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若干思考司法制度范文.doc
论文-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内容摘要】:未成年人一般具有极强可塑性。
如果法官的判决是有利其改过自新的,则此种基于刑罚个别化的判决对该未成年人而言无疑是再社会化和预防犯罪的良方。
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尚不完备的当下,应以该制度的正当性为基点展开研究,以期运用于少年刑事司法实践。
关键词:庭前教育非监禁处置人权保护少年法庭一、注重庭前教育(一)、注重庭审前的调查分析工作,做好庭审教育阶段的准备(二)、尝试“分案起诉”,体现特殊保护原则理好未成年刑事案件,提高庭审教育、感化的力度,必须进行社会调查。
了解该少年成长的历史、性格、心理状态和犯罪前后的表现情况,以找准感化点。
如何保障寓教于审的顺利开展,是少年刑事审判制度解决的重点问题。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犯罪原因的差异,使得教育难度较大,针对犯罪主体、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的不同,如果采取简单的千篇一律的说教,那么,寓教于审仅仅是流于形式,而无任何实际效果,因此,针对不同的个体,教育也应当是因“材”施教,这里的“材”是指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性质、犯罪产生的主客观原因、被告人生理心理特征、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等,法官如不能充分详实地了解上述事实,那么就无法找准激发、唤醒被告人良知的切入点、感化点,使得教育既无针对性,也无深刻性。
实践证明,在庭审前的社会调查,查清少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心理特征等基本情况,寻找“感化点”、“突破口”,对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我们采取对成年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进行“分案起诉”的作法。
分案起诉是指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将成年与未成年被告人在案件侦查、起诉环节,人为地分割成二个或数个案件,将未成年被告人单独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起诉的案件处理办法。
这是正视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的差异,对未成年采取的特殊保护,它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将对成年犯罪人适用的普通司法制度和审判方式机械地搬进少年司法领域,对单独起诉的未成年人可充分体现对其教育、感化、挽救的保护措施。
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思考

审 查 起诉 阶段 介 入诉 讼 。 笔者 认
为 随着 条件 的成 熟 , 当把合 适 应
成年 人参 与诉 讼提前至 侦查 阶段 ,
在 警察 第 一 次讯 问 时就 应 当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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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范“ 圆桌审判 ” 式 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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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年 人 开 事 案 件 的若 干 规 定 》 0 第 2 7条规 定 :法庭 审理 时 ,审 判人 “ 员应 当注意 未 成年 被 告 人 的智 力
发育 程 度 和 心理 状 态 ,要 态度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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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与探 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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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决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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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 人司 法 制度 是 一 个 国 家司 法 制度 中 不可缺 少 的有机 组 成 部 分 ,是 衡量 一 个 国家 司法 制
法理 念 、一 种适 合 未成 年 人 身 心
特 点 的审 判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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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 合 适成 年 人参 与 制
议 , 后修 改 《 事诉 讼 法 》 , 今 刑 时 应
对 未成 年人 刑 事 审 判程 序 作 出 明 确、 系统 的规 定 , 确定 少年 法庭 的 地 位和 作用 ,切 实维 护 未成 年 人 的合 法权 益 。
人刑 事 案件 思维 影 响较 大 ,不利
浅析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doc

浅析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被定义为国家以未成年犯罪为特定的调控对象,通过设置专门的法律条款和实务程序甄别未成年人犯罪,以便在各个刑事诉讼阶段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其本质是一种对未成年人之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制度。
[1]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被公认为世界的第三大公害。
未成年人代表着社会未来的发展,能够代表着我们国家未来人才的发展状况,同时,他们也担负着振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但是,由于他们自身在生理和心理方面存在的不完善,并且代表着社会上的一帮弱势群体,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我们国家一直采取特殊的诉讼程序的对待方式,这不仅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相对于未成年自身发展的需要。
所以说,在我国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刑事司法制度成为一项艰巨而难以完成的任务。
就目前而言,一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在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例如,在2012年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添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在对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程序上做了更加明确的制度,特别表现在制订了完善的社会调查制度,如附条件不起诉,形式记录存储符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系统的制度。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针对如何预防、控制和治理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我们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应该在具体的司法改革中,不断的解决和完善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体系,才能达到减少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从而真正做到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认为我们国家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该制度:第一,我们国家应该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建设。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能够独立的解决未成年犯罪的独立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
在最初的阶段,我们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往往依据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往往忽视对未成年犯自身在心理和生理方面的问题及他们的犯罪特点,不能够充分的保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困惑与完善的论文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困惑与完善的论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困惑与完善的论文自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立法完善问题一直为学界所关注,其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的设置对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均具有重大意义。
但不可否认的是,技术性因素所导致的立法瑕疵及承载权利义务规范的语言文字涵义的可扩张性,使立法层面的规范仍然存在诸多不可忽视的外在障碍和内在缺陷,集中表现在一些规范的制定过于原则,在制度的启动、实施、解除、救济等方面缺乏细致规定,必将使规范在实践层面遭遇适用困境。
面对这一难题,笔者认为,较之体系性的评判与问题性的颠覆,规范内的另途寻法或许更具实效。
