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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商法是研究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学科。
它通过学习商业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以及商业活动中的实际案例,为商业运作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提供商法复习资料,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商法的重要概念、法律规则和案例解析。
一、商法基本概念商法是法律的一个分支,是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商法的基本概念包括私法性质、商业活动范围、法律主体、交易方式和法律责任等。
1.1 私法性质商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其中涉及到的法律规则主要适用于私人之间的商业交易。
这是因为商业交易通常是个体之间的自愿行为,属于私人自由意志的体现。
因此,商法更多地关注于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1.2 商业活动范围商法的范围很广,包括民间贸易、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商业活动指的是商品、服务和资本的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环节。
1.3 法律主体商法的法律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个人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可以作为买卖双方的交易主体。
法人是一种具有法定地位和法人权利、义务的组织形式,如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合作社等。
1.4 交易方式商法涉及到各种交易方式,包括买卖、租赁、委托、合作、担保、许可等。
交易方式的选择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商业伦理的原则,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1.5 法律责任商法明确了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破产清偿责任等。
商业主体应当承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以保护其他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商法的主要法律规则商法的主要法律规则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规则对商业活动中的主要问题和纠纷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1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中的核心法律规则之一。
它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问题,并指导公司与股东、债权人、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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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法所附予的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及规定公司部职能部门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这些规主要是调整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资格和主体能力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优势地位或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人寿保险:是指以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或终身的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对可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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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点的名词解释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关系: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营业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4、商主体:俗称为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5、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6、商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商事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商事主体资格。
7、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商事法律行为取得商事权利或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8、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主体用以在营业商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的名称。
9、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10、商行为: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11、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出资,为了共同的目的,实行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13、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
14、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5、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16、入伙: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法律关系。
17、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8、法定退伙:指非依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的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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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名词解释(5个)、单选(10个)、多选(10个)、简答(4个)、论述(1个)、案例(2个)。
内容:商法总论(30分)、破产法(35分)、保险法(35分)主要涉及以下考点:商法总论:商法的特征、(1)国内法,有明显的国际法色彩.(2)私法,但带有显著的公法性(3)技术性的法而非伦理性的法(4) 营利法,具有服务于商事主体的营利目的.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商主体的概念及特征、(一) 概念1、广义说: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公民和组织2、狭义说:指依商法规定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二) 特征1、商事主体须是商法上确认和规定的主体,其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权利与义务、主体的名称及类别等均由商事法规定。
2、商事主体须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3、商事主体是商事活动的参加者。
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持续的不间断的职业性经济活动,具有营利性、持续性、公开性、正当性商行为的特征、A、是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B、是以交易为目的的一切行为C、商人和非商人所为的商业行为D、商行为是保密性行为商事登记的概念及程序、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而依法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1、申请。
是指由商主体创办人或商主体提出的创设、变更商主体或者变更商主体已登记的有关事项的行为。
申请必须以书面为之,必须按照法定要求的形式提交相关的文件、证件以及须填报的登记注册书。
如果经营活动依法须经行业主管机关许可,还须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明书。
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登记主管机关才予以受理。
2、受理。
是指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予以初步审查,确认文件已经齐备、符合申请条件后作出的接受商主体申请登记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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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考试重点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1.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它是制定商法的根本出发点,也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6)企业维持原则(7)确认和维护营利原则2.商法的起源:3.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中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也最易引起理论上的争议。
二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二者均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但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二)二者均为私法,即均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为纯私法(私法规范体系),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商法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三)民法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财产和人身)。
商法为商人的商行为(财产行为)。
(四)某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如我国破产制度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自然人。
