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制度
公安学类研究中的刑事司法制度与法治建设

公安学类研究中的刑事司法制度与法治建设刑事司法制度在公安学研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法治建设密切相关。
本文将介绍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概念,探讨其在法治建设中所起的作用,并分析当前的挑战和发展趋势。
一、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概念刑事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执行机构来惩罚犯罪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刑事司法制度包括刑事诉讼制度、刑法规定、刑罚执行和矫正制度等。
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公平正义,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
同时,刑事司法制度还应当具备科学性、高效性和公共参与性,以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
二、刑事司法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法治建设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司法制度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 维护社会秩序:刑事司法制度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合理有效的刑罚制度能够对罪犯起到威慑作用,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宁稳定。
2. 保护公民权益:刑事司法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知情权、交涉权等一系列权利保障。
同时,对于冤假错案的纠正和赔偿也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3. 构建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刑事司法制度旨在构建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减少司法腐败和不公平现象。
同时,刑事司法制度还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4. 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不仅仅关乎刑事司法本身,还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通过刑事司法制度的规范,促进了道德伦理的建设,培养了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了社会文明程度。
三、挑战和发展趋势当前,刑事司法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和发展。
1. 刑法科技化与信息化: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形式日益复杂多样,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可能无法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因此,刑事司法制度需要与科技的发展相结合,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刑事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法院刑事办案管理制度

法院刑事办案管理制度一、前言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等重要职责。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办理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为此,法院刑事办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显得尤为重要。
二、法院刑事办案管理制度的概念法院刑事办案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法院办案工作,保障刑事案件办理公正、高效的制度框架。
其目的是确保法院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提高刑事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法院刑事办案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 制度建立和完善: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刑事办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人员配备和培训:法院应当合理配置审判人员和工作人员,确保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在刑事办案领域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意识。
3. 案件受理和分工: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案件受理和分工机制,合理分配办案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确保每个案件都能被及时受理、妥善处理。
4. 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法院应当加强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同时,严格遵守程序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5. 庭审公正和效率:法院应当保障庭审公正,严格依法审理案件。
同时,注重庭审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当事人满意度。
6. 判决质量和执行监督:法院应当加强对判决质量的监督,确保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精神。
同时,注重对判决执行的监督,保障司法裁决的实施。
7. 案件评审和质量管理:法院应当建立案件评审和质量管理机制,对办案结果进行评估和考核。
通过实施质量管理,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水平和品质。
8. 审判团队和合作机制:法院应当建立审判团队和合作机制,加强内部协作和外部合作。
通过团队合作,提高刑事办案效率和质量。
四、刑事办案管理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法院刑事办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1. 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刑事办案管理制度可以规范法院办案工作,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刑事司法制度与犯罪预防

刑事司法制度与犯罪预防刑事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和制裁的一套体系。
