行区际法律协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整理了一些常遇的法律规定供用者之需。

关键词:区际法律冲突司法协助

“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提出,为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共同、协作发展扫清了意识形态上的障碍,区际法律冲突如何解决也越来越重要。本文主要阐述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现行有关区际法律协作规定。大陆与台湾地区人们交流日益紧密、特别是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在两地生效后,但两者相互处于不同法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为此,之间的司法协作就变得不可或缺。为保障两地的经贸、文化、人员往来等方面的顺利进行,多年来,两岸对此都有作些规定或签署了一些司法协助协议,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地更新、完善,笔者在实践中总结出以下一些常用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大陆与内地证据材料的效力认定、司法文书的送达、对判决的认可和执行三部分。

一、证据材料效力的认定。

在台湾形成的证据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用于在大陆处

理民事法律事宜的证明材料,均应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证明。其中有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的公证书应相互寄送公证书副本。我国司法部《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该内容有进一步细化。比如“财产权利证明书”根据规定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公证证明,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和专利、著作、商标等无形财产权。应寄送的公证书副本,在台湾由公证机关将公证书交给海基会;由海基会寄往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大陆的公证员协会收到海基会寄来在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副本,应进行登记并根据公证书用途转寄给公证书使用部门。经过这些手续后的证据材料即可在大陆有效使用。

再提一点,许多人认为经过以上手续的证据材料还需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实施办法》查询核实后才可使用,这是片面的理解。根据规定只有具有这几中情形之一的才可能涉及向对方查证:1、违反公证机关有关受理范围规定;2、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

3、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他档案资料记载不符;

4、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

5、公证书文字、

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6、有其他不同证据资料;7、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否则经过前述手续后就可直接采用了。

二、司法文书送达。

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以及人民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适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人民法院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其他文书。

送达的方式,根据《规定》第三条,有以下几种:

(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或者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采用上述四种方式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即为送达,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

可以依法留置送达。

(五)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

(六)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用此种方式送达,应注明人民法院的传真号码或者电子信箱地址,并要求送达人在收到

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后及时予以回复,并以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这主要为两岸法院之间的委托。即委托方应向被委托方出具委托函,写明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案号,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受送达人的详细地址以及需送达的文书种类。内地法院在收到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送达。(八)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权威网站上刑登,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三、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目前,大陆与台湾还没有关于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协议。就台湾,根据1992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

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声请法院裁定认可。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就大陆来讲,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单方所作的规定,主要有199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及20XX年4月对该规定的补充规定,节选如下。

(一)可申请执行判决的范围。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还包括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大陆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需要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受理的法院。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三)其它规定主要有。

1、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

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后,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不具有前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申请人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2、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

5、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6、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允许。

7、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一方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

司法制度比较

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一、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

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 二、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 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西方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税务法院、专利权法院等等专门法院(如美国);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并立,均有各自的组织体系,互不隶属。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 主要问题(一)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主要问题(一) 一、问题的提出 1996年3月16日,中国立法机构对颁行于“文革”后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作出了大规模的修改。伴随着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一场影响深远的刑事司法改革在中国发生了。作为这次改革的主要成果,无罪推定、审判公开、辩护等基本诉讼原则得到了一定的贯彻,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因此,人们几乎普遍对这次改革作出了积极的评价,并将其视为中国在刑事法律中加强法治原则的重要标志。1] 如果对1996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一简要回顾的话,那么,中国立法机构为推进刑事司法改革所作的努力之大还是令人赞叹的。例如,为防止法官在审判前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预断,避免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发挥控辩双方在证据调查和事实发现方面的作用,立法机构对刑事审判方式作出了大幅度的改革,引入了源于英美的对抗式审判模式。2]又如,为增强被告人的防御能力,立法机构改革了刑事辩护制度,使辩护律师有机会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且使那些无力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得到了扩大。再如,为维护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有效地约束检警机构的强制性侦查权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逮捕的条件作出了改革,建立了财产保释制度,使得“收容审查”措施得到废止。当然,新的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对一审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