一、面临的价值判断:诉讼效益抑或未成年人权益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直接孕育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一开始就注重对犯罪的惩罚方面,针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设计理念始终是刑罚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程序更多地追求诉讼效益。
但是,纵观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确实在人权保障、庭审方式、权利救济等方面有巨大进步。
面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的犯罪,面对二元的价值诉求,司法机关该如何体现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如何凸现这些需要特殊保护的权利?是完全遵照传统刑事诉讼的指导理念推进程序运行,还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适当突破?是否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诉讼权益就可以对法律规范的适用进行调整?在这二元价值冲突中,寻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打击刑事犯罪的诉讼价值的平衡点,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已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二、必须正视的冲突:法律规范面临的适用难题总体来看,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规定相对比较粗糙,可操作性不强,适用时除了面临一些内部程序上的检视与质疑外,还有诸多刑事司法体系外部的问题亟待解决。
如果这“一内一外”两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造成规范与实践的冲突,并最终导致规范的虚置和适用无序。
反思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反思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
这个制度涉及对未成年犯罪分子的审判和惩治,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加以教育、改造,使其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进行反思和改进。
首先,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和不完善性。
虽然该制度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但在实施中,有时可能会忽视了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
我们应当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与社会安全之间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促进与支持的关系。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时,应当更加注重平衡,不仅要关注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时也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某些方面与国际标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参与犯罪行为的法律准则和指导原则,如联合国《未成年人保护准则》等。
我们应当认真借鉴和吸收这些经验,通过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改进和完善我们自己的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和教育未成年犯罪分子。
另外,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境。
一方面,少年犯罪数量的增加给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导致资源和人力的匮乏,进而影响了司法效能的发挥。
另一方面,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的再教育和社会融入方面,我们还缺乏足够完善的机制和手段,使得这一群体很难真正实现改造和成长。
针对上述问题和困境,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进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首先,我们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力度,提供更多的社会救助和心理支持,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其次,我们应当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社会的需求和实际状况。
此外,我们还可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以提高整个司法系统的效能和公信力。
总而言之,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和问题。
我们应当通过反思和改进,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摘要】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当前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现行制度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们需要加强相关的预防和教育工作,并在司法程序中更加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
应建立健全的未成年犯罪司法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救助工作。
最终的目标是加强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视,促进其持续发展,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推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反思、现状、重要性、完善、必要性、预防、教育、保护、建立、健全、司法制度、救助、加强、重视、持续发展1. 引言1.1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状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状可以说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我国少年犯罪率逐年增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犯罪年龄呈现年轻化趋势,这给社会治安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现行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在法律法规、机构设置、教育预防等方面还存在不足,未能很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无法有效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一些监管机构和法律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足,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不到位。
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
1.2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是社会的脆弱群体,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
少年犯罪的存在,不仅影响着个体的成长和健康发展,也对整个社会秩序和稳定构成威胁。
建立健全的少年司法制度,对于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能够有效地防范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对于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说,注重教育和帮助,而不是简单的惩罚,才能真正改变其行为,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未成年刑事案件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引导,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于未成年刑事诉讼实施了特别的程序。
然而,在未成年刑事诉讼的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分析,分析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完善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运用现状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逐步实行了未成年刑事诉讼特别制度,通过司法人员的共同努力,未成年刑事特别诉讼制度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
(一)我国未成年刑事诉讼立法现状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的诉讼,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重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对于犯罪较重的才给予惩罚,而且量刑也比成人量刑轻得多。
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基本形成了一整套特别的司法制度和程序。
我国各地相继成立了少年法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这些是专对未成年人而设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实行不公开审判制度、缩短讯问时间制度和审判时监护人到场陪同庭审制度,以及对未成年人实施和法律援助制度,在司法程序上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特别照顾。