而犯罪预防则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刑事司法制度和犯罪预防是紧密相关的,相互促进的关系。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刑事司法制度对犯罪预防的影响。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是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法律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对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和惩罚,起到了震慑和威慑的作用。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营造了公民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不仅对犯罪分子起到了威慑作用,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刑事司法制度的实施离不开执法机构的支持和配合。
执法机构是负责侦查犯罪、检察犯罪和审判犯罪的重要力量。
加强执法机构的建设,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效能,有助于打击犯罪活动,保护社会安全。
在犯罪预防方面,执法机构还可以通过加强巡逻和治安管理,对潜在的犯罪行为进行监控和预警,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刑罚的执行和监管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
刑罚既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警示。
加强刑罚的执行和监管,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降低犯罪率。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注重罪犯的改造和教育,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将来的社会生活做好准备。
四、加强社会安全管理刑事司法制度对犯罪预防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加强社会安全管理。
社会安全管理是通过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协作,实施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加强社会安全管理,可以提高社会的整体素质和治安水平,为犯罪分子寻找可乘之机。
总结起来,刑事司法制度与犯罪预防密不可分。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加强刑罚的执行和监管以及加强社会安全管理,都是刑事司法制度对犯罪预防起到积极作用的重要措施。
只有全方位、多层次地进行犯罪预防工作,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宁稳定。
司法警察学中的刑事司法制度与法治建设

司法警察学中的刑事司法制度与法治建设在司法警察学中,刑事司法制度和法治建设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刑事司法制度是指用来审判和处理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程序和组织机构,而法治建设则指的是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建设来实现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本文将探讨刑事司法制度与法治建设在司法警察学中的关系和作用。
一、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合法和人权保护。
公正和公平要求在审判和处理刑事案件时,应坚持事实公正,法律公正,程序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和当事人。
合法原则要求依法严肃地进行刑事司法工作,确保合法程序和刑事责任的实施。
人权保护原则是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要求尊重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法治建设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对于司法警察学来说也不可或缺。
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可以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法治建设也为司法警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提高了司法警察工作的效率和科学性。
三、刑事司法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刑事司法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刑事司法制度可以通过明确的法律和程序,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和正当处理,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司法警察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发挥着重要职责和作用,负责侦查、抓捕、取证、起诉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只有建立健全的刑事司法制度,才能保障司法警察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四、法治建设对司法警察学的启示法治建设对司法警察学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影响。
首先,司法警察应当严格依法行事,尊重和保护人权,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
其次,司法警察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确保侦查和取证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此外,司法警察还应积极参与法治建设,为社会的法治进程贡献力量,加强与法律机构和司法部门的合作。
结语刑事司法制度与法治建设是司法警察学中的重要议题,其关系密切,互为支撑。
刑事司法管理制度

刑事司法管理制度刑事司法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而建立的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我深知刑事司法管理制度在维护社会公正、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自由方面的重要性。
在过去的15年里,我参与并见证了刑事司法管理制度的发展与改革,为客户提供了诸多案件咨询服务。
本文将重点探讨刑事司法管理制度的内涵、构建与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刑事司法管理制度的内涵刑事司法管理制度是由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机构、程序和具体政策构成的。
其核心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权益。
刑事司法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刑事立法、刑事诉讼制度、刑罚执行制度、监狱管理制度等。
这些制度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整体的刑事司法管理体系。
二、刑事司法管理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为了确保刑事司法管理制度能够健康运行、有效发挥作用,需要持续进行构建与完善。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完善刑事立法体系:制定和修订刑事法律,严明罪责与刑事责任,细化犯罪行为和刑法适用的规定,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强化刑事诉讼程序保障: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注重证据的合法获取和严密审查,建立公正、高效的刑事诉讼程序。