序的行为规定了消极的法律后果…… 然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久,由于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即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对该法律作出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此后,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独立的解释,制定了各自的执行规则。于是,一些旨在应对刑事司法改革的“变通之策”大行其道,大量体现刑事法治理念的制度在不同程度上被架空和闲置。刑事诉讼法的施行逐渐出现了危机,刑事司法改革也开始陷入困境。199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组织了一次“执法大检查”,就社会各界非议颇多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辩护律师权益保障以及刑罚执行中的实体变更等重要问题,展开了全面的调研活动。在这次“执法大检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以“通知”、“批复”等方式,对纠正和制止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问题提出一些行政化的要求。与此同时,鉴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证据规则极为简单,根本不足以发挥维持控辩双方公平游戏的作用,而法官在证据适用上又存在着普遍的混乱现象,因此,中国立法机构在法学界的支持下,开始了制定刑事证据法的努力。一时间,诸如沉默权、证据展示、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之类规则的确立,又成为人们所致力实现的改革目标。 毫无疑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整体上并没有达到立法机构和法学者所预期的目标。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表明,立法机构在审判方式、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方面所进行的改革,相对于整个刑事司法

刑事司法的两种体系

《刑事司法的两种体系》的读书报告 本文对美国刑事司法的不公正现象作出深刻的批判。作者以吉迪恩诉温赖特案为开端,提出美国刑法表面上是以公平作为最基本原则,但事实上美国刑事司法存在双重标准和两种不同体系,即就是,由于被告的种族跟阶级,而采用轻重程度不一的标准来进行判决——也就是,平等只存在于白人和身份地位高的人的群体中。作者提出,尽管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宣布的是平等,而且惩罚的合法性也要求,审判的根据不在于身份,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却无视公平,并且利用不公平来减少实现先发权利的代价。虽然采取双重标准的确能够再节约成本上起到作用,而且这种作用不能缺少,但是这样刑事司法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极大挑战。对此作者分别在辩护权,陪审团和判决三方面通过列举出实例,指出美国刑事司法对种族和阶级上的歧视行为和司法机关如何掩盖不公正事实的手段,并在此之上批评了美国司法体系的不公平。 关键词:美国刑事司法双重标准歧视 美国刑事司法:作者认为,美国刑事司法表面是平等,但同时却表现出了种族和阶级的不平等。原文,“表面看来,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宣布的是平等。惩罚的合法性要求,对个人的审判的根据是行为而非身份。然而与此同时,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也表现出了种族和阶级的不平等。” 双重标准:指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在处理案件中,对于不同的人的判案标准不同,对于白人,富人用的“平等”的原则来对待,但对于黑人,穷人等,则是用“不公平”的态度处理。原文,“在每个关键的领域,种族和阶级界线的两端都存在双重标准。”“所以双重标准的共同点在于他们运用的是不平等,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实现宪法权利的代价。” 歧视:本文特指在刑事司法案中法院对黑人、少数族裔和穷人的歧视。 本文思路: 提出论点:作者开篇提出吉迪恩诉温赖案:一个身无分文的被控吉迪恩写信请求最高法院的帮助,法院接受了请求并任命最好的律师来为之辩护,最终吉迪恩无罪释放。借此,作者提出了美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但作者马上又说,这种公平并非真正的公平,只是表面的——作者列举数据说明监狱里黑人、穷人的数量远多于白人、富人,并指出,黑人、穷人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服刑时间更长,交付的保释金更高等等。因此,作者提出了双重体系的观点,并开始论证。 论证:作者从三个方面来证明美国刑事司法的不公正现象: 1、辩护权。作者指出,虽然法院给被告一个权利——当面对严重的刑事指控时,即使身无分文,也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但事实上却有严重的限制:一是,法院并不担保所任命的辩护律师有足够的辩护能力;二是,被告只能够在初审和第一上诉的初始阶段才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在此以后这个权利就丧失了。这也意味着,穷人并不一定能够获得真正有用的帮助,而富人可以自己请律师,并不存在这种问题。因此作者提出,“一个人所获得的裁判准确地说取决于他或她的财富的多少”,法律本身尽管是公正的,但司法执行之时却不遵循这种公正,而是采取不公正的做法,这就是所谓的两种体系。 