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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商法是研究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学科。

它通过学习商业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以及商业活动中的实际案例,为商业运作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提供商法复习资料,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商法的重要概念、法律规则和案例解析。

一、商法基本概念商法是法律的一个分支,是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商法的基本概念包括私法性质、商业活动范围、法律主体、交易方式和法律责任等。

1.1 私法性质商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其中涉及到的法律规则主要适用于私人之间的商业交易。

这是因为商业交易通常是个体之间的自愿行为,属于私人自由意志的体现。

因此,商法更多地关注于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1.2 商业活动范围商法的范围很广,包括民间贸易、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商业活动指的是商品、服务和资本的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环节。

1.3 法律主体商法的法律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个人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可以作为买卖双方的交易主体。

法人是一种具有法定地位和法人权利、义务的组织形式,如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合作社等。

1.4 交易方式商法涉及到各种交易方式,包括买卖、租赁、委托、合作、担保、许可等。

交易方式的选择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商业伦理的原则,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1.5 法律责任商法明确了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破产清偿责任等。

商业主体应当承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以保护其他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商法的主要法律规则商法的主要法律规则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规则对商业活动中的主要问题和纠纷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1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中的核心法律规则之一。

它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问题,并指导公司与股东、债权人、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

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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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关系: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营业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4、商主体:俗称为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5、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6、商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商事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商事主体资格。

7、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商事法律行为取得商事权利或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资8、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主体用以在营业商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的名称。

9、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10、商行为: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11、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出资,为了共同的目的,实行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13、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

14、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5、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16、入伙: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法律关系。

17、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8、法定退伙:指非依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的退伙。

19、除名退伙:是指某一合伙人因其行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要求而被强制退出合伙企业的退伙。

商法总论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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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总论作业作业一一、单项选择:(共10个,每个1分)1、我国已经制定的商事法律不包括()A商事登记法B担保法C海商法D信托法2、英国的商事成文法不包括()A合伙法B买卖法C公司法D信托法3、商事活动的()与商法的()追求构成了促进商法发展的张力。

()A风险性稳定性B风险性安全性C获利性稳定性D获利性安全性4、商法的内在衍生逻辑是()A制度构成-追求利润-面临风险-设法避险B面临风险-制度构成-设法避险-追求利润C追求利润-面临风险-设法避险-制度构成D面临风险-制度构成-追求利润-设法避险5、商法的基本属性是()A私法B司法C公法D私法与公法的结合6、在商事活动中,商法是怎样协调自由与安全的价值的?()A、通过最大限度的限制政府的权利B、通过对安全实现保障C、通过对自由的扩张D、通过商人本身的趋利避害本性7、以下国家中,具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的是()A中国B英国C意大利D日本8、从历史上看,商法的主要渊源是()A判例法B法理学说C商事惯例D制定法9下列哪个法律制度不属于商法范畴()A公司法B企业法C保险法D反垄断法二、10、以下论述中不正确的是()A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B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C宪法是政治国家的基本法D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二、多项选择:(共10个,每个2分)1、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其特征有()A商法是保障商事主体正当营利的法律。

B商法是具有明显技术性的法律。

C商法是体现和反映商事习惯的法律。

D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

2、商法的功能是指商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作用和意义,主要包括哪些内容()A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B商法是市场主体法定化的标准。

C商法是市场行为规范化的尺度。

D商法是市场交易便捷安全的保障。

3、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以下表达正确的有()A民法相对于商法而言,具有较强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三、B民法与商法间具有共同的法理基础。

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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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复习资料目录一、商法商法概述商法调整对象商法体系和渊源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商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商法的演变及制定中国商法典展望二、商主体商主体概述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商中间人商辅助人三、商行为商行为概述一般商行为特殊商行为四、商事登记概述商事登记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登记的程序商事登记的效力与监督管理五、商号概述商号的种类商号的取得与废除商号的登记与废除商号权商号的转让与出借六、商事账簿概述商事账簿分类商事账簿法律关系商事账簿的制作、保管与法律后果一、商法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运动肇始于18世纪初,1992年中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划,基于建立中国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学者开始重视对商法的研究。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已经大量存在。