(五)在商事关系中,等价有偿原则得以普遍适用,而在民事关系中,有些情况下并不适用等价有价原则(如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4. 特殊商行为:特殊商行为是指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商行为。
特殊商行为产生的基础是商事交易内部的特殊性及商法对不同类型商事交易法律调整的特别需求。
现代社会商事交易的交易手段、交易方法及交易标的等的丰富多彩,构成了特殊商行为的基础。
特殊商行为的种类在传统的商法理论中,特殊商行为主要分为商事买卖、行纪、居间、代理、运输、仓储、票据、担保、保险海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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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二复习资料第一章商法概述考核知识点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商法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特征:①较强的兼容性国内法、国际法、私法性、公法性②技术性伦理性的规范、技术性规范③营利性④安全性商法的基本原则—①提高交易效率原则时效短期化、交易定型化②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设立准则主义、有限责任、风险分散、财产维护、避免商事组织解体③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诚实信用交易④安全交易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主义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总和.. 商法体系;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构..商法体系的具体构成是:商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商主体:又称商主体或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主体的构成要素: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特征—①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人③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④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商主体的分类、商法对不同商主体的不同要求:1、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商自然人:也称商个人;是指依商法的规定从事商行为;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商自然人主要包括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和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或“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2、法定商人、注册商人法定商人;又称绝对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容并经特殊程序设立的商主体;注册商人;是指只需经过一般的商业登记程序设立;并在核准的营业范围进行经营的商主体..3、小商人、大商人小商人;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小规模营业性活动的商人;大商人;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营业性活动;并且规模、资金等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商主体..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商行为的法律特征—①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法律行为②商行为属于营业性行为③商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业性的活动商行为的分类: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指依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法律行为;相对商行为;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2、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单方商行为;指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双方商行为;指行为的双方都是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3.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指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行为;辅助商行为;也称附属商行为;指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起到辅助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作用商行为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特征—①商行为代理只能来源于作为商人身份的被代理人的委托②商行为的代理人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其代理权限相对较宽③商行为代理是有偿代理④商行为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原则.. 商号:又称商业名称或字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商号的法律特征—1、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2、商号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外在标志3、商号是商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商号与商标的区别:1、商标与商号的作用不同2、商标与商号的性质不同3、商标与商号取得的条件与程序不同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对商号享有排他性的专用权特征—1、商号权具有区域性2、商号权具有公开性3、商号权可随商主体或商主体一部分的转让而转让商号的限制:1、商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2、不得滥用相关文字3、禁止以不正当为目的使用商号商号的选用:1、商号或企业名称必须包含法定的内容;依法定的顺序2、商号的文字3、一个商号主体选用一个商号4、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性质;与商主体的经营范围一致5、分支机构的商号选择应当符合法定的要求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所规定的内柔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特征—1、商业登记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2、商业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3、商业登记是强化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督和控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4、商业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但产生私法上的效力商业登记的法律意义:1、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主体的商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前提2、商业登记是维护商主体合法地位、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3、商业登记是商法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商业秩序的基础商业登记的种类:1、设立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抓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1、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2、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对企业具体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4、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企业是一个特殊的经营实体;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只要原因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的财产与企业的财产具有同一性;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不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企业组织;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依赖于投资人的人格;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1、设立容易2、经营效率高3、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以及增加就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1、企业的兴衰过于依赖投资者个人2、投资人投资风险较大3、经营规模受限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同性:企业的全部出资由一人负担、企业的资产由一人主持;并由出资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2、据以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不同3、出资者的责任不同4、是否可以破产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同性:投资者都是自然人;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区别:1、出资的主体不同2、据以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不同3、设立的条件不同4、设立的程序不同5、是否有经营期限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点:财产的性质为个人所有;进行经营活动都需要进行登记;并在登记核准的范围内进行;都享有商法上的权利;都由个人决策经营;都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等区别:1、申请设立时的名义不同2、设立的条件不同3、承担无限责任的具体方式不同4、是否遵守会计制度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合法的企业名称3、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1、申请2、审查、签发营业执照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责任有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1、自行管理;即由投资人自任厂长、经理、管理企业事务2、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事务投资人的主要权利:1、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2、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3、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置其全部营业及财产4、有权为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合并其他企业及设立分支机构5、有权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其提供财力的行为.