2、陪审团歧视。作者提出,在以前很长一段时间中,陪审团一直都是纯白人,而今日法律上虽然是公正的、不歧视黑人的,但实际操作中,在陪审团的人员组成上,仍然排斥黑人,用的是一种叫“绝对回避”的程序——当事人可以不提出任何理由要求一定人数的陪审员回避——在一次判决中的陪审团名单上,即使能够看到黑人的名字,也因为绝对回避而使陪审团实际上都是白人。明确的种族歧视没有了,但隐晦的歧视依旧存在,作者对此提出强烈批评。 3、判决。在这一点,作者用大麻的例子来说明。作者提出,历史上,携带大麻的处罚一开始很重,但后来却越来轻——这是因为开始使用大麻的主要是黑人和少数族裔的人,但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审判制度比较: 审判制度也称法院制度,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系列有关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审判组织、法官、审判原则、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关于赴美国学习考察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及监狱管理的报告————浙江警官职业学院2012年赴美学习考察代表团 按照学院暑假工作安排,由我院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22人考察团,从2012年7月17日至8月6日,在团长孙承省的带领下赴美国进行了为期21天的学习考察活动。虽然时间不长,但考察成员都普遍感到收获很大。通过专家授课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了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司法教育、美国矫正体系和监狱管理模式等有关刑事司法制度和实施特点等内容。 一、学习考察的基本情况 这次学习考察日程安排紧密,学习与参观考察内容丰富。承办方伊利诺理工大学非常重视本次活动,把这次学习交流与对双师型优秀骨干教师培训紧密结合,特聘请具有行业实践背景的专家型教授组成教师队伍。培训目标主要通过专家授课与实地考察等形式来完成。 授课地点安排在幽静的伊利诺理工大学赖斯校区。课堂内容包括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美国司法教育、美国矫正体系、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美国保安产业等等。授课教师准备充分,知识渊博,资料详实,讲解生动有趣,态度严谨,体现了很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精神。课堂内容组织有序,注重教学互动,启发、讨论等教学方式的运用充分显示了美式课堂教学的特点。因此,本次海外学习考察,除了了解专业领域外,也领悟了美式教学方法所带来的更多的启示,对我们的课堂教学改革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上课之余,根据安排先后实地考察了马里兰大学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系、伊利诺州斯德特威尔矫正中心、芝加哥市警察培训学院、杜佩至郡社区学院、库克郡拘留所等有关单位。实地参观考察使代表团对美国的警察教育与监狱管理在现场体验上有着进一步的实践认识和理解。 学习参观期间,代表团认真准备了所要学习了解的重点问题。在交流中每一位成员都根据自己的侧重点进行了积极发言与提问,这不仅活跃了学习气氛,更加深了对所学内容的体会与了解。无论是课堂学习还是考察交流,每一位成员都自觉遵守纪律,服从指挥,着装规范,态度严谨。生活方面,大家互相关心帮助,在团长的带领下,形成了一个团结温暖的集体,为顺利完成学习考察任务提供了保障。 二、美国刑事司法体系 (一)美国刑事司法结构。美国刑事司法包括立法机构、执法机构、检察机构、法院系统和犯罪改造系统构成。联邦与州各自拥有自己的司法制度。州司法制度完全独立于联邦制度,二者没有隶属关系。刑事司法制度的确立反映的是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一、引言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

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 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答案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一_0003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 判断题名词解释论述题 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2. 公安部是我国监狱的主管机关,由其内部具体管理全国的监狱工作 A. 错误 B. 正确 3.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一种诉讼活动。 A. 错误 B. 正确 4. 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原则主要有:执行有限原则和执行经济原则。 A. 错误 B. 正确 5. 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和纵向的两部分构成 A. 错误 B. 正确 6.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7. 我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属于单轨制法院体系和一元化法院体系。 A. 错误 B. 正确 8. 我国法官仅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A. 错误 B. 正确