在司法执行上,实行重点教育,边改造边学习知识的少年犯改造制度。
总体说来,我国目前所推行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和制度符合社会的要求,符合未成年人刑事诉的要求,符合世界潮流,是先进的、科学的、人性化司法制度。
但有一些不适应的缺陷。
(二)我国未成年刑法诉讼制度的实践和取得的效果一是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刑事犯罪进行惩罚和教育,帮助了一大批未成年人改正错误,走上遵纪守法的道路。
二是坚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综合治理。
逐渐加强了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和学校周边秩序的整治,降低对未成年犯罪的社会消极因素,打造了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绿色生长环境。
00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惠文)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要:本文作者首先阐述了关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分为关于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关于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适用,关于对未成年罪犯刑罚的适用,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未成年制度的相关规定。
然后提出了关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议,主要建议有:关于刑罚适用方面有明文规定未成年罪犯不应适用无期徒刑,建立未成年罪犯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对未成人罪犯不宜适用附加刑。
关于关于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包括:扩大未成年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范围,设置其他非刑罚的处理方法。
关于未成年案件的审理主要是要学习并运用詹红荔法官的“三三九不工作法”来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全文共6578字。
以下正文:青少年是祖国的的未来,为了让青少年健康成长,就要想方设法为他们创造一流的成长环境,包括教育环境、就业环境。
当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不慎失足时,也要尽可能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刑事司法制度。
现在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缺点,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以不断满足失足未成年人对刑事司法制度的需要,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文作者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研究,充分肯定了现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进步性,也提出了其缺点,并提出了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进行的完善的建议和意见。
一、关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一)关于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
(二)关于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适用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确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根据案件情况慎重考虑。
(三)关于对未成年罪犯刑罚的适用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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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若干思考,司法制度-摘要: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日趋严峻,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高度关注,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水平己经被视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法治文明程度以及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
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建立,二十多年来,虽然在实体立法、程序立法和实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起步较晚、历史文化等综合原因,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水平相对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来说还有一定的差距,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
因此,我国必须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加以重新审视,并采取相应的刑法对策实施变革,最终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制度刑法对策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理论是指导学术研究和实践的基本思想,因此,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必须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定位,并明确现代先进刑事司法制度基础理论的发展动态,以此指导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目前,国际社会关于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建立与发展的理论基础,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一)“新社会防卫论”理论。
二战以后,刑事司法领域出现“新社会防卫论”思想,该思想以法国刑法学家安塞尔为代表。
首先,“特别强调犯罪人具有复归社会的权利,国家具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该理论倡导以犯罪人“复归社会”的权利为中心的刑事政策,从传统的主张报应刑的刑事司法观念转变到以社会防卫为目的的刑事司法理念。
其次,注重刑法的个别预防功能,主张刑罚个别化,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在考量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使定罪量刑更显针对性。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具有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因此,建立新社会防卫论基础上的多元司法处遇制度更具适用性。
现今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处遇的非监禁化、轻缓化等变化趋势即是该多元化处遇制度的体现。
(二)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是是刑法学的根基,其中“主体要件”无论在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还是其他犯罪构成理论中,都处于基础地位。
犯罪主体主要涉及到主体的“特定身份”和“刑事责任年龄”,这两个因素对行为主体的定罪、量刑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犯罪构成解决的是“谁该承担责任”和“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而作为犯罪构成基础要件的主体要件要解决的自然也是这两个问题。
未成年人具有“特殊身份”,有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特点,受社会和自身生理条件影响比较大,是特殊的犯罪主体,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采用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处遇方式,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最优利益。
(三)国际化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权利保障原则。
未成年人关系着世界的未来发展方向,因此,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控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联合国大会以及连续三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作为重点讨论,先后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北京规则》、《利亚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公约,确立了现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归纳起来,主要有最大利益原则、双向保护原则、预防、教育为主原则、减少司法干预原则、保护少年权利原则、法律援助原则、相称原则等。
上述原则透过犯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本身具有的独特价值理念,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自身特点,从保护未成年最大利益角度出发,矫正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一)关于未成年人定罪标准的问题,刑法规定不全面。