商法的特征:(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营利性是商事活动的主要特性(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与易变性(四)商法的公法性商法根本上是私法(五)商法的国际性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自由主义→商事活动国家干预(二)公平交易原则——交易双方地位平等、诚实信用(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告知主义、禁止欺诈与不正当竞争、通过法律规制保证交易安全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说来,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其有以下内涵:1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2 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营利行为3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4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多种多样5 商法调整对象的主体地位平等6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调整的对象商法体系主要由下列商事法律制定构成: 1 商主体制度 2 商行为制度 3 公司制度 4 破产制度 5 票据制度 6 证券制度 7 保险制度 8 海商制度商法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具体形式有——公司章程、交易所业务规则、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的定型合同条款注意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以及商法独立性问题,商法的独立性问题是个易考的问题P19当代中国制定统一的商法典面临的难点与问题: 1 商法典具有很强的易变性,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典都是特定历史的产物,对我国21世纪商法典立法的借鉴意义有限 2 美国的商法典较完善,但由于法系方面的巨大差异,中国目前很难依照美国经验来制定商法典 3 由于中国自身的历史原因,制定商法典的呼声不高 4 当代商事交易方式的日趋复杂与多变,增加了制定难度5 中国学者对商法典制定的研究好有待提升 6 中国市场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制定统一商法典的认识还不能统一起来二、商主体商主体乃企业商主体是指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商法复习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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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法所附予的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及规定公司部职能部门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这些规主要是调整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资格和主体能力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优势地位或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人寿保险:是指以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或终身的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对可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商法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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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商法概述考核知识点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商法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特征:①较强的兼容性(国内法、国际法、私法性、公法性)②技术性(伦理性的规范、技术性规范)③营利性④安全性商法的基本原则—①提高交易效率原则(时效短期化、交易定型化)②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设立准则主义、有限责任、风险分散、财产维护、避免商事组织解体③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诚实信用交易)④安全交易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主义)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总和。

商法体系,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构。

商法体系的具体构成是:商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

商主体:又称商主体或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主体的构成要素: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

特征—①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人③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④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商主体的分类、商法对不同商主体的不同要求:1、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商自然人:也称商个人,是指依商法的规定从事商行为,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商自然人主要包括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和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或“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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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是一种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除情形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1.合伙企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协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现3.合伙企业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法理相异的因素 民法具有较强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尤其再涉及身份关系方面
商法更多独立于道德和法律评价
3民法与商法的制度安排选择 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争论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法理区别
商法:
a)经济活动中的基础性、前置性法律;
b)对商事活动风险的防范、配置、利用;
c)属于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
d)商法对在经济法创造的外部环境下自由、自发、自治的经济活动加以规制。
前三项是基于合伙人的合意解散事由,后四项是基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解散事由
4.根据企业生产经验规模大小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区别
1.前者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开,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2.前者没有最低注册金额,后者有最低注册金额十万元,并且应当实额缴纳
3.前者投资人只能为一个自然人,后者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股东
商事主体的分类
1、依其属于自然人或组织体即商事主体的组织形态为标准:分为商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农村承办经营户)、商合伙(合伙型联营、合伙企业)、商法人(企业法人)。
2、依法律设定取得商事主体的条件划分,分为法定商事主体、注册商事主体、任意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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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一、商法总论商的本质是营利性。

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是指为取得变更或终止创设性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主管机关依法对申请事项审查、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程序。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只能按照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主体,不能任意的去创设商主体的类型。

当商主体变更的时候,也只能在法定范围内选择自己所希望的商主体。

否则无法得到法律的准入。

(2)商主体内容法定。

商法对设立商主体的实质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投资者只有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条件时,才能成为相应的商主体。

(3)商主体公示法定。

商法对商主体在设立时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投资者欲成立商主体必须严格的按照这些程序。

我国规定,要想成立商主体必须履行设立登记手续,除此之外,对特殊行业须有关的行政部门颁发行政许可证。

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

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1)要式主义。

只商法对《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票据,保险合同,提单,仓单等重要的商事文件大都规定了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应的格式,以避免当事人在重大问题上的疏漏。