9.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A. 错误 B. 正确 10. 法院的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利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A. 错误 B. 正确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自身开展行业管理的自律性组织 A. 错误 B. 正确 2.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3. 我国仲裁既具有民间性,又具有司法性 A. 错误 B. 正确 4.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5.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 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A. 错误 B. 正确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英语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英语 篇一: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作者:李玥 来源:《法制博览》20XX年第02期 【摘要】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原则,在现代各国宪政中得到了普遍尊重和确认。本文从中美两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三方面着手比较,以透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并试图从中得到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独立的新的思考。【关键词】司法独立;中美差异;现状;思考 一、中美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比较 (一)中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 对应我国的“乡(镇)、县(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五级行政管理结构,我国的审判系统设置为四级审判机关,即在县(区)及以上同级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立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乡(镇)一级有的还由基层法院设派出人民法庭。同级审判机关产生于同级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领导和监督。 (二)美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 美国的法院体系是由联邦与州两大系统构成的,两者适用各自的宪法

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理论上说并无从属关系,但实际上,联邦法院的地位仍更高些。根据美国“县(市)、州和国家”三级行政管理结构,在这两大系统中都分别设置了三级司法体制。联邦法院系统中设置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并且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而州法院系统一般也分为三个层次,即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在美国,法官的任免权统一由联邦或州的最高行政首长和立法机关行使,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须由国家最高行政首长(总统)提名,并需要经过国会的批准;而各州的各级法院法官也全部由州长提名,并由州议会批准才产生,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州的初审法院法官是从律师中选举产生的。 二、中美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比较 (一)中国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 1.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 我国政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理论基础包含着两个层面:一是民选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地位绝对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二是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所以,在我国,权力机关的地位高于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它们都由权力机关产生,需要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换句话说,权力机关是可以通过决议撤销或改组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的。而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又说明了任何种类的政治权力都来源于同一处,即司法机关所掌握的司法权究其本源也来源于权力机关

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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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1996年3月16日,中国立法机构对颁行于“文革”后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作出了大规模的修改。伴随着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一场影响深远的刑事司法改革在中国发生了。作为这次改革的主要成果,无罪推定、审判公开、辩护等基本诉讼原则得到了一定的贯彻,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因此,人们几乎普遍对这次改革作出了积极的评价,并将其视为中国在刑事法律中加强法治原则的重要标志。[1] 如果对1996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一简要回顾的话,那么,中国立法机构为推进刑事司法改革所作的努力之大还是令人赞叹的。 例如,为防止法官在审判前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预断,避免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发挥控辩双方在证据调查和事实发现方面的作用,立法机构对刑事审判方式作出了大幅度的改革,引入了源于英美的对抗式审判模式。[2]又如,为增强被告人的防御能力,立法机构改革了刑事辩护制度,使辩护律师有机会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且使那些无力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得到了扩大。再如,为维护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有效地约束检警机构的强制性侦查权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逮捕的条件作出了改革,建立了财产保释制度,使得“收容审查”措施得到废止。当然,新的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对一审法院严重违反诉 第 2 页共 20 页

讼程序的行为规定了消极的法律后果…… 然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久,由于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即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对该法律作出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此后,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独立的解释,制定了各自的执行规则。于是,一些旨在应对刑事司法改革的“变通之策”大行其道,大量体现刑事法治理念的制度在不同程度上被架空和闲置。刑事诉讼法的施行逐渐出现了危机,刑事司法改革也开始陷入困境。199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组织了一次“执法大检查”,就社会各界非议颇多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辩护律师权益保障以及刑罚执行中的实体变更等重要问题,展开了全面的调研活动。在这次“执法大检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以“通知”、“批复”等方式,对纠正和制止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问题提出一些行政化的要求。与此同时,鉴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证据规则极为简单,根本不足以发挥维持控辩双方公平游戏的作用,而法官在证据适用上又存在着普遍的混乱现象,因此,中国立法机构在法学界的支持下,开始了制定刑事证据法的努力。一时间,诸如沉默权、证据展示、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之类规则的确立,又成为人们所致力实现的改革目标。 毫无疑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整体上并没有达到立法机构和法学者所预期的目标。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表明,立法机构在审判方式、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方面所进行的改革,相对于整个刑事司法制 第 3 页共 20 页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若干思考司法制度范文.doc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若干思考, 司法制度- 摘要: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日趋严峻,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高度关注,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水平己经被视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法治文明程度以及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建立,二十多年来,虽然在实体立法、程序立法和实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起步较晚、历史文化等综合原因,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水平相对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来说还有一定的差距,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因此,我国必须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加以重新审视,并采取相应的刑法对策实施变革,最终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制度刑法对策 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 理论是指导学术研究和实践的基本思想,因此,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必须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定位,并明确现代先进刑事司法制度基础理论的发展动态,以此指导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目前,国际社会关于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建立与发展的理论基础,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一)“新社会防卫论”理论。 二战以后,刑事司法领域出现“新社会防卫论”思想,该思