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及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营业活动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3、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依法设置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5、依法纳税6、依法招用职工7、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出现解散的事由决定解散企业的;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企业财产;收回企业债务;清偿企业债务..如果企业债权人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或者其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在企业解散后仍可请求企业投资人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律效力: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不能免除投资人的责任;但是为敦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请求的;该责任取消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指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企业事务;使企业终止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式有两种:1、由投资人自行清算2、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第三章合伙企业法考核知识点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性组织..特征:1、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2、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3、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异同:共同点—1、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 3、设立条件低;程序较简单区别—1、出资人数不同2、出资人身份不同3、企业财产性质不同4、经营方式及决策权行使的复杂程度不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1、准备申请文件2、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3、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签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额或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的各合伙人对企业财产享有的比例..财产份额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决定权2、监督检查权3、对外代表权4、利益分配权5、优先购买权6、分割财产权义务:1、出资义务2、忠实义务3、分担企业风险的义务合伙人财产份额依法转让和出质的条件—转让条件: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要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依法应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条件: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依法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它包括决策和具体执行两个方面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2、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由合伙人分别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入伙方式:1、非合伙人依法接受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从而成为新合伙人2、在没有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况下;非合伙人依法加入合伙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3、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时;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愿意成为该企业合伙人的;依法加入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入伙程序:入伙协议签订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注意的是;未登记并不影响入伙协议本身的效力入伙的条件: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入伙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责任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货条件:1、声明退伙2、法定退伙3、除名退伙退伙的法律效力:1、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2、普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发生而使合伙协议终止、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清算:是指清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事务的行为合伙企业清算人产生的法定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由全体合伙人指定3、人民法院指定第四章公司法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特征—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一般是法人4、公司务承担无限责任区别:1、出资的主体不同2、据以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不同3、设立的条件不同4、设立的程序不同5、是否有经营期限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点:财产的性质为个人所有;进行经营活动都需要进行登记;并在登记核准的范围内进行;都享有商法上的权利;都由个人决策经营;都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等区别:1、申请设立时的名义不同2、设立的条件不同3、承担无限责任的具体方式不同4、是否遵守会计制度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合法的企业名称3、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1、申请2、审查、签发营业执照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责任有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1、自行管理;即由投资人自任厂长、经理、管理企业事务2、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事务投资人的主要权利:1、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2、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3、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置其全部营业及财产4、有权为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合并其他企业及设立分支机构5、有权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其提供财力的行为.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及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营业活动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3、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依法设置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5、依法纳税6、依法招用职工7、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出现解散的事由决定解散企业的;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企业财产;收回企业债务;清偿企业债务..如果企业债权人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或者其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在企业解散后仍可请求企业投资人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律效力: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不能免除投资人的责任;但是为敦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请求的;该责任取消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指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企业事务;使企业终止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式有两种:1、由投资人自行清算2、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第三章合伙企业法考核知识点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性组织..