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处罚案例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
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环保部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例:多名责任人被拘

环保部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例:多名责任人被拘人民网北京6月12日电据环境保护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环境保护部近期组织各地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加大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具体通报了这些案例的造假事实:1、建滔(河北)焦化XXX主营捣固焦、粗苯、焦油等产品,是邢台市重要化工企业之一。
4月22日,邢台市环保局与市公安局环保支队混合编队,对该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高浓度焦化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用于熄焦,属典型的恶意偷排偷放。
此外,该公司一期工程150t/h燃煤锅炉自动监控设备段二氧化硫值为35-90mg/m3之间,烟尘为45mg/m3,环保局现场手工监测二氧化硫值为166-172 mg/m3之间,烟尘为194 mg/m3;二期工程75t/h燃煤锅炉自动监控设备烟尘值为66 mg/m3,环保局现场手工监测二氧化硫值为烟尘为163 mg/m3,存在焦炉超标排放、燃煤锅炉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烟尘超标排放等问题。
邢台市环保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45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保证金100万元;因该公司肆意修改在线监控数据,其主管环保的经理张某某、仪表部经理胡某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2、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调阅历史监控数据,发现信阳豫信轧钢实业XXX焦炉烟囱二氧化硫自动监控数据长期稳定在20mg/m3。
4月17日组织赴现场人工监测发现数据为100mg/m3-200mg/m3,检查前后自动监控数据差距较大。
经调查证实,该企业擅自拔出部分二氧化硫测量探头,使采样孔漏气,稀释排放污染物,人为干扰采样装置、降低测量数据,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针对信阳豫信轧钢实业XXX的违法行为,信阳市环保局依法对企业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对企业存在的超标排放、干扰自动监控数据行为,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处罚,追缴2015年第一季度焦炉烟囱二氧化硫排污费,启动按日计罚程序。
重污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问题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
为了治理环境污染,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本文以某钢铁企业因重污染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例,分析我国重污染法律案件的处理。
二、案情简介某钢铁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钢铁生产、加工和销售。
多年来,钢铁企业一直存在重污染问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2018年,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钢铁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设施,也未安装脱硫、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导致废气排放超标。
2. 水污染物排放超标:钢铁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监测设施,也未对废水进行处理,导致废水排放超标。
3. 土壤污染:钢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导致周边土壤污染。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此规定,钢铁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构成违法行为。
2. 刑事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此规定,钢铁企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3.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工程环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某市某区某地投资建设一高档住宅小区。
该项目占地面积约为100亩,总建筑面积约为20万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预计于2018年底竣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未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进行施工,导致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引发了当地居民和相关部门的强烈不满。
二、违法事实1. 施工期间,开发商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擅自开工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2. 施工过程中,开发商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音等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音等污染。
3. 项目施工过程中,部分建筑材料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周边水体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污染。
4. 项目竣工后,开发商未及时进行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及时进行验收,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三、案件处理1. 当地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开发商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开发商确实存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音等污染、建筑材料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等违法行为。
2. 环保部门依法对开发商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同时,要求开发商对受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
3. 当地政府成立专项工作组,督促开发商尽快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整改污染等问题。
4. 开发商在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整改污染等工作,并对周边环境进行了修复。
四、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0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2019年3月2日)各位专家、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来介绍今天发布的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各类案件,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保护生态环境、助力绿色发展与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这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侧重于生态环境保护,涉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加强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治理,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与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企业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实现保障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相协调,加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等领域,涵盖大气、水、土壤、矿产、林业、渔业、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类型包括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形式,对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发挥司法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中,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充分体现了对于屡禁不止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严惩重罚的司法导向。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害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
该案不同的被告人分别违法排放的废酸与废碱产生化学反应,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
审理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认定提供、运输、排放、倾倒、处置等环节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重判处刑罚。
环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