想以法国刑法学家安塞尔为代表。首先,“特别强调犯罪人具有复归社会的权利,国家具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该理论倡导以犯罪人“复归社会”的权利为中心的刑事政策,从传统的主张报应刑的刑事司法观念转变到以社会防卫为目的的刑事司法理念。其次,注重刑法的个别预防功能,主张刑罚个别化,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在考量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使定罪量刑更显针对性。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具有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因此,建立新社会防卫论基础上的多元司法处遇制度更具适用性。现今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处遇的非监禁化、轻缓化等变化趋势即是该多元化处遇制度的体现。 (二)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是是刑法学的根基,其中“主体要件”无论在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还是其他犯罪构成理论中,都处于基础地位。犯罪主体主要涉及到主体的“特定身份”和“刑事责任年龄”,这两个因素对行为主体的定罪、量刑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犯罪构成解决的是“谁该承担责任”和“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而作为犯罪构成基础要件的主体要件要解决的自然也是这两个问题。未成年人具有“特殊身份”,有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特点,受社会和自身生理条件影响比较大,是特殊的犯罪主体,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采用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处遇方式,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最优利益。 (三)国际化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权利保障原则。 未成年人关系着世界的未来发展方向,因此,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控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联合国大会以及连

第四章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

第四章法律體系與司法制度 第一節當代西方法律系統 1.不同的社會往往會產生不同的法律觀念,自然形成許多不同的法律系統。 2.一般學者將世界上的法系大致分為中國法系(嚴刑峻法、無民法)、大陸法 系、英美法系(習慣法)、回回法系(重視宗教、階級,一夫多妻)及印度法系(重視階級)等五種。 二、大陸法系 1.大陸法系又稱為羅馬─日耳曼法系,是指法國、德國等歐洲大陸國家,在繼 承羅馬法的原則與形式的基礎上,以法國拿破崙法典為範本而發展成的一種法律體系。換言之,大陸法系的主要淵源為羅馬法與法國民法典。 2.羅馬法主要是指從紀元前五世紀羅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銅表法》。 3.羅馬法的貢獻在於最早、最明確地建立了私有權的概念,並規定私有權受法 律保障,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則,以及最早、最完備地規定了簽訂契約的自由權,亦為西方社會契約自由原則的最早表述。 a.契約自由原則:雙方訂定契約自由決定。 4.大陸法系較強調法律的邏輯性、合理性與嚴肅性,法律結構比較單一,法律 均為成文法,沒有判例法。在民法、商法、刑法等方面都制定較系統的法典,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只能依據法律而不能任意解釋,創造法律。