3. 提高刑罚执行的有效性:加强监狱管理,推进刑罚执行的社会化、法治化,注重罪犯的改造和再教育,为其回归社会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4. 强化司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包括对判决结果的复核、刑罚执行的监察等,防止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
三、刑事司法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然而,当前的刑事司法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 执行力度不足:一些刑事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有些罪犯能够逃避法律制裁,更需要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
2. 刑事诉讼程序不完善:一些程序环节存在缺陷,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
例如,案件办理周期长、程序复杂等问题亟待解决。
3. 证据收集和鉴定困难:一些案件中,涉及的证据获取渠道单一,鉴定方式落后,导致证据收集和鉴定的困难。
社会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管理制度

社会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管理制度社会刑事司法是指在社会背景下的刑事司法体系,以保护公民、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为目标,通过制定与实施一系列刑事法律和法规来管理和打击犯罪。
而刑事执行管理制度则是指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对犯罪分子和刑罚执行机关的管理方式和机制。
一、社会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社会刑事司法的核心是公正与公平。
公正体现在司法过程中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性别、财富等因素的影响。
公平则意味着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来衡量的,不偏不倚。
二、社会刑事司法的组织结构社会刑事司法的组织结构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
立法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包括侦查、审判和执行刑罚;执法机关则是负责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预防、打击和侦查工作。
三、刑事执行管理制度的原则刑事执行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性化、法治化和效率化。
人性化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服刑人员的关注和保护,包括提供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法治化是指刑罚执行必须依法进行,执行机关必须具备合法的权力和程序;效率化则是追求刑罚执行的高效和精确,确保刑罚对犯罪的威慑和惩戒效果。
四、刑事执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刑事执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刑罚执行的预审程序、监狱管理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和释放后帮教与帮扶制度等。
预审程序确保在刑罚执行前对服刑人员进行评估和规划,以保证刑罚执行的针对性和合理性;监狱管理制度包括监狱的设施建设、人员管理和日常生活保障等;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将特定刑罚转化为社区服务、教育和监督,促使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释放后帮教与帮扶制度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社会适应、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等。
五、挑战与改进社会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管理制度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改进的问题。
其中,司法不公、刑罚执行不公、人权保障不足以及监狱暴力等问题需要得到更好的解决。
为此,可以通过加强司法监督、改进刑罚执行制度、提升人权保护意识和加强监狱管理等手段来改善现状。
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有何不同?刑事司法制度是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方式。
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也有很多的不同,下面来分类讨论一下。
一、侦查方式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注重个人隐私和人权保护,侦查方式较为复杂,依靠事实证据进行调查,一般需要有搜查令才能侵入私人领域。
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则依靠以嫌疑人自供为主要证据,警方可以采用软硬兼施的方式获取证据,个人权利较为薄弱。
二、审判和量刑方式美国的审判程序严格,包括陪审团,律师辩论等,审判结果公开透明。
而中国的审判程序则相对简单,一般由法官独立审判,审判结果不被普通人披露,内容简略。
关于量刑,美国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标准,但可能需要考虑被告人的人权,刑罚相对较轻;而中国量刑上相对严格,常常重罚犯罪行为,但在人权保护方面还有很大进步空间。
三、罚款方式美国在很多刑罚决议中往往采取罚款和民事诉讼的方式,而中国的司法制度中罚款的适用率较低。
美国罚款对于施加经济压力,增进司法公正起到了很大作用,中国在罚款方面仍需要进一步思考。
四、庭审录音、录像和法律援助美国审判过程中均要求生成庭审录音、录像等材料,可供公众查询;并规定了法律援助,保障了公正,司法透明。
中国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多改进空间。
五、监狱制度美国的刑罚执行机构和中国相比较为先进,保障被刑事制裁人员的人权执行。
监狱为不同类别的罪犯量身定制,并且监管人员制度完善。
而中国的监狱制度则存在一定的不足,如管理不严,体制上不完善,技术水平低,再加上媒体观察力度不足,刑事罚犯人权常常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在侦查方式、审判方式、量刑方式、罚款方式、庭审录音、录像和法律援助、监狱制度等方面各有特色和差异。
相互之间应该进行交流和学习,用更先进的制度保护公民权利,加强司法公正。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是在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且备受关注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旨在协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者之间的关系,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本文中,我将通过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分析和讨论,深入挖掘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从而使我们更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主题。
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背景与概念1. 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执法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进行执法活动的一种方式,其核心职责是监督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执法的特点包括权力单一、效率高、刚性强等。