特征:1、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2、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3、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异同:共同点—1、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 3、设立条件低;程序较简单区别—1、出资人数不同2、出资人身份不同3、企业财产性质不同4、经营方式及决策权行使的复杂程度不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1、准备申请文件2、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3、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签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额或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的各合伙人对企业财产享有的比例..财产份额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决定权2、监督检查权3、对外代表权4、利益分配权5、优先购买权6、分割财产权义务:1、出资义务2、忠实义务3、分担企业风险的义务合伙人财产份额依法转让和出质的条件—转让条件: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要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依法应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条件: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依法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它包括决策和具体执行两个方面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2、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由合伙人分别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入伙方式:1、非合伙人依法接受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从而成为新合伙人2、在没有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况下;非合伙人依法加入合伙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3、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时;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愿意成为该企业合伙人的;依法加入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
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一、商法总论商的本质是营利性。
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是指为取得变更或终止创设性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主管机关依法对申请事项审查、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程序。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只能按照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主体,不能任意的去创设商主体的类型。
当商主体变更的时候,也只能在法定范围内选择自己所希望的商主体。
否则无法得到法律的准入。
(2)商主体内容法定。
商法对设立商主体的实质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投资者只有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条件时,才能成为相应的商主体。
(3)商主体公示法定。
商法对商主体在设立时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投资者欲成立商主体必须严格的按照这些程序。
我国规定,要想成立商主体必须履行设立登记手续,除此之外,对特殊行业须有关的行政部门颁发行政许可证。
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
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1)要式主义。
只商法对《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票据,保险合同,提单,仓单等重要的商事文件大都规定了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应的格式,以避免当事人在重大问题上的疏漏。
(2)公示主义。
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公告周知,以便利害关系人有所了解,免受损害。
(3)外观主义。
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
当交易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与外观行为不符时,应当以外观行为表现为准。
(4)严格责任主义。
商法对商事交易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1)短期消灭时效。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张行使权利,那么权利自始而消失。
《票据法》17条。
(2)定型化交易规则。
交易客体定型化,指有形的物体商品化,通过整齐划一的规格或者商标确保交易的迅速成交;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商法对交易的方式规定为若干类型,使得任何的商主体无论在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
(3)行为要式性规则。
行为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该行为无效。
商法复习资料(含例题解析)

商法复习资料(含例题解析)商法第一天:【知识点】1.公司设立之公司资本2.股东出资3.公司章程4.股东【重点了解】公司设立之公司资本1、有限责任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应当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应当有公司住所;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新增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4、公司对股东除名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减资程序,或安排其他主体缴纳相应的出资。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6、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不必载明其注册资本、股东实缴资本。
【特别提示】注册资本中货币比例无法定要求,股东可与公司自行约定出资期限股东出资1、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且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且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并且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5、当事人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另有约定,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准。
因市场变化导致出资财产贬值,股东无需补足差额。
6、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股东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股东不得主张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7、公司成立后,股东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股东具备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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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商法与营商环境1.法学上对商的界定法学对“商”的界定,一切营利性营业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其侧重点并不在于从商的方式是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而是看是否具有商的目的,考察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2.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形式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以“商法典”命名的商法,如法国、德国、日本。
法律的规范的形式、法的编篡、结构是其重点。
3.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形式上并不采用“商法典”,有的编入“民法典”,有的编入各种商事单行法规中。
民商合一,没有统一的商法典。
4.商法的特征(一)兼容性:私法和公法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二)创新与变革性(三)路径依赖性(四)本土性与趋同性5.商法的确保交易安全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制度中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6.公司自治的概念所谓公司自治是指公司治理主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自主安排公司治理机构,配置公司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活动。
公司自治体现为企业自主治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三个方面。
7.软法软法是一定人类共同体通过其成员参与、协商的方式指定或认可的,其内容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从而是人们的行为规则,规范社会关系。
所以,软法亦法。
但是软法又不是典型意义的法。
其制定主体一般不是国家正式立法机关,而是非国家的人类共同体。
相对于国家的制定法这种硬法,软法则处于准发地位。
第二章商主体8.商主体的法律形态商主体的法律形态,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所采取的由法律所确定的形式。
无论是商法人,还是其他商事组织和商个人,均有以下三个要素:(一)成员。
商主体由成员设立、拥有和支配。
没有成员,商主体根本无法成立。
成员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
商个人只能有一个成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成员,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有一个成员。
(二)资产。
这是商主体得以从事商行为和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三)财产责任。
这是商主体的必备要素,成员责任的差异也是区别不同法律形态的根本标志。
凡是成员以出资额为限对商主体负责的,为有限责任;凡是不以出资其出资额为限对商主体负责,当商主体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对外债务时,成员还要以自己财产清偿债务的,为无限责任。