5.大陸法系的特點 a.成文法典的具備:法律都以條文形式呈現做為國家主要法源。 b.訴訟程序的重視:關於訴訟案件,必先審查是否合乎程序,之後再做實體 上的審判。 c.裁判機關的定型:法院的審級系統、法庭組織均由法律硬性規定,不得違 反。 d.民刑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分隸:關於民刑事訴訟由普通法院管轄,關於行政 訴訟則由行政法院管轄。 三、英美法系 1.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英國法、判例法,指早期英國通過去院審理案件「遵 循先例」和立法等形式,廣泛吸收羅馬法,教會法的思想和原則,以及日耳曼習慣法等,逐漸形成的一種法律體系。 2.判例法的形成主要係來自於法院法官的判決。法官將存在於制定法、判例或 法學名著中的法律原則運用到具體的案件之上作出判決時,往往會經由法官的理解或解釋,而引申出新的法律精神,即所謂「判例法」或「法官法」。 3.遵循先例是判決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此原則並不意味著所有法院的先例, 必須讓所有的法院遵循。實際上,它是根據法院的權威等級區別而適用。第二節國家的主要法律規範 1.有以自羅馬以來最普遍之學說為利益說,亦稱目的說。 2.即以保護公益為目的者為公法,以保護私益為目的者為私法。但公益、私益 之界限如保劃分,亦為不易解決之難題。 3.基於法之內容分類,可分為: a.公法體系:憲法、行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對訴訟法。 b.私法體系:民法、商事法。 c.公私綜合法體系:經濟法、勞動法。 d.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下列案件: 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中美司法法律制度比较

中美司法法律制度比较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A Comparison of Judicature And legal System between China and U S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re two main powerful counties in economic and military fields in the world. Nevertheless, in the political system and social and cultural aspects, there are many cruci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These differences are too excessive too tremendous and too deep-going, as a result, the two counties diverge markedly when it comes to almost every international affair. We don’t have that wisdom and strength of researching and probing those differences. That being so, let’s give it a head start in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law. Judicial system Judicial system of US is totally different from ours. Firstly, America’s judiciary is one branch of that three branches—the legislative branch, the executive branch and the judicial branch. Those three branches divide national government’s power into three. This division of authority is known as a system of checks and balances established by the Constitution, which is meant to prevent any of the three branches from having too much power. Each branch has certain controls over the other branches. Each branch can limit the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复习资料)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 我国司法工作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律师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审判制度 一、审判制度的性质和含义 1、审判制度的含义: 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结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制度的总称。国家解决社会冲突是审判制度产生的原因。 2、审判制度的性质: (1)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制度、行政制度和立法制度共同构成了国家制度。 (2)具有法律制度的特质。审判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与一国法律制度的其他部分,共同构成了一国区别于他国的法文化传统。 二、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 1.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 (2)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两层含义:一是对公民的定罪权由法院统一行使;二是需按法定程序审理判决有罪才有罪。 (3)平等审判原则。两层含义:一是对一切人的犯罪都要依法加以追究,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二是对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4)民主审判原则。三个方面: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及其组成人员都是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由同级人大产生,体现了民主性。二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三是审判监督体现高度的民主性,群众可以提建议,还可以针对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2.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 (1)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外,一律公开进行。 (3)合议制度。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 (4)回避制度。指司法人员等由于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的一种制度。 (5)陪审员制度。实行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宪法原则的体现。公民担任陪审员的条件: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人民陪审员一般要求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以上。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除不得担任审判长之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6)审判监督制度。就是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活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是,依法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一种特别的审判制度。 三、人民法院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1、人民法院的职权:审判权、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等问题作出解释的权力)、指导权、司法行政权、司法建议权。 2、人民法院的体系:有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分,普通法院包括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的内部组织体系。指的是各类不同性质的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内部不同的专门审判庭负责审理。各专门审判庭审理案件由法定的审判组织具体最担。 我国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篇一: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潇湘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2班肖晓1065020205 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与其他法律相同,刑法的终极目的仍然在于规范社会关系,保法制乃一个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制度保障,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贯穿整个法制,是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坚定基石,能保证社会关系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予以发展。 作为一项制度,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必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它作为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其作用更是不可轻视的。更是任何一个文明和法制的国家都不可缺少的制度。其担负着控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美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法治国家,其刑事司法制度制度更是这样。 首先,在此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必先说其法律。对于美国法律,其特点有四:①多元法律文化的融合,②法官造法,③判例法系的代表国,④成文法也比较发达。这四点,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建构起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大厦,更从实体法上为其程序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那么究竟如何来认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①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②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③程序法与实体法相