(2)公示主义。

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公告周知,以便利害关系人有所了解,免受损害。

(3)外观主义。

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

当交易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与外观行为不符时,应当以外观行为表现为准。

(4)严格责任主义。

商法对商事交易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1)短期消灭时效。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张行使权利,那么权利自始而消失。

《票据法》17条。

(2)定型化交易规则。

交易客体定型化,指有形的物体商品化,通过整齐划一的规格或者商标确保交易的迅速成交;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商法对交易的方式规定为若干类型,使得任何的商主体无论在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

(3)行为要式性规则。

行为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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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名词解释:10个3分/个(30分)简答:5个7分/个(35分)论述:1个15分(尽量多写)(15分)案例分析:2个10分/个(做出明确的判断)(20分)第一编商法总论名词1.商法渊源:商法的渊源,即商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理论上商法渊源主要包括:商事制定法、商人习惯法、商事自治法、商事判例、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法理以及学说。

我国商法渊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公约及国际惯例、法律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2.商法体系:商法体系是指商法内部各项商事法律制度组成的内容完整、结构合理的有机整体。

商法体系是商事立法成果的体现,是一国商事立法从法律理论到立法实践的过程。

我国商法体系:商法总则、公司证券、票据、破产、海商保险等3.商法主体我国尚未制定商事基本法,没有法律规定的商主体概念。

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商主体进行了概括,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1、法定主体说商主体是由商法确定的依据法定程序登记注册的营业主体。

2、商行为主体说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的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商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

3、商事法律关系主体说从主观主义角度来分析商人的本质特征。

认为“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4.商行为商行为亦称商事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它是导致商法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形成商法独立性的根本原因。

多数学者认为,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5.商号商号,又称商业名称,是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使用的用以表明自己营业的名称。

其特征为: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商号为营业上使用的名称,商号是商主体表彰其营业的名称。

简答题1.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程序法定二、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市场自律三、效益原则,短期消灭时效主义、交易定型化规则、推定条款的大量应用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2.民法与商法的联系和区别联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社会生活的原则性规定,而商法所规定的内容则是特殊社会生活的具体性或技术性规定,故商法与民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区别:立法价值取向不同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适用主体不同规范性质不同3.商事登记的一般程序(一)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申请与受理。

申请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符合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3)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等;(4)必要经营场所和设施;(三)审查。

登记机关对于收到的申请人的申请,应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登记条件。

(四)核准登记。

登记机关通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发给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企业。

(五)公告。

商业登记事项经核准登记之后,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二编公司法名词1.股东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

除国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依照本规范成为公司股东。

2.股权广义: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故股东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亦包括在内。

狭义: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3.公司章程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主要意义。

其特征:1,法定性 2.真实性 3.自治性4,公示性4.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

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

5.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6.监事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

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

7.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定向募集而设立公司。

简答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区别共同点: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分离。

3、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不同点:1、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式不同。

2、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3、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4、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

5、公司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2.发起人承担的法律责任1、负担债务与费用责任2、资本充实责任3、返还股款责任4、损害赔偿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股权转让概念广义:指因买卖、继承、赠与、离婚、强制执行等事由,股权由公司股东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人狭义:指股份的有偿交易即股份买卖。

(一)股权转让1、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2、股权对外转让(二)资本回购请求权公司一般不得购买本公司的股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则股份转让行为的限制1、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3、股份回购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公司的股份,但以下几种情形例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以及议事规则股东大会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的法定机构,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所组成。

1.股东大会的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大会会议及议事规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的情形主要有: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

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以及议事规则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的成员为5至19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会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7.个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1、设立的高门槛与设立限制。

2、设立程序和股东运作的特别规定。

3、举证责任的倒置。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1)投资主体的唯一性(2)资产的国有性(3)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国有独资公司本质上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和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法律属性。

8.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人资格之存在为前提。

如果某企业自始至终未取得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存在瑕疵,就谈不上公司人格之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

第三编企业破产法名词1.破产原因我国《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开始时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以及财产请求权的财产性权利总和。

1、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所有的财产2、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3、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而收回的财产4、管理人应当追回的财产3.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

我国破产管理人实行法院选任的方式。

4.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5.共益债务共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或财团债权,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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