9.商法人的概念商法人就是依照商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公司最为典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均为商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是商法人亦可为非法人企业。
10.特殊公司的特殊性特殊公司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无规定时,才适用普通公司法。
(一)相对于普通公司的准则主义,特殊公司设立仍采取行政许可主义。
(二)仍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如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
(三)公司治理结构有特别要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
(四)经营亦受特别规制。
银行、保险、证券与信托原则上应分业经营。
(五)市场退出亦有特殊要求。
《商业银行法》第64条规定的了商业银行的接管制度,第71条要求其破产需事前征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意。
11.中小企业划分的依据经营规模乃是确定中小企业的依据。
12.中小企业划分的标准中小企业划分的标准一般采用雇员人数、营业额和总资产这三个标准。
但以雇员人数和营业额为主,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涉及总资产标准。
13.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主体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14.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合伙事务执行人: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具体说来,合伙事务执行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二是由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执行,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而只享有监督权。
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执行模式需要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
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合伙企业均可聘用经营管理人员。
(二)议事规则:合伙人决定合伙事务,表决办法从合伙协议之约定。
无约定、约定不明的,则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办法。
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以下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合变更合伙企业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全体财产权;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非合伙人担任管理员。
不过,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这6项的表决亦可免于一致同意。
(三)合伙人的权力:参与权、知情权、异议权、撤销权、收益分配权(四)合伙人的义务:①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②限制自我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③禁止不利益行为: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④禁止擅自行为:对于法定或合伙协议约定需要全体合伙人 意始得执行的事务,合伙人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或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君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⑤共担风险:具体如13题。
15.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合伙的亏损,如合伙协议对此没有明确的约定,则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如合伙人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增加合伙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合伙人有义务增资。
如合伙企业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各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实际上就是有限责任合伙。
它一般使用于会计师、律师、医师、建筑师、评估师、工程师等专业服务领域。
其特殊性就在于责任分配机制,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人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仅仅因为普通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7.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①主体是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②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亦可是劳务;③承担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④书面合伙协议;⑤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①主体是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同时存在,其合伙人人数为2-50人,至少应当有一名普通合伙人;②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③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8.当然退伙凡是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即可当然退火:第一,自然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第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第三,法人合伙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第四,法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的;第五,被法院执行其在合伙的全部财产份额的。
19.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合伙人有权分享合伙企业经营所产生的利润。
合伙人分配利润的比例,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20.有限合伙人的权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可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1.有限合伙人向非合伙人转让股权的同意制度可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如果没有约定,对于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应当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于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2.有限合伙人与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也不能劳务出资。
2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
其特征为:①投资人仅为一个自然人;②投资人自己控制企业;③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条件: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4.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5.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核准登记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即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均可。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以户的名义对外营业。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26.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区别(多选)第三章商事登记27.商事登记信息属于公共文件的性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四章商号28.商号的特征商号亦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特征:一,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二,商号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三,商号是商主体用以表明自己营业的名称。
29.商号构成企业商号由四个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一般应按顺序排列,如需调整,必须符号法定条件。
30.可以不使用商业名称的商主体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1.商号与商标的区别(多选)①商号以商主体自身为对象,而商标则是以商品或服务为对象;②特定的商主体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③商号只能由文字构成,而商标则可以由文字、图形或其他组合构成;④商号登记采用强制主义,而商标登记则是自愿和强制的结合;⑤商号仅在登记机关行政辖区内具有排他效力,而商标一经注册,在全国具有排他性。
32.商号的合并转让主义合并转让主义是指商号必须与商主体的营业同时转让,或者营业终了时转让。
转让后,出让人不仅失去商号,而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相同的营业。
33.核准制、准则制核准主义也称行政许可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需首先经过政府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然后再经政府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方可设立。
(国企、金融)准则主义是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要件,公司只要符合这些要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即可成立,而无须政府行政机关的事先审批或核准。
(合伙、个体工商、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都实行核准制,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采用准则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