如前所述,未成年犯因本身独有的特点而成为特殊的犯罪主体,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处罚应依照适合于未成年人特殊的构成要件处理,而现行刑法并没有一套完整的适合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定罪处罚规格、标准,司法实践中往往是用一般定罪标准定罪,在处罚方面,对未成年人比照成年人从宽处罚,从而出现了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问题,这对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待遇,同时,未成年犯作为特殊主体,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标准就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缺乏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
前科消灭制度主要是指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抹销其犯罪记录,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法消灭制度,是现代刑事法先进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
犯罪人前科污点的存在必然导致其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限制和名誉的损害,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其人生刚刚开始,前科污点将使他们被社会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受到社会歧视,失去许多应当享有的权利,严重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妨碍了他们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不利于其复归社会。
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这一规定虽然附条件地免除了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但是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三)欠缺对未成年犯非监禁刑罚处置方法的规定。
由于未成年人具有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有相当数量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来自社会,社会应对未成年人犯罪负有一定的责任。
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在谦抑原则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提倡司法处遇轻缓化、非监禁化,采用“宽松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大多采用缓刑、假释、社区服务等非刑罚处置方法。
目前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实施的非监禁刑主要是通过缓刑、假释和社区矫正来体现的。
虽然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一再强调对未成年犯要采取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原则,包括可以比照成年犯放宽非监禁刑的条件,但由于我国刑法未对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刑做具体规定,因此,未成年犯罪人的非监禁刑在实践操作中基本等同于成年人,不利于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治和对未成年犯的司法保护。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议如上文所述,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还存在各种问题,笔者试从反思、比较和借鉴的角度,寻找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方面的完善途径。
(一)制定并完善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常涉罪名的犯罪构成。
笔者认为,应结合新社会防卫论、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诸原则,明确刑事责任与刑罚适用问题。
对原有《刑法》已经规定的盗窃、抢劫、强奸等常用罪名,运用相称原则处理,把盗窃、抢夺、寻衅姿事等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情况在犯罪构成上对比成年人犯罪予以区分,另外要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的原则制定具体化的规定,实现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实质上的平等。
(二)完善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处置制度。
根据“新社会防卫论”理论,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国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刑罚理念,建立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完善的非刑罚处罚方法,该处罚方法原则上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笔者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具体的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的非监禁刑处罚方法,具体可以包括:(1)司法警告。
(2)管教协助。
如果未成年犯罪人被免于刑罚,而其家庭无力管教或管教不当,可以由人民法院派员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
(3)社区公益服务。
由人民法院指定一定的场所,要求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罪人在指定的社区完成一定的公益劳动。
(4)保护观察处分。
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司法令,对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交往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等。
(三)建立未成年犯罪人前科消灭制度。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如果为公众所知,必然会降低公众对其的肯定性评价,对其以后的成长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并延缓他们复归社会的进程。
因此,应建立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规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具体做法。
当然,前科消灭制度应当有条件地谨慎适用,笔者建议仅适用于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人,具体做法可借鉴200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的“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办法”试行方案,刑罚执行完毕后,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前科消灭,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规定一定的考察期,综合考察未成年犯罪人的表现,确定其能做到遵纪守法,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完全符合前科消灭的规定条件,最后由原审法院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
对于持有《前科消灭证明书》的未成年犯罪人,视其未曾犯罪,之前表明其犯罪的法律文书不记入户籍和人事档案,保证未成年犯罪人复归社会,促使其顺利成长。
(四)完善我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
首先,完善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
《刑法修正案(八)》仅规定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并没有解决执行主体的问题。
现实中,参与社区矫正管理的机构较多,如基层司法所、工会组织、共青团、妇联等,上述规定容易产生多头管理。
笔者建议可以在司法行政部门中单独设立社区矫正机构来开展矫正工作。
因为社区矫正本身是对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业务水平要求较高的工作,尤其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的社区矫正,要求矫正工作人员具有教育感化及心理辅导等多方面的业务水平,现今我国司法行政机构人员本身配置紧凑且专业结构单一,把社区矫正工作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其它工作严格分开、各司其职,培养专业的矫正队伍,既可以缓解人员不足的压力又避免了人员之间因职责分配不明而相互推诿,有利于提高矫正效率。
其次,要建立针对于未成年犯的特殊社区矫正场所。
未成年犯的特殊性要求其在社区矫正中要与成年人分开。
实践中可挑选优秀社区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基地,在相关司法机关的指导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再次,在矫正内容与方式上,矫正机关可以联系组织相关专家、高校工等志愿人员,为社区矫正工提供培训工作,从而逐步建立一支比较稳定的帮教矫正队伍。
一方面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志愿人员通过多种方法促使犯罪人改造和转化,努力避免犯罪人重新犯罪,另一方面,对犯罪人进行职业培训和文化教育,为他们复归社会提供谋生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