2. 刑事司法的概念与特点刑事司法是指国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的一种方式,其核心职责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
刑事司法的特点包括法律性强、程序规范、严谨公正等。
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关系与挑战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方面有着紧密的关联。
行政执法是在刑事司法之前对违法行为进行防范和纠正,而刑事司法是在行政执法之后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和惩治。
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依赖,共同构建了法治社会的基础。
2.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挑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界限模糊,导致处理同一案件时可能出现冲突和摩擦;行政执法人员和刑事司法人员的职责不清,容易导致权责不一致和工作效率低下。
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现状与发展1. 衔接制度的主要内容与机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执法人员职责的明确、案件信息的共享等。
通过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可以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提高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2. 现状与问题目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衔接机制的不完善、执法人员对衔接制度的理解不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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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司法制度一、问题的提出1996年3月16日,中国立法机构对颁行于“文革”后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作出了大规模的修改。
伴随着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一场影响深远的刑事司法改革在中国发生了。
作为这次改革的主要成果,无罪推定、审判公开、辩护等基本诉讼原则得到了一定的贯彻,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
因此,人们几乎普遍对这次改革作出了积极的评价,并将其视为中国在刑事法律中加强法治原则的重要标志。
[1]如果对1996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一简要回顾的话,那么,中国立法机构为推进刑事司法改革所作的努力之大还是令人赞叹的。
例如,为防止法官在审判前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预断,避免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发挥控辩双方在证据调查和事实发现方面的作用,立法机构对刑事审判方式作出了大幅度的改革,引入了源于英美的对抗式审判模式。
[2]又如,为增强被告人的防御能力,立法机构改革了刑事辩护制度,使辩护律师有机会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且使那些无力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得到了扩大。
再如,为维护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有效地约束检警机构的强制性侦查权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逮捕的条件作出了改革,建立了财产保释制度,使得“收容审查”措施得到废止。
当然,新的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对一审法院严重违反诉第 2 页共 20 页讼程序的行为规定了消极的法律后果……然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久,由于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即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对该法律作出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此后,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独立的解释,制定了各自的执行规则。
于是,一些旨在应对刑事司法改革的“变通之策”大行其道,大量体现刑事法治理念的制度在不同程度上被架空和闲置。
刑事诉讼法的施行逐渐出现了危机,刑事司法改革也开始陷入困境。
199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组织了一次“执法大检查”,就社会各界非议颇多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辩护律师权益保障以及刑罚执行中的实体变更等重要问题,展开了全面的调研活动。
在这次“执法大检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以“通知”、“批复”等方式,对纠正和制止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问题提出一些行政化的要求。
与此同时,鉴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证据规则极为简单,根本不足以发挥维持控辩双方公平游戏的作用,而法官在证据适用上又存在着普遍的混乱现象,因此,中国立法机构在法学界的支持下,开始了制定刑事证据法的努力。
一时间,诸如沉默权、证据展示、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之类规则的确立,又成为人们所致力实现的改革目标。
毫无疑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整体上并没有达到立法机构和法学者所预期的目标。
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表明,立法机构在审判方式、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方面所进行的改革,相对于整个刑事司法制第 3 页共 20 页度的变革而言,只不过属于一种技术性的调整而已。
而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整体框架不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任何技术层面上的“小修小补”都将最终陷入困境。
有鉴于此,本文将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问题和缺陷作一简要的分析。
按照笔者的观点,中国刑事诉讼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司法体制的问题,尤其是公安、检察与法院的法律关系问题。
二、“流水作业”的司法模式美国学者赫伯特•帕克曾提出过著名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和“犯罪控制”(CrimeControl)的诉讼模式理论,并以所谓的“跨栏赛跑”来形容“正当程序”模式的运作情况,而把“犯罪控制”模式则形象地比喻为警察、检察官与法官相互间的“接力比赛”。
[3]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警察、检察官与法官的法律关系,在相当程度上受制于刑事诉讼价值的选择和诉讼构造的形态。