结合的方法。④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规定相结合的方法。⑤多角度,多层次的比较方法。这样,才能全面、客观的熟知。美国和我国的中央制度不同,其属于联邦制。因为美国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刑事诉讼法,联邦有一个联邦的刑事诉讼法,每个州有自己的刑事诉讼法,还有一些地方的刑事诉讼法,所以美国有五十几个刑事诉讼法,但是都大同小异,都符合美国联邦宪法的基本要求。这也其美国法制高度发达的保障。所以,学习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必须从联邦高度与地方层面来把握。 然而,在有效控制犯罪和有效保护人民人身自由权利两者间却不可能有完全的统一。许多国家在这方面都或多或少存在些问题。那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又是如何协调,其效果又如何?对于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其内容是广泛的,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制度,检查制度,证据制度,辩诉交易,律师在场制度等等,涉及刑事司法的方方面面,有力的保障了刑事司法的顺利实施,维护了社会秩序与人民合法权益。其中,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更可以说是整个司法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其从根本上确保了刑事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集中体现了所谓“宪政与民主”的张力,有效地保障了美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大大维护了广大人民的权益。而律师在场制度的设计与严格贯彻执行,充分保障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更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人权,促进了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良性发展。 美国法律的发展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部程序的保障史。对于一个法

比较司法 审判制度

第五讲审判制度比较 审判是国家对因社会冲突而引起的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是国家权力在冲突解决领域最集中的体现。因此,公共权力的代表——国家的产生是审判制度的逻辑前提。审判制度产生的标志在历史上表现为冲突解决的“私力救济”方式的结束,“公力救济”的诉讼形式的确立。审判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最重要(核心)部分,也是一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节审判制度的概述 一、审判制度的概念 所谓审判制度,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保障用以维护本阶级利益的国家法律的全面实施而确立的关于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机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制度的总称。它既是一国法律制度整体的重要组成要素,同时也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制度具有如下两方面的含义: (一)从宏观上看,审判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制度、行政制度和立法制度共同构成国家制度的完整内容是国家固有的立法、司法、行政权能在不同制度形态上的反映。在以“三权分立”作为宪政基础的西方各国,司法与审判在概念上属于同一概念,司法权统一由法院行使,司法制度也是指审判制度,比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都将司法权归属于法院。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在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下,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掌握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体制,与“三权分立”有原则性区别,司法机关也不是专指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却与世界各国由法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此,尽管当今世界各国的政治结构体系存在差异,但审判权统一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制度专指法院的性质和职能、法院的组织结构、法院审判案件的诉讼程序制度却是相同的。而且正是基于审判制度是国家固有审判权能在审判制度形态上的反映这样的属性,我们才认为在国家制度整体结构的宏观层面上,审判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政制度、立法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审判制度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组织制度;而立法制度和行政制度是关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组织制度。第二,审判制度是有关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解决各类实体法方面争议的审判程序方面的制度,行政制度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

中国司法制度的作业 2

中国司法制度作业 ——欧妮 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公证法》的颁布时间是( ) A.1982年4月13日 B.2005年8月28日 C.2006年3月1日 D.2006年6月1日 2.设立公证机构的审批机构是( ) A.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C.省级人民政府 D.司法部 3.为了便于证明文书使用单位准确地辩认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1992年司法部专门设立了( ) A.委托公证人制度 B.委托公证制度 C.公证书加章转递制度 D.公证证明制度 4.公证书的生效时间是( ) A.申请之日 B.受理之日 C.送达之日 D.出具之日 5.公证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机构是( ) A.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证机构 B.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证机构 C.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D.公证机构 6.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复查的公证书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 ) A.不予理会 B.予以更正 C.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 D.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反映,请求批准撤销该公证书 7.当事人向两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 ) A.由最先收到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B.由公证协会指定办理 C.由最先受理的公证机构办理 D.由共同的上级公证机构指定办理 8.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经过公证的文书是( ) A.涉及财产内容的经济合同 B.涉及财产内容的委托公证 C.涉及财产内容的公证遗嘱 D.涉及给付一定货币、物品的债权文书 9.一般说来,公证机构办理的最常见的、最大量的一项公证业务是( ) A.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B.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 C.法律行为公证 D.涉外公证 10.根据国际惯例,一些由特定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与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该种文书的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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