环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1. 引言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法律在维护环境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若干环境保护法律案例,探讨法律在实践中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和作用。
2. 案例一:X公司的污染行为X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的相关规定,导致周边居民环境受到污染。
相关部门对X公司展开了调查,最终裁决X公司需承担污染治理和赔偿责任。
这一案例表明法律通过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和赔偿,倒逼企业改善环境污染问题,从而保护了居民的权益。
3. 案例二:建设项目环境评估某城市计划建设一座大型商业综合体,但该项目涉及到一片湿地的开发。
按照环保法律的要求,项目方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在评估过程中,尽管项目方对湿地进行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并提出补偿计划,但专家评估认为湿地的破坏难以避免,因此决定禁止项目建设。
该案例体现了法律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性,即便是大型项目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案例三:处罚酸雨污染企业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中含有大量有害气体,造成周边地区的酸雨污染。
相关政府机构依据环境保护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要求其立即停止排放,并进行治理。
企业在被迫履行了法律责任后,采取了一系列减排措施,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量。
这一案例显示了法律的威慑力和约束力,有效地促使企业改善排放情况,减少环境污染。
5. 案例四:农药使用限制某地区长期存在农药超量使用的问题,致使水源受到污染,农产品安全遭受威胁。
为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农药使用限制的法律法规,要求农民按规定使用农药,并加强水源的保护。
这一法律的施行有效降低了农药使用量,改善了水源质量,保护了公众的健康权益。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6. 结论环境保护法律通过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为,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对于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分析的案例表明,法律具有威慑和引导作用,倒逼企业改善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环境法学案例

案例二经营性企业改变为生产性企业,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1、案情简介某贸易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主要是染料和助剂的批发和零售。
该公司为了获得高额经济利润,在没有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变更手续和向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配备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由单纯的销售转变为私下从事染料和助剂的生产,然后在自行销售。
自1999年12月以来,该贸易公司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将清洗装料桶、机器设备、车间地面的废水直接向附近的河道排放,造成河水污染。
区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派人赴现场调查取证,并对车间的直接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
区环保局经过调查,认为该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向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染料和助剂,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处以25000元罚款。
2、案件评析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环境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
实践中,对仅仅从事贸易,不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性企业,一般在企业成立前,并不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但是,如果经营性企业转变为生产性企业,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性活动,该企业不仅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
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未予批准的,不得擅自从事生产性活动。
本案中贸易有限公司显然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手续,发现违法行为时已经投入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如何进行处罚?实践中,执法人员对主体工程已正式使用而未办理“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往往引用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法案例分析

环境法案例二
鱼塘承包人诉红星化肥厂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红星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 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 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 江水猛张,堤外水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 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 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 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 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根据以上情况,请同学们先思考,然后分 成小组进行讨论: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 可以包括那些损失? 2。化肥厂能否认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 偿?为什么?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 购买鱼苗费用、鱼塘经营费用、鱼塘承包费用、污染清 除费用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对因“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造 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对因“当地连降暴雨,以至外 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造成的财产损 失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 (3)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 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 害的,免予责任。
1998年8月20日,运城市检察院向运城市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运城市人民法院于9 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天马纸厂厂长杨军武因 触犯《刑法》第338条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 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0 元;判令天马纸厂赔偿经济损失358815元。至 此,全国第一起环境污染犯罪案初步审理结束。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 增加的罪名。本案中,天马纸厂厂长杨军武符合 刑法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条件,分析如 下: 一是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特征。 本罪主体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司法实践中,本罪主体主要是 那些能够产生危险废物并足以造成环境污染的企 业、事业单位以及那些与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 险废物有关的直接相关人员。据此,杨军武作为 天马纸厂厂长,是处置危险废物造成污染的直接 责任人,符合刑法对主体特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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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处罚案例
新环保法处罚案例
一、按日计罚案例
处罚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案例1:临沂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
山东省临沂市环保局发现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因外排废气二氧化硫超标,今年1月9日,临沂市环保局向华龙热电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处罚10万元的决定。
今年1月19日,临沂市环保局进行复查,经检测,公司外排废气依旧超标。
临沂市环保局对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今年1月10日~19日,基数10万元,持续违法10天,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100万元。
案例2:重庆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
2014年12月23日,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4年12月25日向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5年1月5日,复查发现,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
2015年1月13日,接到群众举报,在常熟市虞山镇大义管理区东联村一填埋场内,有人违法倾倒工业污泥。
常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赴现场查获两辆装载20余吨工业污泥的货车,并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月20日下午,执法人员向涉案运输公司负责人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对停放在停车场的两辆涉案车辆进行查封扣押。
案例二、张家港市中鼎化学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生产设备遭查封。
2015年1月21日,接到群众举报,张家港市凤凰镇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偷排废水。
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企业通过一根软管向河道内排放废水。
查明情况后,张家港环保部门从1月27日起至2月15日对公司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分别查封了车间配电柜、加热炉的炉门、管道的阀门三个地方,并责令其对存在的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