根据笔者的观察和思考,中国的刑事诉讼在纵向上可以说具有一种“流水作业式”的构造。
[4]因为侦查、起诉和审判这三个完全独立而互不隶属的诉讼阶段,犹如工厂生产车间的三道工序。
公安、检察和裁判机构在这三个环节上分别进行流水作业式的操作,它们可以被看做刑事诉讼这一流水线上的三个主要的“操作员”,通过前后接力、互相配合和互相补充的活动,共同致力于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长期以来,中国刑事诉讼法一直存在着一项极为重要的诉讼原则,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这一原则通第 4 页共 20 页过对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
因为我们可以看到,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完全相同的任务:“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遭受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它们还拥有为完成这一任务所必需的诉讼活动方式:三机关“都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而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
不仅如此,法律还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5] 中国这种“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导致审判前程序中缺少中立司法裁判机构,审判阶段的司法裁判机能也明显弱化。
对于审判前程序而言,由检警机构直接面对被追诉者,自行决定实施旨在限制或者剥夺公民基本权益的强制性措施,诸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直接影响公民权益的措施无法获得中立司法机构的授权和审查,遭受不公正对待的公民也不能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
这必然使名义上的诉讼活动成为检警机构针对公民自行实施的单方面治罪活动。
这种司法裁判机制的缺乏,直接导致被追诉者地位的严重恶化和检警机构权力的无限膨胀甚至滥用。
而对于审判程序而言,法院不仅不能对检警机构的追诉活动实施有效的司法审查,独立自主地排除非法所得的证据材料,而且还只能依靠第 5 页共 20 页指控方在审判前、审判过程中以及法庭审理结束以后相继移送的书面案卷材料制作裁判结论,从而丧失了独立自主地采纳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不能做到真正从法庭审理过程之中、从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过程中形成自己的裁判结论。
这一现实所导致的必然是法庭审判过程的流于形式和裁判机能的名存实亡。
在这一构造下,所有针对法庭审理的公正进行而设置的诉讼原则和制度,如合议制、回避制、两审终审制、审判公开、辩护、交叉询问等,几乎全部名存实亡,丧失其存在的价值和本应发挥的诉讼机能。
另一方面,“流水作业式”诉讼构造的这一缺陷,还使得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法定的职能分工几乎完全流于形式。
本来,法官这一职业在立法设计中确实是有别于警察和检察官的。
例如,法官所要维护的是司法公正,而警察、检察官则以实现社会秩序为己任;法官一般主要在法庭上、在控辩双方同时到庭的情况下进行裁判活动,而警察和检察官则可以在办公室、现场等非正式场合进行追诉活动。
但是,由于法院与检警机构一样,都被认为负有惩治犯罪、查明事实真相的政治使命,法院本来所具有的公正司法裁判者角色,经常不得不让位于实际的“第三追诉者”角色。
事实上,公检法三机关这一称谓本身已经点破了中国法院的处境。
那种本应成为“社会正义最后堡垒”的法院,在中国却与检警机构联合起来,成为追诉犯罪这一“流水线”上的操作员,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的工具。
这就使法院在履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天然地存在一些无可避免的局限性。
[6]第 6 页共 20 页三、警察权的非司法化一般来说,明确将警察权视为司法权的观点并不多见。
但是,中国特有的“公检法三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称谓,中国特有的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流水作业体制,显示出人们习惯于将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相混同的心态。
而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法院都被列为“政法机关”,被看作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者“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工具。
甚至在中共党内组织体系中,公安机关的地位往往要高于检察机关和法院。
而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警察无论就其所发挥的功能还是活动的程序、组织方式上都显示出其行政权的性质。
首先,现代警察制度所赖以建立的基础在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使社会维持一种安宁的状态。
正因为如此,几乎所有国家的警察机构都具有准军事部队的特征,以便在社会上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时准确、有效地加以遏止。
其次,警察在维护治安、从事刑事侦查过程中,在程序上采取的是典型的行政方式:主动干预社会生活,单方面限制个人基本权益和自由,积极地获取犯罪证据和查获嫌疑人,并对其发动刑事追诉。
再次,警察机构在组织上更是采取一体化的方式:警察上下级、警察机构上下级之间都属于一种上令下从、互相隶属的关系;对于正在从事刑事侦查活动的警察,可以随时撤换和调任。
显然,与具有高度独立自主性的裁判者不同,警察在执行职务方面不具有独立性和不可变更性。
从中国的法律实践来看,公安机关作为一种武装性质的力量,同时第 7 页共 20 页行使着维护社会治安和刑事侦查的职能;公安机关在组织上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既受制于上级公安机关,又受同级人民政府的辖制,其行政机关的性质是十分明确的。
但是,中国的公安机关拥有一系列的强制处分权。
例如,在治安行政领域,对那些“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劳动教养措施,从而剥夺其人身自由达一至三年,并可再延长一年;对于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有权采取收容、遣送措施;对于卖淫、嫖娼人员,公安机关有权采取“收容教育”措施,从而将其人身自由剥夺六个月至两年;对于那些“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从而限制其人身自由……当然,对于那些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还拥有较为广泛的的治安管理处罚权,可以科处包括警告、罚款和拘留在内的各种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对于一系列涉及剥夺个人人身自由的事项,公安机关在治安行政领域实际拥有着较大的决定权。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还拥有一系列强制处分权。
根据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搜查、扣押、通缉等涉及个人财产、隐私、自由等权益的强制性侦查行为,公安机关有权直接发布决定并直接执行;对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有权自行发布许可令状,自行执行。
而在中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刑事拘留、逮捕后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的延长,公安机关基本上是自行决定、自行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